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考试大一案例分析(开卷考试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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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思修法律的案例题(3篇)

大一思修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将货物交付给甲方,但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货款。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能否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二、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二)乙方能否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结果(一)甲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法律建议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提起诉讼或仲裁。

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六、案例启示1.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明确约定各项条款。

思修法律考核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考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李某某在大学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常感到生活压力巨大。

某日,李某某在校园内发现一位同学的钱包遗忘在图书馆的座位上,钱包内装有大量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

李某某一时冲动,决定将钱包据为己有。

作案后,李某某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投案自首。

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二、案例分析(一)道德层面分析1. 道德观念缺失李某某在面临生活压力时,未能坚守道德底线,选择盗窃同学的钱包。

这表明其道德观念缺失,对道德规范的认识不足。

在我国,盗窃行为是违背道德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2. 道德责任缺失李某某在作案后,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这表明其具有一定的道德责任意识,但在关键时刻,仍未能克服内心的恐惧,放弃违法行为。

道德责任是道德观念的具体体现,李某某的行为反映出其道德责任缺失。

(二)法律层面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某盗窃同学钱包,数额较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的盗窃行为给同学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思修法律教育启示1. 强化道德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增强道德责任感。

通过开展道德讲座、道德实践活动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不良诱惑。

2. 严格法律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同学与乙同学系某大学大一新生,两人于2019年9月一同入住该校某宿舍。

入住后,两人因生活习惯、作息时间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矛盾逐渐加剧。

2020年3月,甲同学因琐事与乙同学发生争执,甲同学情绪失控,将乙同学打伤。

事后,乙同学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甲同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校经调查,认定甲同学构成侵权,要求其赔偿乙同学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甲同学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同学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将乙同学打伤,侵犯了乙同学的人身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甲同学将乙同学打伤,导致乙同学受伤,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赔偿范围,法院应根据乙同学的实际损失,结合甲同学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3.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价值观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大一思修析法律案例(3篇)

大一思修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显得尤为重要。

思修课程作为大一新生的一门必修课,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法律案例,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高校大一新生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调查,李某在入学后,因生活费用紧张,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李某趁宿舍无人之际,盗取了同宿舍同学王某的笔记本电脑。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将李某抓获。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王某笔记本电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其次,李某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了王某的笔记本电脑;最后,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对王某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已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案例启示(1)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本案中,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依法将李某抓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强大作用。

(2)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本案警示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思修作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作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人相邻而居。

近年来,张某家住宅楼因年久失修,墙体出现裂缝,存在安全隐患。

李某家住宅楼相对较新,墙体完好。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得知李某家住宅楼近期进行了加固,墙体更加稳固。

张某心生羡慕,于是产生了翻建自家的住宅楼的念头。

张某与李某商议,希望能够借用李某家的地基翻建住宅楼。

李某考虑到邻里关系,同意了张某的请求。

然而,在翻建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家的地基下埋藏着大量珍贵文物。

张某心动,决定将这些文物据为己有。

李某得知后,与张某发生争执,双方矛盾激化。

二、案例分析1.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纠纷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人对其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占用李某家的地基翻建住宅楼,侵犯了李某的物权。

同时,张某发现李某家地基下埋藏着珍贵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文物保护是国家重要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哄抢、私分、转让或者破坏。

张某擅自占有文物,侵犯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是指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擅自占有李某家的地基和文物,涉嫌侵占罪。

3. 李某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占用李某家的地基翻建住宅楼,侵犯了李某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张某擅自占有文物,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侵占地基和文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思考1. 邻里关系与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本是邻里,但因财产纠纷导致矛盾激化。

大一思修法律考试案例(3篇)

大一思修法律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大一新生,就读于我国某知名大学。

小明性格开朗,乐于助人,但在高中时期,由于学业压力较大,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进入大学后,学校开设了思修法律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小明为了通过这门课程,开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然而,在一次思修法律考试中,小明遇到了一个让他难以解答的案例,以下是案例的具体内容。

二、案例内容【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块土地,约定由甲负责办理土地证。

甲在办理过程中,因私事繁忙,未能及时办理。

乙、丙催促甲办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年后,甲、乙、丙因土地证问题发生纠纷,甲表示自己并未违约,乙、丙要求甲赔偿损失。

请问:甲是否违约?乙、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赁期间,乙将房屋转租给丙。

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若丙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由丙负责赔偿。

租赁期满后,房屋损坏严重,丙表示自己并未损坏房屋,甲要求乙赔偿。

请问:乙是否违约?甲能否要求乙赔偿?【案例三】: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股权转让款为100万元。

甲在签订协议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请问:甲是否违约?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在办理土地证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丙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案例二】: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若丙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由丙负责赔偿。

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影响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旳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二分之一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

缘由:《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旳继子女。

【2】答:宋某旳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旳早,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旳,因此宋丁旳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旳财产。

