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及分析.doc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案例专栏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例一、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明确说明来源:法律常识网日期:09-12-27[案情]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
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说明]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学案例(DOC)
某工厂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哪些可保?(1)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新产品不被社会接受,投资难以收回;x(2)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y(3)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x(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y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 y(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原材料),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y(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可能会因员工盗窃而遭受损失;y(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的产品因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所致的经济损失;x(10)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内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y(11)国家供电、供气和供水的线路、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损坏而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本企业的经济损失;y(12)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y(13)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生产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Y一个大雪天,甲某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自行车外出,违章抢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自身受伤住院,自行车损坏,轿车车身划伤.让我们分析一下: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各是什么?风险的因素: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自行车、违章抢道等风险事故: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用、收入减少、车辆损坏、赔偿责任等杨利。
40岁,1986年12月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1480元,杨利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88年6月13日,杨利车祸死亡。
由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在杨利的两位“妻子”间发生了争执。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合同成立【案情】1999年11月,*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平安寿险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险5万元。
业务员王*于12月7日接受*的申请,同时收取了*的保险费1680元。
12月17日,保险公司在*体检时发现其正患急性肝炎,故未签保单,通知*一个月以后复检。
12月30日,*出车祸身故。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绝。
受益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保险合同是否已成立?保险公司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事实与理由】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应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成立条件,该保险公司已收取投保人*的保费,本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以签订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
保险公司因*患有肝炎,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可见保险公司对本申请尚未同意承保。
对于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12月17发现*患肝炎要其复检,但并没有将保险费退回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人既已收取保险费,后又未通知*拒绝承保并退回保险费,*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保护投保人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但必须以保险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此案中,保险公司通知*身体复检,是尚未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尚未一致,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诉讼结果】此案经三审,维持二审判决,判定保险公司胜诉。
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案例:代理人失职保险人该不该赔*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向*找先生推销保险。
先生经斟酌后,决定为其母亲投保一份祥和定期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期限5年。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Group 1(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Group 21997年10月,李某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
1999年6月,李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半个月,花掉医疗费一万多元。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遭到拒绝。
原因是李某在投保书上“是否有过肝炎或其他肝功能病史”一栏中填写了“否”,而李某投保前曾患有乙型肝炎。
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Group 3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对意外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
通过对保险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的原理、设计与运作,并且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在人寿保险领域,理赔是一项关键的服务。
以某家寿险公司为例,一位年轻女性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元。
数年后,她因意外事故去世,家人立即申请理赔。
然而,在此过程中,寿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要求提供大量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响应理赔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理赔程序。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保持透明,及时向索赔人提供进展情况的更新。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案例车辆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赔偿。
在一起车辆保险索赔案例中,一位车主报告车辆被盗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车主没有及时向警察报案,且车辆保险的某些条款并未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重要性。
车主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并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索赔申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以便车主能够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文件。
案例三:健康保险的预防措施案例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保障个人和家族健康的保险类型。
以某位被诊断出罹患久病的中年人为例,他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没有透露自己的健康问题。
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案情介绍】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
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
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
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
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案例二: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最大诚信原则)【案情介绍】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作业--案例分析(详解)
保险学第一次作业王哲(37号) 2011110372811 管理金融1102B 【案例分析3】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
(注:海水浸泡是水渍险的承保风险,而雨淋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风险)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分析:此案例属于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情况(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这种情况下近因是所有原因。
