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对病假期间工资发放如何规定
劳动法对病假期间⼯资发放如何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请病假,并且在病假期间⽤⼈单位要⽀付劳动者相应的⼯资。
那么病假⼯资怎么发放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编辑了相关知识。
劳动法对病假期间⼯资发放如何规定
《劳动法》第四⼗五条国家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停⽌⼯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3个⽉到24个⽉的医疗期。
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资70%的病假⼯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以内者,按其本企业⼯龄的长短,病伤假期⼯资数额为本⼈⼯资60%⾄100%;连续医疗期在六个⽉以上者,数额为本⼈⼯资40%⾄6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式可能不都相同,但⽆论何种计法,根据《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规定,每⽉病假⼯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单位在职⼯病假期间⽀付相应的⼯资是法定的义务,但是总有部分单位不但不⽀付⼯资,反⽽解除与职⼯的劳动合同。
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就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员工休病假医疗期规定
员工休病假医疗期规定一、员工休病假制度1.休病假可分为有薪休假和无薪休假。
有薪休假通常是指员工在一定年限内(一般为1年)享受全薪待遇,而无薪休假则是指员工在享受休病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2.员工应提前向公司请假,在病假开始前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3.多数公司对员工持续单次休病假的时间进行限制,避免滥用休病假制度。
例如,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三天的,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4.休病假期间,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将近期工作交接给其他员工,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正常进行。
5.员工休病假期间,不得进行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如兼职、接受其他任务等),否则将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6.如果员工休病假超过规定时间,公司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工资、解雇等。
1.医疗期是指员工在确诊并治疗疾病期间享受特殊的福利,包括全薪待遇、医疗保险报销等。
2.员工休病假进入医疗期需要提供相关医院的确诊证明以及治疗方案,并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批确认。
3.医疗期一般会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进行设置,治疗时间越长,医疗期也会相应延长。
但是,医疗期的最长限制一般为1年。
4.员工医疗期结束时,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供相关医院的出院证明。
5.员工在医疗期结束后如无法恢复工作能力,公司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如安排其他岗位或解雇等。
6.医疗期间员工享受的福利,如全薪待遇、医疗保险等,应符合公司内部和国家相关规定。
员工也有义务配合公司人事部门的审查和跟踪治疗情况。
三、公司支持员工休病假的原因1.员工休病假制度是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2.公司支持员工休病假,可以维护员工的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减少员工流失。
3.支持员工休病假符合劳动法规定,符合社会伦理和人文关怀。
4.公司通过支持员工休病假,也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
总之,员工休病假和医疗期是员工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制度。
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内部制度,合理设立休病假制度,并对员工在休病假期间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北京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
北京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规定是指在员工因病情需要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时,雇主应支付员工的工资情况。
下面是对北京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医疗期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北京市规定了医疗期的具体时间安排,根据病情的不同,医疗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普通病情的医疗期:普通病情的医疗期为员工生病开始的第一天起,连续180天,即半年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员工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雇主应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严重病情的医疗期:严重病情的医疗期为普通病情的医疗期结束后的连续180天。
在这段时间内,员工可以继续接受治疗,雇主同样应保留其工作岗位,并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在整个医疗期内,员工需要履行以下义务:2.按时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治疗,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二、病假工资规定: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北京市规定了员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支付情况。
1.普通病情的病假工资支付:在员工因普通病情进入医疗期时,前三个月的工资由社会医保基金支付。
自第四个月起,雇主应支付员工80%的工资。
2.严重病情的病假工资支付:在员工因严重病情进入医疗期时,前六个月的工资由社会医保基金支付。
自第七个月起,雇主应支付员工80%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职工的工资要求,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规定。
总结:北京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规定保护了员工在病情发生时的权益,确保了员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稳定。
但是,要保证自身权益的实施还需员工积极配合治疗,并按时报告病情进展。
对于单位和员工来说,遵守相应规定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和促进员工的身体健康。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病假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生病需要治疗而请假期间。
病假医疗期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有所不同,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病假医疗期的规定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下面是一些常见规定:1.员工享受带薪病假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员工在连续工作12个月之后,享受带薪病假15天的期限。
连续工作12个月之内,则享受带薪病假3天。
2.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员工患病的医疗期限由医疗机构认定,但不得超过病假期限。
医疗期满后,如仍在治疗期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医疗期工资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的平均工资支付病假工资,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具体支付病假工资的细则,需结合公司的具体规定和政策。
二、公司制度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各个公司也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病假医疗期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公司制度规定:1.病假请假流程:公司制度中通常会列明员工请病假的具体流程和手续,包括假期申请的方式、请假单的填写以及医疗证明的提交等。
2.医疗期限的认定:公司制度中可能会进一步规定员工患病的具体医疗期限和相关测算方法。
以便在员工请假期间,能够准确判断和确认医疗期限。
3.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公司制度中一般也会明确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
可能会有详细的公式来计算病假期间的工资,或是提前设定一个工资比例。
三、政策和补充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之外,政府和工会等相关组织也可能会发布一些政策和补充规定来进一步规范病假医疗期。
其中的一些规定可能有:1.补充医疗保险:有些地区或公司会对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额外的保障和补贴,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2.疾病分类和医疗期限:根据不同的疾病分类和情况,政府或组织可能会对医疗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是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
