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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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二O一O年六月六日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统一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划定管理领域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种类标准。

第七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广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广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广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广饶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九年七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背景 (3)一、县域概况 (3)二、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 (6)三、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10)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 (16)一、规划指导思想 (16)二、规划基本原则 (16)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8)四、土地利用战略 (20)五、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22)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27)一、土地利用调整原则 (27)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8)三、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32)第四章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34)一、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34)二、基本农田调整情况 (35)三、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 (37)四、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39)第五章建设用地调控 (40)一、建设用地调控的目标与方向 (40)二、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调控方向 (40)三、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41)四、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5)五、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48)第六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51)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51)二、优化建设用地配置,促进工业集聚发展 (52)三、稳步推进旧村改造,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52)四、创新城市建设用地理念 (53)第七章土地综合整治 (54)一、土地综合整治原则 (54)二、土地综合整治目标 (55)三、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挂钩) (56)第八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58)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58)二、一般农地区 (59)三、林业用地区 (60)四、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61)五、独立工矿区 (61)六、风景旅游用地区 (62)七、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63)第九章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64)一、乡镇土地利用方向 (64)二、各乡(镇)主要控制指标分解 (65)三、合理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65)四、重点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66)第十章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建设 (68)一、土地生态功能区 (68)二、合理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70)三、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统筹协调 (73)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7)一、法律保障措施 (77)二、行政保障措施 (77)三、经济保障措施 (79)四、技术保障措施 (80)五、社会监督保障措施 (81)附表 (83)附表1 广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调控指标表 (83)附表2 广饶县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86)附表3 广饶县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87)附表4 广饶县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 (89)附表5 广饶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90)附表6 广饶县各乡(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91)附表7 广饶县各乡(镇)基本农田调整分析表 (93)附表8 广饶县规划期间不易确定具体位置占用基本农田项目表 (94)附表9 广饶县农村居民点整治面积汇总表 (96)附表10 广饶县村庄建设规划表 (98)前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全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东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结合广饶县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要求,制定《广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规划》)。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关于印发广饶县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饶县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字〔2011〕18号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饶县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广饶县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广饶县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加快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环卫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进程,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城乡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城乡统筹,资源整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处理体系,实现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全方位覆盖、无缝隙对接、一体化管理”,全力打造卫生整洁、环境优美、健康和谐的城乡环境。

二、工作目标建立与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环卫管理体系和环卫服务体系,健全县、乡镇(街道)、村三级齐抓共管的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制度,推进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进程,实现垃圾从以简易填埋和简易焚烧为主的处置方式逐步向卫生填埋和带有烟气处理设备的焚烧处置方式过渡,使全县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得到明显改观。

三、运作机制(一)建立环境卫生网络管理机制。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的运行监管,保证其正常有序运转,县城区内生活垃圾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清运,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城乡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每1.5万人配备1辆清运车辆的标准配备垃圾清运车辆,按每75人配备1个垃圾箱的标准配备垃圾箱,按每300人配备1名保洁人员的标准配备保洁人员。

每天保洁人员将各户门口垃圾定时收集运送到村内的垃圾箱,由乡镇(街道)清运车辆进行收集并运送到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或乡镇(街道)无害化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东政办字〔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7〕99号)同时停止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1.6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体系2.1领导机构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2.3现场指挥机构2.4专家机构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防3.2预警3.3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措施4.3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损害评估5.2调查处理5.3善后处置5.4保险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资金保障6.3物资保障6.4应急车辆保障6.5通信保障6.6技术保障6.7应急资源的管理6.8宣传、培训与演练7预案管理7.1预案解释7.2预案管理与修订7.3本预案用语的含义7.4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健全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06);(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01);(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04);(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2011.01);(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08);(9)《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09);(10)《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07);(11)《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02);(12)《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04);(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2019.08);(14)《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9.09)。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东政办字〔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2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有效解决政策解读工作中存在的解读范围不明确、解读材料发布时效性不强、解读形式单一、内容质量不高、实质性解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提升解读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政策解读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策解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解读;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府部门起草的科室组织解读;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发文部门组织解读;政府规章应由起草的政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解读。

