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及免责和减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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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了解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主体是指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

侵权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对因其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向受害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包括财产损失、收益损失、精神损害等在内的赔偿内容,并对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再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限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主体的责任限制,包括不可抗力、合法防卫等情形下的责任限制。

在这些情形下,侵权行为主体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追溯期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责任的追溯期限,一般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

在这个期限内,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主体主张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是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主体应当依法向受害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了解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对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和了解,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守法公民。

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

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

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侵权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时,法律赋予被侵权方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以及赔偿范围等内容。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违反法定规则或者违背合同约定,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在民法典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过错行为:侵权行为首先需要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即主体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都构成了侵权行为。

2.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必须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

损害结果可以是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各种形式,但必须是实际的损害,不能仅仅是主观上的不悦或者抱怨。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没有侵权行为就不会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中,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责任主体: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即侵权者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的性质:损害赔偿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措施,其目的在于恢复受害人的原有权益,使其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得到恢复。

通过赔偿,可以弥补他人权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赔偿原则:民法典规定,损害赔偿应当采用全额赔偿原则。

即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获得的利益。

4.侵权人的免责事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免责事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等情形。

三、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伤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伤害赔偿标准

侵权伤害赔偿标准

侵权伤害赔偿标准侵权伤害赔偿标准是法律对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所规定的赔偿金额的上限和判定依据。

侵权行为可能包括名誉权、财产权、肖像权等方面的侵犯,对被侵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在确定侵权伤害赔偿标准时,法律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对赔偿标准的确定有重要影响。

比如,经济侵权和人格侵权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对被侵权人的心理和经济的伤害也有所不同。

因此,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考虑赔偿标准的关键要素之一。

2. 受侵权人的损失:受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也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

比如,在经济侵权行为中,受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在人格侵权行为中,受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名誉损失、精神痛苦等也应当得到赔偿。

3. 侵权行为的时间和持续性:侵权行为的时间和持续性影响了受侵权人受损的程度和赔偿的期限。

如果侵权行为是一次性的,那么赔偿标准可能会更低;而如果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那么赔偿标准可能会更高。

4. 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是否有过失是考虑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有意为之或鲁莽的,那么赔偿标准往往会更高;而如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无意识或无过错的,赔偿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侵权伤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多元化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因素。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明确侵权伤害赔偿的标准,并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判决。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法院往往会借鉴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此外,虽然赔偿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其核心思想通常是保护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并让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的侵权伤害赔偿标准还需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和律师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和研究,以确保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侵权责任法各章》课件

《侵权责任法各章》课件
2 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机制,以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权益。
3 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
侵权责任法也提供了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以促进网络安全和良好发展。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消除、减轻和 免除
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些特殊情 况下的免责事由,以减轻侵权 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鼓励对受害人的精神损 害进行赔偿,以使受害人得到公正 赔偿。
道歉赔偿
侵权责任法允许受害人要求侵权人 公开道歉,以维护受害人的名誉和 形象。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实施补救
1
侵权行为停止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
证据保全
侵权责任法保障当事人获取、保全证据的权利,以确保侵权纠纷的公正审理。
3
司法救济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获得实质救济,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要求证明有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
法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法定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保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责任制度,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赔偿。
保护期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索赔的时效性,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应向受害人支付的经济赔偿。
2
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界定了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等。
3
赔偿方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的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道歉、恢复名誉等。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课件-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法课件-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问题:本案中两被告的辩解是否成立?
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 有过错。
如果受害人的过错是混合过错中的过错,即损害仍 然是由行为人所致,但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也有过错,即“过失相抵”。在这种情形下,受害 人的过错通常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如果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则 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是这种情 形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免责事由。 如《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7条的规定。
不可抗力导致免责,以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 原因为必要。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也是导致损害发生 的原因之一,或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损害的扩大,则 当事人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通过案例认识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
案例:甲的丈夫在乙的采石场打工,甲随丈夫居 住在该采石场的工人宿舍内。该宿舍是用水泥空 心砖和水泥混合砌成的。当地是强热带风暴多发 区。一日,一股旋状大风经过采石场,将厂房和 宿舍刮倒,甲被倒塌的建筑物压中腹部致截瘫。 甲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 大风是简易工棚倒塌的一个原因,但被告应预见 到这种结构的简易工棚不足以抵抗强热带风暴, 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为免责事由的条件:1、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即特 定的当事人即使尽到合理的注意仍不可预见。这一点有别 于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与行为人 自身以及第三人的行为均无关。动物的行为能否构成意外 事件应区别分析。如果是动物是自发侵害致人损害可构成 意外事件,如果是第三人的挑逗行为引起动物伤人的,则 由第三人负责。
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则被告可 以完全免责。
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即损害并不完 全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同时第三人与被告不构成共同 侵权,则第三人的原因可以导致被告责任的减轻。

