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债法和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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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本质:
“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 法律手段
债权法 王瑞霞
二、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 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对应存在的
• 利益对立
债的主体双方均须为特定的人
• 债的主体双方都即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
类型
法定之债 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 以明确规定的债 1、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 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关系 的意思 2、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意定之债 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 自由意志而为决定的债 1、债的发生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 2、债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
概念
特征
侵权行为之债 典型例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证 缔约过失之债
重难点
债法的特征 债法的体系 债的概念 债的要素 债的分类
•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债权法
王瑞霞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债法之分
• 1、形式的债法:债权法与中国民法典 2 、实质的债法——包括但不限于:民法通则、合同 法、侵权责任法、商事法、民事程序法等对债权规 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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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案例
某食品公司与李某订立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经营食品 公司所属饮料厂(非法人机构),期限三年。李某独立经 营、自负盈亏,每天需生产产品500件以上,每件交承包 费2元,不足500 件按500件算,税费由其自行缴纳。之后, 李某开始生产罐装饮料,但其在销售所产饮料时,因不能 出示食品公司的发票而无法与销售商结算,被销售商退货; 其向工商局要求设摊销售,也因无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 续而未获准。因此,李某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提供以上证件 和发票,却遭到食品公司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诸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食品公司答辩称提供证件和发票的义务在 双方合同中未加约定,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本案主要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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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主给付义务 由合同性质确定或由当 事人约定,与当事人的 订约目的直接结合 在双务合同上构成对待 给付,发生同时履行抗 辩权 主债务不履行构成根本 违约,合同解除权发生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不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 随着债的关系的展开而 不影响当事人订约目的 发展,不决定债的关系 的类型 视具体义务对合同目的 是否必要,决定抗辩权 是否发生 视具体义务对合同目的 是否必要,决定解除权 是否发生 原则上不发生同时履行 抗辩问题
原则上不发生合同解除 权
得以独立之诉请求履行
得以独立之诉请求履行
不得独立以诉请求
参考文章:费安玲: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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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要素
(三)债的客体
1、概念
• 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为给付,即债务 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 通说认为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属于同一概念,但标的和标的 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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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的类型
从给付义务指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尚 不能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
如: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交付艺术品的收藏证
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没 有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 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 思考: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不真正义务,又称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 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 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 丧失的不利益。(第119条)
概念
特征
区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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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时间、风险负担以及 履行不能等方面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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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分类标准
类型 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 单一之债 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 一人的债 多数之债 债的一方或双 方为数人的债
概念
划分的意义
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目的在于研究多数 人之债,明确多数主体的内、外部关系。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区分的 1、意定之债体现“意思自治”,法定之债的发生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调整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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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狭义)
分类标准 类型
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特定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1、标的物具有不可替代 性。 2、履行不能时债务人不 再负履行责任。 3、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具有约定性。 种类之责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债成立时仅以一定的数量或 质量确定标的物 1、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2、约定标的物的灭失一般不发 生履行不能 3、通常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其风 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4、种类之债经特定后即变为特 定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
2009.12.26/2010.7.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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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体系
第一编 债法总论
债法与债的概述 债的效力 债的保全 债的担保 债的变更、移转和消灭
第二编 合同之债 第三编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四编 侵权责任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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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体系
第二编 合同之债
债权法
合同概述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违约责任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技术合同 提供服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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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二、三) [M].北京: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3] 姚辉.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M].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7. [4]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 [M].北京:高等教育出 版社,2005. [5] 房绍坤,郭明瑞.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 [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李显董.民法债权法案例重述 [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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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3) 债权法
政法学院 王瑞霞
必读法规
1986.4.22/198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1988) 199.3.15/1999.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 1995.6.30/1995.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及其司法解释(2000)
债权法
第一节 债法概述
四、债法的体系和体例
(一)债法的体系
• 总则 —— 分则(区分发生原因)
(二)债法的体例 ——编纂体例
• 法国为代表的法学阶梯式 • 德国为代表的学说汇纂式 • 我国:
–侵权行为法是否独立成编 –民事责任是否独立成编或为债法的独立组成部分 –债法总则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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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三、债法的沿革(自学)
大陆法系
罗马法
债法的初创和基本 成型: ( 1)以有体物为交 易对象 ( 2)形式要求 ( 3)主体受限 ( 4)对债务人可实 施刑事制裁
近代民法
债法的发展: ( 1)契约自由 ( 2)过错责任 ( 3)体系完善 ( 4)民刑区分
现代民法
债法的现代化: ( 1)契约自由受限 ( 2)理论丰富 债法效力的扩充 情势变更原则 ( 3)无过错责任的 出现 ( 4)国际化趋势 王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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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教学要求
1、课前预习,围绕教材课堂提出问题,积 极回答问题。 2、关注债权法发展动态,了解债权法发展 趋势。 3、关注社会生活中涉及债权争议的典型案 例,尝试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4、独立完成作业,积极参与课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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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法和债的概述
节次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的概述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二、债法的特征
(一)债法主要是财产交易法
• 私法 — 财产法——财产交易法(动态财产关系)
(二)债法是任意法
• 意思自治 ——契约自由 • 表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 有形财产交易——无形财产交易—— 夫妻财产关系
(四)债法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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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与责任
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债务是义务的一种,责任 是违反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债务的法律约束力是 由责任来体现的,两者在主体、内容方面可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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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要素
(3)债务的类型(案例)
主给付义务 核心义务:给付义务 债务 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 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中固有、必备,用以确定债 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2、给付的要件
• (1)适法。 • (2)得为确定。 • (3)适格。(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
3、给付的形态
• 主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财产、提供劳务、提交成 果、不作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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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重点)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重点)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重点) 七、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
思考: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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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要素
(2)债权的特征
债权 物权
请求权 相对权
相容、平等性 创设的任意性
支配权 绝对权
排他性、优先性 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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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要素
2、债务 (1)概念
债务,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所负担 的应为特定行为的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包括作为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债务的本质:不利益
债权法 王瑞霞
甲和乙订立一个买卖家俱合同,乙是买受人, 乙的妻子不知乙已经付钱给甲,又向甲付了 款,乙在运回家俱途中,撞伤了丙,乙跑掉 了,丁把丙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一些费用。 试分析上述事实引起了哪些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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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决定
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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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 与物权法共同构成财产关系法的内容 • 规范财产交易和因保护人身或财产权而产生的财产 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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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维护财产的动态交易安全
主要法律渊源:前述必读法规
•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最后一章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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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法锁”)
债的内涵(与日常生活中债的含义相区别):
第一,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债以特定行为为客体。 第三,债为财产流转性的法律关系。 第四,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
债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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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要素
(二)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 1、债权
债权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债权具有五项权能
• 一是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 二是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 三是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 四是处分权能 • 五是保全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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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86、87条)
分类标准:多数人之债中,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 类型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概念
主体一方的数个当事人之间, 各自依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 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又可分为按 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两种情况。
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 的任何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 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 的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 债权、连带债务两种情况。 1、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负 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的债 务,原债即随之消灭。 3、连带之债往往存在内部求偿 关系。
1 、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2、按份之债的各个债权人或各个债务 特征 人按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 3、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基于同一原因的 几个独立的债集合在一起;多数人之间 具有关联性。
*注: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多数当事人中的一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当事人 发生同样效力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