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完整
金属非金属矿山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 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服、手套、鞋等,以保障 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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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开采作业规程
总结词:规范开采作业, 保障人员安全
详细描述
规定开采顺序和采场布置 ,确保作业安全。
明确开采工艺和设备要求 ,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评估标准
根据员工的考核成绩和实际表现,对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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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安全检查与评估
安全检查的频次和内容
定期检查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频次至少为每月一次,以确保 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检查内容应包括作业现场、 设备设施、人员操作等方面。
不定期检查
在特殊情况下,如矿山生产出现异常、发生事故或接到举 报等,应立即组织安全检查,以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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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员 工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 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 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遵守法律法规
安全教育培训是遵守国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必要 措施,确保企业合法合规 经营。
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员 工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正 确方法和技巧,提高应急 处理能力。
专家评估
邀请安全生产领域的专家对矿山 企业进行全面评估,为企业提供 专业的改进建议和解决方案。
安全检查与评估结果的运用
整改措施
根据安全检查与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 解决。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06年6月22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目录前言l.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露天部分5.1基本规定5.2露天开采5.3运输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5.5饰面石材开采5.6盐类矿山开采5.7排土场5.8电气安全5.9防排水和防灭火6.地下部分6.1矿山井巷6.2地下开采6.3运输和提升6.4通风防尘6.5电气设施6.6防排水6.7防火和灭火7.职业危害防治7.1管理和监测7.2健康监护前言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 1、5.8.6.12、5.8.6.1 3、5.8.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6.5.3.4、6.5.5.5、6.5.5.9、6.6.3.13、6.7.2.1条之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4.7);——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5.3.1.15);——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2.7.1、5.2.7.2);——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5.4.2.2、5.4.2.3、5.4.2.4、5.4.2.12、5.4.2.13、5.4.2.14);——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5.5);——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5.6);——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5.7);——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6.2.2.12,6.2.2.13);——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7.1.9);——增加了健康监护(见7.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编号: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工作的性质,职责和规范(一)安全工作的性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工作是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以安全为第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工作的职责和原则。
安全工作要求全面考虑矿山建设和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控制措施,采取集体预防性措施,有效保障矿山安全。
(三)安全工作的原理。
安全工作要求按照“坚持安全第一、积极预防、综合防范、认真计划、持续改进、科学分类、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
(一)采矿安全。
采矿安全包括危险源的识别、评价、控制和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场所;安全技术指标的设置;健全安全保护措施;安全规范操作和个人防护设施的使用;建立安全监督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健全安全责任制;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痕迹检查、安全抽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记录等工作。
(二)溜坑安全。
溜坑安全包括综合评价及事故痕迹检查;控制管理、进入口控制、安全通道;安全作业的规范;抽动个人防护设施的使用;溜坑监控;健全溜坑作业安全管理体系。
(三)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包括设置消防设备,按规定组织定期消防检查;加强安全消防教育,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火灾时,加强调度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制定火灾报警、灭火、用水和灯光等防灾措施;健全消防报警、防火、救援、消防水系统和消防舱等设施;建造消火栓系统及消防给水设施;按规定实行环境防火检查;做好地面、地表及室内防火工作;等。
(四)环境安全。
矿山环境安全的原则就是:尊重自然,重视保护,全面管控,科学利用,不断改善,经济有效,持续发展。
针对点源污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完善排放、排污标准,制定排污费收取计算办法,切实保护矿山环境。
第四条临界值管理(一)临界值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是进行安全审查和安全技术经济研究的依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2006年6月22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4.10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5.1.2l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的规定。
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22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5.2.5.4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5.2.5.10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