二、明确政策解读范围和形式以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力突破四项重点工作、九个三年行动计划、九大改革攻坚,做大做强做优优势产业,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等为重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精心解读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政策解读具体范围应至少包括:(一)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二)以各级政府、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组织解读,除文字解读外,至少提供1种群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新闻发布会、访谈视频、简明问答、一图读懂、音频视频、H5动画、卡通动漫等);(三)以各级政府、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不包括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专班专组、公布奖项或名单、批复、废止文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请示报告、人事任免通知等,原则上应组织解读。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二、对10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三、对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四、对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次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

凡列入修改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务必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关修改任务。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7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0〕1号)市气象局保留附件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及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衡政〔2005〕4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2衡水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函〔2009〕60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41号市财政局(保留)4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2013〕36号市财政局(保留)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市财政局(保留)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3号市财政局(保留)7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8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9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6〕第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0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2006〕第4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1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2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3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5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4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6号市城管综合15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6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7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衡政〔2005〕4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2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9〕16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3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24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衡政〔2014〕57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8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9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1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衡政规〔2020〕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1衡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衡政规〔2018〕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2衡水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0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地”改革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3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投资“双基”项目“一会三书一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20〕4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5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6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7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6〕1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9衡水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办字〔2017〕5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0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规〔2018〕1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1〕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衡政〔2007〕96号市民政局(保留)44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衡政办〔2010〕2号市民政局(保留)45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办〔2010〕66号市民政局(保留)46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号市民政局(保留)4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市民政局(保留)48衡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衡政办〔2012〕2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4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5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衡政〔2012〕66号市水利局(保留)51衡水市水权交易办法(试行)衡政规〔2017〕7号市水利局(保留)52衡水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2号市水利局(保留)53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3号市水利局(保留)54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4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5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6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3〕第1号市气象局(保留)57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4号市气象局(保留)58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5号市气象局(保留)5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6〕20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衡政规〔2018〕11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3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6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发〔2015〕4号市公安局(保留)65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字〔2016〕27号市公安局(保留)6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1号市公安局(保留)67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8号市公安局(保留)6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市公安局(保留)6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5〕16号市审计局(保留)7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衡政规〔2018〕1号市审计局(保留)71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政规〔2018〕13号市交通运输局(保留)7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8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3衡水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6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4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5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5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18〕1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7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19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衡政函〔2002〕66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7〕70号市委政法委(保留)80衡水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衡政规〔2018〕17号市体育局(保留)81衡水市主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衡政规〔2018〕19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保留)82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衡政〔2010〕5号市司法局(保留)83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衡政〔2012〕15号市司法局(保留)84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17〕12号市司法局(保留)85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衡政办发〔2017〕13号市司法局(保留)86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1号市司法局(保留)8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6号市司法局(保留)8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市司法局(保留)89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衡政规〔2018〕8号市司法局(保留)9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9〕9号市司法局(保留)9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衡政规〔2021〕2号市司法局(保留)92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司法局(保留)93衡水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2〕第3号市司法局(保留)94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2〕第4号市司法局(保留)95衡水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衡政办字〔2017〕第111号市司法局(保留)9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1号市司法局(保留)97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50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8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9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100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1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1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2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8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5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10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衡政规〔2020〕6号市教育局(保留)105衡水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衡政函〔2011〕74号市残联(保留)附件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衡政〔2013〕102号市财政局废止2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5〕15号市财政局废止3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5号市财政局废止4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60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财政局废止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7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衡政规〔2017〕2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3号市民政局废止8衡水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衡政办函〔2012〕3号市教育局废止9关于印发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衡政发〔2015〕17号市行政审批局宣布失效10衡水市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7〕3号市行政审批局废止11衡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2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失效12衡水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2〕2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废止1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3〕37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14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安置的试行意见衡政〔2014〕50号根据2016年9月4日衡政字〔2016〕25号修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6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市交通运输局(废)废止17衡水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2号市体育局(废)废止18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1号市水利局(废)废止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8〕39号市应急管理局(废)废止20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废)废止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5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2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0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衡水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水利局拟修改4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4号市民政局拟修改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衡政办〔2014〕15号(根据衡政字〔2015〕24号修改)市农业农村局拟修改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62号市应急管理局拟修改7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字〔2013〕79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8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政办字〔2015〕111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9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政办字〔2016〕74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1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衡政规〔2017〕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1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9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2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2015年12月17日衡政字〔2015〕24号、衡政规〔2018〕7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拟修改相关政策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365760.html——结束——。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广饶县丁庄街道和广北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广饶县丁庄街道和广北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广饶县丁庄街道和广北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7.01
•【字号】东政字〔2020〕28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局部修改广饶县丁庄街道和广北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批复
广饶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批准调整修改〈广饶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广政呈〔2020〕1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丁庄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局部调增建设用地8块、32.43公顷,全部为城镇用地。

