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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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转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一条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四)装修自住住房的;前款规定中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自住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

第二条职工发生第一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职工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四)项及第二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 类银行卡。

第四条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第五条委托配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职工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除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和复印件:(一)《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二)亲属关系证明;(三)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四)其他材料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所购建房屋类型或还贷类型提供。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一、文件出台背景: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住房保障机制,不仅长期以来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卓有成效,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环境的变化,住房公积金随着“去库存,支持住房消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提取政策,在我市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因我管理中心的业务网点不仅分布在各城区,还在各县及南宁铁路局沿线地市设有管理部,提取政策调整密集程度前所未有,给政策落地执行的统一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管理中心依据近年来国家、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变化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细则》的基本思路(一)回归《条例》中自住住房的居住属性。

贯彻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和上级部门的有关部署,支持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

(二)根据《条例》规定,缴存职工应当以真实的房产交易行为和证明材料提出提取申请,加强审核,防范骗提套取公积金现象。

加强提取申请事项真实性审查的力度,在住房公积金受理审查层面加大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打击力度。

(三)严格执行《条例》,强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资金属性。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帮助无房户、低收入家庭、新市民等群体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三、文件主要内容《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以原有的提取细则、相关提取政策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公积金资金风险防控,主要对职工发生自住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要件、办理流程、调查核实方式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四、关于调整有关条款的说明作为政策性资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条件的,这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和互助性直接关联。

为了保证有稳定的资金用于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提取条件不能过紧,否则住房公积金就不能起到应有的资金支持作用,但提取条件也不能过松,否则将造成住房公积金的流失,影响贷款等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廉政风险防控指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廉政风险防控指引
定期将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
提请管委会审议,并严格按照审议结果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
中心主任
(5)建立健全资金调拨、 使用管理制度, 严 格执行报批程序,明确经办人员责任。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会计统一核算办法》、《帐户管理和资 金调拨制度(暂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均对内部资金调拨方式 及审批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营业部、管理
部 、办公室
分管负责人
7.不符合 提取条件
(21)建立信息核查、协查制度,通过公安 部门个人身份信息系统核查验证,推行与房 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联网查询,建立中心 间异地购建房提取协查机制。
目前已实现与银行征信系统联网查询。
信息科
分管负责人
四、违规审批 提取
8.超额度 提取
(22)完善提取业务操作系统,在系统中设 定提取条件、额度等要素。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廉政风险防控指引
风险类型
风险点
防控措施
控制制度
管理层级
责任人
一、挪用住房 公积金
1.市政府 挪用住房 公积金
(1)落实管委会会议制度, 严格住房公积金 使用范围。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南宁住房公积金管 理委员会于2002年10月年成立。管委会定期审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 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人民银行、 银监 局
人民银行、 银 监局分管负 责人
(8)实行年度外部审计制度, 审计报告报上 级监管部门备案。
市审计局每年派出审计组,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效益和机 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详见各年度《审计报告》。
市审计局
审计局负责 人

2021年广西公积金提取办法

2021年广西公积金提取办法

Failure is not terrible. The terrible thing is that I have never worked hard and comforted myself comfortably. Even a little regret is covered by numbn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广西公积金提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作用,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__349号)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个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2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修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修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新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南金发〔2014〕10号管理中心各科室、营业部、管理部,铁路分中心:自治区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下发后,管理中心对原《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做好宣传解释,落实一次性告知,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提取业务正常开展。

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10月28日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条件:缴存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所购建住房套数不超过二套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异地(南宁市含六县以外)购房情形的,除提供常规资料外,应视下列不同情况,另追加相应资料1.购房地属缴存人(含配偶)工作地、户籍地的(1)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属工作地的,提供:①劳动合同或单位派驻购房地的工作证明(原件、复印件);②社保缴交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复印件)。

2.购房地在缴存人(含配偶)工作地、户籍地之外的,提供缴存人(含配偶)在户籍和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资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最新提取政策_南宁市最新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最新提取政策_南宁市最新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最新提取政策_南宁市最新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南宁市最新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一、机构概况(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9名成员。

管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1.审批南宁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

2.审议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2015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

3.审议2014年南宁住房公积金信息年度报告。

4.审议2014年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工作报告。

5.审议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工作情况。

6.确定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审批方式。

7.审议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

8.审议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9.审批中信银行南宁分行申请成为南宁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银行的有关事项。

10.审批重新购买武鸣县管理部业务用房的有关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南宁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

目前中心内设9个科(室),下设12个营业部(管理部),1个分中心(铁路分中心)。

二、业务运行情况(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7家,比上年新增1家。

全年实缴单位7530家,实缴职工62.38万人,缴存54.45亿元,同比增长16.24%,其中,铁路分中心实缴职工6.89万人,缴存11.45亿元,同比增长17.34%。

