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
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废弃汽车的处理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废弃汽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拆解、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应当遵循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等原则。
第二章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者责任汽车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汽车实施回收利用,并承担废弃汽车回收、拆解和处理的费用。
第五条销售者责任汽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汽车时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报废回收服务信息,并协助消费者将废弃汽车交付给合法的废弃汽车回收企业。
第六条使用者的责任汽车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汽车,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废弃汽车交付给合法的废弃汽车回收企业。
第七条维修者的责任汽车维修者应当在维修汽车时,对汽车进行合理检查,确保汽车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回收企业的责任废弃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汽车进行回收、拆解和处理,并将其纳入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第三章废弃汽车处理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政府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监管措施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废弃汽车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政府部门所有。
以上是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年《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标准规定》全文
2023年《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标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管理和登记制度,确保废旧车辆回收的透明度和监管能力。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财务补贴。
第二章废旧车辆回收流程第六条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接收机动车废旧车辆时,应当核实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与车主签订回收合同;(二)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对废旧车辆进行入库登记,包括基本信息和车辆状况;(三)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对废旧车辆进行拆解处理,确保环境污染最小化,并将可回收部件进行分类保管;(四)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将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废旧车辆及时交由合格的环保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废旧车辆回收标准第七条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废旧车辆回收和处理;(二)回收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三)废旧车辆拆解处理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环保要求,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四)废旧车辆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向相关监管部门按时提供废旧车辆回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和行政处罚第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活动的监管,定期检查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运营和管理情况。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以确保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活动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标准自2023年起实施。
第十一条其他与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相关的事项由国家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
废旧汽车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
废旧汽车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废旧汽车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处理和利用行为,保护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废旧汽车回收与拆解1. 回收资格从事废旧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回收、拆解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2. 回收流程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汽车回收登记制度,对回收的废旧汽车进行登记、拆解、分类、存放。
在拆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操作,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拆解产物处理拆解产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其中,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应进行再生利用,有害物质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置。
三、废旧汽车处理与利用1. 再生利用废旧汽车零部件的再生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废旧汽车零部件的再生利用率。
2. 环保要求废旧汽车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得到有效控制,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3. 安全要求废旧汽车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监督管理1. 政府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应对废旧汽车回收、处理和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企业自律废旧汽车回收、处理和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诚信经营。
3.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废旧汽车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content}。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报废汽车回收制度,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回收报废汽车。
第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经营、守信经营。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和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回收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包括专业回收机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汽车回收拆解基地。
第八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机构的资格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据报废车辆的类型、品牌、车龄、里程以及状况等因素,制定回收价格标准。
第三章回收流程第十二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在接到报废汽车后应当先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回收登记簿上。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回收期间对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填写回收清单等操作,并将其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回收清单中注明报废车辆的所有权情况,确保回收车辆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回收车辆进行拆解或处置。
拆解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回收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惩处。
第十八条消费者对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和车辆回收处置情况的相关信息。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是指机动车达到一定使用寿命或者严重超标排放,危害交通安全、环境和道路畅通的,需要强制报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并包括摩托车、小型载货汽车、小型客车等不同类型的机动车。
第四条本细则的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及时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
第二章强制报废标准第六条按照机动车类型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强制报废标准。
其中,小型载货汽车、小型客车等非营运车辆报废标准如下:(一)小型载货汽车:1. 车龄达到20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
(二)小型客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七条摩托车的强制报废标准如下:(一)摩托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八条营运车辆的强制报废标准如下:(一)出租车、货运车辆:1. 车龄达到10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二)公交车、校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强制报废标准的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官方媒体适时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修订应当征求相关领域的专业意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动态监测和执法第十一条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动车动态监测体系,对机动车的排放、车况等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车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的机动车辆。
