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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

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

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和x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是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中,体现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是工会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全市统一、职工认可、影响广泛的工会工作品牌,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工人先锋号”主要分为四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山东省“工人先锋号”、x市“工人先锋号”、区市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号。

“工人先锋”分两个级别:x市“工人先锋”、区市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

第四条“工人先锋号”授予的一线基层集体是指企业中的车间、班组、工段、队、站等;事业单位的科(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班组)。

第二章评选原则和程序第五条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每年10月底前由各市直工会向市总工会推荐申报,市总工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考核验收。

第六条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原则上在每年“五一”前集中命名一次,每次集中评选命名260名左右,不重复评选。

“工人先锋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工人先锋”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七条各级“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评选坚持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

申报省级“工人先锋号”的侯选集体,原则上须在已经获得市级“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中产生;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的侯选集体,须在已经获得省级“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中产生。

推荐申报上一级“五一劳动奖状”(班组)的候选集体,须从x 市“工人先锋号”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对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特殊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由区市局(产业)工会申报即时命名。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章程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章程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章程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8.20•【文号】总工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8.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2007年8月20日总工发[2007]30号)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十四届四次执委会议、十四届十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现就在全国职工中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重要意义工人阶级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主力军。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不畏艰险、奋力拼搏,自强不息、甘于奉献,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前,我国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既为工人阶级实现自身利益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工人阶级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

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争当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排头兵,是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

多年来,各级工会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有效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实践证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有利于激发职工热爱本职、钻研技术、创新管理、提高效益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有利于发挥我国工人阶级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共建共享,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吸引力和感召力,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引导、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3-04-07浏览次数:586 字号:[ 大中小]总工发〔2011〕77号(2011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实施办法及工作计划

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实施办法及工作计划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霍城煤化工筹建处工程组创建
“工人先锋号”活动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文件精神,团结、动员、组织全体员工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更好地激发职工的创新意识,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 进度明显。

在发展先进生产力、加快工程进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

三、创建活动组织机构
为落成创建工作,成立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成员:
四、创建活动实施计划
“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

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职工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积极营造创建氛围。

二是集中创建阶段。

?认真落实创建方案内容,结合单位中心工作、文化建
明确培训,同时举办各类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鼓励更多的职工争做知识型、技术型员工。

?。

工人先锋号各类规章制度

工人先锋号各类规章制度

工人先锋号各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人先锋号(以下简称“工号”)是一家服务于工人阶级的综合性移动平台,为工人提供信息分享、学习交流、工作求职等服务。

第二条工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人阶级团结统一,推动工人事业发展。

第三条工号遵循自愿原则,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选择加入工号,并遵守工号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工号的宗旨是为工人服务,服务意识要贯穿于工号的各个环节,为工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工号的管理层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争取更多工人的支持和信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工号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和运营工号的各项事务,由工号的创始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主席。

第七条工号设立运营团队,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内容编辑、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工号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号的各项工作是否合规和公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工号设立用户委员会,代表工用户意见和建议,促进工号与工用户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条工号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号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工号的财务安全。

第三章入会条件和权利义务第十一条加入工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理解并认同工号的宗旨和规章制度;3. 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工号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工号举办的活动和培训;2. 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3. 获取工号提供的各类服务;4. 享受其他工号规定的权益。

第十三条工号会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号的规章制度;2. 爱护工号平台,不传播违法有害信息;3. 维护工号的良好形象,不损害工号的利益;4. 积极参与工号的活动和学习。

第十四条工号会员有权利和义务之间是相互对应、相辅相成的关系,会员应当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四章工号的服务内容第十五条工号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信息发布:提供工人相关的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2. 学习交流:设立学习社区、交流群等平台,促进工人之间的学习和交流;3. 服务求职:发布招聘信息,帮助工人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4. 其他服务:根据工人的需求不断开发新的服务内容。

工人先锋号

工人先锋号

国投新登郑州煤业限公司关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方案为实现“矿井安全、矿区稳定”的建功立业目标,根据公司的总体要求,公司工会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公司打造安全型企业建设奋斗目标,扎实开展各种劳动竞赛活动,团结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团结进取、激情创业,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为实现“矿井安全、矿区稳定”的安全型新登煤矿建功立业。