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收藏)

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收藏)

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本词条收录的是涉及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的规定,主要包括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等内容。

法典条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务要点1.第1173条是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

过失相抵,又称与有过失,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以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另需注意,“与有过失”制度与“损益相抵”是不同的两项制度。

“与有过失”中的“与”指的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该制度是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

“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又获得利益的,计算损害赔偿额时,除非利益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扣除的除外,应当扣除所获利益。

本条对侵权责任法作了拓展。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第五章第一节免责事由概述一、免责的概念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简称免责事由,是指那些因其存在而使得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

责任抗辩是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所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因此等同于免责事由。

而广义的责任抗辩除了狭义的责任抗辩之外,还包括:第一,通过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欠缺而主张责任不成立的抗辩事由,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等。

第二,通过提出其他法律事实或法律的规定而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例如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等。

二、免责事由的特点免责事由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免责事由决定着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

一旦免责事由成立,责任人就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

第二,免责事由由法律进行规定。

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采取了“一般法+特别法”、“一般规定+特别规定”的立法模式。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同时,侵权责任法关于具体侵权责任中也规定了各种免责事由,优先于总则中的规定而适用。

免责事由的意义,在于解决侵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问题。

有利于对这些条文进行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阐述,以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实施;保持被侵权人一方与侵权人一方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

三、免责事由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一般性的免责事由有五种:1.受害人故意(27条);2.第三人原因(28条);3.不可抗力(29条);4.正当防卫(30条);5.紧急避险(31条)。

比较法上来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还包括自助行为、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以及执行职务等。

四、免责事由的分类1.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和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虽然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4周 侵权责任法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4周  侵权责任法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第四周:侵权责任法——六十天通关策略专用(侵权责任法五十要点2011版)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1.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2—2.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受到公共利益与公众兴趣(行业相关)的限制,同时在身体隐私、私人空间、私人信息领域受到绝对的保护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为兜底条款)。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而且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即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1.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2—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3.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4—1.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详见民法二录音)。

14—2.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一)过失相抵1、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例如,甲在施工时不慎失手将几块墙砖从五层楼上扔出去,恰好砸中来监察施工的乙,由于乙同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导致乙被砸伤致死,此即属于过失相抵的具体情形之一。

3、过失相抵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

另就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而言,其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但是涉及过失相抵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如下几种状况:(1)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

(2)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和第78条的规定,对于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

此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能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外,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57、161条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旳构成要件
1、目旳是保护自己、别人或者社会旳正当权 益
2、以不法侵害为前提 3、必须针正确是正在进行旳不法侵害 4、必须针对侵害人本身 5、具有必要性且不超出必要程度
防卫过当及其责任
1.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2.防卫过当造成旳损害一般应该减轻责任,但
有意加害行为对其超出必要程度旳损害应该承 担全部责任。
第73条后半段要求:“被侵权人对损害旳发生有过失旳, 能够减轻经营者人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送工具)
案例2 爆炸之后
2023年8月5日,甲企业客户钱某家液化气打 不着火,要求甲下属旳土地局换气点派人前来 维修。乙当初在此换气点,且钱某家液化气是 由其检测旳。所以乙赶往钱某家维修,在维修 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燃烧事故,致乙受伤, 经鉴定为9级伤残。乙受甲雇请在工作过程中 受伤,诉请法院判令甲补偿全部经济损失以及 伤残补贴费。试问,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怎 样处理本案?
受害人有意
《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旳合用关 系
1.对于过失相抵,损害是因为侵权人旳行为造 成旳,损害成果与加害人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而受害人旳过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损害 成果旳产生或扩大损害成果。
2.受害人有意造成损害完全免除加害人旳责任, 旨在强调受害人旳有意是造成损害旳唯一原因。
紧急避险旳构成要件
1.必须是正当权益面临紧急旳危险 2.必须是在不得已旳情况下采用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得超出必要旳程度
紧急避险旳免责效果
1、险情由人为原因造成旳,由引起人承担责 任。
2、险情由自然原因造成旳,行为人采用旳措 施并无不当,原则上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受害人要求补偿旳,能够责令受害人合适补 偿。