宋某旳弟弟宋丙是其次继承次序,当第一继承次序旳继承人照旧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旳状况下,作为其次次序旳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旳比宋某早,因此宋乙旳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旳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旳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旳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旳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 间旳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 间房(另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全部〕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终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旳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次序旳,假设各自均有继承人旳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步死亡。

3、宋明依据李树刚旳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余旳遗产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措施可以协商,不适宜分割旳遗产可以承受折价、适宜赔偿或者共有等措施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旳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旳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公路上,利用过往的车辆压掉麦粒,一直劳动到深夜12时。

其10岁的儿子躲在公路麦草下睡觉,父母未发觉。

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正好压在孩子身上造成孩子当场死亡。

司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可见过失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条件的。

在这个前提条件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

(10分)而上例中的司机,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的公路上,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小孩躲在公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的现象,纯属偶然,因而司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以,尽管司机造成了压死小孩的危害后果,但从主观方面来讲,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5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这位司机压死小孩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5分)二、案例分析: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远销国内外。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公司与部分员工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2018年10月,某公司决定裁员,涉及员工共计30人。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向员工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

部分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经过审理,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员工赔偿金。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首先,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其次,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最后,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3篇)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大学生在学术研究中,抄袭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违反了学术道德,还可能触犯法律。

本文将以某大学生因抄袭论文被学校处分这一案例,分析抄袭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学术诚信。

二、案例背景某大学一名大一学生小张(化名),在完成课程论文时,为了追求高分,未经允许,将他人论文中的内容进行篡改后作为自己的论文提交。

在论文查重过程中,学校发现小张的论文与一篇已发表的论文相似度极高,遂对小张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小张抄袭事实成立,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小张作出了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

三、案例分析1. 学术抄袭的法律性质学术抄袭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获得报酬权。

抄袭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属于侵权行为。

2. 学校处分的法律依据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小张作出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

该条例规定,学生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学校对小张的处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律责任对于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小张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小张应立即停止抄袭行为,不得再使用被抄袭的作品。

(2)消除影响:小张应在公开场合,向原作者道歉,消除抄袭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小张应赔偿原作者因抄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参与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2. 培养学术诚信,提高自身素质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要求。

大学生应注重培养自己的学术素养,提高独立思考、创新研究的能力,自觉抵制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大一思修考试法律案例(3篇)

大一思修考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一名大一新生,在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为了锻炼自己的能力,积累社会经验,决定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小王得知附近一家餐饮店正在招聘兼职服务员。

经过面试,小王顺利地获得了这份兼职工作。

小王在餐饮店兼职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为1500元。

然而,在一个月的工资发放日,小王发现工资数额比之前承诺的少了300元。

原来,餐饮店老板以小王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扣除了300元工资。

小王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好,不应该被扣除工资。

于是,小王与餐饮店老板发生了争执。

二、案例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餐饮店老板是否有权扣除小王的工资?三、案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八)劳动条件;(九)劳动纪律;(十)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 餐饮店老板扣除工资的合法性分析(1)餐饮店老板扣除工资的依据餐饮店老板以小王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扣除工资,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餐饮店与小王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对工作表现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2)餐饮店老板扣除工资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餐饮店老板以小王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扣除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餐饮店老板在扣除工资时未与小王进行协商,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王的工作表现确实不佳。

大学生大一法律思修案例(3篇)

大学生大一法律思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名大一新生,来自我国北方的一个小城市。

刚踏入大学校门,他就被大学的丰富多彩所吸引。

然而,在享受大学生活的同时,小明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中之一就是经济压力。

小明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为了供他上大学,家里已经付出了很多。

大学期间,生活费、学费等开销较大,小明每个月的生活费只有一千元。

面对这样的经济压力,小明开始寻找各种途径来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

二、案例经过1. 校园借贷的诱惑在大学里,小明了解到许多同学都通过校园借贷来解决经济问题。

一些校园借贷平台宣传“无抵押、无担保、快速到账”,吸引了众多大学生。

小明在朋友的推荐下,也尝试了校园借贷。

2. 过度借贷,陷入困境起初,小明只是借了少量的钱,用于购买一些生活用品。

然而,随着开销的增加,小明开始借更多的钱。

他不仅自己借款,还帮助其他同学借款。

渐渐地,小明发现自己陷入了借贷的泥潭,无法自拔。

3. 法律意识缺失,后果严重小明在借贷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几乎为零。

他不知道校园借贷可能存在的风险,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当借款到期,小明无力偿还时,债主开始催款,甚至威胁他的家人。

三、案例分析与反思1. 校园借贷的风险校园借贷虽然方便快捷,但存在着诸多风险。

首先,校园借贷平台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等;其次,过度借贷可能导致学生负担过重,甚至影响学业;最后,校园借贷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小明因为法律意识缺失,导致自己陷入困境。

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3. 法律思修教育的必要性法律思修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大学生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开设相关课程,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2. 加强校园借贷监管政府应加强对校园借贷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借贷行为,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思修考试大一案例分析(开卷考试必备)

思修考试大一案例分析(开卷考试必备)

[转]思修例案分析题来源:张新路的日志案例分析复习题: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 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大一思修法律案件(3篇)