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三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三,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
①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②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解答: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①对第一批货物而言,因为只投保了水渍险,损失结果难以分别计算,因而根据近因原则多种情况同时发生第三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②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投保了水渍险加保了淡水雨淋险,而货物刚好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4】1998年底,某公司通过铁路从广州运往长春一车皮蕉柑,计1000篓,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承保盗窃、不保天气寒冷)。
货物在约定期限内运抵目的地。
卸货时发现,左侧车门开启0.65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盗窃痕迹,车门处的保温层被撕开长1.2米、宽0.65米的裂口。
卸货后经清点实有货物927篓,被盗73篓;在实收货物中还有120篓被冻损。
经查实,长春地区当时的最低气温均在零下十八度左右。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和冻损损失给以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为什么?分析:此案例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情况(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保险理赔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理赔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财产保险理赔纠纷为例,探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旨在为保险从业者及消费者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投保人”)于2019年3月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如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2020年5月,投保人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300万元。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投保人是否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火灾原因。
三、案例分析1. 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在本案中,火灾原因可能涉及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因素。
如果火灾原因是由于投保人违反消防法规,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则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如果火灾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投保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火灾原因,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对此,需要进一步分析:(1)投保人是否已尽到证明火灾原因的义务。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1.1 工厂火灾保险理赔争议【案情简介】某化工厂向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范围涵盖厂房及其附属设施。
在保险期间,化工厂突发火灾,起火点位于仓库,造成建筑及部分设备受损,索赔金额约250万元。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迅速派遣理赔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
事故现场的仓库已被部分烧毁,主要是储存化学原料的区域。
初步调查显示,火灾由化学品自燃引发。
在进一步调查中,保险公司发现该厂在仓库管理上存在疏忽,未按规定将化学品分开储存,且仓库消防设施老旧,存在无法及时启动的问题。
【案情分析与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火灾的发生是否由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而导致。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履行相关的安全义务,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查证,被保险人未按照安全规章储存化学品,且消防设施老旧,最终确认火灾的发生与管理不善有关。
因此,保险公司决定部分拒赔,仅对因火灾不可控部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启迪】本案提醒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后仍需按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理赔过程中,管理疏忽和重大过失将会对索赔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保险人有责任确保保险标的物的安全管理符合规范。
案例1.2 仓库暴雨损毁索赔案【案情简介】某物流企业为其仓库向C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涵盖建筑物、设备及存货。
保险期间内,连续暴雨导致仓库屋顶漏水,大量存货因浸泡而损坏。
仓库的屋顶有数个漏水点,部分区域积水严重,企业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失赔偿,索赔金额为150万元。
保险公司接报案后进行现场查勘,确认了漏水及损毁的情况。
【案情分析与结论】仓库的漏水情况并非完全由于暴雨造成。
在现场查勘中,保险公司发现仓库的屋顶存在长期维护不当的情况,数个漏水点有旧痕迹,显示其在暴雨前已存在问题。
暴雨只是加剧了漏水和积水的情况,主要原因仍是屋顶维护不善。
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损失必须是外来风险直接引发的结果。
保险学案例分析(2)
A.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保险期间为5 年,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 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 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 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再也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惟独受益人材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张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B.2003 年10 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她丈夫当时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当时也没有阻挠。
2004 年12 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照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
保险公司虽然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处理,刘女士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即使是夫妻,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一旦发现有代签问题,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允许,否则合同无效。
”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伤害了保户的利益。
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
保险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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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 2009年7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 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
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修 订后的新《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 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10万元保险金。为什么同样 的案例,按照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 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引入了 “不可抗辩条款”。
20XX年复习资料
大学复习资料
2021/3/18
专 业: 班 级: 科目老师: 日 期:
1
1、案例分析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 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失火,家庭 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
①当约定的绝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 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实际遭受损 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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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保险利益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 甲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暂存某仓库,并
为这批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 后甲将货物的一半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货物所 有权转让手续。就在乙前来取货的前一天晚上, 仓库失火,标的全损。 问:甲能获得多少赔偿?
