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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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补偿会计与税务处理简析

政府拆迁补偿会计与税务处理简析

政府拆迁补偿会计与税务处理简析作者:施云峰吴要毛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1期一、政府拆迁补偿会计处理规定政府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规定主要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其内容如下: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政府拆迁补偿税收处理规定政府拆迁补偿税收处理规定主要见《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 。
市 整体规 划 和改造 而面 临搬 迁 问题
,
重 建等
存款 利息
2
一 并转增专项应 付款
对于企 业 因此而 从政 府取 得的搬
,
企业 在搬迁 和重 建过程 中发 生的
,
迁 补 偿款
企 业 会面 临不 同的会计 处理
损 失 或费 用
区分 以下 情 况进 行 处理

:
:
某 化 工 企 业是 辽 宁 省 知 名企
直 接 核 销 专项 应 付 款

(3 )
城市 的整体 规划 设计 个生 产厂 区迁 出市 区 为集 中的产 业基 地
20 10

政府 决 定将其 整 搬至 工 业生产 较
一 理
企 业取 得搬迁 补偿 款的会计处
企 业 因搬 迁而 灭失 的 独人 账 的土地 使用权
,
原 已作 为资 产单 直 接核 销专项 应
:
66 0 44 0 H
(3 )

:
核销房 屋清 理净 损失
生 的 固定 资产 和 无形 资 产损失
66 0 66 0

有 关费
专项应 付款

:
用性 支 出
停 工损 失及搬 迁后 拟新 建资
,
固定资 产
o
固定资产 清理
产进 行 补偿 的 延收益
,
应 自专项 应付 款转 人递 借来自结转房屋清 理净 损失
但该
业会计 准 则》 的 角度对 企业 取得政 府搬 迁 补 偿款 的会计 处理及 企业 所得税 处理 进 行分 析

损 失核 销专项 应 付款 拆卸 运输
,
(2 ) 机 器设 备 因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1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房企拆迁还房的税务和会计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房企拆迁还房的税务和会计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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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 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 确定。
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所以,拆迁安置用房一样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实务中一般实行预 征,最终按项目进行清算。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 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 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会计处理 一般来讲,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 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如果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 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 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 靠计量。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户选择拆迁还房,要按公允价值或同期 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价格确认“开发成本——土地成本”中的“拆 迁补偿费支出”。 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 处理: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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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拆迁还房的税务和会计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拆一还一即拆迁还房的行为。所 谓拆一还一,指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 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一种实物补偿形 式。本文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结合实例,探讨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业务 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税务处理 营业税的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 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房地 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 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因此,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 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 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基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区分以下 两种情形: 1.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 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 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 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这里要注意, 如何确定回迁房的成本价,有的地方认为被拆迁房产原已包含地价,开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 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浅谈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处理摘要:当前,因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改造等原因,为数不少的企业会碰到拆迁,取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

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如何纳税,成为企业会计人员面临的一道难题。

本文旨在根据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涉税问题。

关键词:拆迁补偿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目前,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为数不少企业会碰到厂区搬迁、土地使用权收回、厂房拆除等情形,相应会从政府、拆迁公司、开发商等处获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往往采用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

有时也许是组合式的。

由于补偿形式的多样性、补偿期限的不确定性、补偿款使用的专项性等特点,使得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对因企业拆迁而出现的会计事项感到难以入手,涉税方面更是感到头疼。

那么企业对因拆迁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拆迁补偿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结合拆迁补偿形式分别讨论如下:总的核算原则:依据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款专用”原则。

涉税处理总的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遵循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对拆迁补偿净得应纳入企业纳税所得,依法纳税。

第一种情形:货币补偿这种情形下,企业因拆迁一方面表现为实物资产被拆除,合法拥有的土地被收回,乃至需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等等;一方面则是取得货币形式的拆迁补偿。

此时,会计处理一方面是反映拆除资产的实际损失,一方面反映按照拆迁协议收到的货币补偿以及按照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用所得货币资金购置相关资产、支付拆迁费用等。