大一思修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高校一年级新生小王(化名),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生活必需品。

一天晚上,小王在宿舍楼内发现一名同学小李(化名)的宿舍门未锁,心生贪念。

小王趁机进入小李的宿舍,窃取了小李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小李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性质为盗窃罪。

2. 犯罪主观方面小王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他发现小李的宿舍门未锁,意识到可以趁机盗窃财物,进而实施了盗窃行为。

因此,小王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犯罪客观方面小王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小李财物的行为。

他进入小李的宿舍,窃取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这一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4. 犯罪主体本案中,小王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5. 犯罪客体本案中,小李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调查取证,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小王。

随后,公安机关将小王抓获归案。

2.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小王被送往监狱服刑。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本案的发生,警示我们要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大学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宿舍安全管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3. 培养良好品行我们要培养良好的品行,自觉抵制诱惑,远离违法犯罪。

4. 关注贫困学生学校和社会应关注贫困学生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总之,本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以此为鉴,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王某与李某的合同纠纷案件概述:王某是一家电商公司的法务经理,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某天,王某接到了一位供应商李某的电话,表示希望与电商公司合作销售他的产品。

王某与李某商议,并在电话中初步达成了一项合作协议。

根据电话中的约定,双方同意临时合作,以试销的方式进行业务,合同内容将在后续进一步商议。

双方在试销过程中都对对方的产品进行了同意,但却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

而后,电商公司接到了另一家供应商的优惠报价,王某认为该供应商的产品更具竞争优势,于是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合作。

李某得知此消息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并造成了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法律问题及分析:1. 双方是否达成了有效合同?根据案例描述,虽然王某与李某之间在电话中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但并没有签署正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订立合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当事人以类似书面或者类似口头的行为表示了意思表示,视为达成了合同。

根据案例可知,王某与李某通过电话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并已在试销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合作。

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合同。

2. 王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案例描述,由于电商公司接到了另一家供应商的优惠报价,王某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合作。

然而,在电话中没有明确约定合作期限或终止合作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其它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有关合同条款的通则。

”根据合同法的通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订立合同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必须遵守的规定和习惯。

在商业合作中,终止合作需事先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协商。

然而,在本案中,王某并未事先通知李某,并直接终止了合作。

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构成了违约行为。

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案例描述,李某认为王某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19岁,某大学大一新生。

某日,小明在校园内散步时,看到一位老奶奶跌倒在地,腿部受伤。

小明立即上前询问老奶奶的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小明一直陪伴在老奶奶身边,安慰她并帮她联系家人。

救护车到来后,小明陪同老奶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在老奶奶治疗期间,小明了解到她的儿子小张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赶到医院。

小明主动提出帮助小张照顾老奶奶,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老奶奶的伤势有所好转。

然而,在出院后不久,老奶奶因腿部感染再次入院。

这次,小张因工作繁忙,无法在医院陪伴老奶奶。

小明再次伸出援手,不仅陪伴老奶奶,还承担了她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小明在老奶奶跌倒后,主动上前救助,体现了见义勇为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受治安管理处罚。

”小明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从道德角度来看,小明的行为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友善”的价值追求,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正是这种友善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援助与义务在老奶奶住院期间,小明主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这体现了小明对老奶奶的关爱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明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对老奶奶的关爱和帮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也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帮助。

三、法律关系与权益保护在本案中,小明与老奶奶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

小明作为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老奶奶及其家属对其付出的帮助表示感谢。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网络技术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

经查,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多个方面。

该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二、法律分析(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李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1)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未经授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李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属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主体李某作为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

2. 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该案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仍需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和责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法律课程是大学一年级学生必修的课程之一,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提高法律运用能力。

本文将选取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以期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二、案例简介某高校一年级学生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学校申请了助学贷款。

在还款期间,李某因创业项目失败,无力偿还贷款。

某日,李某接到银行催收电话,得知如不按时还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李某因担心影响自己今后的发展,遂产生了逃避还款的想法。

在经过一番挣扎后,李某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 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谎称自己在外地,无法及时还款。

2. 在还款日前,将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转出,以逃避还款。

3. 在还款日前,更换手机号码,以免银行再次联系。

三、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分析李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向学校申请助学贷款,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

然而,在还款期间,由于创业项目失败,导致其无力偿还贷款。

这一现象在大学生中并不少见,反映了当前大学生在面临经济压力时,如何处理个人债务问题的重要性。

2. 法律依据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本金。

”李某与银行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中,明确了还款期限和方式,李某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伪造征信信息。

”李某在还款过程中,采取逃避还款、更换手机号码等手段,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

3. 案例启示(1)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贷款等行为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2)面对经济压力,大学生应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如与银行沟通,协商还款事宜,而非采取逃避、隐瞒等手段。

(3)国家应加大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力度,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其在面对经济压力时,能够正确处理个人债务问题。

思修案例分析例题大一

思修案例分析例题大一

1.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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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思修例案分析题来源:张新路的日志案例分析复习题: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 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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