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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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

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1995.05.19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

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9日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

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地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损坏水土保持生物、工程和其它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

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因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利(水保)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国家及省属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或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代收。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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