(二)总体要求:以依靠主力军、建设主力军、发展主力军为目标,以促进安全生产、提高职工素质,激发职工热情、构建和谐煤业为重点,以“矿井安全、矿区稳定”为主线,以创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为内容,积极发挥榜样激励作用,使“工人先锋号”活动成为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不断进取、无私奉献的有效载体。

二﹑创建活动组织机构成立“工人先锋号”竞赛活动领导组组长:刘世恒副组长:刘艳涛李长见成员:公司各基层分工会主席及工会全体人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三、评选工人先锋号的对象和基本条件(一)“工人先锋号”授予对象:全公司工作业绩突出、干部职工认可、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的车间(队组)、班组、个人。

(二)“工人先锋号”评选条件:认真学习,遵纪守纪,团结奋进,在职业操守、素质提升、部门业绩、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加强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建设,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11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集团公司工人先锋号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工人先锋号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工人先锋号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人先锋号”的管理,深入推进公司系统“工人先锋号”的创建,组织引导广大职工为建设以电为主的国内一流能源集团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工人先锋号”(以下称“工人先锋号”)是指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时代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的班组(车间),集团公司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表彰、授予的“工人先锋号”。

第四条“工人先锋号”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创建培育与评选表彰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组织相结合,严格考核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工人先锋号”管理的工作机制。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负责“工人先锋号”创建的指导检查、评选表彰和总结推广。

二级单位负责本区域“工人先锋号”创建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评选推荐和日常管理。

三级单位负责抓好本单位“工人先锋号”创建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标准第六条“工人先锋号”条件:(一)素质一流。

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价值思维理念,积极响应和落实上级精神和要求。

热爱本职,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职工整体素质高,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工作质量满意度和公众认可度高。

(二)业绩一流。

不断创新管理,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安全生产突出、经济技术指标先进、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基础工作扎实,制度健全、台账齐全;班组建设、对标管理居公司系统领先水平,为促进企业发展、创造可持续价值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团队一流。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团队建设,具有较强的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团队精神,职工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在企业得到广泛认可。

“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管理标准

“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管理标准

〃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管理标准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管理标准QG/XQ0509-2009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管理内容、功能信息传递、评价、考核,,适用于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的实施与考核。

二、标准内容(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带动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扎实推进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竞赛活动,为建设百年永煤贡献力量。

创建工人先锋号的总体要求是:以依靠主力军、建设主力军、发展主力军为目标,以发展先进生产力,打造实力新桥、和谐新桥为重点,以创一流团队、一流服务、一流工作、一流业绩为内容,以发挥榜样激励作用、争创先进团队为途径,实现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生产效率、节能减排、职工素质等各方面都有新提升。

(二)参加范围和授予对象1参加范围:所有区队、车间和班组。

2.授予对象工人先锋号授予对象是:为实现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时代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的一线基层集体。

一线基层集体包括区队、车间和班组。

(三)基本条件和考核标准1.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加强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廉洁从业、规范管理,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意识、良好的职工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2)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工作深入扎实,管理科学民主,牢固树立技术、管理创新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改进工艺设备,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团队成员适应岗位要求,刻苦钻研业务。

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居全矿领先水平。

(3)坚持开展创建学习型区队,争做知识型职工等各种争先创优活动,努力学习新技术,掌握新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无人身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1‟77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11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为加强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表彰、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创建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功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人先锋号”是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中,体现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以下简称四个一流)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一线基层集体(车间、班组、工段和科室,以下统称班组),由上级工会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工人先锋号”分三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区县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号。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在市总工会领导下,由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荣誉奖项是指由上海市总工会命名表彰的全市统一、长期坚持、职工认可、影响广泛的工会品牌奖项,是工会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评选原则和程序第五条市级“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为各单位成建制的班组。

