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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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_

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_

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如何理解该规定的涵义,对于正确认识纳税义务的本质、保障公民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对课以公民纳税义务的合宪性控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宪法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文本分析,对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作初步的理解,期望有更多学者从宪法学角度深入研究纳税义务。

一、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涵义解读(一)宪法中的税是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1]而从实在法意义上看,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着不同的内涵。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过考察德国《租税通则》中关于的税的定义[①]及德国宪法法院相关判例,特别是针对学者中有关宪法中“税”的涵义与普通法律中“税”的涵义关系的“同一说”和“非同一说”的分析,对德国基本法中的税的涵义作了归纳,认为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功能有所不同,其涵义也不一样。

对于宪法中“税”的涵义,可以借助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定义,通过宪法解释途径,在宪法整体秩序中寻求[2].宪法是根本法、价值法,因此,宪法文本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所不同。

宪法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是,公民并不因此条款而直接承担纳税义务,还必须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

从内在规定性来说,宪法中的税是判断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税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

根据社会契约的论证,起初,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互相签订契约组成国家,维护公共秩序,为此,税成为维持国家运转的成本。

洛克认为,没有税收,政府就无法运转,而税收必须由立法机关向个人课税形成。

因此,“他坚持认为,每一个享受到公民社会提供保护的人,都应该支付相应的比例维持公民社会的运转。

”[3]到了福利国家,国家承担的职能增多,对于公民社会权的保障需要更多地税收来满足。

经济法学(8.1.5)--习题作业答案——第八章第1讲税法概论

经济法学(8.1.5)--习题作业答案——第八章第1讲税法概论

习题作业答案——第八章 第1讲 税法概论1、判断题1.答:正确。

从税收的经济本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以及税收、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税收法律关系,可以看出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平等关系与对等交换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一种建立于平等基础之上的有限的“不平等”,征税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从而得出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答:错误。

税法上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3.答:正确。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税收权力与税收权利,承担的税收职责和税收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整个税法关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

2、简答题1.答:定义: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学界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为奥托.梅耶提出的权力关系说,阿尔伯特.亨特尔、北野弘久提出的债务关系说以及日本学者金子宏提出的二元关系说。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基本结论:在具体的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分别界定为债务关系和权力关系,在抽象的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债务关系。

2.答:税收具有三大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此所谓税收的“三性”。

定义:(1)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其拥有的政治权力,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不得违抗国家征税的决定。

(2)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时并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对价。

(3)税收的固定性又称税收的确定性,是指国家应当通过颁布法律的形式,事先将征税对象、征收比例(数额)、征收时间等问题确定下来,并且严格地按照预定的标准征税。

三者的关系:税收的三性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统一体,是税收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标志。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税法总论1.本章结构与考情2.知识点讲解3.知识点总结本章考情分析本章作为《税法》课程的基础知识,在历年《考试大纲》中均为能力等级1级,考试中题型均为选择题,分值在1-2.5分。

本章内容变化1.结构调整和变化,8节减少为7节。

2.删除“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本章内容结构:7节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第二节税法原则第三节税法要素第四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第五节税收执法第六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知识点1】税法及其特征【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收及内涵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内涵:(1)税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二、税法及特征1.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由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考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权利中作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

A.管理权力B.政治权力C.社会权力D.财产权力『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知识点2】税收法律关系【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税收法定是财税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一般都会在宪法或基本法律中对这一原则加以确认。

在我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无疑是在第八条的法律保留条款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在《立法法》这部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中,将有关税收的事项单独加以强调并位置前移,不仅凸显了税收立法的特殊重要性,更彰显了税收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宪法精神与实质。

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彰显人民宪法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基于这一时代背景,本文试图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加以梳理和探讨。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构成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不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保障。

同时,税收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全体人民的福祉,应当来之于民、用之于民。

为此,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的使用等事项,都应由人民代表机关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则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义务纳税,征税和纳税均需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而进行。

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既是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很多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标志。

税收法定原则又被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曰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时将其说成是“租税法律主义”或者“税捐法定主义”等。