纳入拆旧农村居民点用地4.24公顷,恢复农村居民点用地4.24公顷。

二、原则同意修改广北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局部调增建设用地3块、5.46公顷,全部为城镇用地。

本次规划修改增加的37.89公顷建设用地,使用2018年7月2日原山东省国
土资源厅《关于下达省及省以上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通知》中下达的建设用地规模。

你县要根据本批复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将各项规划指标落实到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广饶县财政局

广饶县财政局

广饶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007版)
编制机关:广饶县财政局
编制时间: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编制说明
编制目的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入编范围
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截止2007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数据项释义
1、信息索取号: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2、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内容描述:信息内容简介;
4、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
5、公开类型:信息公开的类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机关名称及编码
机关名称:广饶县财政局
机关编码:3110
目次
1、机构职能 (1)
1.1机构概况 (1)
1.2机构领导 (1)
1.3内设机构 (1)
2、政策法规 (2)
2.1规范性文件 (2)
3、规划计划 (4)
4、业务工作 (4)
5、统计数据 (5)
6、其他 (5)
正文
1、机构职能
1.1机构概况
1.2机构领导
1.3内设机构
1
2、政策法规
2.1规范性文件
2
3
3、规划计划
、业务工作
4
4
5、统计数据
6、其他
5。

关于成立王西工程监检组织的通知

关于成立王西工程监检组织的通知

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广政办字〔2007〕79号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660kV西北-华北直流输电工程广饶段等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保证660kV西北-华北直流输电工程广饶段、500kV滨州-东营-寿光送电工程广饶段、110kV杨陈-陈东输电线路等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分别成立建设指挥部,现公布如下:一、660kV西北-华北直流输电工程广饶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总 指 挥: 燕景广 副县长副总指挥: 王国文 大王镇镇长燕德海 李鹊镇镇长王重新 县供电公司经理成 员: 万永福 县房管局副局长李东平 县林业局副局长孙建民 县交通局副局长项 建 县建设局副局长贾延杰 县水利局副局长许亮东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成 林 县公路局副局长国汉林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黄友强 大王镇副镇长刘 平 李鹊镇副镇长660kV西北-华北直流输电工程广饶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供电公司,国汉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振兴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500kV滨州-东营-寿光送电工程广饶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总 指 挥: 燕景广 副县长副总指挥: 韩吉光 丁庄镇镇长王志强 大码头乡乡长王重新 县供电公司经理成 员: 万永福 县房管局副局长李东平 县林业局副局长孙建民 县交通局副局长项 建 县建设局副局长贾延杰 县水利局副局长许亮东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成 林 县公路局副局长国汉林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韩海亮 丁庄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赵树峰 大码头乡副乡长500kV滨州-东营-寿光送电工程广饶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供电公司,国汉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振兴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110kV杨陈-陈东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总 指 挥: 燕景广 副县长副总指挥: 赵军元 石村镇镇长赵 勇 花官乡乡长徐美符 陈官乡乡长王重新 县供电公司经理成 员: 万永福 县房管局副局长李东平 县林业局副局长孙建民 县交通局副局长项 建 县建设局副局长贾延杰 县水利局副局长许亮东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成 林 县公路局副局长国汉林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汪良福 石村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荫村 花官乡副乡长艾丰军 陈官乡副乡长110kV杨陈-陈东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供电公司,国汉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建军任办公室副主任。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饶县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东政字〔2014〕51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饶县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东政字〔2014〕51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饶县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正文:
----------------------------------------------------------------------------------------------------------------------------------------------------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饶县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东政字〔201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14年11月19日,省政府以鲁政函民字〔2014〕25号文批复我市,同意撤销广饶县陈官乡,以其原行政区域设立陈官镇,镇政府驻原陈官乡政府驻地。