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的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的总成和部分新的零配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未获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和人均有权举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报废汽车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的大事。
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监管体制。
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推进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报废汽车回收范围包括在本市行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或者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报废汽车)。
第三条报废汽车回收应当以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重点,通过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减少车辆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本市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市场化运作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模式。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工作;相关企业负责开展回收业务、建设回收网络并提供服务;市场机制发挥关键作用,通过价格信号引导报废汽车回收行动。
第二章报废汽车回收机构的申请、备案和证书第五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或者规划专门的回收网点,建立管理制度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进行资格认证,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书。
第三章报废汽车回收程序第八条机动车行驶证注销前的报废汽车,车主应当向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管的车辆报废单位(以下简称报废单位)申请回收。
报废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收。
第九条机动车行驶证注销后的报废汽车,车主应当自行将报废汽车运往符合要求的报废单位。
第十条报废单位应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进行全面拆卸、清洗,并进行分类处理。
符合再利用标准的零部件和材料应当先进行分类后销售或委托加工利用。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上海市报废汽车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6号)。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的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报废汽车是指因技术陈旧、损坏或达到报废标准而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汽车。
第三条报废汽车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回收、谁处理”,要求车主、汽车生产商和回收处理机构各司其责,共同参与报废汽车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推动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工作。
第二章报废汽车回收第五条车主在车辆达到适用报废标准时,应当尽快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将车辆交付给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六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车主办理报废手续时,提供详细的回收方案和回收条件,确保报废汽车安全回收。
第七条回收企业接收报废汽车后,应当及时核对车辆信息并出具回收证明,车主应妥善保管回收证明,以备下一步处理使用。
第八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回收、拆解和处理,不得私自出售、非法拆解或处理报废汽车。
第三章报废汽车处理第九条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装备,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拆解处理工作,确保废料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报废汽车废料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乱堆、乱排,确保环境清洁和资源利用。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废料的回收、利用、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环境,否则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废汽车废料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确保报废汽车废料的安全处理。
第四章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第十三条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环节,应当加大对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从事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推动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与再制造结合,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全产业链生态,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突出绿色化、集约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服务水平和环保水平。
第四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商(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科学规划布局第五条省商务厅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指导,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报废机动车行业发展规划布局,报废机动车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等,要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坚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场地进省政府明确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包括经开区、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专业产业园区)和产业园区,且在四至范围内。
第六条坚持供需总体紧平衡原则,统筹考虑区域位置、汽车保有量、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根据所在地区(地级市)年总拆解产能、地区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企业空间间距、回收报废车辆成本等要素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
即I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50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3万辆、∏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200-50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2万辆、In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100-20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1.5万辆、IV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50-100万辆)和V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20-5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1万辆、V1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20万辆以下)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0.5万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主任何立峰部长苗圩部长赵克志部长黄润秋部长李小鹏局长肖亚庆2020年7月18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报废车辆管理办法
报废车辆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拟修改【1】《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19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审核部门将由经贸管理部门变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业不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条例中“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明确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意见稿规定,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审核完毕。
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方面,意见稿弱化了现行条例中对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企业要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
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允许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
“五大总成”是指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车架等总体构架,在现行条例中它们须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
意见稿则规定,“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可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意见稿同时强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违规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2】《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
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简介本文档旨在提出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的条例,以确保废弃汽车的合理处理和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
背景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废弃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制定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内容1. 定义废弃汽车:将车辆使用寿命结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定义为废弃汽车。
2. 废弃汽车回收机构的建立:政府应建立并监管废弃汽车回收机构,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和设施,能够安全有效地处理废弃汽车。
3. 废弃汽车的回收和拆解:废弃汽车应由合格的回收机构进行回收和拆解。
回收机构应采取环保措施,确保废弃汽车的有害物质得到安全处理,可回收材料得到有效利用。