该原则可以说是宪法上的人权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基本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综合体现,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和“帝王条款”,或者说是税法领域的宪法性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税定于法,无论国家征税权的来源、配置和具体行使,也无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构成,或者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都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扩展资料: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

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

所以,有关税收要素的法律规定不应是模糊的一般条款,否则便会形成过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3、征税合法性原则在税收要素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法要素均由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这就是征税合法性原则。

为了保障公平正义,该原则的适用在如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应当受到限制:(1)对于纳税人有利的减免税的行政先例法成立时应适用该先例法;(2)征税机关已通常广泛地作出的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在相同情况下对每个特定的纳税人均应适用;(3)在税法上亦应承认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悔的法理,以进行个别救济,因而在个别情况下,诚信原则应优先适用。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关键词: 纳税人;税收;公平纳税原则内容提要: 收作为一种无对价公负担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公平纳税是一项宪法性原则。

公平纳税原则主要体现为所得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在税收立法中,它要求累进税率应符合实质公平、应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制、对固定资产征税应当区别不同性质的财产课予不同的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的采取应符合比例原则;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则要求平等的适用税法、推计课税及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应当公平。

法律的核心任务就是实现社会正义。

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就是平等,不公正就是不平等。

”穆勒认为:“平等是公道的精义。

”戈尔丁认为:“正义的核心意义与平等观念相联系。

”我国着名伦理学家何怀宏则明确提出,“公正的含义也就是平等”。

[1] [1]平等原则为所有基本权之基础,国家对人民?使公权?时,无论其为?法、?政或司法作用,均应平等对待,?得有?合?的差别待遇。

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存在着偷漏税或避税的现象,纳税人的信心就会下降,很可能会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

因此,税收负担必须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国民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这一原则称为“税收公平主义”或“税收平等主义”。

这一原则,是近代的基本原理即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

[2] [2] P54-55历史发展表明,如果没有对租税作公平的负担,人民很容易感受到差别待遇,并因而产生不满的情绪。

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皆因税收不公而引起。

又如1998年德国联邦议会选举后,一项民意调查显示,88%的民众认税制中的租税公平问题亟待解决,显示科尔政府未解决租税公平问题应是败选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英国撒切尔夫人税收改革违反民意,直接导致撒切尔夫人下台。

一、公平纳税是一项宪法性原则公平纳税原则源于税收的事物本质,体现了税收的精神,一向为学者所推重。

英国的威廉·配第在其所着的《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税收应当贯彻“公平” 、“简便”和“节省”三条标准。

税法总论

税法总论

导论税收概述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税收的内涵理解税收的内涵,需要从税收的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的三个方面来把握。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

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发行国债、收费、罚款等等,而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另外,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国家参与社会再分配的形式,体现了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国家通过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

分配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分配的主体;二是分配的依据。

分配的主体为国家;;而分配的依据,国家的强制力。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的必要性:公共欲望的满足和公共物品的提供。

·公共欲望: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每个个体的享有不影响其他个体的享有,即不具有排他性,只能通过政府途径或公共经济部门来得到满足。

满足公共欲望也是现今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比如对教育的需求,对医疗的需求等。

·公共物品:因为公共物品不同于私人物品,各类主体对公共物品均可获得等量的、相同的消费,因此,各类主体对公共物品既都需要,又都不愿独自投资,“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故事,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这个问题。

那么,公共物品就只能由公共经济部门去提供,从而使提供公共物品成为国家或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二、税收的特征(“三性”)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三性的统一。

三、税收的职能(一)分配收入的职能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税收分配收入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即获取财政收入和收入的再分配。

获取财政收入:国家通过税收获取财政收入,用于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求。

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税法是国家财政政策和经济管理的重要法律规范,它的适用原则是税收征管的基石。

下面,我们将税法适用原则分为以下五个方面加以阐述: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税法适用的核心原则,也是税收征管的根本保障。

