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契约精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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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契约精神漫谈

法律随笔契约精神漫谈

法律随笔契约精神漫谈作者:曾哲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关键词】契约;契约精神;此刻提笔开始书写契约精神,心情当真是难以平复的。

无论是对个人生存、市场经济而言,抑或是对法治文明、民主国家而言,契约精神都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

而作为言必提规则,文必见正义的法科生,此刻触及到这法治文明的源与流,更令我思接千载,无法遏制。

西方契约思想滥觞于希伯来《圣经》中犹太初民与上帝的“立约”,经由古罗马到中世纪教会契约法,至近代以来孕育于经济活动领域中的契约自由、社会契约论等思想的产生,契约精神俨然成为了一种文化传统与本能。

相比较之下,我国长期以来的自然经济体制、熟人社会不利于凭信用而维系的契约的蓬勃发展,更遑(huáng)论契约精神的构建。

记得小学语文教科书中讲到,田忌赛马时孙膑以卓越的计谋和智慧让田忌赢得比赛,殊不知这也是在教导我们在胜利的终点和利益之下,打破游戏规则未尝不是必要手段。

诚然,故事的本意是要学会扬长避短,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规则既经双方合意生效,那就必须遵守。

孙膑与田忌的做法无异于暗地违反规则,用行话来说就是契约精神的缺失。

近段时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收紧使得房价有所下跌,引得无数房市高点时买入的房主们大呼“上当受骗”,愤而掀起退房热潮。

仔细审视,这其实是强盗逻辑:房价下跌,自己作为业主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返價;那房价上升,自己就有权要求开放商返利、分红?后者显然不会发生。

归根究底,这也反映了我国公民契约精神的缺失。

契约精神强调主体意识的释放,同时也强调公民理性订约。

黑格尔构筑了理性主义人本学理论,经济学假定人为理性人,法学理论也也应对缔约者持相同的期待。

闹房潮中公民联合起来掀翻售楼处,有意识找律师保驾护航,这是权利意识觉醒、主体意识释放的表现,纵然行为方式、表达诉求途径有失偏颇。

另一个方面讲,公民既然有缔约的意图,那就应对自己所选择的缔约的形式、缔约的内容、缔约后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并能恪守契约,如此公民素质才能实现现代化。

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

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

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郑云瑞Ξ追索近现代契约理论的发展源流,剖析此前各个历史时期契约理论的表现形态和特点,探究契约理论的制度因素和思想因素,可以清晰地展现契约理论演进和发展的概貌,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近现代契约理论。

一、古代西方契约理论对契约理论的探讨,离不开契约制度。

在人类社会早期,东方社会的契约制度的出现虽早于西方社会,但西方社会的契约制度却更为完善。

大约在公元前1762年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而保存最完整的法典,正文共有282个条款,其中直接规范契约关系的条款有150条,占53%以上。

法典虽然实行过失责任原则,契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是缔约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对违约行为惩罚过于严厉,法典的立法技术也较为原始。

在公元前451-450年,古罗马制定了《十二表法》。

与东方的《汉谟拉比法典》相比,西方的《十二表法》进步性表现在:第一,《十二表法》的契约规范更接近大陆法系在理性主义支配下的概念化的立法方法,用抽象的、具有一般特征的概念表述契约,而不是泛泛地规定各种契约的具体条件,从而使契约上升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表法》将契约视为立约人之间的法律,以契约作为立约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从而确保交易安全与秩序。

第六表第一条规定:“凡依‘现金借贷’(nexum )或‘要式买卖’(ma ncipium )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法定语言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第三,《十二表法》明确规定了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从而使契约可能脱离物的实际交付而单独存在,这意味着“诺成契约”同“实践契约”的分离,成为一种新的契约形式。

第六表第七条规定:“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偿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转移。

”这说明了契约的缔结与契约标的物的交付,在时间上不一致,也不会影响契约的效力。

诺成契约的出现是契约法的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对后世契约法的发展影响深远。

契约精神与社会关系的联系

契约精神与社会关系的联系

契约精神与社会关系的联系契约精神与社会关系的联系1文明的反义词是野蛮。

野蛮之意,不用解释都知道,这是贬义词,谁也不想跟它沾上边。

文明是啥?是人类历史积累下来的,有利于认识和适应客观世界、符合人类精神追求,能被绝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的人文精神、发明创造的总和。

“发明创造”几个字容易理解。

那么什么是“人文精神”呢?人文精神,也称精神文化,它是人类所具有的(注意仅仅是人类才有),普遍的自我关怀,对同类即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也是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以及对这种理想人格的塑造。

人之所以是万物之灵,就在于它有人文,有自己独特的精神文化,也即人文精神。

也可以说,没有人文精神,或人文精神不被保护,或遏制人文精神生发的环境,一般都是属于尚未脱离野蛮状态的低级社会形态;比如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帝王专制社会。

因而可以说,文明,是使人类脱离野蛮状态的所有社会行为和自然行为构成的集合。

这些集合还包含了很多具体要素,比如:族群传统、工具及工业品、语言与文字、哲学与科学、城市与乡村建设,以及国家组织机构,等等。

文明不文明,文明程度高低,既是由这些要素所体现,而又主要是由人文精神来表现的。

在文明出现之前,是没有文明史的,是被称为蛮荒史、原始部落史。

那时,是人类所处最低级的社会形态,也是每个人都不愿意再返祖回去的社会形态。

人类,是从一开始便追求进步发展的万物之灵。

人类,是秉承着“去粗取精”、不断进取的原则,脱离野蛮,迈向文明的。

所以,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去粗取精的过程。

这一过程虽然漫长,但它的大致脉络就是否定过去,面向未来;否定与抛弃落后的事物,追求并发展先进的事物。

这一过程犹如流水,一往无前,有迂回,但无退路。

任你再怎么宣扬“返璞归真”(返璞不等于归真),人类社会也不可能再返回到低级阶段,比如帝王专制、奴隶社会,或原始社会时期了。

在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过程中,人类自身所具有的理性认知与哲学思想,科学实验与探索实践,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