2021/3/18
Hale Waihona Puke 7由于甲对标的仅有一半的保险利益,则保 险公司最多负责10万元的赔偿责任。
2008 年 10月 , 刘 先生 因 左肾 多 囊出 血 住院 治 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
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 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 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 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 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 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 支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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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车辆“自燃”索赔案[案情简介]某年黄某为其骏马牌客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额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7月12日,黄某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该车,在行车途中因车顶行李架上货物起火燃烧导致该车全部烧毁。
火灾发生后黄某向承保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邀请当地公安消防科人员一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勘察。
7月16日,当地公安局消防课对该车火灾事故出具了证明,认定:“火灾部位为车顶行李架,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装货时,可能将烟头或其他可燃物掉进行李架上的棉被、蚊帐里被点燃后引起火灾。
”同年10月8日,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了该车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为:“排除该车电线路故障和人为纵火以及装行李过程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等三个因素,认定该起火灾的原因为该车行李架上的货物起火所致。
”同年11月5日,当地公安局消防科又作出第3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先从车顶货架上的行李引燃的,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上装行李时,将烟头或其他火源调进货架上的棉被、蚊帐里引起火灾。
”火灾事故后,被保险人黄某估损,因该车经济损失18万元,将该车残骸出卖,得残值1万元。
黄某在索赔手续凭证俱全后于同年11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同年12月20日保险公司正式向被保险人黄某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本火灾事故不属保险责任,故此不予赔付。
”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投保附加险的自燃险,且火灾为不明原因产生起火,虽然当地公安消防科的认定书对起火源分析是烟头或其他火源什么的,但只是推测与可能。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自燃”的解释:“非指物理学所定义的自燃,而只是保险车辆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以及不明原因产生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就此可定义上述现象引发的火灾为自燃,而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本案启迪]《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火灾”的释义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火灾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烟头或其他火源”均不属这个范围。
案例2 电梯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从本案事故看,本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
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因此拒赔。
[本案启迪]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既要大胆设想,更要严密推证。
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要以诚信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技术与逻辑分析为手段。
案例3 租用厂房的保险利益[案情简介]某纸品加工企业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480万元,其中:厂房及附属建筑30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存货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发生台风事故,造成附属建筑——简易房屋顶被吹坏,设备、存货受不同程度损失,受灾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经现场察看、损失清点,保险双方签订损失确认书,核定损失为设备维修保养费1.2万元、存货损失6.5万元、简易房维修费9万元。
保险理赔人员审核索赔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建筑系租用他人房屋,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文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基于此,对房屋的损失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被保险人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对保险标的同样具有保险利益,在发生损失后,应当得到赔偿。
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将影响到生产,其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二是认为被保险人虽然是房屋使用人,其对房屋确实有保险利益,但其保险利益是建立在对损失负有责任时其保险利益才存在,但在对损失不承担责任时将不存在保险利益。
[案情分析及结论]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低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也是基于对租赁物具有保证其完好状态的义务。
如无需承担该义务,对被保险人而言在事故中没有受到损失,也就丧失了对租赁物的保险利益,即无损失无保险。
本案中,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所以说,本案中的台风事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将不承担台风事故对房屋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房屋损失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房屋的损失不予赔偿。
[本案启迪]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索赔权利的基础,特别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属于共有、抵押、管理、保管、占有、租赁等形式时,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常受到保险标的索夫责任大小的影响,有时会出现对整个损失仅具有部分的索赔权利。
案例4 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案情简介]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
2000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该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
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
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
同年6月20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
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及结论]从投保人的签名来看,保险公司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
[本案启迪]1.投保人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
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予以解释。
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2.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
案例5 到期承租房屋的保险利益界定[案情简介]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
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以下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A公司故意拖延使用印刷厂厂房,属于违约行为。
A公司违约在先,对厂房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理应拒赔。
3.保险公司应赔付。
虽然租赁合同到期,但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又明确提出新的要求,即2月10日前交还厂房,这应视为印刷厂对A公司在此期间继续使用厂房的同意,所以A公司对厂房具有保险利益,厂房屋顶烧塌,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焦点在于,A公司对印刷厂的厂房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租赁合同有效期内,A公司对厂房具又保险利益没有异议。
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即印刷厂和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财务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故租赁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
因此,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厂房仍是保险标的。
[本案启迪]财产保险中,除了货物运输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始至终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随之实效。
案例6 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与理赔[案情简介]某年12月25日,某个体汽车修理厂厂长与会计带着会计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
双方在保险公司业务科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但合同约定保险财产厂房保险金额50000元,设备保险金额32016.63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245930元,保险金额合计32794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