首先,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一段时间。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医疗期享受的权益包括:1.员工享受工作待遇的一般规定不受影响,即工资待遇继续发放;2.不扣发个人所得税;3.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证其社保权益的连续性。
其次,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期间,按照一定比例获得的工资补偿。
病假工资的发放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1.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员工的病假工资一般是根据基本工资进行计算。
2.病假工资比例:根据相关法规,病假工资的比例一般是根据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龄和工资待遇进行确定。
比如,员工工作满一年的,可以享受全额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病假工资限额:根据法律规定,病假工资的发放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是不得超过员工原工资的三个月。
即便员工医疗期超过三个月,其病假工资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原工资。
4.医疗期延长:在员工医疗期满后,如医生出具证明需要延长医疗期,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继续支付病假工资。
5.休假期间其他福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病假期间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如节假日、年休假、带薪休假等,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规定进行计算和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用人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享受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待遇时,员工应当根据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合理享受相应的权益。
总结起来,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
员工在医疗期享受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的继续发放、不扣发个人所得税、继续缴纳社保等。
而病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标准、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工资限额、医疗期延长以及休假期间的其他福利待遇等,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定来操作。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医疗期及病假工资是与员工的健康状况相关的重要法律规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来规定员工在生病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假期安排。
本文将就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疾病需要接受医疗治疗而无法工作的时间段。
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医疗期的长短和待遇有所不同。
1.中国的医疗期规定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员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的,享受带薪病假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个人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在试用期内或者一年以内的,按照每月不低于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个人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按照每月不低于工资的100%支付病假工资。
医疗期的具体长度根据病情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美国的医疗期规定美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员工的医疗期。
不同州份有不同的工作假期政策和医保计划。
通常情况下,员工可以享受一定长度的病假,并根据公司的政策,可能享有带薪或无薪的病假。
另外,美国《家庭和医疗假法案》(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FMLA)规定,员工可以申请长达12周的无薪假期,用于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需要。
3.欧盟国家的医疗期规定欧盟国家的医疗期规定大致相似,但具体条款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欧盟员工在患病期间享受医疗期待遇。
根据《欧盟社会政策向导》,疾病期间员工享受下列待遇:-在疾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保障;-可能享受特殊照顾的权利,例如灵活工作安排或适应疾病期间的工作;-疾病期间的工作年限和津贴补偿。
二、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在患病期间因不能正常工作而由雇主支付的工资。
病假工资的待遇和支付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存在差异。
1.中国的病假工资规定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因患病无法工作时,享受带薪病假待遇。
具体规定如前所述。
2.美国的病假工资规定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
不同州份和不同公司都有不同的政策和规定。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新法律规定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
新法律规定
根据上海市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
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新情况:
一、医疗期:
根据《上海市职工医疗期管理办法》,上海市职工享受的医疗期最长
为12个月。
医疗期指的是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医院或居家休养的一段时间,与病假有所区别。
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与工作期间相同的工作福利待遇。
二、病假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因病休假时,享受带薪病假工资待遇,具体比例可参照所在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
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会定期进行调整,职工病假工资也会相应调整。
三、疾病救济费:
根据《上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疾病救济费。
救济费的支付
标准根据病种等级和治疗期限确定,支付比例在50%至100%之间。
救济费
金额由市、区级医疗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四、医疗补助费:
根据《上海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当居民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
治疗或因疾病导致残疾期间,无法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的,可以向当地社区、
乡镇、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申请医疗救助补助。
补助金额由医疗救助机构评定,并根据受助人家庭收入、病情、社会救助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和规定对于员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单位管理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定之一。
下面将就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及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
1. 病假工资的计发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发标准为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其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具体的计发标准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工资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但是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支付比例。
2. 病假工资的支付期限。
病假工资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医疗期内,即员工在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及时支付病假工资,直至员工痊愈复工或者达到规定的病假期满。
二、病假工资的发放规定。
1. 病假工资的申请和报销。
员工在病假期间,如需领取病假工资,应当及时向单位提出病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病假证明和医疗报销凭证。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员工的病假工资进行核算和发放,并及时办理相关的医疗报销手续。