4. 废弃汽车拥有者的责任:废弃汽车拥有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废弃汽车交由合格的回收机构处理,不得私自丢弃或出售给非法回收者。
5. 废弃汽车数据管理:政府应建立废弃汽车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废弃汽车的数量、来源和处理情况,以便进行统计和监管。
执法与处罚违反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建议为了有效推行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以下建议可供参考: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废弃汽车处理重要性的认识。
2. 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废弃汽车回收机构的监管和评估。
3. 鼓励废弃汽车回收机构采用环保技术,推动废弃汽车资源的循环利用。
4. 加强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确保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的有效执行。
以上为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的简要内容和建议,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采纳这些条例,为废弃汽车问题的解决做出积极的贡献。
报废汽车拆解管理细则
报废汽车拆解管理细那么1. 引言本文档旨在标准报废汽车拆解的管理细那么,以确保拆解过程的平安性、环保性和合法性。
报废汽车拆解是对废弃汽车进行有效处理、资源回收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本细那么适用于所有参与报废汽车拆解的相关人员,包括拆解工人、管理人员、环保监督部门等。
2. 平安管理2.1 平安设施在报废汽车拆解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平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网、平安带、防护眼镜、口罩等。
拆解工人应全程佩戴平安帽,并穿戴适宜的工作服和手套。
2.2 事故应急预案为应对拆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拆解现场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员工应熟悉预案内容,并在遇到事故时按照预案执行。
2.3 危险废物管理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置。
拆解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收集区域,并委托合格的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置。
3. 环保管理3.1 污水处理拆解现场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集中处理,禁止直接排放到环境中。
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保证处理效果符合相关标准。
3.2 废气治理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通过适宜的排气系统进行收集和治理。
排气系统应具备过滤、净化等功能,以将废气排放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3 噪音管理拆解现场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噪音污染。
例如使用隔音设施、降低机械声音和工作噪音等,以保护周边环境和员工的健康。
4. 资源回收4.1 再利用与回收报废汽车拆解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有效回收和再利用废弃汽车中的有价值的部件和材料。
拆解工人应对废弃汽车进行分解,将有用部件和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和加工处理。
4.2 电子垃圾处理现代汽车中包含大量电子元件,因此拆解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垃圾应特别处理。
电子垃圾应分类收集,并委托合格的电子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平安处理和回收。
5. 法律合规5.1 相关法规遵守拆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法、废弃物管理条例等。
拆解现场应定期接受环保监督部门的检查,确保拆解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笫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八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笫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笫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笫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CGB221 28 )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348)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为,推广环保产业发展,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机动车报废回收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机动车报废处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机动车拆解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国家鼓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通过引进技术、改造设备、提高管理能力等方式,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第四条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回收证明、废旧机动车回收张贴告知公示牌等相关信息。
其中,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包括机动车废物变卖凭证、机动车残值评估证明或公告、机动车处置凭证等实体证明或电子证明。
第五条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的压扁、分拆、分类、挑选等要求进行处理。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设备购置、人员技术培训、场地安排等方面进行投入,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质量要求,并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利用价值进行分类存储、有效利用或安全处置。
第三章机动车报废回收利用第七条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从业人员对报废机动车进行鉴定、分类、材料回收等工作,实现价值回收和回收利用。
第八条机动车回收企业可以通过建设废旧机动车拆解整车和零部件回收数据库等方式,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效率。
废旧机动车拆解整车和零部件回收数据库应当包括报废机动车的基本信息、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产地、归属地、车型、材料组成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与公安部门进行信息联网。
第九条国家鼓励机动车回收单位和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材料、零部件等资源进行分离、分类、回收,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机动车回收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检查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真伪、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的符合情况。
最新报废汽车管理办法
最新报废汽车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 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车辆废旧件回收实施方案
车辆废旧件回收实施方案背景随着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数量迅猛增长。
每年推出的新车,都会促使旧车报废,并且大量的汽车废旧件积压在社会上,废旧车的数量和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
废旧车的处理问题已经引起了肯定的社会关注,为了解决废旧车和废旧件的处置问题,制订并实现废旧车回收、再生和利用,已成为一个时代任务。
目的车辆废旧件回收实施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形成统一的回收网络,在最大限度上考虑经济、环保、社会效益,有效地回收利用汽车废旧件,减轻环保压力、促进节能减排。
方案我们提出以下车辆废旧件回收实施方案:1.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废旧汽车回收法律法规体系,尽早制定并实现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政策。
2.统一回收网络建立废旧汽车收购站和拆解厂,实现废旧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高效回收。
同时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联动,形成完整的汽车废旧件回收利用处理网络。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废旧汽车和废旧部件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并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普及废旧汽车的回收利用知识、技术以及市场前景。
4.技术创新与产业转型加强技术研发,探索新型废旧汽车拆解回收工艺和技术,为废旧汽车资源化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废旧汽车再制造、再用、再循环等相关产业,从汽车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实现环保效益。
5.增加经济激励措施政府在经济上应该对于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处理等环节实行积极的激励政策,如补贴回收等,为企业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同时在价格行情方面,也应根据市场运作状况,制订合理的回收价格。
未来展望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以及国家对于废旧资源的资源利用政策的加大力度,目前汽车废旧件处理行业仍处于发展阶段,未来呈现的将是合理的规范发展。
在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车辆废旧件回收实施方案能够得到完善和顺利实施,提高废旧车回收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地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减排环保、加速自主品牌发展的战略目标。
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7部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统筹考虑区域位置、机动车保有量、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加强科学布局指导。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信息沟通,实时掌握本地机动车保有数量、申报企业数量及规模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防出现产能过剩、恶性竞争等问题,指导行业良性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履责情况、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得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得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得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就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得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得总成与部分新得零配件拼装而成得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就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与未获得资格认定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得,任何单位与与人均有权举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报废汽车就是国家重要得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得大事。