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
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据以指导采场安全生产。
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应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6.3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不应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应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
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5.2.7.2陡帮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陡帮开采工艺的作业台阶,不应采用平行台阶的排间起爆方式,宜采用横向起爆方式;——爆区最后一排炮孔,孔位应成直线,并控制炮孔装药量,以利于为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在爆区边缘部位形成台阶坡面处进行铲装时,应严格按计划线铲装,以保证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爆破作业后,在陡帮开采作业区的坑线上和临时非工作台阶的运输通道上,应及时处理爆碴中的危险石块,汽车不应在未经处理的线路上运行;上部采剥区段在第一采掘带作业时,下部临时帮上运输线不应有运输设备通过;——临时非工作台阶作运输通道时,其上部临时非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大于该台阶爆破的旁冲距离;——临时非工作台阶不作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能截住上一台阶爆破的滚石;——组合台阶作业区之间或组合台阶与采场下部作业区之间,应在空间上错开,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不应同时进行爆破;作业区超过300m时,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加强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工作岗位安全规程第四条:每个工作岗位必须明确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
第五条:对于危险岗位,须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上岗。
第六条:严禁矿工饮酒后上岗,凡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人员一律禁止上岗。
第七条: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随意修改操作程序。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矿山必须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对于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同时进行相关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
第十条:定期开展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逃生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矿山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
第十二条:必须按照相关标准修建安全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加强对于矿山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事故应急与处理第十六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联络机制。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被困人员和疏导矿工。
第十八条:对于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矿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积极宣传安全知识,参与安全生产的优秀矿工,给予奖励和表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中6.5.2项)的相关规定6.5.2电气线路6.5.2.1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
井下固定敷设明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6.5.2.2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6.5.2.3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
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5.2.4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
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
6.5.2.5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钥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
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6.5.2.6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夕皮;——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 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矿山井巷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 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 通风;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 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 应放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地下开采部分)
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 龚建雄
地下开采部分内容构成
6.1 矿山井巷 6.2 地下开采 6.3 运输和提升 6.4 通风防尘 6.5 电气设施 6.6 防排水 6.7 防火和灭火
地下矿床开采主要工艺简介
1、开拓方法 2、采矿方法 3、主要设备 4、主要构筑物 5、辅助系统
地下开采主要安全问题
1、矿山地压。矿山地压是由于矿岩在地应力作用下发生破坏的现 象。由于地压的存在,矿山地下工程大量发生冒顶片帮事故,造成 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矿井水害。矿井水害的主要危害模式是透水事故。该类事故虽 然发生率不高,但破坏强度大。 3、井下火灾。井下火灾包括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其发生频率也 不高,但破坏强度也较大。井下火灾往往造成人员被有毒有害烟气 伤害。 4、凿岩爆破危害。凿岩过程中机械伤害、打残眼、粉尘危害。爆 破过程中易发生飞石伤人、冲击波伤人、炮烟中毒和爆破振动危害。 5、提升运输事故。提升过程中主要有坠罐、蹲罐、人员坠落、斜 井跑车等危害。运输过程中易发生撞车、撞人,车辆连接时易发生 人被挤伤及人车坠入溜井等事故。 6、炮烟和粉尘危害。井下爆破后通风不良造成炮烟中毒等 7、其他危害。包括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
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新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规范矿山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对于矿山各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矿山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矿山设计和施工,确保设计、施工、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矿山设计单位应当全面考虑矿山的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因素,在矿井选址、矿井开拓、支护等方面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矿山的安全性。