案例1:A公司位于B市区,根据B市城市建设规划,决定拓宽改造A公司前的街道,A公司沿街的厂房及部分用地列入了拆迁范围。

双方商谈,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浅析企业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浅析企业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作者:侯忠超张会军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04期摘要:在我国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很多企业会遇到拆迁问题。

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款及利用拆迁补偿款购买土地、重建厂房、购置设备时如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不少会计人员存在误区。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对实务工作提供些许帮助。

关键词:拆迁补偿;会计处理;递延收益;税务处理;汇总清算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2一、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一)目前存在的会计处理误区1.未及时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时,未将对应的金额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也未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2.误将收到的补贴收入冲减搬迁后新增资产价值一些企业将剩余的拆迁补贴款抵减新增资产原值,或者在新增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后,将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递延收益,并同时将递延税款余额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再对新增资产补提折旧,减少新增资产账面净值。

以上两种处理方式会造成低估资产,使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

(二)会计处理依据针对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4点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

企业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

一、企业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用这些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拆迁二、企业搬迁补偿政策企业搬迁补偿政策主要包括: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三、企业搬迁员工补偿标准一般来说,如果你在该公司没有满一年的话,也会算作一年来由此赔偿你一个月的工资赔偿金,并且公司有义务在搬迁前一个月通知工作人员,让他们做好心理准备,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那么工作人员可以向公司提起双倍的工资赔偿金。

对于公司搬迁,如果公司搬迁的新地址是你们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所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内或者当初公司明确说了要搬迁到哪里,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应该遵从公司的搬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没有出现前两者的情况,并且由于公司搬迁的新地址,对其工作人员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时候公司就应该与工作人员进行协商,确定可以去新地址工作的,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去的,则解除劳动合同。

拆迁安置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拆迁安置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拆迁安置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拆迁安置业务涉及的税务会计问题主要包括:居民个人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安置房是否缴纳契税;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以何种凭据计入开发成本;拆迁安置房如何进行税务及账务处理等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拆迁安置业务,尤其被拆迁户要求采取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的安置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的开发销售业务相比,主要差别在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两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拆迁安置时,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中,被拆迁户无需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可以由房地产企业采取自制凭证入账。

同时将政府拆迁文件、被拆迁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拆迁建筑所在路段及门牌号码、拆迁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迁人签章等档案资料备置于本公司备查。

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按照31号文件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所得,对补偿的房屋按照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确认拆迁安置房屋的视同销售成本。

另一方面,需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

因为房屋补偿方式相当于房地产企业向被拆迁户支付货币补偿资金,然后被拆迁户再用这笔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因此应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一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涉及到固定资产处置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取得的固定资产残值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由“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题】宜城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整体搬迁至工业园区。

原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交由政府统一规划。

宜城公司土地使用权历史成本800万元,累计摊销650万元;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历史成本3000万元,累计折旧2650万元。

在搬迁过程中,宜城公司如下业务:(1)取得政府拨付的拆迁补偿款5000万元;(2)处置一台旧设备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该设备账面原价28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3)搬迁至工业园区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新建厂房及办公楼支出2500万元。

假设无其他业务发生,请作出宜城公司与搬迁相关的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与搬迁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拆迁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 50 000 000贷: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50 000 000(2)转销土地使用权时: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 500 000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 6 500 000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 000 000(3)转销房屋建筑物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3 500 000累计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 26 500 000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30 000 000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50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3 500 000(4)转销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净损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净损失=150+350=500(万元)借: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5 000 000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5 000 000(5)处置设备,设备转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 000累计折旧-机器设备折旧 2 000 000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2 800 000(6)处置设备,确认转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000(7)计算固定资产处置应交增值税(其他税费省略):应交增值税=100万元÷(1+3%)×3%=2.91(万元)减按2%征收=100万元÷(1+3%)×2%=1.94(万元)享受优惠=100万元÷(1+3%)×1%=0.97(万元)①应交增值税借:固定资产清理 29 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9 100②实际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9 400贷:银行存款 19 400③税收优惠转收益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9 700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9 700(8)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房屋建筑物清理净损失=350(万元)机器设备清理净收益=100-80-2.91=17.09(万元)合计清理净损失=350-17.09=332.91(万元)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329 100贷:固定资产清理 3 329 100(9)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新建厂房及办公楼支出2500万元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 000 000在建工程-厂房及办公楼 25 000 000贷:银行存款 35 000 000(10)专项应付款转递延收益时:借: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35 000 000贷:递延收益 35 000 000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递延收益分摊会计处理略。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分析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分析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分析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政策性搬迁收入主要为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本文重点阐述搬迁补偿收入相关财税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增值税处理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对征收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