即税法应该是由法律而定,实施税收征管必须有法律基础。

这个原则保证了纳税人的尊严和权利,保障了税法实施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实质原则实质原则是在税收征管中,关注经济实质,避免形式主义的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纳税人进行经济活动的真实意图和经济实质,而非仅仅看表面形态,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该根据合同实质和交易内容来确定应纳税款数额。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税收征管中具有基础性和支撑性的作用。

税收征管应该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平等对待,对于不同纳税人应该根据其经济实力和财产状况,确定应纳税款数额,并且避免纳税人的过度压力和不必要的税负。

四、便利原则便利原则要求税收征管应该简便、便利、快捷,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税收征管服务,缩短纳税人税收征管的时间和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五、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税收征管运作的前提和基础,税收征管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规范,不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同时,税收征管在对纳税人的税收征收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征税过程合法行为的结果得以实现。

总之,税法适用原则不仅规范了税收征管的行为,保障了纳税人的利益,也使得税收征管更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税收征管的有效实施,需要充分遵守税法的适用原则,以保证税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纳税人的财产得到合理保障和使用,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税法期末总结心得

税法期末总结心得

税法期末总结心得一、税法的基本概念和要素税法是国家对纳税人的财产和收入利益进行调节的法律制度。

税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税收、纳税人、税务机关、税法、税收制度等。

税收是指国家为达到税款目的,依法对纳税人征收的财政收入。

纳税人是指依法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是国家税收监督、征收和管理的专门机构。

税法是稳定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法律制度。

税收制度是指税法规定的税制和税率等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税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是税法制度运作和实施的基础和指导。

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效益原则、公正原则、便利原则和简明原则等。

1.平等原则:税法对纳税人要实行法律平等原则,即无论社会地位、国籍、种族、信仰等,都应当对一样的情况、一样的行为给予一样的征税标准和征收方式。

2.效益原则:按照效益原则,纳税人应根据其遭受国家提供的公共财政支出和福利服务的程度和范围而进行纳税。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税法对纳税人要具有公平、公正、公义的性质,对不同社会群体要进行分类征税。

4.便利原则:征税活动时,要注意给予纳税人必要的配合和帮助,使之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内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

5.简明原则:税法应当简单明了,纳税人应当能够理解和适用。

三、税法的分类根据征税的范围和对象,税法分为一般税法和特殊税法。

一般税法是对所有纳税人普遍适用的法律;特殊税法是针对某一类特定纳税人制定的法律。

根据税收征收的对象和行为,税法分为直接税法和间接税法。

直接税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和收入直接征收税款,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间接税是依靠对商品和服务的征税,间接地把税收负担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根据税收目的和功能,税法分为稳定税法和调节税法。

稳定税法是用来稳定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法律,调节税法是利用税收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

四、税源和税收制度税源是指政府通过征税来获得财政收入的渠道。

税源可以划分为直接税源和间接税源。

直接税源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公平原则的税法适用

公平原则的税法适用

公平原则的税法适用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民法主要通过等价有偿、机会同等、权利义务对等、情势变更和公平责任等原则保证实现交易的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在税法中的体现和发展,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

税法上的公平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10].通过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实现税收公平,引导经济结构合理化,促进国民经济均衡稳定增长。

税收公平原则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去理解。

税收立法公平与税收执法公平是税收公平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其间蕴含着税收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之间的辩证关系。

立法公平体现为税法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同时确定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

税收分配模式注重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亦即应该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排除对不同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实行差别待遇。

因其强调的是纳税人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如果纳税能力不同而同等征税则有违公平,因而体现的是形式公平。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亦即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人。

从形式上看,同是纳税主体却因纳税能力的不同而赋税不同,有悖公平原则。

但实际上却是对所谓不考虑纳税能力而一视同仁的公平观的矫正,因而体现的是实质公平。

立法公平体现的是实体公平,即税收负担对社会全体公民是平等的,以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作为其标准。

执法公平体现的则是程序公平,即税务机关在税法的适用上采取公正的态度,情况相同则对待相同,禁止在执行税法时对纳税人不平等对待。

实践中人们更多的强调税收实体公平,而忽视税收程序公平。

但税收立法的程序性、民主性、公开性则是实现税收实体公平的保障,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