广饶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批复精神,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要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积极稳妥地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努力推动区域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结束——。

广饶县总体综合规划样本

广饶县总体综合规划样本

广饶县总体综合规划样本广饶县总体综合规划广饶城市总体规划文本(2011-2030年)第一章规划界定第1条编制背景经过“十一五”时期快速发展,广饶县工业化、城镇化已经跨上了一个新台阶,县域五大主体功能板块初步形成,县域核心区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正在稳步推进。

为贯彻落实东营市政府提出的“站在新起点、着眼新阶段、树立新目标、开创新局面”的战略思路,确定广饶县长远发展新目标、推进城市健康持续发展,特组织编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 上位规划《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 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3) 地方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纲要》《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纲要》《广饶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规划纲要》(4) 相关规划《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2011年《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2009年《大王--稻庄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2007-2020年)《广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3条规划原则①区域协调发展原则②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③节约及集约用地、环境保护原则④规划连续性原则第4条规划期限近期:2011-2015年中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第5条规划范围①中心城区:广饶街道和乐安街道行政范围,;②规划区:即县域核心区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大王--稻庄综合发展区,;东青路、核心区南外环、河辛路、广青路沿线两侧各100米纳入规划区管理。

③县域:广饶街道、乐安街道、大王镇、稻庄镇、丁庄镇、李鹊镇、大码头镇、花官镇、陈官镇行政范围,。

广饶华东项目定位报告

广饶华东项目定位报告

➢ 开发区:生活设施配套不完善,
厂区较多,污染较严重,是广饶
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洼地。
小结
➢ 广饶县从区位、人口、经济发展等方面,运行平稳,房地发展预期维持稳定增长; ➢ 广饶县城镇化率仍处于上升阶段,房地产发展仍处于上行通道; ➢ 从城市规划,项目所在新城区是城市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PART 02
土地市场分析 |2018-2020年9月广饶县土地成交情况
➢ 广饶县近3年成交土地容积率均在1.5以上,市场供应产品多为小高层、高层产品,低密度产品市场空白; ➢ 广饶县近3年成交土地溢价市场溢价率较低,以合作拿地方式为主,很少出现多家争抢地块现象(仅齐成项目溢价26.5%)。
编号
土地编号
建设用地面积 (㎡)
亩数
规划建筑面积 (㎡)
容积率
1 2019-108号 44977
67.47
76460.9
1.7
成交日期 2020\8\19
受让单位 广饶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碧桂园·凤鸣春秋
成交价(万元)
成交每亩价(万 成交楼面价(元/
元/亩)
㎡)
13507
200.21
1766.52
2 2019-109号 3 2020-7号 4 2020-31号 5 2019-143号 6 2019-106号 7 2019-91号 8 2019-60号
2016 790.96 151091 261.5 650.06
2017 869.24 164941 275.38 659.99
2018 932.1 175405 290.2 780
2019 589.26 110839
\ 589.22
数据来源:东营市政府公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东政办字〔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3〕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8日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预案体系1.5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及职责2.1组织机构2.2机构职责3预警预报3.1风险评估3.2预警分级3.3监测预报3.4预警发布3.5预警解除与调整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分级4.2应急响应启动4.3总体减排要求4.4应急响应措施4.5应急响应终止4.6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5保障措施5.1组织保障5.2经费保障5.3物资保障5.4预报能力保障5.5信息联络保障6信息发布6.1应急预案发布6.2预警信息发布7应急演练8预案管理8.1预案宣传8.2预案培训8.3预案备案8.4预案修订条件9责任追究10附则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确保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7月31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等55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5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东营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5件)一、市政府规章(5件)1.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2.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市政府令第199号修改)3.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6号)4.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市政府令第199号修改)5.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8号)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0件)1.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2.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发布,《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3.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发布,《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4.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5.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93号)6.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东政发〔2009〕27号)7.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东政发〔2010〕13号)8.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东政发〔2011〕28号)9.东营市黄河口友谊奖评选办法(东政办发〔2011〕24号)10.东营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东政办发〔2011〕49号)11.东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4〕36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12.东营市水上交通禁限航管理规定(东政办发〔2015〕8号)13.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东政办发〔2015〕29号)14.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东政发〔2016〕1号)15.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东政发〔2016〕12号)16.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东政发〔2016〕31号)17.东营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东政办发〔2016〕22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39号)19.东营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40号)20.东营市残疾人就业办法(东政发〔2017〕6号)2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东政发〔2017〕11号)22.东营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38号)23.东营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规则(东政办发〔2017〕45号)24.东营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4号)25.东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6号)26.东营市市直部门服务大厅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8号)27.东营市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授权首席代表资格条件和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9号)28.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东政发〔2018〕4号)29.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东政发〔2018〕12号)30.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东政发〔2018〕23号)31.东营市人民政府企业家顾问团工作规则(东政办〔2018〕4号)32.东营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东政办发〔2018〕11号)33.东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12号)34.东营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13号)35.东营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东政办发〔2018〕14号)36.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17号)37.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26号)38.东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28号)39.东营市行政执法“双随机”联合检查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8〕29号)40.东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31号)41.东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33号)42.东营市发票摇奖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34号)43.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38号)44.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39号)45.东营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办字〔2018〕99号)4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3号)47.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9〕1号)4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9〕2号)49.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4号)5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9〕5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1.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2.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东政发〔2008〕12号)3.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0〕1号)4.东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东政办发〔2015〕23号)5.东营市医疗救助办法(东政发〔2016〕13号)6.东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政发〔2016〕28号)7.东营市支持专利创造办法(东政办发〔2017〕10号)8.东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7〕41号)9.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政办发〔2018〕5号)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一、废止文件(7件)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2.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3.东营胜利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东政办发〔2004〕36号)5.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0〕56号)6.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东政发〔2011〕8号)7.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东政办发〔2016〕38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二、宣布失效文件(1件)1.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结束——。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黄人运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黄人运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黄人运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04
•【字号】东政任[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黄人运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东政任〔2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黄人运为东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
扈新安为东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保辉为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尚茂中之后);
戴昶昱为东营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列赵虹之后);
韩松林为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列郭东升之后);
耿锡亮为东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研员;
张虎为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