第六条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原则上在每年“五一”前集中命名表彰一次,由上海市总工会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七条对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特殊贡献需及时表彰的先进集体,根据具体情况,可由区县局(产业)工会或市总工会主管部门申报即时命名表彰。

对在市级各项专题竞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需表彰的先进集体,可由组织单位或市总工会主管部门向市总工会申报即时命名表彰。

第八条凡本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的班组均可申报“工人先锋号”。

临时机构(非建制集体)原则上不授予“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各级“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要坚持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

某公司“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某公司“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某公司“工人先锋号” 评选办法1. 引言为了表彰和激励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某公司决定设立“工人先锋号”评选活动。

该评选活动的目的是发现优秀的工人,树立榜样,鼓励员工追求卓越,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 评选规则2.1 评选标准评选“工人先锋号” 的标准如下:1.工作表现:候选人在工作岗位上展现出色的技术能力、工作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2.创新能力:候选人是否具备创新的意识和思维,能够提出改进现有工作流程的建议。

3.充分关注安全:候选人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4.个人品质:候选人是否具备诚实守信、积极向上和激励他人的品质。

2.2 评选流程评选“工人先锋号” 的流程如下:1.公司向全体员工公告评选活动,并征集候选人的推荐。

2.员工可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评选委员会推荐合适的候选人。

推荐需描述候选人的工作表现和符合标准的原因。

3.评选委员会根据收到的推荐进行初步筛选,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4.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将接受面试,评选委员会将根据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5.根据综合评估结果,评选出1名或多名获得“工人先锋号”称号的员工。

2.3 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代表组成,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3. 奖励与奖品3.1 奖励形式获得“工人先锋号” 称号的员工将获得以下奖励:1.荣誉证书:颁发正式的荣誉证书,并在公司内刊物上刊登相关报道。

2.表彰会:公司将举办一场庆祝仪式,表彰获奖员工的杰出贡献,并向他们致以嘉奖。

3.高级职位推荐:公司将优先考虑获得“工人先锋号” 称号的员工在晋升和职位调整方面的机会。

3.2 奖品设置除了奖励形式外,公司还会考虑为获得“工人先锋号” 称号的员工提供以下奖品:1.奖金:额外奖励一定金额的奖金,作为对获奖员工的激励和回报。

2.学习机会:公司将为获奖员工提供参加培训课程或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4. 公示和宣传为了公正公开,评选结果将被公示和宣传:1.公示:评选结果将在公司内部通告栏、企业社交平台等途径公示。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doc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doc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

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

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推动x市工人先锋模范引领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掘先进典型,树立典范,引导广大职工树立勤劳诚信、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服务社会的新风尚,特制订本办法。

二、评选范围和对象(一)范围:全x市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职工。

(二)评选对象: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先进工人和群体,以及先进工作者中质量、效益、经济效益达标全面,思想作风纯正、品质优良、形象良好,是x市工人先锋模范的个人和群体。

三、评选程序(一)推荐。

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职代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参加评选。

推荐材料应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岗位业绩资料、社会贡献等。

(二)初评。

由市、区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根据指标体系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预选出一批符合条件的先进工作者和群体。

(三)复评。

由市、区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复评小组进行复审、组织座谈等环节。

根据专家鉴定和个人表现等,再次进行评分和排序。

预选出应选优秀、选优秀、优秀共计一定数量的先进工作者和群体。

(四)公示。

经评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程序、公示名单、公示时限等制度在评选媒体和评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对公示期内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如实公布。

(五)表彰。

在表彰大会上对离退休工人先锋、青年工人先锋和工人先锋集体分别授予荣誉证书和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

四、评选标准(一)关于工人先锋个人的评选标准:1.思想品德:思想坚定、为人诚实守信;2.专业技能: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3.创新意识: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方案;4.质量效益:作为本职工作的业绩和成果具有明显的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5.服务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如社会捐助、志愿服务等;6.表现形象:形象良好,为大家树立良好的行业良心。

(二)关于工人先锋集体的评选标准:1.团结协作:集体凝聚力强,协作精神突出。

福建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福建省“工人先锋号"创建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发挥“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合福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人先锋号”是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当好主力军、海西立新功”系列竞赛活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由上级工会授给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车间(科室)、工段(班组)和岗位的一种荣誉。

