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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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规范员工离职或转岗时工作交接程序,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以及公物损失,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处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
2、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末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
完成的原因和余下的工作内容。
第二章交接内容
第四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工作关系和职责、工作内容(物品)、仓库库存交接等。
第五条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内容(详见附件)。
1、工作关系和工作职责交接表;
2、工作内容交接表;
3、仓库库存交接表(若无则不需填写);
第六条交接内容包括:
1、印章类:公司行政公章、法人章、部门专用章及其他各类章;
2、会计类(含电子版):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分析、银行对账单和预算各类表格等;
3、文书类(含电子版):各级文件、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
报告、请示、批复、函等;
4、人力资源类(含电子版):工资账页、各项保险的情况、公司人员结构、管理平台账号
及密码、对外联络单位及负责人和主要业务等;
5、业务资料类(含电子版):专题材料、各类月报、年终报表、经济合同、借款合同、统
计资料、会议材料、货款担保书、检查资料、调查资料、录音资料、各类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对外联络单位及负责人和主要业务等;
6、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薄等;
7、物资类: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等;
8、其他: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代码证(正副本)、房产证、土地使
用证、钥匙及其他相关物品。
第三章交接具体步骤
第七条责任划分
移交人:
1、处理遗留问题;
2、清点管理范围内的资产;
3、准备交接资料;
4、整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
接收人:
1、检查资产的数量以及使用状态;
2、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同时熟悉工作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
监交人:
1、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检查交接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3、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相关单位的行政部、财务部、物资部对交接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开始交接。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进行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四章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十条交接事项必须当面点清,核对相符,不得封包交接。
第十一条交接人必须编制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本单位办公室留档一份。
第十二条为了明确责任,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交。一般员工交接,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监交,部门负责人交接由主管领导或领导指派人员进行监交。第十三条在交接手续尚未办清前,行政部不得为员工办理调动关系,调转各项保险和清核手续。
第十四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账册上签名盖单,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份数以及需要说
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五条对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暂时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离岗的人员恢复工作,也
要与临时接替或代理人办理交接的手续。
第十六条移交人对自己经办的且已经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由于上级主管原因,未进行正常工作交接的,追究上级主管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为公司的基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财务部、物资部、工程部实施、管理、解释和修订。各所属部门按照公司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细化工作交接制度。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交接清册
附表1
1、离职员工先到行政部领取表格,然后去相关部门办理交接签字;
2、交接完毕后核对无误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3、将表格送回行政部,由行政部归档保存,手续未办理完结不予结算工资;
4、离职员工的工资不允许任何人代领,需要划卡的卡号必须是员工事先亲自提供,并签字否则一
律视为现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