契约精神的真经和源头在中国,结绳是契约的原始形态

契约精神的真经和源头在中国,结绳是契约的原始形态

契约精神的真经和源头在中国,结绳是契约的原始形态在现代人的意识形态中,契约和契约精神的起源都是在西方,欧美人最信奉契约,最有契约精神,而中国则缺乏契约和契约精神,其实这是一种颠倒乾坤的认知和迷信。

深入研究全球文明史,可以明确判断,契约起源于中国,唯有中国在人类文明的初期和早期,存在漫长的契约时代,并保留了契约的早期历史和早期形态。

其他任何文明中的契约,都不仅仅远远晚于中国,而且更是来自中国的契约的变异。

也可以这么说,唯有中国存在完整的契约史,其他任何任何文明都缺乏契约的起源史这一段,从而他们的契约史都是局部的、间断的。

了解完整的历史,是建立正确认知和判断的前提,目前关于契约和契约精神,所流行的谬论,正是建立在局部历史之上的,更准确地说,是建立在错把局部历史当成全体历史的基础之上。

《周易系辞》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

百官以治,万民以察”。

这是人类历史中,对契约和契约早期历史的最早记载。

但是,现代人却往往把“结绳”和“书契”的功能理解成单纯的记事。

即所谓的“结绳记事”、“刻木记事”。

“结绳”和“书契”固然可以记事,但是记事绝非唯一功能,甚至也不是核心功能。

核心功能是什么?是契约。

“结绳”和“书契”都是中国历史中,当然也是整个人类历史中,最早的契约,也是契约两种原始形态。

“上古结绳而治”,这句话的意思很明显,说上古社会通过结绳,而实现治理。

也就是说,结绳具备治理社会的功能,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单纯的记事显然无法承担如此重任,而契约则可以。

“结绳而治”实质就是“契约而治”。

中国文明的前半段,实质上就是一个“结绳时代”,一个“契约时代”。

契约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制度的主要形态,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生产和生活的协作,都是以契约为形式和理念的。

易经和契约是中国文明的双基因,易经侧重于内在的心性,契约侧重于外在的制度。

易经的内核在“贞”、“孚”,就是守正、诚信。

而契约的内核在“文”,就是将源于心性的真实意见表达出来,呈现在契约上。

中世纪政治思想对近现代西欧政治思想提供的源泉

中世纪政治思想对近现代西欧政治思想提供的源泉

中世纪政治思想对近现代西欧政治思想提供了哪些源泉中世纪政治思想对以下几种近现代西欧政治思想提供了源泉,即平等思想、代议制民主思想、民权思想、法治思想、公共权力思想、契约思想、民族国家思想和国家主权思想。

一、平等思想源泉中世纪西欧有非常丰富的平等观念。

其最基本的内容可以归结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在基督徒身份面前的平等和在部落成员资格面前的平等。

上帝面前的平等。

首先,人都是用一样的泥土所造,在物质属性方面是平等的。

平等主义者们很重视这一事实,总是用它来作为人类平等的证据;其次,人都有着上帝给予他们的共同的祖先,亚当和夏娃。

这意味着,在古代一切等级制度所强调的血缘和家世方面,每一个人之间也是平等的;再其次,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出来的,在形象上也是平等的。

这种形象上的平等,在一些人那里也成为了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平等的依据;最后,人人平等是神的旨意与精神。

人在初始时上帝的乐园中是平等的。

在精神方面,人格方面,上帝并没有在造人时规定谁高级于谁。

基督教神学大师奥古斯丁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上帝把人造成理性的东西,让人支配不合理性的东西,即不支配人而是支配禽兽。

基督徒身份面前的平等。

在中世纪西欧,随着基督教的普及,上至王侯,下至农奴,绝大多数人都成为了基督教徒。

理论上,作为基督徒,人们之间在两种意义上是平等的。

一是上文所说的,作为上帝的子孙后代,作为人的平等。

二是作为追随基督的人的平等。

这种平等观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基督的肢体论。

《圣经》说,我们这许多人,在基督里成为一,互相联络作肢体。

尽管肢体之间有分工,但是它们之间是平等的。

神圣的基督身上,难道还有什么低贱的部分吗?因此,作为基督的肢体的共同的身份,确定了基督徒之间的平等地位。

这种平等的观念在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

第二,耶稣的言行。

《圣经》中,耶稣有许多非常明确的言行体现了这种平等观念。

他说,凡遵行神旨意的人,就是他的弟兄姐妹和母亲。

这体现了信仰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论《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基于企业发展角度