税收征管法释义

税收征管法释义

税收征管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卞耀武何永坚李建国王第一部分绪义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纳税申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部分绪论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予以修订,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部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时8个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全国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研究机构、专家的意见,听取了城市和农村对税收征管的议论和建议。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审议过程中作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十余个修改稿,最后形成的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表决稿。

新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国家的活动中,在现实的社会中,在经济发展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会与亿万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应当了解和研究这部法律的实质内容,掌握它所调整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与税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更有必要。

下面从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阐述,目的是想有助于理解具体的法律规范,把握立法内容,为正确地运用这部法律提供参考。

一、新税收征管法的意义和特点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这也就是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收征收与缴纳的法律关系,并以这种关系为核心,增添和完善了税收征管的许多其他相关的规范,使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变化。

这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共修改近九十处,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文,原有的条文也有较大的改动,从立法宗旨、税收法律原则到基本条款以及若干操作规范,都有明显的修改与完善。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税收征管新的经验,新的情况,新的需要,确立了新的规范,完善了原有的规则,适应了当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势,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制改革,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将会有力地推进税收的法制化,使税收更多地、更有效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提高规范化的水平。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制建立和税收征管的基础。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执行税法的基本依据,是解决税法实施中带有根本性、普遍性、原则性的问题的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

法定原则是对税收的征纳主体双方的法律约束,既约束征税主体行使征税权力,又约束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必须在合理、公平的基础上分配给每个纳税人。

这一原则要求税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对每个纳税人平等对待,避免出现歧视或特权现象。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

这意味着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减少税务支出和征管成本,以提高税收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来确定其税收负担。

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避税或偷税,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5.无差别待遇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是指在税法适用上,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的优惠或特别对待。

6.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在征纳税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税机关如未能依法征税或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如果纳税人未能依法纳税或违反税法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税法的基础,也是评估和完善税法体系的重要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些基本原则,制定出符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各国政府和税务部门还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体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国际环境。

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其他的适用原则1、实质课税原则(1)概念: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2)适用原因:第一,有助于弥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所造成的缺失。

因为税法具有一定的外观性和形式性的特征,即着重基于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外观状况是否符合课税要件,来判定是否予以征税,从而形成了广泛适用的形式课税原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表现形式。

但若对税收法定原则作广义和深刻的理解,由于税法要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因而在该原则中同样应包含实质课税原则。

而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课税的具体对象如果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实质归属于其它主体时,则应以实质的归属人为纳税人并适用税法;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于税法上关于所得、财产、收益等各类课税对象名称或形式的规定,而应按其实质内容适用税法。

因此,实质课税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形式课税原则起到补充作用。

在存在税收规避、虚伪行为等情况时,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于有效征税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其目的在于量能课税。

国家课税权建立在国家会为人民提供非国家不得、不能或不愿提供之服务的假定上,此服务所需之费用须依赖财政收入。

因税收为法定之债,且其与国家提供之给付间无对价关系,所以不能从补偿正义的观点来获得该服务。

而应该从分配正义的观点,依人民负担税收之经济上给付能力为标准,决定其应纳税额,此即量能课税原则。

量能课税具有双重意义,一为容许国家按人民负担税收之能力依法课税,一为禁止国家超出人民负担税收之能力课税。

但如何判断一个人的纳税能力?首先一个人基于其存在之尊严有其最低之生活及发展上的需要,所以税收的课征须保留此种必要余地,且因国家是属于国民全体,所以一个人的税收负担能力除须考虑其个别情况外,尚须从平等负担的想法加以考虑。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书本基础学习 全 知识点 讲义 01第一章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书本基础学习 全 知识点 讲义 01第一章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书本基础学习全知识点讲义 01第一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一章)第一章税法总论考情分析:本章是基础知识,但并非重点章节。

题型均为选择题,历年分值约为3分左右。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知识点:税法的概念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从三个方面理解税收的内涵: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是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核心要义。