但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导致实际政策执行比较混乱,如原湖北省税务局明确“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已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除征用资产以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 引言拆迁补偿费作为政府对于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涉及到会计和税务处理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2.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2.1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拆迁补偿费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认。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实际支付情况,将其确认为相关资产或费用。

2.2 拆迁补偿费的分类拆迁补偿费的分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常见的分类包括拆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费等。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具体分类,进行相应的会计科目核算。

2.3 拆迁补偿费的计提和支付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方式计提和支付。

计提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计提或分期计提的方式,支付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在支付过程中,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结算,确保拆迁补偿费的准确支付。

2.4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和摊销拆迁补偿费在确认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摊销原则进行摊销,以平均分摊到相关期间的成本或费用中。

摊销的方式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或其他合理的摊销方式。

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拆迁补偿费作为一种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需要按照一定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付款。

3.2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优惠政策针对拆迁补偿费,国家也提供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以减少被拆迁户的税负。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税务优惠政策,以降低被拆迁户的税务负担。

3.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登记和抵扣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拆迁补偿费进行税务登记和抵扣,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只有进行了税务登记,才能享受相关的税务抵扣。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汇总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汇总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时间: 2006-11-23 17:32:51 |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者:张剑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高速扩张的进程之中。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这一切都需要对我们生活的城市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改造。

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广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工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

本文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税务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汇总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汇总
行承担。
会计处理:政策性 搬迁在会计处理上 需将搬迁收入和支 出分别进行核算; 商业性搬迁则将搬 迁支出直接计入企
业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政策 性搬迁的税收优 惠政策由政府出 台;商业性搬迁 则无相关税收优
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拆迁补偿费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处理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等。
财务报表披露
资产负债表:企业拆迁补偿费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利润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利润表的影响,如折旧费用等 现金流量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如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记录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如权益的变动情况
增值税处理
企业收到拆迁补偿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补偿款的性质,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对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处理 企业拆迁后购置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风险来源:企业自 身管理漏洞、税收政策 变化、税务人员执法不 严等。
税务风险识别方法:建 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 加强内部税务培训等。
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合理 规划企业税务策略、及时 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加强 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等。
风险防范措施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熟悉国家有关拆迁补偿费的法律法规,确保在拆迁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避免 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添加标题
注意事项:企业在处理企业合并、分立涉及的拆迁补偿费时,需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 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拆迁补偿费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当计入企业拆迁补 偿费中,并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房屋资产会计及所得税处理

拆迁补偿房屋资产会计及所得税处理

拆迁补偿房屋资产会计及所得税处理作者:李传献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09期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对以拆迁补偿方式取得房屋资产的企业,笔者拟通过分析探求较为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交易性质。

任何交易行为,都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即等价交换。

双方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对旧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价款,是旧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

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应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则属于对其生产生活损失的赔偿。

在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中,取得的新房产与被拆除的旧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其公允价值往往是不一致的。

在不涉及补价时,新房产的市场价值高于旧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部分,其实质是对旧房产被拆除一方的经济赔偿;在涉及补价时,如果旧房产被拆除的一方支付补价,新房产市场价值高于旧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应属于旧房产被拆除一方的取得的经济赔偿;如果旧房产被拆除的一方收取补价,新房产市场价值高于旧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与收取的补价之差部分,应属于旧房产被拆除一方的取得的经济赔偿。

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取得的经济赔偿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经济赔偿若是负值,其实质是经济损失,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如果前述拆迁补偿不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而是某企业与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交易,就不存在被拆迁一方取得经济赔偿或形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旧房产被拆除的一方,在对方交付新房产时,即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如果旧房产是自行拆除的,交付给对方的是土地所有权;假如是将旧房产交给对方进行拆除,从形式上看,交付给对方的是房屋,但实质却是土地所有权。