论《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基于企业发展角度
契约理论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提供了一个分析思路。在这个框架中,企业组织通过与社会建立商业合同获得合法性,企业社会责任由一系列契约管理。具言之,一方面企业从社会市场获得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充实企业并不断壮大;另一方面规定企业有义务遵守社会契约,要求企业适应社会发展,为经济,社会,环境等做出应有的贡献。并且公司和社会契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而观之我国,每到一定时期就会出现“用工荒”,造成了部分工厂停工,停产。许多劳动力市场正在经历供不应求的情况,这导致某些经济领域的规模缩减放缓或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企业与员工订立长期固定的合约,提供更好的福利以及社会保障,那么我国的“用工荒”能得到一定的缓解。因此,对于有社会责任的公司,努力在保持承诺和保持灵活性之间寻求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平衡。引导企业通过合同设计利益协调和实施机制,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双赢。[5]对于我国企业发展这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因此,卢梭认为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而且是这样的契约:每个成员与他们组成的政治团体,即主权者进行谈判,每个成员都将他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主权者。也许有人会问人们他们是否已将权力移交给君主,他们是否失去了自由?事实上,由于人们因社会契约而丧失了自然自由,他们的转移权赋予了他们更大的自由。
三、契约精神在现代企业中的发展
四、余论
毫无疑问,契约文化源流流长,博大精深。在阅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后,他总觉得他的合同不仅限于政府和公民,也不仅限于人民的主权论点。因此,本文从其契约出发,引申到社会政府契约,以及企业契约,更是要以“开眼看世界”的态度,发展为国际契约。虽然,不论是社会契约,还是企业契约,亦或是国际契约,到目前为止还是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道路漫长,路还很长,我会上下走动。”,对于未来社会以及自我的发展,毛泽东同志曾说:“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相信对于契约文化的建设及其发展,我们当代人能在未来尽上自己的绵薄之力。

西方文明史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西方文明史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17到18世纪,专制统治和教会思想束缚的阴霾笼罩在欧洲上空,政治体制的大变革同时激发了思想的大爆发,席卷整个欧洲的思想启蒙运动犹如燎原之火,照亮了那个时代的人的心灵,为他们带去了理性之光。

卢梭、伏尔泰等大思想家皆产生于那个时代。

其中,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给整个世界带来了其他哲学家难以企及的巨大的震撼。

卢梭生于社会的底层,正如他所说“不是在达官贵人绣金衣服下面,而是在庄稼人的粗布衣服下才隐藏着力量和一颗善良的心。

”(《论科学与艺术》商务印书馆1 9 6 3年版9页 ),他以特有的平民式的敏感深刻体味着社会中的种种不平等,对启蒙思想家所颂扬的文明与进步持怀疑乃至批判的态度,并看出被启蒙思想家奉为人类生存的确定不移的基础的私有制是人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提出了与开明君主制相对立的人民主权原则。

①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得到了充分体现,被誉为“人类解放的第一个呼声,世界大革命的第一个煽动者”。

《社会契约论》中首先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为一切权力提供了基础,其并非来源于自然,而是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

人们在无法承受生活的障碍时会自发地改变生活方式,并通过一系列的约定使每个人的自由都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而这些约定成为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人们都将自觉地遵循其中的种种要求,牺牲自己自然状态下随心所欲的自由,获得契约自由。

其次,《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主权及其权利。

主权由共同利益决定和约束,通过法律来展现和实施,是公意的运用。

立法者是必要的,但其本身并没有权利,只是引导者,负责起草法律的,真正的立法者是人民自身。

再次,《社会契约论》阐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

主权体具有立法权,却不具有执法的能力,需要政府在公意的指示下保障法律的强制执行,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实际上,大多政府都是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三种政府形式混合成的。

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

《中世纪城市和大学的兴起》参考学案

《中世纪城市和大学的兴起》参考学案

九年级历史上册导学案课题:第9课中世纪城市和大学的兴起课型:新授课【学习目标】1.了解西欧中世纪城市兴起原因和发展过程、掌握城市争取自由和自治的方法和取得的成果。

2.知道城市居民的组成和获得居民身份的途径,体会西欧城市居民的智慧之光以及,感知欧洲早期的契约精神。

3.知道早期大学的起源,了解欧洲中世纪教育发展的基本史实,感受中世纪文化的繁荣。

【学习重难点】学习重点:西欧城市争取自由和自治的原因和方式。

学习难点:城市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大学兴起及对西欧社会的影响。

【学习过程】【课前预习】课前阅读课文正文,参考学习目标,独立标识提纲并勾画重点后填空、熟记所填内容:一、自由和自治的城市1.兴起:从世纪起,西欧开始恢复,农业技术提高,农业剩余产品增加,商业贸易发展,人口增加,旧的城市开始复苏,新的城市不断产生。

2.特点:以手工业和为中心的城市发展更快。

3.著名城市出现国家:意大利、法兰西、英格兰、德意志。

4.坐落地点:城市一般坐落在的领地上。

4.城市的自治斗争:(1)原因:领主像控制庄园一样,对任意征税,要求其履行义务。

(2)方式:常用的手段包括或武力斗争。

⒋结果:(1)许多城市成为自由城市,是自由人,享有财产权.(2)部分城市成为自治城市,城市取得自治的形式是从国王或领主手里取得“”。

5.评价:取得自治的城市并不能完全摆脱国王和领主的控制。

二、城市居民的身份1.来源:和商人是城市的基本居民。

一般从周围农村的农民转变而来,进城以前还是农奴,住满,就获得了的身份。

2.生产生活:手工业者从事生产;手工业生产者出卖维持生计,商人从事商业和贸易。

3.影响: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工商业的繁荣,逐渐形成,进一步分化出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出现了富裕的大手工业作坊主、商人和银行家等,他们成为。

三、大学的兴起1.背景:11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希腊、罗马的古典著作开始在西欧传播,阿拉伯文化不断传入西欧。

2.兴起:世纪,大学的兴起被认为是欧洲中世纪教育。

契约理论文献综述

契约理论文献综述

契约理论文献综述姓名:刘贺坤学号:222008303212054专业:农林经济管理年级:2008级班级:2班指导教师:李晓阳契约理论文献综述刘贺坤内容摘要:契约理论是近30年来经济学中发展很快的分支之一,在当今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经济学,关注经济学中发展迅猛的契约理论,希望从这个领域取得一些突破。