纳税人的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处于从属地位。

税法属于义务性规范,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由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税法要兼顾和平衡纳税人权利,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也保证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财政收入、税收、税法、税收制度是密不可分的概念。

税收是大部分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法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税收制度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纳双方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税收制度包括税法、税收征管支付和税收管理体制。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的。

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方: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

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浅析征纳双方主体在税收法律中地位的平等性

浅析征纳双方主体在税收法律中地位的平等性

浅析征纳双方主体在税收法律中地位的平等性内容摘要:税务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以管理工作者的身份出现的;纳税人则是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参加的。

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说处于优越的地位。

对税务机关来说,它既是税收管理者,又是提供服务者、接受监督制约者;而纳税人既是接受管理者,也是享受服务者、实行监督制约者。

从而使税务机关成为“权力主体”,纳税人则成为“义务主体”。

在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相对优越的地位,税务机关负有较多的义务。

从法学意义上讲,义务是和权利相对应的,社会成员既然有权享受国家举办的公共事业的利益,相应地就必须要承担向国家缴纳公共费用的义务,即纳税的义务。

因此,在法学理论中,必须把平等观念贯穿于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应有谁居主、谁居从以及权势实力大小之分,二者的关系应当建立在相互平等、尊重、诚信的基础上。

税务机关行使其职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双方的“约定”,滥用权力等的法律责任。

改进宣传,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注重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在想方设法赚钱、消费、享受的同时,对于纳税也颇能接受,常为自己是纳税人而自豪。

要注意表彰那些一贯诚实守法的优秀纳税人,提高他们在社会上的名誉和地位,以其形象影响广大纳税人,倡导良好的纳税道德和社会风尚。

使全社会都能伴随法制观念的增强而对纳税人的地位问题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办事公正,礼貌周到,高效廉洁通过一整套健全的制度、办法及严密的执行程序和相应的配套措施将其充分落实。

对落实不够或抵触不落实的,应允许纳税人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申诉,以得到公正处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键词:纳税人、税法执行者;; 一、“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若干理论的从新认识; 目前为止,税收理论和教科书普遍认为:税法的主体,即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征税主体享有单方面的征收权利,其义务不过是正确地行使征税权利,权利大于义务;而纳税主体则只负有单方面的缴纳税款的义务,其享有的权利也只是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义务大于权利。

谈不同价值语境下的税捐行政程序设计及权利保护

谈不同价值语境下的税捐行政程序设计及权利保护

谈不同价值语境下的税捐行政程序设计及权利保护摘要:税收作为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一国的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涉及到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方面,其税额的制定颇为复杂。

但与此同时,税收程序(或称税捐稽征程序)不仅会对税收的成本、实际税收负担等产生一定影响,还彰显着程序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取向和权利保护理念。

笔者希望通过阐述不同价值语境下税捐行政程序设计的差异,来探讨精致合理的税捐行政程序及其发展方向。

关键词:税收;程序设计;价值理念;权利保护;发展方向税法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实体税收权利义务和税收征收程序等内容,其制度设计和规定必须遵循宪法和行政法体系的基本价值和原则。

从世界范围来看,规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本身所承载着的价值理念并未源自同一本原,因此产生了不同价值语境下的行政程序。

以税捐行政为例,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

而台湾地区“宪法”所体现的权利保护价值赋予了“税捐法定原则”和“税捐平等原则”直接适用的效力。

葛克昌教授认为,“税法不能仅以立法者经过权衡,不违反比例原则为已足。

仍需进一步审查是否违反实质之平等原则及租税中立原则,此时已超出立法裁量权范围,而为司法审查之对象,为大法官之重大任务。

”从以上一例可以看出,不同价值语境下对于税收程序的价值起点难以趋同。

笔者将主要以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税捐程序的区别入手,浅谈在不同价值语境下的不同税捐程序和权利保护。

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对于税捐的不同认识我国明确将纳税义务写入宪法,但并未在同一位阶上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利。

