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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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课本
第二节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强行法
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越权缔约,除非事先已将该
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缔约无效的根据。
3.中国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负责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二、缔约程序
通常,缔约程序包括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和登记等程序。
1.各国有缔约自由
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即使参与了条约的谈判,但并无在条约文本签字的义务,即使在条约文本上签字,也没有批准条约的义务
(一)谈判
2.全权证书,在谈判阶段,谈判代表常常需要出示全权证书,就类似于我们民法上所说的授权委托书。
三类主体可以豁免出示全权证书:
(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均须为正职);如副总统、副总理、副部长等不能豁免。
(2)一国驻外使馆馆长代表本国议定与驻在国的双边条约;
(3)一国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常驻代表,代表本国议定相关国际条约。
(二)签署
407页结合课件
认证,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方式有: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实践中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主要有:签署、批准、加入、接受或赞同。所以,签署一项条约并不意味着该条约对签署国生效。
特别提示:签署作为一种使条约对本国生效的方法,必须在条约规定的开放签署的期限内进行,具有时间性;而加入则没有期限的限制,在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均可加入。
保留
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409页
提出时间:保留国的保留要求必须在加入或接受或批准一项条约之前提出,至于该条约本身在提出保留时是否生效并不重要。
保留的接受: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对于保留,其他缔约国有权同意或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