正因如此,契约理论从创立到现在一直在不断的丰富、不断的整合之中。

从古典契约理论的契约具有完全自由选择性,契约是个别的、不连续的,具有即时性,发展到新古典契约理论,契约的抽象性、完全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的发现,再到现代契约理论的委托—代理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契约理论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处在不断的完善之中。

契约理论与人们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随着人们对契约理论的重视,契约理论仍将以较快速度发展,以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诸多问题。

关键词:契约古典交易产权不完全性一、引言契约,俗称合同、合约或协议。

英文名contract(or compact,or covenant)。

《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次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在不同的领域,契约有着不同的解释。

而经济学中契约的含义极其丰富,既有对法律中契约概念效力的阐释,又包含其他契约形式,简单地说,契约可以理解为市场交易关系。

契约是随着人类社会交易行为的产生而产生的,并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在当今社会中,契约的类型虽然千差万别,但它们都在各自领域解释着不同的经济难题,为人们经济生活的进行和政府的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着理论帮助。

契约理论的发展是近年来经济学理论的重要成就之一,对人们经济生活中一些基本经济问题进行着解释。

契约理论对现代社会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总之,契约理论的演进和发展是人们交易行为发展的结果,并对交易行为进行解释,促进交易的发展。

二、契约的起源在过去,人们的交易通常是基于礼仪的、习俗的、宗教的以及个别市场的偶然性交易,这些交易必然是建立在习俗、宗法、宗教关系基础之上的。

西方公法文明的社会契约精神

西方公法文明的社会契约精神

西方公法文明的社会契约精神一、绪论西方的法律文明,一个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将法律分为了公法和私法。

简单而言,公法的着眼点在于公共生活,而私法所关心的则在于私人利益。

这种对于法律体系的截然二分,从后来的发展来看,其价值早已远远高于了其起初在罗马法体系中的意义,特别是表现在了其为近现代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转型提供了某种程度上的法理基础上。

本文将试图从公法的契约价值的角度,来阐释西方现代政治体制的合法性根基,并且对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进行反思。

二、公法是政治国家的界限公私法的划分滥觞于古罗马。

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先提出,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在法学的研究上,这种划分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从历史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罗马法学家所关注的绝大部分是在私法的领域,罗马法学的重心已经完全置于了完整地、系统化地研究私法而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公法不闻不问。

难怪有法学家曾经这样评论说,罗马法是私法的巨人,却是公法的矮子。

然而,根据当时的政治环境,这种现象却是可以理解的。

罗马当时正处于集权统治的时代,国家享有绝对的权威,这已经严重地限制了法学研究的空间。

因此,罗马法学家之所以会将公私法进行区分,其首要目的应该是在于将私法从公法中区分出来,使私法领域能够远离集权政治的干扰,给法学研究留下一片比较自由的空间。

至于公法领域的研究,罗马法学家非不为也,实不敢也。

这种“鱼和熊掌舍其一”的做法,在笔者看来,却有了某种“存在即合理”的意味。

公私法领域一旦被区分,其就有了自己的意志,开始有意识地进行成长。

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萌芽,私权神圣理念的确立开始逐步为创设一个市民社会铺平了道路。

起先只是单方面为了保护私权,却在不知不觉中为公法领域划上了界限。

随后公法开始觉醒,特别是在中世纪之后,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主义走向了成熟。

原先只是充当统治者统治的工具的公法被注入了个人价值的理念,反过来开始对公权力产生感应,自我有意识地地负担起了实质性规范国家权力的历史使命。

浅析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

浅析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

浅析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作者:宋书华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0年第01期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用社会契约的理论来解释国家的本质和起源。

社会契约论所包含的主权在民、自由平等、契约文明等价值观念, 深深地影响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契约;社会契约思想;社会契约论中图分类号:D095.65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01-0044-02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用社会契约的理论来解释国家的本质和起源。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社会契约论是历史唯心主义的,“社会契约论”关于自然状态前提假说是根本不存在的,其逻辑论证的方法也是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

但是,这社会契约论所包含的主权在民、自由平等、契约文明等价值观念, 深深地影响了西方政治发展的历程。

早在智者学派那里,就已经有了契约论思想的萌芽,苏格拉底的死也体现了社会契约论思想。

伊壁鸠鲁是社会契约论的明确表达着者。

伊壁鸠鲁契约思想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导源于幸福主义的功利原则。

他诉诸于个人的感觉、幸福与福利去阐述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在卢克莱修那里,契约论思想得到了完整的表达。

后来的斯多葛派虽然坚决反对契约思想,但他们却开创了西方的自然法理论的传统,从而为契约论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进入中世纪,西方的社会历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是西欧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哲学、政治学、法学等一切学科都被合并到神学中,以神学的形式出现,成为神学的科目。