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赔偿标准侵权责任赔偿标准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时所遵循的一定标准和原则。

侵权责任赔偿标准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侵权责任的明确和侵权行为的防范。

在我国,侵权责任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利润赔偿、合理支出赔偿等内容。

首先,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的核心内容之一。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二次损害,如收入减少、生活质量下降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对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和裁定。

其次,利润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的另一重要内容。

侵权行为往往会给侵权人带来非法利益,因此,除了承担损害赔偿外,侵权人还应当返还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

利润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所得利润、合理支出和违法所得等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对侵权人的非法所得进行计算和确认,并依法责令其返还给受害人。

最后,合理支出赔偿也是侵权责任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理支出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内容。

在受害人提出合理支出赔偿请求后,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对其支出的费用进行合理确认和裁定。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赔偿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而确定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利润赔偿和合理支出赔偿等内容。

希望各界人士能够加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的宣传和普及,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侵权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保护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它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作为一部涉及民事责任领域的法律,它主要规定的是在侵权行为产生的情境下,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修复损害、赔偿损失、承担责任等。

这些内容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1、侵权的概念《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行为”定义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各种重要权益。

这意味着,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对他人造成损害。

2、侵权的种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伤害、名誉侵害、财产侵害、侵犯个人隐私等。

这些行为不仅有可能给受害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更能产生一定程度的心理伤害,甚至会影响到其社会声誉和个人形象。

3、侵权的责任与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应该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

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道德责任。

只有在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4、侵权的证明和损失计算《侵权责任法》要求受害人出具证明材料,体现出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计算也需要尽量还原损失的实际情况,包括对已发生损失的补偿、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预测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际保障与维护。

5、侵权的免责和减轻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会被免除或减轻责任。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切断了电线,导致他人手机损坏,经过法律认定,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在我国理论上,还存在着行政拘留等行政制裁可以取代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本文将对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

主体是指能够对侵权行为负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是指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权行为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侵害、侵占或者损害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

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损害责任和追溯责任。

损害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由其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追溯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与损害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利益损失等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安排。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除非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责任实行严格的侵权行为,即使侵权人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被免除或者减轻。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被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被害人故意行为指的是被害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某种风险的存在,但仍然选择继续进行有害行为或者接受有害行为的结果。

四、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进行救济。

无论是损害责任还是追溯责任,被侵权人都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侵权行为、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完整版整理2012

侵权责任法完整版整理2012

1.过错认定1.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2.无过错责任3.公平责任1.过失相抵2.受害人过错3.第三人过错4.不可抗力5.紧急避险、正当防卫1.共同侵权(狭义)2.共同危险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1.监护人责任2.教育机构1.责任主体 3.安保人责任4.用人单位5. 网络侵权2.产品责任3.机动车事故责任4.医疗损害责任5.环境污染责任8.高度危险责任9.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0.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民事权利,指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

2、侵害行为(1)侵害行为本身不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也不问是合法还是非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不需具备此要件。

归责原则公平责任适用前提:1.不属于适用无过错的特殊侵权场合;2.双方均无过错侵权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1)财产损失(2)精神损失:适用情形:a.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b.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c.自然人死后,其人格、遗体受侵犯;d.组织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e.应在侵权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不予受理。

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特殊侵权行为产品责任(一)对外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对内责任(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1. 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消法49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的时候,如果遭受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要求双倍赔偿(原价款);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食法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损失+原价款的10倍;3.惩罚性侵权损害金【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免责协议书