免去:扈新安的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韩松林的东营市旅游局副局长职务;张虎的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张敏的东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清滨的东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燕志强的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
张玉岐的东营市监察局副局长职务;
王延德的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张玉明的东营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主任职务;
胡建设的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职务;
郑福华的东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职务;
赵树茂的东营市体育局副调研员职务。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广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广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广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防止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东营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09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水平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政府组织、因地制宜、自愿参与、民主监督;(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四)实行县级统筹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县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合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县卫生局下设办公室,作为经办机构,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第六条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设立办事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业务开展及监管工作。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负责宣传、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负责办理医疗费用补偿。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合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县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管理和运行情况。

第九条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社会捐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伤残军人个人缴费由市级财政代缴,农村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县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健康保障需求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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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县委、县政府文件]关于成立广饶县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广委〔2009〕59号) (1)[县政府文件]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广政发〔2009〕16号) (4)关于公布宋景夏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广政任〔2009〕10号) (8)关于任大国等任免职的通知(广政任〔2009〕11号) (9)[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广饶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政办发〔2009〕35号) (11)关于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政办发〔2009〕36号) (18)中共广饶县委 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广饶县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的通 知2009年12月5日广委〔2009〕59号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对全县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县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

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总 指 挥:田和友 县委副书记、县长副总指挥:栾庆恩 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崔佃忠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杜惠林 县政协主席杨成学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成秋林 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总指挥)武文斌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英慧 县政府副县长成 员:马秀兰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刘宗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宋景夏 县民政局局长李增祥 县财政局局长任炳松 县建设局局长李好德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刘广生 县房管局局长李相江 县市政局局长刘法光 县交通局局长郭端起 县水利局局长李九智 县农业局局长高玉华 县环保局局长李俊海 县林业局局长马乡村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徐晓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王永强 县人行行长盖林农 县供电公司经理县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负责全县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旧村改造、合村并点工作的调度、协调、政策研究、工作指导,推广典型经验,加强舆论引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任炳松兼任办公室主任,马乡村、李好德、刘广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为统筹推进全县重点区域新型社区建设工作,在县指挥部成立四个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分指挥部,分工负责广饶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大王镇、稻庄镇社区建设工作的调度和协调,研究解决新型社区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总指挥部、分指挥部要从县直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脱产到指挥部集中办公。