但是如果认为中世纪没有任何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因素,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事实上中世纪流行的是一种有别于古希腊“社会契约论”的“政约论”。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倡导者一方面从古希腊人那里吸取了朴素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一方面又抛弃了中世纪政约论中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思想,以天赋人权说为基础,以自然状态说为前提,把国家的起源、性质、目的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等一系列主要问题包容在自己的理论体系中,并以契约的观点予以证成,系统地回答了建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家体制和法律机制的问题,从而把社会契约论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私主体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契约精神,无论是私法的契约精神在商品经济中的交易精神,还是公法上的契约精神,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着积极作用。西方的契约精神包含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主要是私人契约精神,在商品社会,私人交易之间的契约精神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社会契约精神,这种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学说,对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的构筑有着深刻的影响。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西方人权理念中就一直存在经济自由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契约自由精神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正因为契约完美的体现了平等精神,才会被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者作为理论武器而创造了社会契约理论,通过每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力交给国家代为使用,双方达成合意,建立社会契约,各自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达到社会的和谐。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在契约未上升为契约精神之前,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义,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在缔约者内心之中存在契约守信精神,缔约双方基于守信,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同时尽必要的善良管理人、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契约救济精神是一种救济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的损失的救济。当缔约方因缔约方的行为遭受损害时,提起违约之诉,从而使自己的利益的到最终的保护,上升至公法领域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即宪法。当公民的私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依然可以通过与国家订立的契约而得到救济。历史渊源西方的契约精神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对后世的契约理论影响深刻。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蕴含着丰富的契约思想,亚氏提出交换正义的概念。交换正义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现代契约精神是从自愿交易理论推演而来的。等价交换原则与慷慨理论,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数量,对适当对象施行财物上的给予,恪守允诺。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债划分为契约与私权两大类。在此基础上托马斯·阿奎那在此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的划分。阿奎那不仅试图说明信守允诺是一种德性,而且还说明何时应该恪守承诺。当代契约理论中的契约正义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再现,都可见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契约理论的影响。十六世纪末和十七世纪晚期的经院学者,运用亚里士多德与阿奎那的契约思想阐述罗马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契约理论。十七十八世纪,早期的自然法学者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多马、波蒂埃等接受并传播了经院学者的契约理论。法国民法典借鉴多马和波蒂埃的理论。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西方的契约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还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于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这便是社会契约精神。英国史学家梅因曾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社会的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公权力根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的理论。新兴的市民阶级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代表了新的社会秩序。用社会契约的方式说明国家和法律及一切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天赋人权”为基础,以“自然状态说”为前提,人们放弃自然权利,交给一个人或某些人,缔结契约来治理国家,实质上是有关权力分配与控制的理论发展趋势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已经从传统的私法领域发展到了公法领域,传统的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以合意为核心,面临着巨大的困境。1974年美国学者吉尔莫抛出了契约死亡的言论。日本学者内田贵以《契约的再生》来回应了这股浪潮,他认为死亡的是古典契约交易理论,契约没有死亡,而是在新的环境中得到重生。契约精神发生了一定变化。甚至出现了关系契约的说法。也就是将契约发展到社会人际关系中,横跨公法和私法的领域。市民社会的契约精神已从单纯的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发展为公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市民社会不仅需要私法的契约精神,同时需要公法的契约精神。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人主体之间,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交易。公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主体与公权力之间,目的是为了公权力不随意干涉。私主体的活动空间,公权力微观不介入,宏观上进行调控,从而实现、引导、支持保护市场经济的作用,最终有利于交易的实现。公权力在私人契约面前是一种中立的角色。无权力肆意干涉契约自由精神,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主要起到宏观的指导作用。。

《威尼斯商人》的契约文化内涵解读

《威尼斯商人》的契约文化内涵解读

《威尼斯商人》的契约文化内涵解读作者:张聪来源:《文学教育》2015年第08期内容摘要:《威尼斯商人》是莎翁创作的著名戏剧,我们通过对该剧的故事进行解读,发现它深刻反映了中世纪后期欧洲的契约文化。

契约文化可以从该剧中威尼斯城邦的商业状况、剧中人物的表述和人物在法庭上辩论、法官在法庭上对法律的解释等剧情来体现。

威尼斯城邦的商业发展成为了深厚的契约自由精神的孕育基础,人文主义的占据主导为契约自由的产生提供了哲学基础,特别是中世纪开始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极大推动了欧洲契约制度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威尼斯商人》契约文化莎士比亚威廉·莎士比亚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最杰出的作家,他一生创作了世人瞩目的大量文学作品,对欧洲文学乃至世界文学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我国从20世纪初就开始翻译莎士比亚的作品,上海圣约翰书院的学生在1902年就曾用英语演出了他的戏剧作品《威尼斯商人》,《威尼斯商人》是他早期著名讽刺性喜剧之一。

该作品在深情歌颂了仁爱、爱情和友谊的同时,揭示了早期资本主义的高利贷从业者与商业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深刻反映了莎士比亚的人文主义思想,具有较强的理性主义体现。

其中戏剧中的契约成了本部戏剧展开的核心,它生动反映了西欧中世纪末期的契约文化,欧洲契约文化对欧洲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一.《威尼斯商人》的基本剧情莎士比亚大约于1596年创作完成了《威尼斯商人》这一著名作品。

该剧的故事发生在威尼斯这个意大利当时的商业中心城市之一,威尼斯依靠其得天独厚的条件成为早期地中海地区以及欧洲的商业贸易中心。

它也是当时各种思想文化的交汇点和融合处,政治思想比较自由。

正因为如此,作为犹太人的夏洛克这一该剧主角能够在威尼斯经营商业活动才成为一种可能。

就像剧中所表述的那样,威尼斯城市经济的繁荣,是各国的人民的通商往来所造就的。

商品经济的繁荣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使一些商业文化得以产生和发展,例如契约文化,这在《威尼斯商人》这部剧中得以充分体现。