第八条矿山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推进施工,合理进行机械作业、炸药爆破等作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施工标准和规范。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术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管理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自2006-9-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露天部分基本规定露天开采运输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饰面石材开采盐类矿山开采排土场电气安全防排水和防灭火6 地下部分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7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和监测健康监护本标准除、5.1.8、、、、、、、、9、、、、、、、、、、、、、、、、、、、、、、、5.8.6.14、、、、、、、、、、、、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6423-1996和GB1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防洪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增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见;——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见;——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见、;——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见、、、、、、5.4.2.14);——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见;——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见;——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见;——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见,;——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见;——增加了健康监护(见。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斌、安建英、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国、李明泽、杜尚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423-1996;——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1. 引言• 1.1 目的该规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运作,保护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经营者、所有者和矿工。
通过遵守本规程,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开采、生产、运输、维护和管理等所有过程。
2. 矿场安全管理• 2.1 矿场设施– 2.1.1 所有矿场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维护。
应定期检查和维修设施,确保其正常运作。
– 2.1.2 矿场的通道、道路、楼梯等地方应保持干净整洁,避免滑倒或绊倒的危险。
– 2.1.3 矿场应设立合适的防护设备和标识,明确安全警示、禁止进入危险区域等信息。
• 2.2 安全培训– 2.2.1 矿工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矿场安全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
– 2.2.2 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检查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材料和设备。
– 2.2.3 矿工在进入矿场之前,应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 2.3 安全措施– 2.3.1 矿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 2.3.2 矿工在工作时应佩戴安全设备,并正确使用。
– 2.3.3 矿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安全检查、事故报告等。
– 2.3.4 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和维修设备,以确保其正常运作。
3. 危险源管理• 3.1 识别危险源– 3.1.1 矿场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确保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能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 3.1.2 危险源的识别包括但不限于地质构造、设备故障、人为因素等。
• 3.2 危险源控制– 3.2.1 根据危险源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改善设备、加强操作培训、加强安全巡检等。
– 3.2.2 危险源控制需要定期检查和更新,以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下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旨在保护运营全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涉及环境的危机预防,提高工程质量的运营管理安全标准。
一、管理责任矿山企业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 矿山企业应当将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责任落实到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负责人和各相关部门领导,明确安全风险责任、规章制度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
2. 各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遵循安全工作规范,实行责任制,仔细检查安全、危险及相关操作记录,督促和检查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依法处理涉及安全违反规定的当事人。
三、作业质量1.设施安全:应按照作业要求和规范,确保工程施工、检修、维护、运行等各项动作的质量,确保工程、设备的性能、质量、安全性。
2.人员安全:应按照安全作业要求,严格落实涉及人员安全的各项作业规程,确保工作人员在作业场所的安全。
四、事故处理1.矿山企业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定事故处理组织体系,明确安全事故处理的职责,准备必要的事故处理机构和技术资料。
2.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经班前报安全生产机构或安全负责人审签,迅速开展事故调查,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提请安全生产机构或安全负责人审批,并报告相关公安机关。
3.安全事故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调查尽职,给出有效的预防措施。
五、安全防护1.矿山企业应对井下各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作出有效的防护和控制,保证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采矿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行,并防止环境被污染造成损害。
2.各类装备应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安装、检修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安全可靠运行。
使用的各种安全装备应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便排查与更换,以确保安全生产。
3.各级管理人员应引导和监督安全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责任,细化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和实施,提高安全意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规程