原因是:对方交易的目的是旧房产所在位置的土地所有权,而不是旧房产本身,在法律形式上,也不办理旧房产的产权转移手续。

政策搬迁补偿款会计分录

政策搬迁补偿款会计分录

政策搬迁补偿款会计分录
政策搬迁补偿款会计分录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进行补偿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固定资产清理完毕时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转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支出
3.属于对搬迁过程中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进行补偿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4.属于对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分期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5.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
借:专项应付款贷:资本公积。

关于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

关于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

关于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作者:宫晓伟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0年第13期摘要:随着城镇化步伐的逐渐加快,房地产拆迁工作成为了社会关注极高的问题。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便是拆迁补偿费用的问题,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款的核算制度与税法有关规定有所不同。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将使房地产公司拆迁补偿的核算日益完善。

文章针对拆迁补偿费用的会计处理工作和税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希望可以对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拆迁;补偿;税务当房地产经纪人拆除房屋时,拆迁方必须支付赔偿金以补偿房业主的损失,当然,是否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支付相关补偿金。

是否符合税务要求,需要拆迁补偿会计和税收方明确确认。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的会计处理(一)产权置换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公司更换产权的实质是被破坏的房地产公司从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所支付的货币补偿基金实际上是支付奖励和出售两个经济业务。

也就是说,它是根据开发期间土地成本中包含的同一房屋的公允价值或总市值计算的金额。

此外,补偿房屋应视为市场条件下的对外销售,而出售所得款项应参考同期公允价值或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

这是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

这适用于“商业会计准则第7号-货币以外的资产交换”的规定,预计将来会带来更多的现金流。

在计量开发产品完成时,计算销售额,即在同一结算期间根据同一种价格扣除“开发费用- 拆除补偿费”项目,以及“应付款-拆除补偿费”项目。

填写借记卡。

应付账款-拆除补偿费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房地产公司发出房地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公司发出拆迁补偿收据,结转费用核算,“主营业务费 - 土地收购费和拆迁补偿费借记费用并记入正在开发的产品”。

(二)价格补偿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政府,社会和学术界一直非常重视农村住房价格的拆除补偿问题。

在解释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补偿对农民的影响的基础上,需要分析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补偿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探讨了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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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

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P< p>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既然搬迁补偿款是从政府收到的,那么相应的动拆迁项目也必然是由政府主导的。

这也就是此类搬迁的最重要特征。

政府主导性所派生出来的另一项特征是非自愿性(或者说非主动性),即不是企业主动搬迁,而是根据政府的指令被动搬迁。

由政府下达的搬迁通知是表明“政府主导性”和“非主动性”的重要证据。

另外,此类搬迁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水库库区建设或者建造重大市政设施(如道路拓宽、地铁、绿地等以社会公益目的为主的设施)而实施的,也就是建设项目在多数情况下带有公益性质。

但建设项目的公益性本身并不构成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必要条件。

例如:政府为了调整城市布局,将原位于市中心区的重污染工厂搬迁到郊区,在原址兴建高级住宅区。

此类建设项目当然并非公益性项目,但它是在政府主导下,并非企业主动进行的搬迁,因此,在此类搬迁中企业从政府收到的补偿款项也同样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在实务中,此类动拆迁可能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也可能通过“市场化操作”由政府委托专业的动拆迁公司或者政府办的“开发公司”等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或者通过企业所在的上级控股公司实施。

这时除了考虑前述的“政府主导性”和“非主动性”两项基本特征以外,还要结合补偿款项的来源判断能否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

关于对补偿款项来源的分析,详见下文“2. 补偿款项的来源”。

企业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原先的用地转让给房地产公司进行房产开发,不属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范的范围,而应当按照常规的转让无形资产业务进行处理。

有时在此类业务中还会出现这样的安排:先由企业将土地交回给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土地储备中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

这种安排中虽然有土地储备中心作为中间人,但只是为了满足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往往是“平进平出”,并不赚取差价,即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企业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上注明的补偿款向企业支付补偿,同时向房地产公司收取转让金,本身并不从该交易中谋取经济利益,也就不影响交易的实质。