西欧中世纪契约精神研究

西欧中世纪契约精神研究

西欧中世纪契约精神研究
西欧中世纪契约精神研究
摘要:契约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一种方式,它对中世纪西欧社会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从契约精神起源探究,着重分析了契约精神在中世纪封土制、农奴制和商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正是这些深入中古西欧社会方方面面的契约精神,使得西欧社会开始向民主宪政的方向迈进。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世纪;西欧社会
一、契约精神的起源
在欧洲历史上,特别是中世纪阶段,人们特别重视契约精神。

人一旦违背契约,不仅会遭到习惯法制裁,甚至会遭到全社会的唾弃。

契约精神何以在欧洲社会备受重视呢?它对西欧社会的发展又存在怎样的影响呢?我们不得不从其源头来探索。

1.罗马法中的契约概念
契约精神远在古罗马时期即已体现在法律中。

罗马法是欧洲两大法系之一,是反映奴隶制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中世纪基督教学者精心专研罗马法,也为资本主义法律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基础。

但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仅为财产流转法律形式。

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认为,西方主要国家的契约一词均源于拉丁语,即“耐克逊”(Nex),即“用铜片和衡具的交易”[1]。

这就意味着远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西方就有了契约的概念。

但当时人们对契约的理解还主要在于商品经济的交换领域,远不同于近代西方的契约观念,那时人们偏重于订立契约的形式。

中古西欧经院哲学作用

中古西欧经院哲学作用

中古西欧经院哲学作用
中古西欧经院哲学对西欧中世纪文化和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贡献了一种阐发《圣经》和基督教信仰的学术方法。

经院哲学家运用逻辑和理性分析《圣经》的文本,推理出基督教信仰所表达的思想和道德原则。

这种方法产生了许多重要的信仰理论和神学主题,如三位一体、上帝的本质、信仰与理性的关系等。

2. 建立了一套哲学观念和体系,对欧洲科学、文学、艺术和教育领域产生了影响。

经院哲学主张以推理和证明为基础,并把寻求真理和智慧视为哲学最高目标。

这种观念和方法成为中世纪欧洲学术研究的主流,影响了欧洲的自然科学、人文学科以及艺术和建筑等领域的发展。

3. 为中世纪欧洲社会提供了一种道德和伦理规范。

经院哲学家强调人类的自由和尊严,在强调人类自由和意志的同时,强调了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的重要性。

这种伦理观念贯穿了欧洲中世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艺术方面。

4. 推动了西欧文化的复兴和新的哲学思潮的发展。

经院哲学对于文化的发展和新兴思潮的推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文艺复兴之后,经院哲学为新的哲学思潮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和参照点。

因此,中古西欧经院哲学对西欧文化和思想发展具有重要的影
响和作用。

它奠定了西欧哲学传统的基础,成为欧洲文明的一部分,同时还对整个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中世纪的契约关系看欧洲文明

从中世纪的契约关系看欧洲文明

从中世纪的契约关系看欧洲文明徐浩(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现代欧洲文明中的许多核心要素都产生于中世纪,契约关系就是如此,它代表了一种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或互惠关系。

契约起源于古代罗马,但当时主要用于商业。

推翻西罗马帝国的Et 耳曼人处于原始社会晚期,王权尚在形成之中,无法按照罗马皇帝的独裁方式进行统治。

在此情形下,征服者将自己的亲兵制和被征服地区的契约概念相结合,建立起以采邑制为基础的领主附庸关系。

对此学术界早有定论,例如英国著名法律史家梅因认为契约关系是封建社会人际关系区别于古代社会的重要标准。

马克布洛克也证实,中世纪西欧领主附庸关系乃至国王与其臣僚都是一种契约关系,“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

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

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需要指出,契约关系没有仅仅停留在统治阶级当中,中世纪中期也进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

诚然,契约关系在社会层面的推进经历了一个先抑后扬的曲折过程。

封建化导致庄园化和农奴化,依附其上的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传统法律的保护,遭受各种各样的经济和超经济剥削,英国王室法学家甚至大肆渲染农奴无权的理论。

然而,中世纪中期人口增长导致对农业和工商业需求的扩大,刺激了广泛分工与流动,古典封建制发生一系列重要变革。

马克-布洛克认为,大约12 世纪以后,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市取得自治权,新垦区农民也获得领主颁发的习惯特许状。

为与城市和新垦区争夺劳动力,旧垦区的庄园习惯法不得不详细界定农民对领主履行义务的种类、方式和数量,由此城乡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法律保障。

毋庸讳言,在此过程中,城市引领了劳动契约关系的发展,那里实行与农奴制完全不同的自由劳动,无论学徒制、帮工和妇女的中短期劳动还是各种专项工作(包括医生治病),当事双方一般都要签订契约,其中尤以工商业的学徒契约(appre n—ticeco ntract)最具代表性,详细规定了学徒和师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精神论文

契约精神论文

以契约精神引领高校职业观教育【摘要】: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这与高校职业观教育的缺失有重要关系。

作为承载着培养人才重任的高校,在毕业生就业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文提出以契约精神引领高校职业观教育,从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强化职业价值观教育、注重学生诚信与职业道德的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四个方面着手,弥补高校在职业观教育问题上的缺失。

【关键词】契约精神高校职业就业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国家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自 2001 年以来,中国高校毕业生的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从 2001 年的 114 万,到 2004 年的 280 万,再到 2007 年的 496万。

2008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数量为559万,2009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数量达到 610 万,创历史新高。

面对迅猛膨胀的高校毕业生大军,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均出台相应政策,把大学生就业工作列为工作重点。

大学生就业的问题不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作为承载着培养人才重任的高校,在大学生就业方面承担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高校在进行教学改革,教学模式探讨和加强学科体制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高校生的职业观教育。