这一价值取向主要源自于长久以来我国公民潜意识里存在的官本位思想,对于税收、税收征收程序的当然服从的思维继承性,以及纳税人自身素质制约和维权环境差等因素,导致在税收领域公民的主体性意识一直受到蒙蔽和压制。

当然,我们不可否认,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民的税收负担较解放前有了大幅度的减轻,同时高效的税收征管程序有力地集中了财力,为一定历史时期内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公共财政支持。

税法的概念(一)

税法的概念(一)

⼀、税法的定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之间在征纳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及纳税⼈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为准则,其⽬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常必要的。

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的⼀种⽅式。

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是强制性。

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份,⽤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是⽆偿性。

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不再归还纳税⼈,也不⽀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

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法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利⽤税收⼯具的强制性、⽆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国家征税与纳税⼈纳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构成的,但在三⽅⾯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

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代表国家⾏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是履⾏纳税义务的⼈,包括法⼈、⾃然⼈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国籍⼈,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是⾏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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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质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正是因为国家受托管理公共事务,设立了不同的国家机关并赋予其职权,才使得这些机关取得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强制性权力。
也就是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原始主体和最终来源,国家只是代表人民行使这种权力,国家是权责统一的。
具体到税收法律关系,现代租税概念强调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财政民主,即身为主权者的国民、纳税者应对财政税的征收和使用进行民主性统治[4]纳税者享有以宪法为基础,仅在租税的征收与使用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的条件下,才具有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5],即纳税人有权要求税收征收和使用符合宪法原则。
在立法环节,纳税人通过自己的代表,决定税收的征收;在执法环节,政府在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之下有权征收税款,即税款征收要获得人民的同意;在税款使用上,纳税人有权监督国家的用税行为,有权对违反宪法原则的用税行为提起违宪审查和诉讼。
以上都表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法律关系上的平等性。
前面已经分析了征税机关是国家在税收工作中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表,在具体的征纳关系中与每一个纳税人之间也当然应是平等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与纳税人权利的应然状态一从法治的角度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在于对于公权力的限制。
这种限制来源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特殊关系。
自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来,国家权力成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权力是国家凭借和利用对资源的控制,以使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特殊影响力。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因此权利义务具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8]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实质是辨证统一的。
一方面,只有履行
义务才能享有权利,享有权利必然要履行义务。
原因在于中国的经济、法制发展史上长期存在的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误解和和纳税人权利的轻视,已经对国家的税收工作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笔者认为,要研究纳税人权利,就要从税收法律关系入手,因为前者存在于后者特定的框架之内。
只有在理论上研究清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确定主体之间的地位和权利内容,再与纳税人权利现状进行比较,才能得出针对中国纳税人主体的权利现状的改善建议。
履行纳税义务是纳税权利产生和实现的现实基础。
不管纳税人权利发生与义务履行是否同时同步发生,权利的拥有都是以纳税义务为基础。
另一方面,只有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才有可能保证纳税人更好地尽义务。
因为保证纳税人在立法阶段、征纳阶段、税款使用阶段等税收活动中的权利,直接有助于激发纳税人的积极性,创造更多的社会物质财富,充分实现税收的职能。
基于这一理解,纳税人权利当然不应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涉及的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履行具体纳税义务时所享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税务机关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保障,在其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所能获得的救助与偿还的资格或能力,而应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在税收立法、税款征纳、税款使用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内容相当广泛。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是主动的,表征着利益;义务是受动的,表征着负担。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
「摘要」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是基于法治理念、公共财政理念的现代租税理论的一部分,是确认纳税人权利内容,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
中国税收正经历着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的转变,纳税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需要更新观念和制度,以适应国家税收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纳税人权利中国问题改善「正文」纳税人权利问题一直为学界所重视。