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不适合命名“工人先锋号”的集体,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命名“五一先锋岗”称号,同时纳入“工人先锋号”管理.第二条“工人先锋号”分四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省(部)级“工人先锋号”、市(厅)级“工人先锋号"、县(市、区)级“工人先锋号”。

厅局级“工人先锋号”可以由厅局工会单独命名,也可由厅局行政与省总工会联合命名。

联合命名表彰后不再占用省“工人先锋号”评选名额.第三条省级“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为各单位成建制的车间(科室)、工段(班组)和岗位。

第四条“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以争创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为目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规范满意的服务,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居同行业领先水平;牢固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节能减排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社会效益显著;劳动关系全面和谐,无人身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坚持以人为本,具有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团队精神和企业文化,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人的资源得到充分挖掘,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职工满意、企业信赖、公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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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双星工字〔2014〕1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
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示范、引领作用,青岛市总工会特制定了《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充分调动起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集团“二次”创业实现凤凰涅槃、转型升级最大限度的凝聚智慧和力量。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
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
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和青岛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是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中,体现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是工会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全市统一、职工认可、影响广泛的工会工作品牌,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工人先锋号”主要分为四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山东省“工人先锋号”、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区市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号。

“工人先锋”分两个级别:青岛市“工人先锋”、区市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

第四条“工人先锋号”授予的一线基层集体是指企业中的
车间、班组、工段、队、站等;事业单位的科(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班组)。

第二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每年10月底前由各市直工会向市总工会推荐申报,市总工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考核验收。

第六条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原则上在每年“五一”前集中命名一次,每次集中评选命名260名左右,不重复评选。

“工人先锋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工人先锋”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七条各级“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评选坚持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

申报省级“工人先锋号”的侯选集体,原则上须在已经获得市级“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中产生;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的侯选集体,须在已经获得省级“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中产生。

推荐申报上一级“五一劳动奖状”(班组)的候选集体,须从青岛市“工人先锋号”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对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特殊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由区市局(产业)工会申报即时命名。

列入市总工会重点考核的重点工程立功竞赛项目,以及经市总工会备案的重点专项工作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根据规模和效果适当增加“工人
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申报名额,另有专项命名决定的按照文件中明确的名额申报。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九条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基本条件是: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青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青岛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重要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青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坚持安全生产,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山东省和青岛市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凡未建立工会组织;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有严重职业危害或全体性事件的班组一律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四章创建和管理
第十一条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实践活动,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

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将创建活动列入工会重要议事日程。

第十二条紧紧围绕“四个一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育企业文化,从不同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把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引向深入。

第十三条“工人先锋号”实行挂牌制度。

凡获得“工人先锋号”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工人先锋号”牌匾,并张贴公布相关创建内容、标准、措施和监督电话、投诉信箱等。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工人先锋号”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总工会不定期对“工人先锋号”进行抽
查验收。

对复核、抽查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工人先锋号”集体和个人,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撤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凡“工人先锋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工人先锋号”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整改后检查考核仍不符合标准的;集体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的;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过失或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渎职、玩忽职守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发生其它严重影响“工人先锋号”形象问题的。

第十六条各级“工人先锋号”集体要认真维护好“工人先锋号”牌匾。

对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向“工人先锋号”命名单位报告,申请重新发放。

第五章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获得“工人先锋号”的集体和“工人先锋”个人的,各级工会组织要下发文件予以通报,并授予牌匾和荣誉证书。

所在单位要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工人先锋号”集体负责人和骨干、“工人先锋”应作为先进后备人才,在各级劳动模范、省富民兴鲁和五一奖章评选时,可优先推荐;在技术等级晋级和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时,
优先考虑;要在疗休养、考察交流和培训等方面给予关心,并制定相应的办法。

市总工会每年将组织“工人先锋号”班组长或骨干和“工人先锋”进行培训和参观交流。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组织要大力宣传“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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