一、高校职业观教育现状分析1.职业观教育的缺失。

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历来比较重视招生和知识教育环节,而忽视对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

2.对职业价值认知的偏离。

近几年,教育界出现了高等教育培养的是高素质“蓝领”和高素质的普通劳动者的观点,随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论。

高等教育应该是大众化教育还是精英教育的争论反映了社会对职业价值认知的偏离。

在很多人(包括大学生)看来,职业仍是有高低贵贱之分的。

3.轻视思想品德的培养二、当代大学生需要契约精神契约精神产生于西方,契约的概念最早大概出现在古罗马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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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契约精神研究摘要:契约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一种方式,它对中世纪西欧社会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从契约精神起源探究,着重分析了契约精神在中世纪封土制、农奴制和商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正是这些深入中古西欧社会方方面面的契约精神,使得西欧社会开始向民主宪政的方向迈进。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世纪;西欧社会一、契约精神的起源在欧洲历史上,特别是中世纪阶段,人们特别重视契约精神。

人一旦违背契约,不仅会遭到习惯法制裁,甚至会遭到全社会的唾弃。

契约精神何以在欧洲社会备受重视呢?它对西欧社会的发展又存在怎样的影响呢?我们不得不从其源头来探索。

1.罗马法中的契约概念契约精神远在古罗马时期即已体现在法律中。

罗马法是欧洲两大法系之一,是反映奴隶制商品经济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中世纪基督教学者精心专研罗马法,也为资本主义法律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基础。

但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仅为财产流转法律形式。

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认为,西方主要国家的契约一词均源于拉丁语,即“耐克逊”(Nex),即“用铜片和衡具的交易”[1]。

这就意味着远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西方就有了契约的概念。

但当时人们对契约的理解还主要在于商品经济的交换领域,远不同于近代西方的契约观念,那时人们偏重于订立契约的形式。

梅因指出,“罗马法尤其是罗马契约法以各种思想方式、推理方法和一种专门用语言贡献给各种各样的科学,这确是令人惊奇的事。

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除了物理学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的。

”[2]虽然古希腊、罗马和中国也有“约”的形式,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西欧社会“契约”,也不具备西欧社会契约的内涵。

契约精神在中古西欧得到了升华。

而谈到西欧社会契约的渊源,不得不提基督教。

2.《圣经》中的“约”与自由平等思想“约”即契约,是当事人基于平等地位而自愿建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圣经旧约》中有上帝与亚当、挪亚、亚伯拉罕、摩西等多个“约”,《新约》有耶稣与门徒之约,这些表达了“约”的不同特征。

首先,“约”具有非一元性,订立契约至少要有双方主体。

其次,“约”自愿订立,违约应受处罚,立约主体拥有自由意志。

其三,立约主体双方平等是其效力能够贯彻的保障。

最后,立约主体具有理性和功利目的。

立约双方都有增加自己利益的理性预期,这可以构成人们立约的充分原因。

正是神人之间这种话语契约的形式,为契约的最早形式“诺成契约”注入了精神内涵。

《新约》是耶稣与其信徒所立之约简化了立约的程序:神直接与其信徒立约,不再需要亚伯拉罕等先知代言人,同时扩大了契约的主体:与上帝立约之人变成了其所有信徒。

这种表达方式更有利于契约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契约成为人们理解一切教义的出发点,成为社会最主要的社会生活方式。

基督教契约的一方主体——上帝是人所无法见到的,从法理上说,是一种推定主体,这与日常生活中的民事契约主体大有不同,同时使西方形成社会契约成为可能。

基督教教义中还存有平等思想。

一是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子民,二是所有人生来都是有罪的。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上宣告了人类的平等。

在中世纪基督教的平等思想从纯粹灵魂意义上的平等发展到追求经济和政治的平等。

中世纪经院哲学代表阿奎那认为,从禀赋说人生而不平等,人有体力、智力的差异,但所有人的自由、权利生来平等,一个人不应该像一个工具一样服从另一个人。

因此,任何国家都要在尊重人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之上建立政权。

阿奎那的平等观建立在基督教的信仰之上,他的“一个人不应该服从另一个人”的思想,直接为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家吸收,成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重要理论渊源。

二、契约精神在中古西欧的影响契约精神可以说弥漫于整个西欧社会,几乎可以说处处可见契约精神。

在中世纪重要的封土制中,契约精神即是一显例。

1.封建分封制中的契约精神英国著名契约法学者阿狄亚认为,契约法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而中世纪最主要的契约关系也建立在封土制中,西欧的封建制度中存有深厚的契约理念和实践。

中世纪分封制的主要特点是将享有封地的权利和服从军役的义务联系在一起,封君封臣关系的成立要通过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

臣服礼和宣誓颇具宗教意味,宣誓时要手抚《圣经》,其意义在于利用宗教权威来巩固君臣关系。

其中即包含了契约因素,在王权和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存在着既紧张又合作的契约关系。

附庸的臣服是双向契约,梅因称之为“原始契约”。

原始契约关系必定迁延到庄园组织结构内部,即领主与农奴的关系中。

在封建等级制度的社会结构中,原始契约关系虽然不能与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关系相提并论,但它毕竟在人们社会活动的逻辑内涵和规则上,对权利和义务作了某些限定。

实际上,封臣必须遵守封建契约中规定的各种义务,否则就是犯“大罪”,有可能失去封土;而如果他能履行义务,其封土即可父子相传,领主不得无故没收。

同样,如果封君不能尽责保护封臣,或对封臣不公,封臣就可宣布解除对封君效忠的誓言。

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臣服礼使得封君承担了保护其封臣占有的土地并反对他人干涉的义务,封臣也有忠于封君并保有相应尊敬的义务。

