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4.10
•【文号】上证发〔2015〕34号
•【施行日期】2015.04.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投资者开立多个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有关
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3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适应证券市场“一人多户”账户体系,满足投资者开设一个以上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的合理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即日起适当放开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合约账户数量限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可以同时开立最多5个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二、本所及期权经营机构以投资者合约账户为单位进行持仓限额控制与管理,投资者应当遵守各合约账户对应的持仓限额。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仍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计算并予以前端控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做好相关技术与业务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月15日宣布,在选取的9个股票交易所试行股票期权交易,以探讨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平、公正、有序的股权投资市场运行机制,推动股权投资市场有效开放。
为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管理工作,根据《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适用范围包括发行、交易、转让、处置和管理等一体化的理财活动。
一、运用财务主体和财务活动对象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应当运用民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简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作为财务主体,其参股企业作为财务活动对象。
二、试点交易要求
1、交易标的物应不少于三个;
2、发行期权交易费用统一收取,不得进行优惠合同收费;
3、交易对象应合法,接受中国证监会若干备案要求;
4、参与交易者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5、交易信息公开、透明;
6、保证所有资金经审核确保流向合法有效的正规公司;
7、实现全程可追溯的价格和交易信息;
8、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开展网络安全监测;
9、完善道德行为规范,保持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秩序。
三、管理体制
1、试点期间,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落实中国证监会若干管理措施;
2、合法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按若干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备案;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与监督
机制;
4、定期审计,查核企业财务报表,检验试点的价值等。
四、整改机制
试点期间,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依据违规严重性情况,对试点参加方进行通报、严肃处理或责令其整改。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了解客户第七条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除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上证发〔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6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证发〔2017〕36号)同时废止。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调整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施行后,本所将按《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对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
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按照原规则买入的债券。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2013年8月16日)第一章概述第二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第三章客户保证金管理第四章限仓、限购制度第五章大户报告制度第六章平仓管理第七章行权管理及违约处理附件一: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附件二:个股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为方便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会员有效控制个股期权经纪业务风险,规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根据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结算业务方案,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会员开展个股期权交易业务,须向本所申请,并应遵守本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风险控制部门,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有效管理客户参与个股期权交易风险与自身风险,并接受本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会员进行个股期权风控业务,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方案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期权交易风险较高,会员应当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期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会员单位在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诚信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应引导客户充分了解期权市场特性,引导客户开立账户和参与交易。
一、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一)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南制定个股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个股期权交易。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现就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一、会员应当严格按照《交易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会员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二条二、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三条三、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的认定:1.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个人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
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2.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A 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上海市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投资者常见问题解答
上海市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投资者常见问题解答2015年1月【免责声明】本栏目的信息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介绍上海市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基础知识。
所载资料及材料是依据“现况”及“现有”的基础提供,可能会随着股票期权的实施或有关法规规则、协议以及其他文件的制订或编修而有所修订或变更。
本栏目所载资料及材料的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力求本栏目的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衍生品合约账户相关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投资者需具备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户条件是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哪些投资者不具备衍生品合约账户开户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投资者如何申请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4、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是否当日可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5、衍生品合约账户有哪些功能?在业务上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是何关系?___ 106、投资者如何办理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销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7、投资者名下存在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普通证券账户的销户、撤指定交易业务是否受影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期权合约交易及保证金账户相关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8、投资者可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是怎样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9、投资者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10、交易指令包括哪些要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11、投资者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具有什么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12、投资者卖出开仓时,期权经营机构如何检查保证金情况? ________________ 1413、什么是备兑开仓?备兑开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14、可用于备兑证券交割锁定的股票包括哪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5、保证金的形式有哪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6、资金保证金如何提交及转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7、在哪些情形下,期权经营机构有权划转投资者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 1618、什么是持仓限额制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19、投资者如何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20、投资者可否进行股票期权合约的双向持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行权相关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1、投资者对其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权时,证券如何交割? ______________ 1922、什么是投资者行权申报的有效性检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3、行权指派的具体原则和过程是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4、作为行权方或被行权方,投资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5、投资者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应该如何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 2126、投资者行权应付资金交收不足,应该如何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风险控制及其他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27、投资者在什么情形下会面临强行平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28、在办理期权业务前,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一般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29、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交易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 ____________ 2630、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结算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 ____________ 2831、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行权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 ____________ 29衍生品合约账户相关问题1、投资者需具备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户条件是什么?