广饶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大王镇、稻庄镇要相应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指挥的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型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广饶街道新型社区建设分指挥部指 挥:崔佃忠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指挥:李长舟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炳松 县建设局局长陶家孟 广饶街道党工委书记(二)县经济开发区新型社区建设分指挥部指 挥:杜惠林 县政协主席副指挥:李怀仁 县政协副主席李建民 县长助理,县经济开发区、乐安街道党工委书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宋景夏 县民政局局长马乡村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三)大王镇新型社区建设分指挥部指 挥:栾庆恩 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指挥:杨同贤 县委常委、大王镇党委书记李英慧 县政府副县长李好德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四)稻庄镇新型社区建设分指挥部指 挥:杨成学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指挥:刘廷章 县政协副主席、县委统战部部长刘广生 县房管局局长王英明 稻庄镇党委书记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广政发〔2009〕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县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主要任务。

查清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县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人口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自然人)。

人口普查的内容主要是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的组织与实施人口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级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广饶县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人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设立县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

各乡镇、街道和广北农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县财政部门要确保经费按时足额拨付,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普查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

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广饶县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 长:李廷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组长:李国庆 县长助理、县公安局局长李麦林 县政府副秘书长侯丽霞 县统计局局长高炳修 县人口和计生局局长成 员:马洪武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刘宗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姜学光 县教育局局长马秀兰 县监察局局长武士林 县司法局局长李增祥 县财政局局长郭 敏 县人事局局长王汝华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宋景夏 县民政局局长任炳松 县建设局局长崔洪勋 县广播电视局局长马乡村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九智 县农业局局长陈 媛 县卫生局局长刘金海 广饶大众报社社长周惠东 县工商局局长刘广生 县房管局局长刘忠卿 县公安局副政委杨小国 县统计局副局长王洪光 县人口和计生局副局长葛孚银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邢少鹏 广饶街道办事处主任赵军元 乐安街道办事处主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志伟 大王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林成 稻庄镇镇长韩海亮 丁庄镇镇长刘清海 李鹊镇镇长任雪梅 西刘桥乡乡长王志强 大码头乡乡长韩宏方 花官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吕新军 陈官乡乡长燕东广 广北农场副场长县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侯丽霞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小国、刘忠卿、王洪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该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宋景夏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广政任〔2009〕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广饶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09年11月27日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任命:宋景夏为县民政局局长;免去:任学诗的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任大国等任免职的通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广政任〔2009〕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县人民政府决定,任命:任大国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黄蓬勃为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张勇为县公安局副局长、主任科员;马振庆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魏永华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李文军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广饶街道派出所所长;杨金明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李鹊派出所所长;李华玉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特警大队大队长;司书志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开发区派出所所长;宋保武为县公安局主任科员;朱学玉为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王黎明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刘洪亭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刘金铭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张相国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纪燕磊为县公安局政工室主任;于秀丽为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张光磊为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于新江为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薛峰为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宗俊国为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朱晋军为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王忠亮为县公安局大王派出所所长;刘爱永为县公安局稻庄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刘玉军为县公安局大码头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李好强为县公安局西刘桥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李东勇为县公安局花官派出所所长;吴兆玺为县公安局陈官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王翠宝为县公安局丁庄派出所所长;张沂泉为县教育局主任科员;卜宪章为县教育督导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聂义山为县教育局副主任科员;李玉明为县教育局正科级督学;赵新峰为县实验中学校长;吴锋为县实验中学副校长;牛恩生为县英才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庞秀华为县同和小学校长(试用期一年);郑金丛为县同和小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张勇的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司书志的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职务;张相国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纪燕磊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王忠亮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李东勇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王翠宝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王海峰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李玉明的县实验中学校长职务。

县公安局因机构调整涉及干部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调整未涉及的正科级侦察员、副科级侦察员相应变更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再重新公布。

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饶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广政办发〔2009〕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广饶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饶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09〕33号)要求,确定从现在起,利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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