侵权损害赔偿免责协议书
侵权损害赔偿免责协议书
侵权损害赔偿免责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为某项业务或项目的发展需要,同意与乙进行合作。
2.双方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决定签订本协议书。
现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范围
1.1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因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侵权损害赔偿事宜。
7.2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条款
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5.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及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2双方应积极配合对方处理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免责事项
4.1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并认可对方的业务范围、资质及相关情况。
4.2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侵权行为,导致第三方索赔或诉讼的,双方均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1.2本协议不适用于双方在合作范围之外发生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侵权编的解读(20200806)

民法典侵权编的解读(20200806)

新 增 惩
体系

按份

数人侵害情形的

完善

修改与完善

责任
确定 规则

赔 偿
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
七、高空抛物规则的多层次更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236-1244条 1.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2.侵权人承担责任; 3.可能加害人适当补偿; 4.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义务。
谢 谢 观 看!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 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四、免责减责事由进一步扩充
(二)自助行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177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 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 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 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三、公平责任中“公平”的回归
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民法通则》第 133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129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186条 1.改变分担损失的根据; 2.限定适用范围; 3.直接规定适用情形。
四、免责减责事由进一步扩充 (一)自甘风险
民法典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 1 1 7 6 条
修改要点解读
主讲人:齐伟
目1

2 3
4
5
6
7
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展
《民法典》侵权编第1164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 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过失相抵、受害⼈故意、第三⼈过错、⾃⽢风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关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的责任。

1、被侵权⼈对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故意造成的,⾏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造成的,第三⼈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造成他⼈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7、《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的相关依据(1)第⼀千⼀百七⼗三条被侵权⼈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2)第⼀千⼀百七⼗四条损害是因受害⼈故意造成的,⾏为⼈不承担责任。

(3)第⼀千⼀百七⼗五条损害是因第三⼈造成的,第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千⼀百七⼗六条⾃愿参加具有⼀定风险的⽂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本法第⼀千⼀百九⼗⼋条⾄第⼀千⼆百零⼀条的规定。

(5)第⼀百⼋⼗⼀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6)第⼀百⼋⼗⼆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如何将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呢?对于权利的保护以及救济是《民法典》存在的意义之一,侵权责任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编撰修订形成的。

它体现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救济法的属性,旨在解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当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具有浓厚理论意义的同时,也具有现实操作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作出较大且全面的修改。

大家也感受到该编顺应时代变化所作出的改变以及完善,例如,针对于精神损害的特点,进行新的梳理以及完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增强了保护力度,反映了时代需求。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般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解读,深度理解法条背后的理论意义。

一、被侵权人的救济路径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请求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作用,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二是减少侵权行为。

本章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权益被侵害构成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编调整对象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从《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民事主体享有的权益主要有:•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第1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

•第114条规定的物权。

•第118条规定的债权。

•第12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124条规定的继承权。

•第125条规定的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127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司法机关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之后,会让被告书写诉状,表明自己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若被告能在辩解书中,说明的事项包含了免责事由,那么,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一、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过错。

7、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二、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

《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

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

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

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几点: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无论是侵权行为法,还是合同法,保险法中,都有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只要一方能列举证明自己具备免责的条件,那么,就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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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侵权损害赔偿及免责和减责事由本章主要阐述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

重点应理解正当理由和抗辩理由的区别。

本章共二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2、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3、重点应理解正当理由和抗辩理由的区别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一、侵权损害赔偿概念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狭义的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人损害的金钱赔偿。

在一些立法例和文献中,“赔偿”或“损害赔偿”在广义上被使用。

其含义不仅包括金钱赔偿,也包括其他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原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1)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失既包括侵害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导致的损害,也包括侵害财产利益(合法利益)导致的损害;(2)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3)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4)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5)对受害人(包括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广义的惩罚性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则只是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

四、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一)损益相抵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受害人得到的利益仅限于经济利益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质的利益,不包括感情、精神利益。

对于受害人得到的细微的经济利益,一般也无须采用损益相抵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或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失相抵的规则,实际上是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受害人也对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或者损害之扩大承担相应后果。

(三)衡平规则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应当贯彻于民事法律的始终,也应当贯彻于对侵权案件的审判。

司法政策是司法部门尤其是最高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所掌握的政策。

对侵权案件进行裁判,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考虑的是具体种类的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