当年新开户单位881家,新开户职工6.15万人,净增单位271家,净增职工4.04万人。

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355.70亿元,缴存余额159.6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8.07%、10.18%。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全文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全文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全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全文2016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南宁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专项长期住房储金。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六个月以内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但外籍和来自港、澳、台的职工,以及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已经离岗,单位不再支付工资的职工除外。

第四条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南宁铁路局负责人和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南宁市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第五条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管理中心可以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二章缴存第六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那些事儿》
嘿,咱今儿就来唠唠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哈。

我记得我有个朋友小李,他前段时间就去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啦。

那天他起了个大早,心里还挺美滋滋的,想着能把自己的公积金提出来,那可不得开心嘛。

他就兴冲冲地跑到办理的地方,一进去,哇,人还不少呢。

他就开始排队,等啊等,等得他都有点着急了。

终于轮到他啦,工作人员问他要各种资料,他就手忙脚乱地开始找,一边找还一边嘀咕:“哎呀,我明明放这儿了呀,咋找不到了呢。

”找了好一会儿,总算是找齐了。

然后工作人员又仔细地核对,他就在那儿紧张地看着,就怕出啥问题。

还好,一切都挺顺利的。

接着就是办理各种手续啦,填这个表,签那个字的,他都小心翼翼的,生怕填错了。

等都弄好了,他才松了一口气,想着这下应该没啥问题了吧。

然后就被告知等消息就行啦。

他回来后还跟我们说,这办理个公积金提取可真不容易呀,不过能把钱提出来还是很开心的。

咱回过头来说这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哈,其实也不难,就是要把该准备的资料准备好,然后按照步骤一步步来就行啦。

像什么身份证明呀、购房合同呀之类的,都得准备齐全咯。

可别像我朋友那样,找资料找半天,多耽误时间呀。

总之呢,只要咱认真对待,搞清楚流程,这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就能顺顺利利的啦,咱就能把属于自己的钱拿到手咯,哈哈。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3-5-3 浏览次数:1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一、引言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是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南宁市区直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本文将对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职能职责、服务范围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

二、职能职责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主要职能职责如下:1.户籍管理:负责南宁市区直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户籍管理工作,包括职工的登记、注销、变更等。

2.缴存管理:负责南宁市区直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缴存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企事业单位正确履行缴存义务。

3.贷款管理:负责南宁市区直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和还款管理等。

4.资金管理:负责南宁市区直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稳健投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

5.政策宣传:负责向南宁市区直辖区域内的公众、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机构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

三、服务范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服务范围涵盖南宁市区直辖区域内的所有公众、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机构。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职工服务:为南宁市区直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户籍登记、缴存管理、贷款申请等服务,保障职工权益。

2.单位服务:为南宁市区直辖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缴存指导、缴款业务办理等服务,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政策咨询:为南宁市区直辖区域内的公众、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机构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咨询和解答,帮助他们理解和正确执行相关政策。

4.投诉处理:负责处理南宁市区直辖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制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纪律规定,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能够胜任工作。

南宁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及流程

南宁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及流程

南宁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及流程
一、确定提取条件
1.已离职
(1)离职满3个月以上
(2)离职后未再就业
2.未再就业
(1)未在其他单位正式工作
(2)未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自谋职业
二、准备提取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离职证明
(1)原始离职证明或劳动合同解除证明
3.申请表格
(1)下载并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三、提交申请
1.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
(1)查询办理地址和营业时间
2.递交申请材料
(1)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工作人员
3.确认申请信息
(1)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并确认信息
四、等待审核
1.审核申请材料
(1)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
(1)公积金提取款项转账至个人指定账户
五、办理完成
1.领取提取凭证
(1)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提取凭证2.查收提取款项
(1)到银行或ATM机领取提取款项。

2023广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3广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3广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23广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2.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3. 偿还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4.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5. 其他住房消费其他情形6.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 户籍迁出本市8. 在国外或责港澳台地区定居9. 退休1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1. 男性满50周岁或女性满45周岁事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1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3.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2023广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二)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相关:大病提取公积金,广西公积金查询】。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开工2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南宁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3篇)

南宁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和办法;(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使用等工作;(三)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案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及其在职职工;(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12%。

具体缴存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确定。

第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的基数不得低于南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南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八条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汇缴至管理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九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应当如实记载,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职工调动工作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关系应当随之转移或终止。

第三章提取第十一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自住住房且租金支出占家庭年收入一定比例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正文:----------------------------------------------------------------------------------------------------------------------------------------------------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5年10月5日)第一条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能力,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房改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的住房储金。

由在职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个人住房基金存入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驻邕部队的干部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个人,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1995年元月建立。

对不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房改部门不得批准其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使用本单位的住房资金,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也不得批准其用地及其建造住房。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1994年度(从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按199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执行。

外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也执行同一比例.目前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维持不变。