2. 病假工资的发放方式。
病假工资的发放方式一般为单位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应当与员工的正常工资发放时间一致。
单位可以选择将病假工资直接发放到员工的银行账户,也可以选择现金发放,但应当确保发放的安全和及时性。
3. 病假工资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假工资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的管理流程和责任人,加强对病假工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病假工资的合规发放。
同时,员工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单位存在病假工资发放不及时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总之,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及规定对于员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单位管理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定之一。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员工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劳动法和上海市相关政策,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如下:一、医疗期:1.员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时,可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逾期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员工因工负伤,或者在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医疗期根据工伤或职业病认定的结果进行安排。
3.医疗期内,员工享受病假工资。
二、病假工资:1.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a.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第1-3个月按照员工工资的100%支付病假工资;b.第4-12个月按照员工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
2.病假工资计算时的工资基数:a.固定工资人员的病假工资基数为员工的正常工资;b.计件工资人员的病假工资基数为员工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员工享受病假工资的时间计算:a.连续患病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b.季节性疾病,累积患病时间超过半年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c.患者患有需要手术治疗的疾病的,从手术后一天开始计算。
三、疾病救济费:1.疾病救济费是由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适用于住院的上海市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职工。
2.疾病救济费按照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进行支付,支付期限为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后30日内。
3.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由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定,并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进行调整。
四、医疗补助费:1.医疗补助费是由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适用于上海市本市户籍职工和按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并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个月的非本市户籍职工。
2.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负担比例,按照就医费用的个人部分进行支付,支付期限为自费医疗费用实际交付后30日内。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商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住手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赋予 3 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 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歇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 24 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4 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合同关于病假规定规定
劳动合同关于病假规定一、病假的定义和范围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在此期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期间,员工有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应继续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病假的期限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病假时间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病假时间为二十四个月。
三、病假工资发放规定1.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应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四、病假期间的福利待遇1.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应保证其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并及时报销医疗费用。
2.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应保证其享有年终奖、奖金、晋升等福利待遇。
五、病假的申请和审批1. 员工申请病假时,应向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证明。
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员工病假申请,并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工作安排。
3.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应定期了解员工病情,并根据需要,要求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证明。
六、病假的终止和恢复工作1. 员工病假期间,如病情痊愈,应向企业提出恢复工作申请。
2. 企业应根据员工病情和医疗机构的建议,决定是否同意员工恢复工作。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中存在一个瑕疵,即如果一个职工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是立法技术的缺陷。
关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医疗费待遇:企业应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给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员工可以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核报医疗费用。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暂无相关内容。
如果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还应该发放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如果劳动者患有重病或绝症,则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对于患有重病的劳动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对于患有绝症的劳动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对于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或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结束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应该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如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或退职待遇。
如果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则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或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一、医疗期1.医疗期的界定:医疗期是指因患病或受伤需要接受治疗的期限。
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的总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
2.医疗期的申请:员工患病或受伤需要请假期间超过3天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生证明或诊断证明,并按照企业规定的程序进行请假申请。