➢ 劳动、参观、实习人员:进入现场前应进行安全教 育,并有专人带领 ;
➢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
➢ 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 ➢ 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
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 志和照明 ; ➢ 更衣室、浴室等。
七、应急预案及救援(见4.8、4.20、4.21)
➢ 应急预案: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并根 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的重要制度; 及时、如实报告; 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
➢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救护机构和人员; 救护装备。
➢ 危险物品、场所管理制度; ➢ 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 地下矿山出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
考勤、预防事故(防止不适合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救援; 登记形式:签字、刷卡、指纹等。
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CBl8218—2000),对各种危险 物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重 大危险源,一般来说,包括地面和井下爆破器材库、油 库,地下大面积采空区,地面塌陷区,露天边坡、排土 场,尾矿库等。
由于重大危险源一旦引发事故,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因此,采取一些专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 理,对于预防重大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危险源辨识、危险源分级管理等)
二、规程修订的主要依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活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该规程于1988年首次发布,后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使用的是2016年修订的版本。
一、规程背景和意义金属非金属矿山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但同时也是事故多发行业。
为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活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经贸委于1988年首次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该规程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安全生产形势和要求。
二、规程主要内容和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新建、扩建、改建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对于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矿山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矿工权益保障矿工是矿山生产过程中的核心力量,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本规程要求,矿山企业应当与矿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矿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4.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培训和教育是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手段。
本规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重要措施。
本规程要求,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6.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同时,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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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一、工作简况2015年10月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恩菲)向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了修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申请报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恩菲的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委托中国恩菲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修订工作,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等单位参加修订。
中国恩菲负责总体修订工作和地下矿山部分的修订起草工作,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露天矿山部分修订起草工作,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职业病防治部分的修订起草工作。
中国恩菲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复组织了《规程》修订工作小组,并于2016年10月编制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计划。
2016年11月组织参编单位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前期准备会,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规程修订工作的初步组织安排、修订原则、工作进度安排、工作分工等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2017年3月各参编单位经过修订小组的前期工作,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初稿)。
2017年4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在北京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研讨会,形成了会议纪要。
中国恩菲于2017年8月组织编写人员赴苏州,与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探讨相关技术问题,并邀请苏州院参与编写规程的饰面石材开采部分相关条款。
各参编单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开展工作:各参编单位先后组织专业研讨会三十多次。
中国恩菲于2017年11月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11日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研讨会,应急管理部领导和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的代表和邀请的机电专家参加研讨会,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
中国恩菲根据研讨会精神和专家意见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8年7月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并报应急管理部。
二、编制原则本次修订工作坚持以下原则:1、系统性修订后的《规程》要适应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涵盖全部金属非金属矿山、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安全要求。
定位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领域的国家强制标准。