南宁公积金提取新方法

南宁公积金提取新方法

南宁公积金提取新方法
南宁市公积金提取的新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线上申请、快速审批和便捷提现。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一下这三个方面。

首先,南宁市公积金提取的新方法是线上申请。

通过互联网和手机App等渠道,人们可以方便地进行公积金提取申请。

以前,提取公积金需要亲自去公积金中心填写相关表格,现在只需要在手机端进行在线申请,省去了很多繁琐的手续。

线上申请不仅更加便捷快速,而且还能提供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提高了申请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南宁市公积金提取的新方法是快速审批。

通过引入自动化审批系统,提取公积金的审批时间大大缩短。

以前,公积金提取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而现在,自动化审批系统可以在几分钟内完成初步审批,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

此外,自动化审批系统还能提高审批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了人为因素对申请结果的影响。

最后,南宁市公积金提取的新方法是便捷提现。

公积金提取后的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便捷提现,例如银行卡提现、支付宝转账等。

以前提取公积金后,需要亲自去公积金中心领取现金,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将支票寄到申请人的家中,这样既不方便又存在安全隐患。

而现在,申请人只需要通过手机App或网银将提取的资金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就能随时随地便捷地使用公积金提取的资金,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总结起来,南宁市公积金提取的新方法主要包括线上申请、快速审批和便捷提现。

这些新方法的引入,不仅提高了公积金提取的便利性和效率,而且减少了人为因素对申请结果的影响,提高了审批的公正性。

相信这些新方法将进一步推动南宁市公积金服务的升级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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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转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一条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四)装修自住住房的;前款规定中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自住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

第二条职工发生第一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职工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四)项及第二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第四条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第五条委托配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职工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除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和复印件:(一)《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二)亲属关系证明;(三)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四)其他材料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所购建房屋类型或还贷类型提供。

(五)提取人需亲自到场办理,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购买自住住房的,根据所购住房的不同类型,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1.购房合同(原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3.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2.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3.支付房款的收据(原件、复印件);属婚内购房但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且夫妻双方到管理中心服务网点面签知晓协议。

(三)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的,提供: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2.政府房产或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3.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的,提供:1.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2.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1)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2)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五)属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或拆迁安置房还建户的,提供:1.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复印件,属还建户或安置户的提供);2.新购还建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3.房改(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证明或征地拆迁部门出具的安置方式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4.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六)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1)《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3)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第八条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

除提供第八条相应购房类型所需材料外,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工作地社保(公积金)缴交证明。

第九条购买自住住房的,先自付款后提取。

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第十条已在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前,仅能以该笔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职工及配偶如同时有一套以上住房贷款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第十一条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1.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2.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凭证原件、复印件,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并盖章﹚。

(二)属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还贷提取、部分提前还款及结清贷款,应提供第(一)项1、2所列材料。

首次还贷提取后,每年申请还贷提取时无需再提供借款合同和还款凭证。

(三)属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和还款凭证。

不需要提取商业银行贷款部分还贷额的无需提供。

(四)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贷款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

除提供第(一)、(二)、(三)项对应材料外,还应提供:1.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工作地社保(公积金)缴交证明。

2.主贷人面签授权管理中心查询其个人征信住房贷款情况的《授权委托书》;主贷人无法到场面签的,自行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部分)。

(五)夫妻离异后,如果非主贷人取得房产并承担还贷责任,在未办理贷款主贷人和房产户名变更,但还贷正常的情况下,非主贷人可申请还贷提取,除本条款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供明确房产分割和贷款偿还情况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结清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同一住房贷款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申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以第三套房(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房屋套数以已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套数为准。

第十二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一)属城镇建房的,提供:1.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复印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4. 合法有效的购买建材或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二)属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含中心城区、各乡镇镇区范围的农村住宅)的,提供:1.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3. 合法有效的购买建材或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受理时限:批准建设文件取得时间起两年内。

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建房的实际支出额。

第十三条职工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在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二)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提取:(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提供:1.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2.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租赁行为终止的,终止后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二)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面签《个人声明》。

受理时限: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可提取1次。

从未提取过的,提取额度计算时间从2015年1月起且不早于在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的起始月。

提取额度:每人可提取的最高限额为480元/月,每年可提取1次,当年未提取的,可累计计算(申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第十五条职工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职工及配偶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装修;(二)职工及配偶在我管理中心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三)以装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个职工家庭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一)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或其他有效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二)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和装修预算书(原件、复印件);(三)载明缴存人或配偶姓名的正规的装修发票或购买建材发票(原件、复印件,不含家电、家具类)。

受理时限:装修发票开具时间2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同一套住房所有符合提取提取条件的人应同时申请办理。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以住房装修发票金额为准,发票金额高于该套住房建筑面积×700元/㎡的,按建筑面积×700元/㎡计算(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为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备案证明记载的为准)且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十七条职工大修自住住房且大修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可以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一)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三)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原件);(四)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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