3.医疗期工资支付:在医疗期内,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公司规定享受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a.医疗期内全额支付工资: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患病或受伤与工作无关,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规定,继续全额支付员工工资。
b.医疗期内一部分支付工资: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患病或受伤与工作有一定关联,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诊断证明,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员工工资。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企业规定来确定。
c.医疗期内不支付工资: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患病或受伤与工作有一定关联,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的患病或受伤是由于员工故意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工资。
二、病假工资1.病假的定义: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需要请假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受带薪病假。
具体病假天数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定来确定。
2.病假工资支付:在享受带薪病假期间,员工可以继续领取工资。
具体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定来执行。
a.病假期内全额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规定,员工可以在病假期间继续全额领取工资。
b.病假期内按照比例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规定,员工可以在病假期间按照一定比例领取工资。
c.病假期内不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规定,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不符合享受带薪病假条件或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病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规定,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劳动合同、企业规定以及当地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来执行。
同时,不同企业对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规定也可能不尽相同,所以员工在请假期间,最好与用人单位明确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职工患病是不可预测的,对于患病的职工,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以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下面是一份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的示例,包括如何确定医疗期、医疗费用报销、薪资待遇及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一、医疗期的确定1.职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时,必须提供经医生诊断的医疗证明。
2.医疗期的确定取决于患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一般不超过6个月。
3.如患病需要长期治疗,可以续签医疗期,每次延长不超过3个月。
4.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带薪病假,工资照发。
二、医疗费用报销1.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所有医疗费用,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报销。
2.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挂号费、药品费用、医疗检查费用等,公司可根据具体凭证进行报销。
3.职工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后,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及报销。
三、薪资待遇1.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带薪病假,工资照发。
2.若医疗期超过6个月且职工经医生评估无法继续工作,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3.医疗期结束后,职工须经公司指定医院或医生进行复查,如复查不合格,公司有权终止职工的病假工资待遇。
四、保险待遇1.公司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2.患病期间,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患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伤残补偿等。
3.职工如在患病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享受伤残津贴。
4.商业医疗保险可作为对工伤保险的补充,职工可在商业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更广泛的医疗服务。
五、其它待遇1.公司鼓励职工参加身体健康保健活动,如定期体检、健身活动等。
2.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为患病职工提供专项照顾,如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等。
总结: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是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公司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规定,包括医疗期的确定、医疗费用报销、薪资待遇及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应该鼓励职工参加身体健康保健活动,提供相应的照顾,以促进职工的健康和工作效率。
最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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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四、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
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相同,但根据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
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
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
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具体内容有:(1)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 [2]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 [2] 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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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期病假工资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确定的。
而医疗期如何计算,可参照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规定确定。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
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五、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关于企业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过去凡已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都已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即:职工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龄不满8年者,根据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60%到90%,工龄满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00%;请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40%到60%。
去年生产
大跃进以后,由于形势的变化,有不少地方和企业自动改变了这种待遇办法,规定职工请病假,不论时间长短,病情如何,一律照发原工资。
据反映,这样改变之后,不少企业职工的出勤率有所下降,影响了生产。
为此,我们的意见,关于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已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现在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后对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病假工资待遇作了修订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没有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和适当扣发工资的精神,作出暂行规定并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