在考虑这些要素之后,还要考虑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司法政策。

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总的准则,也是司法审判必须遵循的最高裁判规则。

判决的最终结果符合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要求,是每一个民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都必须做到的。

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方式和赔偿数额时,考虑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政策,就是赋予法官根据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政策对判决的最终结果进行妥当性的考虑并作出可能的调整,以使判决结果符合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司法政策的宏观要求。

第二节责任抗辩概述一、责任抗辩的概念和意义责任抗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责任抗辩,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广义的责任抗辩包括狭义的责任抗辩。

二、抗辩事由的分类1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2 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

3 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

4 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

三、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一)正当理由抗辩事由概述1正当理由抗辩事由之含义与特征2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之分类(二)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概述2正当防卫的条件(1)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2)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3正当防卫的效果与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1)正当防卫的效果(2)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三)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概述2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与效力(1)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2)紧急避险的效力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和措施不当的后果(1)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概念(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后果分担第一、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第二、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

第三、险情是由避险行为人引起的。

紧急避险练习题保姆小李在用轮椅推张大爷外出散步时,为躲避突然呼啸而过的车辆不小心将行人赵某撞到,赵某所带笔记本电脑也受到损害。

张大爷差点从轮椅上掉下来,心脏病发作。

小李自己的手指也被夹伤。

据此下列选项哪些正确?A 赵某的损失应由小李赔偿B 赵某的损失应由张大爷赔偿C 张大爷因心脏病发作而支付的医药费不应由小李赔偿D 小李手指受伤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四)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1依法行使权利与执行职务(1)依法行使权利第一、必须有合法的授权。

第二、不得滥用权利。

(2)依法执行职务第一、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第二、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第三、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或必要的;第四、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

2受害人同意受害人的同意构成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受害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

(3)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4)受害人之同意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

3自助(1)自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作为正当理由抗辩事由之一的自助,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目的要件。

第二、情势要件。

第三、对象要件。

第四、限度要件。

(2)自助的效力四、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一)、不可抗力1关于不可抗力的三种学说与不可抗力的概念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2不可抗力的分类(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第一、不可预见性。

第二、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第三、客观性。

(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不可预见性;第二、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第三、原因的社会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社会,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国家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或者自然现象。

(3)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作为不可抗力的国家原因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不可预见性;第二、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第三、原因的国家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或自然现象。

3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的效果(1)不可抗力对过错责任案件的抗辩效果(2)不可抗力对无过错责任案件的抗辩效果(二)、关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无论是依据我国现行立法,还是从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意外事件不能构成一种抗辩事由,其理由:(1)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具有包含关系,不可能将二者完全区别开(2)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将意外事件规定为一种抗辩事由;(3)主张意外事件作为抗辩事由者,完全是套用有关不可抗力的学说,并无理论上的新意。

(三)受害人过错1 作为抗辩事由的受害人过错概述2 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1)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且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2)受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3)受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3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效力2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理由的构成要件(1)第三人有过错(2)第三人基于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3)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3第三人过错的抗辩效力(1)第三人过错与共同侵权(2)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效力(四)、第三人过错4第三人过错抗辩的适用范围以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原本为因果关系理论(第三人有过错的行为构成损害的原因之全部或部分)和过错责任理论(被告只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对他人之过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延伸,因此,它一般地适用于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

案例练习题甲乙路过丙家,看见丙家门口卧着的大黄狗,甲对乙说“你打一下,看这狗会不会咬人”,乙果真拿起石头打狗,该狗立即扑向甲,甲躲过,路过的行人丁被咬伤,甲躲闪中将路边瓜贩戊的西瓜踩碎三个,关于丁戊的损失承担说法错误的是:A丁只能请求乙赔偿其损失B戊的损失由甲乙承担C丁可以请求丙赔偿损失,丙赔偿后可以向甲乙追偿D甲乙应就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本章复习和练习关键术语责任重合侵权责任能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复习思考题1、试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立法对策。

2、如何处理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之竞合?3、简述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重合案件的处理规则?4、简述侵权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5、如何判断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能力?6、我国法律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7、简述受害人过错的抗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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