2、实用性《规程》修订既要立足于矿业技术发展现状,又要有适度的前瞻性;既要考虑大型矿山,也要照顾到中小型矿山,增强可操作性。
3、平稳性本次修订以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为基础,总体框架尽量保持稳定。
4、底线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条文范围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5、强制性修订后的规程条款都是强制性条款。
不宜作为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一律删除。
6、标准引用只引用国家标准,不引用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全文引用,非强制性标准只引用强制性条款;其它标准中适合作为强制条款的内容可以纳入本标准作为本标准的条款。
三、主要修订内容1、关于规程的适用范围将原规程的“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
”改为“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全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防治要求。
”,主要是增加了闭坑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改为“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的全过程。
”修改中增加了“闭坑”和“全过程”,强调适用于“全过程”2、规范性引用文件原规程中引用的标准文件多达30项,既有强制性标准,也有非强制性标准;即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
本次修订删除了大部分标准,只保留了5项国家标准。
这些标准都是强制性的、与安全密切相关的或者难以直接将条款写入本标准的。
具体如下: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50070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原规程中术语和定义共有14项,本次修订保留了6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盐类矿山;——排土场;——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删除了8项:——小型露天采石场;——基本洪水频率;——设计防洪频率;——防跑车装臵;——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
增加了17项:——水力开采;——挖掘船开采;——饰面石材开采;——盐湖开采;——钻井水溶开采;——原地浸出采矿;——粗破碎;——岩爆;——有效风量率;——钢丝绳安全系数;——制动钢丝绳安全系数;——织物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钢丝绳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输送带动载荷安全系数;——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设计最大涌水量;——特种作业。
4、总则原规程中总则部分共有21项条款。
本次修订分为8节:4.1基本规定、4.2矿长、4.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5安全培训、4.6矿山建设、4.7安全管理、4.8闭坑。
每一节中再设相应的条款。
本次修订特别规定了矿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原规程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长”、“主管矿长”、“总工程师”等不同说法。
本次修订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统一为“矿长”,将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划分为矿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级责任制(小型矿山可能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更易于执行。
其余部分没有太大变化。
5、露天矿山本次修订过程中,露天矿山部分原有条款大部分保留不动,或者进行简化修改;有些根据包含内容的不同归入不同条款;不同条款中的同类内容归入同一条款。
将原规程“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5.5饰面石材开采”、“5.6盐类矿山开采”放到第7章特殊开采章节中;删除了部分不适宜作为强制内容的条款;新增了部分条款;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条款185条。
本次修订露天部分共删除条款93条,删除的条款如下:5.1基本规定5.1.1、5.1.2、5.1.6、5.1.7、5.1.8、5.1.11、5.1.12、5.1.19、5.1.22。
5.2露天开采5.2.1.2、5.2.2.2、5.2.2.5、5.2.3.1、5.2.3.3、5.2.4.1、5.2.4.45.2.4.5、5.2.5.1、5.2.5.3、5.2.5.11、5.2.6.1、5.2.7.1、5.2.7.2。
5.3运输5.3.1.2、5.3.1.6、5.3.1.12、5.3.1.13、5.3.1.14、5.3.2.1、5.3.2.5、5.3.2.7、5.3.2.9、5.3.3.4、5.3.3.6、5.3.3.10、5.3.4.5、5.3.4.9、5.3.5.1、5.3.6.2、5.3.6.8、5.3.6.12。
5.4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5.4.2.15.5饰面石材开采5.5.5、5.5.6、5.5.7、5.5.8。
5.6盐类矿山开采5.6.2.1。
5.7排土场5.7.1、5.7.4、5.7.5、5.7.8、5.7.10、5.7.15、5.7.16、5.7.17、5.7.25、5.7.26、5.7.27、5.7.28.5.8电气安全5.8.1.3、5.8.1.8、5.8.1.10、5.8.1.11、5.8.1.12、5.8.2.3、5.8.2.4、5.8.2.5、5.8.3.2、5.8.3.5、5.8.3.6、5.8.3.7、5.8.4.3、5.8.4.5、5.8.4.6、5.8.4.7、5.8.6.1、5.8.6.2、5.8.6.3、5.8.6.6、5.8.6.7、5.8.6.9。
5.9防排水和防灭火5.9.1.5、5.9.1.6、5.9.1.8、5.9.1.9、5.9.1.12、5.9.2.3、5.9.2.4。
露天采矿部分新增条款35条,其中:5.1基本规定增加了 5.1.2、5.1.6,主要是关于露天开采与井下开采的安全论证和对相邻矿山的安全影响的;5.2露天采场增加了“5.2.1.2露天矿山应该采用机械方式进行开采。
5.2.1.3多台阶并段时的并段数量不超过3个”2条规定;5.4运输增加了5.4.1.4关于架线高度的规定、5.4.3.2大倾角带式输送机的规定、5.4.3.6带式输送机专用安全设施的规定和5.4.4.5提升钢丝绳连接装臵安全系数的规定;5.5排土场增加了5.5.3.1排土场安全检查的规定,5.5.3.2排土场边坡监测的规定和5.5.4.1~5.5.4.3关于露天坑闭坑的规定;5.6电气安全增加了21条,具体条款号为:5.6.2.2、5.6.2.3、5.6.2.7、5.6.3.1~5.6.3.12、5.6.4.3、5.6.6.3、5.6.6.5、5.6.6.7、5.6.6.8、5.6.6.10;5.7防排水增加5.7.1.5机械排水设施的规定;修订过程中,还对原有内容作了如下调整:(1)将露天矿斜坡提升调整为和地下矿山的斜井提升条款保持一致。
(2)将露天矿带式输送机运输的条款调整为和地下矿山带式输送机运输条款一致。
主要是指安全系数一致。
(3)对露天矿山电机车架线高度做出规定,并与地下矿山的窄轨电机车运输系统的架线高度相互衔接。
6、地下矿山修订过程中保留了大部分条款,有些进行了简化修改,将同一条款中包含的不同内容分解到不同条款;删除了不适宜作为强制内容的条款27条;新增条款64条;最终形成条款345条。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安全出口征求意见稿中,作为矿山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井可以采用2套罐笼提升系统,也可以采用1套罐笼提升系统+梯子间,实际上提倡设2套罐笼提升系统。
罐笼井深度超过1200m时应设臵2套罐笼提升系统。
风井等作为安全出口的竖井应设紧急提升设施或者梯子间(可选择)。
条款的比较详见原规程 6.1.1.3、6.1.1.4和征求意见稿的6.1.1.1~6.1.1.5。
(2)箕斗井进风原规程规定箕斗井不能作为进风井,但是混合井甚至是以箕斗提升为主的混合井作为进风井是允许的(要求采取措施)。
从实践看,混合井进风没有带来很大的问题。
分析认为,实际上很多矿山的矿石含水量比较大,箕斗井进风不会对风源质量造成严重影响;随着提升控制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箕斗井进风对于进风质量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
只要控制好进风质量,不必限制箕斗井进风。
国外主要矿业国家的规程对于箕斗井进风也没有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