[9]既然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国家和纳税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广大人民——纳税人,作为政府支出的目的和收入的来源,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理所当然拥有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合法的政治、经济利益。
纳税人作为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理应享有如下权利税收立法方面,参与税收立法的权利。
公共财政要求首先在市场经济下公共需要的基础上界定政府职能范围,再根据这个范围进一步确定财政支出需要,最后,根据支出需要合理安排财政收入。
可见,公共财政实质上是用全社会纳税人的钱为社会服务,即税收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非政府自身的需要;同时政府作为用税人,其开支取之于民,而非政府创造的自有财富,那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二从公共财政和税收价格理论的角度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市场失灵决定了国家公共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
具体而言,为避免天然具有公共所有属性的商品即公共物品造成公共的悲剧——人人作出搭便车的选择,需要政府财政的功能解决个人之间以及眼前和长远之间合理配置资源问题,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最大化。
从中国的税收发展历史和现状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并非是和谐统一的,出现了失衡状态。
中国历史带有长期的浓厚的集权统治色彩,产生了重权力、轻权利的历史文化。
统治阶级的权力被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个人权利被贬低、限制。
具体到漫长的税收发展史,国家征税的权源在哪里,合理性如何从未纳入公众考虑的范围。
而西方社会,在文艺复兴之后产生了国家契约论,并据此得出了国家和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是平等地位的结论,对以后的税法思想中纳税人权利问题产生了深刻影响。
可见国家、征税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其他主权国、纳税人都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也有学者指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意在指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仅为两面——国家和纳税人。
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税收是为满足公共需求,基于法律的根据,将一部分国民财富转移至国家之手,[3]所以税收活动主要发生在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被税法所调整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
另外,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国家分配论,强调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相应地,税收法律关系双方被认为具有不平等地位,国家及其税务机关单方面享有征税权,而纳税人的权利被忽视,仅强调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税收工作中,多年来,一个普遍性的共识是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过多强调了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义务,在处理税收征纳关系上,绝大部分税务人员总是站在保护国家权利的角度依法行使征税权,却较少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宣传工作中,注重义务论,崇尚义务本位,系统、细致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于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如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等却比较模糊、抽象。
基于应能负担原则,为保障公民个人生存权,纳税人应就个人的负税能力大小来承担纳税义务,税收的课征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各项基本生存权,最大限度地保证纳税人维持健康、文明生活的最低生活费用,否则,超出纳税人负税能力的苛捐杂税,必然使纳税人与国家处于对立的位置。
税收程序性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动态意义上、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保证程序公正,有效制约税权滥用,保证纳税人参与程序的实现,主要由平等对待权、程序拒绝权、救济权组成、获取帮助和服务权等构成。
从某种宽泛而有用的概念意义上讲,捐税也是一种由个人或个人团体为以集体方式提供的公共劳务所支付的价格。
[7]按照边际效应的经济学基本原理,每个人都应在税赋方面按自己获得的国家服务的价值评价,缴纳全部货币等值——税收。
可见纳税人与国家在经济意义上同样具有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
三通过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权利的定义和税收法律关系实质平等性的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纳税人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性。
在税款使用方面,监督税金合宪使用的权利。
纳税人有权监督国家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目的和程序使用税金,而且对国家或地方政府违宪、违法的税金支出行为有权提出诉讼。
三、中国纳税人权利存在的问题正确认识和对待纳税人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说明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国家的税收征收和使用符合纳税人利益的权利。
正确处理好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尊重纳税人权利,达到权利义务的和谐统一,使纳税人可依法行使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利益得到保障,无疑有利于强化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和纳税观念,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真正实现依法治税,进而推动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工作的发展完善。
相反,如果纳税人不享有权利或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不可能构造出公平合理的社会关系和法制秩序。
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失衡状态更加明显。
目前,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一定的体现,主要包括依法申请减免税权、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有关税务问题的咨询权、委托代理权等等。
因此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应放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
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两个法律关系,而只是一个法律关系的两个层面的表现。
税收法律关系只是一个法律关系,只有两方主体——国家与纳税人。
一方面,公民是纳税人在政治上的称谓,是符合条件依法纳税的公民;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不能完全代表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方,而仅是具有征税职能的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本文亦将沿此思路展开。
一、正确认识税收法律关系与纳税人权利有学者定义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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