由此可以认为封君与封臣之间是一种关于封土交易的契约关系,租地者应负担有关义务,而出租者则保证其租用者的名分和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初级阶段的契约。

它有很明显的积极作用,极大地稳定了大小封建主的关系,为其生存及整个社会的稳定提供了保障。

由于这种契约构筑的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出宣誓立约、相互约束等契约精神,正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重要理论渊源。

2. 农奴制中的契约精神庄园中原始契约因素的存在,首先体现在它得到法律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庄园习惯法的保障。

英国具有独特的法律传统,其法律制度建立在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基础之上。

11- 12世纪,随着封建庄园制度的兴起,传统习惯演变为“习惯法”,也逐渐融入人们的法权观念之中。

这种法律意味着庄园法对于保护农民阶级的利益并非无足轻重。

在庄园制度存在的几个世纪里,英国独特的法律体制特别是庄园习惯法,为领主和农奴提供了一个较量的空间。

领主与农奴经常通过讨价还价达成这样的协议:农奴交纳一笔现金,领主则免除他们的劳役义务。

例如,1316年,库克汉姆的管家在庄园账簿中记录,理查德冬季的劳动售价为2先令6便士;亚当·布雷冬季劳动的售价为2先令6便士;乔安那·布劳切奇冬季的劳动卖15便士[3]。

因此,惯例形成的过程,也是领主与农奴之间围绕各自的利益不断斗争和妥协的过程。

其内容一旦确定,无论是对领主还是对农奴,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农奴通过习惯法与庄园主的斗争,正是契约精神在双方内心中的体现,如果任何一方没有遵守契约精神,庄园法的作用都会是无效的。

因此,绝不可以低估契约精神在维护整个西欧社会运作中的作用。

英国中世纪庄园中也存在原始契约因素,毋庸置疑,封建主对庄园进行管理,是为了获得最大利益。

但是,由于原始契约因素的存在,则使农奴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和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封建主的权力被限定在“原始契约因素”的范围之内。

这是一种限制统治者权力的因素,对于农奴来说,其政治、经济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庄园中的农奴为其主体权利而争也正是基于这种扎根于内心的契约精神。

3.广泛的商业契约虽然中世纪欧洲封建分封制度中的契约意识早已为人们所接受,但这些只是封建统治阶级为论证其对广大人民进行统治的合法性,因此并不具有近代契约论的实质。

与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精神即自由、平等、功利、人权等理论更为接近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广泛兴起的商业契约。

中世纪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意大利和德国表现最为突出。

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契约意识得以扩散。

从11世纪开始,意大利的商品经济就开始复兴,它在使城市兴起的同时,为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提供了贸易场所。

意大利银行业的诞生也说明了它的商业化发展程度。

最典型的是德意志北部沿海城市为保护其贸易利益而结成的汉萨同盟。

该同盟甚至为保护商业利益订立了政治军事性质的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任何汉萨同盟成员未获得邻近的4个汉萨城市同意之前不得进行战争。

一些城市由于违背某些同盟法规和惯例而被开除,还有一些城市因不愿承担参加汉萨议会的开销而自动退盟。

被开除的城市的商人将失去在各个汉萨城市的特权并被逮捕,其货物被没收。

①所以严格遵守同盟中的契约规定成为必要而强制性的要求,其商业贸易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使经常性的契约交易活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部分。

商业契约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地位平等,并拥有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由与权力。

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所体现的自由、平等、理性与功利等原则,正是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实质。

随着商品交易发展,这些原则渗透到人们心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处理相互关系的天然法则。

商品经济发展中商业契约的普及为随后形成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

三、总结契约精神是西欧重要的社会灵魂,可以说是促进西方文明进步之内核精神。

它不仅存于封土制、庄园制、宪政和商业精神中,更弥漫于整个西欧社会与人心之中,正是这种精神促使不同阶层的人不断争取主体权利,最终为西欧近代自由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打开了大门。

历览中世纪宪政发展历程,无不渗透着契约精神的痕迹。

中世纪使国王政治权力有限,具体的方法有三:分权、制约和监督。

三方面相辅相成使国家达到一种权力平衡的状态,就可以免于独裁暴政,又可以在人民的监督下正确的行驶国家权力,真正代表人民意志。

社会契约的观念是从民事契约的观念中引申发展而来的。

社会契约的观念从一个新的角度强化了民主政治理念,成为宪政的思想基础。

建设法治必须确立起契约精神,并以契约精神作为意识基础。

从民事契约的意义上讲,契约精神包含着自由、平等、协商、互利、诚信等精神内涵;从社会契约的意义上讲,契约精神包含着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法的效力、社会权利等精神内涵。

这两个方面的精神内涵都是宪政得以建立所必需的。

这为宪政和宪政精神提供了相得益彰的精神资源与认识基础。

宪政精神中似乎天然地包含着这种观念,宪法是人民缔结契约的体现。

在中国契约思想并非没有萌芽,但它决没有形成一种引发历史运动、改变历史进程的系统理论。

契约思想也没有踏进过哲学和伦理学的殿堂,即便中国历史上也有过一定经济意义上的契约精神。

但这种精神从未深及整个社会,正由于社会契约观念的缺失,使得中国的宪法、民主、法治、人权作为核心内容的宪政精神难以产生和确立。

参考文献:[1]陈秀平.契约的伦理内核—西方契约精神的伦理解析[J].南京社会科学学报,2006,(8).[2][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91- 192.[3]E.T.Ropers A History of Agriculture and Prices in England: V ol 2.[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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