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费用扣除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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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目前的费用扣除规定粗放、简单,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公平作用的发挥。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从规范费用
扣除制度出发,参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对低收入者采取“标准
扣除”、“宽免”的办法,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选
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地体现
税收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费用扣除;调节收入分配;公平原则
一、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财政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有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即对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遗产与赠予税等,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由1994年的72.67亿元,增加到2000年
的660亿元,6年净增加587.33亿元,增长808.21%,年均增长134.70%;由1994年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42%,增加到2000年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21%.个
人所得税正逐渐成为我国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税种。
通常实施和执行税收政策的目的有二:其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以供政府运转,其二是实现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即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转及社会成员的公平。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税收的情况时就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
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所得税是以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收入来源
为前提”(1)。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的报告中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于合理,防止两极分化”。这
就说明,在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像其他税收一样,为国家增加收入,增
强“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外,主要在于以“不同收入来源为前提”,“规范
收入分配”,从而达到“调节过高收入”,“使收入差距趋于合理”的目的。
可见,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任务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二、公平,是一个主观色彩较浓厚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
历史上曾经存在四种较有代表性的公平观,即平均主义、罗尔斯主义、功利主
义和市场导向的公平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经济发
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具有客观性的公平观是一种能综合体现“平
等生存权”和“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的平等观。这种平等观既不是平均主
义的,也不是市场导向的公平观。
平等生存权是现代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应当拥有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要
真实地体现在每个成员对基本生存资料的拥有上。而基本生存资料的标准是可
以变化的,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生存资料的标准也
不断提高。
而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收入分配公平
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主要是从激励角度来体现公平。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来源近九成来自工薪阶层、个体户所缴税款。2000年,来自
于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银行利息所得三个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合
计分别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42.86%、20.12%和28.27%,占个人所得税的总收入的91.68%,而来自其他的个人所得税还不足其总收入的10%(2)。难怪有人说: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管不住“新生贵族”,更管不住那些“灰色收入”、“寻租收入”。这就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得
到充分贯彻“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这一公平原则。
那么,“平等生存权”这一公平原则是否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得到体
现了呢?我国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居民、职工工资也增长很快。据统计,职工年平均工资:1993年国有单位为3532元,城镇集体单位为2592元,其他
单位为4966元;2000年国有单位为9552元,城镇集体单位为6262元,其他
单位为10984元(3)。虽然平均货币工资增长达两倍多,但同期物价水平也上
涨37.8%,个人生活费支出也逐年上升。
而且,近年来我国已推出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
等多项改革措施,使得我国个人的基本生存资料不仅包含衣、食,而且还要包
含住、行、教育等诸多方面。但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自1994年以来一直未变(对我国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每月定额800元;对外
国居民和中国非居民每月定额4000元;对其他所得采取定额800元或定率20%
扣除费用)。这样一来,很多中等收入的职工、甚至较低收入者也要被征收个
人所得税,职工增加的工资相当一部分用在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上。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纵向上看,超额累进税率意味着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这看起来十分公平,因为税收征收的原则就是纳税能力
越强,则税收越多。但如前所述,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所采用的单一、简单的费
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
育费用、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举例而言,有相同收入的二人,其中一人需要抚养一个小孩,那么他的平均收入就只相当于另一个人的二
分之一。但根据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他们将要支付等额的所得税。因此,
实际上他们所面临的就不是超额累进税而是比例税了。马克思说过:“试问按
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
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的同样
一分,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的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4)因此,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费用标准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实现纳税能力越高纳
税越多这一目的,造成了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有违税收公平的量能负担原则。所谓量能负担原则,即是指对于两个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来说,由于财富积累的
不同、各自家庭状况的不同,造成各自负税能力的差别,从而要求各自适应有
差别的税收政策。
由此可见,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简单规定,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
状况,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状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偏离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特
别是调节过高收入的本意,有悖于“平等生存权”这一社会公平原则。因此,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应只纠缠于起征点的高低,而应建立一个全面细致的费
用扣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