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开户指南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开户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3月为简化股票期权业务开户流程,提升期权投资者开户体验,实现一次临柜即可完成开户,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 管理指引》、《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及其他相关通知制定,供期权经营机构参考。
各期权经营机构在“不降低标准、尽量简化流程”的原则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特点,按照本指南精神,制定各自的期权业务开户规程。
自本指南发布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之前发布的《关于股票期权投资者开户相关问题的说明》、《关于期权投资者开户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做好股票期权投资者临柜开户服务的通知》中关于开户的规定,与本指南不一 的,以本指南为准 与本所已发布规则不一 的,以本所发布的规则为准。
根据股票期权业务的进展情况,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开户指南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经纪业务关系以其与客户签订的经纪合同中约定为准,本指南不作为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
为更好地服务期权经营机构,解决股票期权业务相关问题,本所已于2月6日开通股票期权业务市场服务电话。
相关问题可拨打021)68810390进行咨询,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每日上午9点 下午5点。
个人投资者股票期权开户一、个人投资者股票期权开户投资者开户需要准备的资料一 投资者开户需要准备的资料1. 身份证2.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证明 已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投资者 或期货公司出具的金融期货交易结算单3. 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二 营业部资格初审营业部资格初审1、核对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必须投资者本人持有效证件临柜开户。
2、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证券账户(1)若在本期权经营机构已有A股账户,核对通过(2)若无本期权经营机构A股账户,需首先开立A股账户。
3、核对托管资产托管在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合计不低于50万元。
上交所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期权结算参与人管理第五条 经营机构直接参与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当首先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非证券公司类经营机构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除符合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条件。
具有本公司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
第六条 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开展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当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
不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非结算参与人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本公司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代为办理期权结算业务。
非结算参与人机构委托具有本公司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进行期权结算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结算协议。
委托结算协议应当包括本公司制定的必备条款,并向本公司报备。
公募基金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自查报告
公募基金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自查报告2017年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1,我公司根据行业新形势,结合文件精神实质与内涵,对照适当性管理自查底稿上的的每个项目,以提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为目的,全面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工作。
我公司深知,证券期货交易具有特殊性、产品业务的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又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无论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来看,还是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看,都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
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标:使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投资知识和经验等相匹配,即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我公司分别从股票、债券、分级基金、OTC、投资顾问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信用业务、股票期权业务、资产托管适当性管理方面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工作事项汇报如下:一、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概述首先,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证监会令【第130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点,并深刻领悟;其次,我公司适当性管理自查整改工作小组负责此次适当性管理自查工作,负责制订自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实施;最后,全体员根据《XX证券公司证券适当性管理制度》(已增加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调对中小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对后续评估工作进行细节完善)分工协作,分别从股票、债券、分级基金、OTC、投资顾问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信用业务、股票期权业务、资产托管适当性管理方面进行详细自查。
二、股票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我公司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工作制度,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开展投资者教育情况对于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长期开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2号令•【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第6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9日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上证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权交易规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期权合约停牌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并于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期权经营机构利用自有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组合策略(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五、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暂不实施,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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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八条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综合评估基本要求第十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十四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十五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第十六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七条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八条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九条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
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二十条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投资者分级管理第二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二十二条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二十三条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二)买入开仓。
第二十五条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六条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七条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九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三十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
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三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三十二条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三十三条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三十四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三十五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六条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投资者教育第三十七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八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九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