为确保《办法》得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体制.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监管机构职责(一) 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核定得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
对不符合条件得或未在商务部备案得,不得颁发《资格认定书》;发放《资格认定书》得有关情况,应及时抄送省(区、市)公安部门备案;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杜绝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辆得销赃渠道;积极探索治本措施,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二)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资格认定书》得企业,实行特种行业备案登记制度。
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得企业,不予备案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转管理办法》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与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得治安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擅自回收报废汽车得企业与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得报废汽车回收拆借市场,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四)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与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人员依法行政得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与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得为题。
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工作中存在得漏洞与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
要认真受理群众得投诉与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得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与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
对业务主管部门自查得案件,要积极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九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三章企业具备得条件与审批程序第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得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规定;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原一般纳税人享受国家免增值税优惠政策,仍视为一般纳税人。
3、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应当符合当地政府得规划用地。
4、具有一定得机械化程度与规模,如:吊装、运输、剪切、打包、氧割、非金属处理、废油得收集、消防设施等表要设备。
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6、正就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逐步提高,所有从业人员要通过系统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引导企业尽快完成企业内工人考核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7、具备现代化办公设备,能够及时与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建立起报废汽车回收联动机制.8、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9、符合归家规定得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一条依据国家印发得《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得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得规定,按照各地控制数量,由地、市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认定初审意见后,报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公示后一个月内无异议,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公布,颁发《资格认定书》,由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下发给企业。
取得《资格认定书》得申请人,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公示。
对不具备资格而取得《资格认定书》得或者未取得《资格认定书》而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得,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检举与控告。
第十二条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准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307号令,做好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统一印制与发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完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以达到规定控制数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得突破其控制数,不得批准新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未经资格认定与公告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得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强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得动态跟踪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各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得监管.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拆解得主要零部件与拼装车得企业,以及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得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就是》与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得资格证书与营业执照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设立新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得申请。
第四章报废汽车交售程序第十四条实施报废汽车强制回收、拆解制度。
凡已达到国家规定得强制报废标准得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得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已达到报废标准得工地内部使用得机动车,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移交证明,交售给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
机动车回收企业要将报废移交证明存档保管,以待查证.第十五条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扣得报废汽车、拼装车交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
除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交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出售、赠予、拍卖或以其她方式转让报废汽车。
第十六条简化报废汽车交售、注销手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积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思,采取上门服务等办法,提供更便捷得服务措施。
为利于回收报废汽车,缓解交车难得矛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增设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交售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得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负责代办报废汽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对报废汽车得回收拆解处理进行全过程管理,发现如有公安机关查控得盗窃、抢劫或其它犯罪嫌疑得车辆,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得汽车及其“五大总成"与其她零配件.第五章规范企业行为第十八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拆解报废汽车.拆解得“五大总成”及其主要零部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金企业作冶炼原料;拆解得其她汽车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得,可以出售,但必须在销售标签与发票上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以明示与新件得区别。
第十九条“五大总成"主要零部件包括:发动机总成中得缸体、曲轴、凸轮轴;前后桥中得制动鼓、制动盘、主从动锥齿轮;变速器总成得变速器壳;方向机总成中转向节、转向摇臂、蜗轮、蜗杆;车架总成中得大梁等关键零部件,不得作为“报废汽车回用件”销售。
其它非关键零部件可以销售。
第二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拆解报废汽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出现二次污染。
报废汽车拆解中,对汽车上存留得汽油、柴油、发动机润滑机油、轴承黄油、刹车油、压缩机冷凝剂、防撞膨胀剂、防冻液等液体油济必须分门别类回收,禁止渗地污染;对拆解出得废棉丝、海绵、皮革、木料、橡胶、玻璃、电路线板等废气物必须妥善处理,禁止乱仍乱弃,污染环境,努力做到清洁文明生产。
第二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收购报废汽车得得定价,须依据汽车本身钢铁含量,参照当地钢铁市场收购价格,扣除合理得拆解、托运费用计价.第六章严格执法第二十二条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工商(经贸)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密切配合,严格执法。
对查获得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决不能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要建立与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得违法案件,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