更重要的是该交易并非由政府主导。

因此,此类情况下的搬迁及其补偿款的处理不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2.补偿款项的来源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所涉及的补偿款是指由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

在实务操作中,此类款项的收取可能有以下几种途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1)直接从政府取得补偿金,也就是付款人为政府财政专户。

这是最简单的情形,多见于由政府直接实施搬迁的情形。

款项直接来源于政府本身就是该项动拆迁系政府主导的一项重要证据。

在此类情况下,审计时应取得政府的搬迁通知、确定搬迁补偿款项金额的政府批文和银行进账单等证据,将实际收取的补偿款金额与政府批文核对一致,同时核实银行进账单上载明的付款人是否为财政专户。

(2)从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例如专业动拆迁公司、政府办的“开发公司”或者被搬迁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获取补偿金。

我们认为,在同时满足以下2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所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视同为政府拨款:①补偿款项的金额最终由政府确定并以批文形式明确,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与政府批文一致。

政府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搬迁企业因搬迁而需发生的其他增量费用和损失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需支付的补偿款项金额,但补偿款项金额的最终决定权应当在政府手中,最终以批文的形式加以明确。

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被搬迁企业与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谈判确定补偿金额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由于政府拨给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一笔总的款项,但不确定其中每一户被搬迁企业和居民动迁户应获得的补偿份额。

同时,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通过与被搬迁企业的谈判,意图尽量压低补偿金额,实际支付的补偿金额与其从政府收到的款项之间的差额就形成了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的利润。

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不能视为政府拨款,不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②补偿款项最终来源于政府财政专户,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在这一过程中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即把政府拨给的款项原封不动地支付给各家被搬迁企业,并不利用搬迁补偿款的收付过程谋取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为此,审计中需要实施下列程序:如果被搬迁企业不能提供确定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的政府批文(政府应在该批文上明确各家被搬迁企业分别应获取的补偿款金额),则应向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索取该批文(可以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动拆迁具体实施者的公章以确认其与原件一致)或者函证该批文的主要内容,将该批文中的各项规定与目前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支付方等核对一致。

凡不能提供相关政府批文或者函证确认其各项主要条款内容的,则不能认定为政府拨款。

向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了解其所支付的搬迁补偿款项的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

可以要求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提供收到政府拨款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核实其付款人是否为财政专户。

实务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补偿款的付款人是政府办的“开发公司”,但政府实际并未向开发公司拨入该笔补偿款项,而是要求或者默许其从土地出让金、转让金收入中坐支。

这种情况违反了财政收支“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因而是不合规的;同时也因为其直接来源不是财政,不能认定为政府拨款。

不符合上述政府拨款构成条件的补偿款项不属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范范围,对其处理尚无明文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此类款项应当视为企业转让其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固定资产所收到的款项,应当在扣除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因搬迁直接导致的费用后,将余额计入损益处理;但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所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显著高于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其他因搬迁直接导致的费用之和,则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可以计入损益;同时应将超出部分视同非政府机构所给予的、与重新购建新资产相关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二、搬迁补偿款项会计处理中的一些特殊问题1.可从搬迁补偿款项中核销的费用和损失的范围财企[2005]123号文件对于可从搬迁补偿款项中核销的费用开支的范围采取列举的方式。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可从搬迁补偿款中核销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P< p>(1)间接核销,指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的清理损失。

这些资产应当首先按照常规的固定资产清理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清理结束后的净损益不是计入营业外收支,而是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

因此需要注意: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法部分时,这部分固定资产清理损益不包含于“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两个项目内。

(2)直接核销,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搬迁中所灭失的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原账面价值,二是因与搬迁直接相关的一些费用性支出,例如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支出,以及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对于所灭失的土地使用权,视同国家提前收回,故其摊余价值应当作为损失,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

对于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支出,从理论上说应当将这些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中所包含的前一次安装、运输、调试支出及其所对应的累计折旧分别从原值和累计折旧中转销,再将本次新发生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和调试支出增加其原值,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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