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

合集下载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是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文物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法律法规草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实施。

(二)协调和指导全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三)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察。

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指导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和中华文明研究课题的实施。

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六)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国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七)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文物人才工作。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3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32、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33、制作考古发掘现场的专题类、直播类节目许可
34、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许可
35、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的拍摄许可
36、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37、局直属单位的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许可
38、局直属单位的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产用火许可
二、法律法规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9、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
10、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11、考古发掘计划许可
1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许可
13、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许可
14、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
15、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16、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许可
国家文物局
目 录
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共38项)
1、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本《指南》对国家文物局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作出了说明,对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局机关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也作了具体公示。
我局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将出具加盖“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鉴定或专家评审等的,将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对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热忱欢迎申请人和社会各界对我局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文物局关于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9.23•【文号】文物保函〔2024〕1410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的批复文物保函〔2024〕1410号四川省文物局:《四川省文物局关于在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的请示》(川文物〔2024〕93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三苏文化遗产保护提升项目。

一、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深化前期研究勘察和文物影响评估。

基于文物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内容,加强拟建项目功能、规模、流线、管理等分析和评估。

进一步深化三苏祠周边历史格局演变研究,合理统计现状游客量及展陈需求,形成定性、定量的设计依据。

逐一记录、分析地块内现有建构筑物的时代、特征和价值,合理确定其是否保留、改造或拆除,拟保留改造建筑应补充测绘图。

核实茶廊保存现状。

结合文物主题游径定位厘清工作目标,系统组织各类建筑,说明新建建筑功能、规模依据,明确保留、改造建筑功能定位。

进一步分析建设内容、规模、城市形态、交通等设计条件。

补充场地内树木情况调查。

加强三苏祠北部水系、道路、亭榭等关键点位的视线分析。

(二)调整完善总体布局。

下西街沿线应适当延续原有城市界面,不宜全部调整为绿化场地。

协调场地内新老建筑关系,统筹考虑先导馆与“东坡文化传承利用区”并优化其空间形态组合,将其相对集中在场地西侧、北侧,注意体现收放有度的园林建筑特征,式苏轩北侧宜以自然园林作为东、西建筑组团间的过渡空间。

深化建筑改造设计,补充政府大楼、眉山宾馆、西苑宾馆、幼儿园、档案楼等功能布局及改造加固设计说明,幼儿园应适当降层,弱化其对三苏祠景观的影响。

明确工会活动楼、原区政府食堂、茶廊具体保留设计或在地块内的搬迁选址,工会活动楼应尽可能原位保留,下西街63至77号建筑有一定时代特色,宜保留改造。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是指中国政府为保护和管理国家文化遗产而建立的组织和制度。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组成部分:1. 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是中央政府主管文物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文物保护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家文物保护规划,指导和协调各级文物管理机构的工作。

2. 地方文物管理机构:地方文物管理机构是在省、市、县级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机构,承担文物保护、考古发掘、文物科研、文物修复等任务。

3. 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的文化遗产以文物的形式存在,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刻、书画、陶瓷等,这些文物通常由专门的文物保护单位负责管理和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博物馆、古建筑群、考古遗址等。

4. 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文物保护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中国有一批专门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包括考古学家、历史学家、艺术史学家、文物保护工程师、文物修复师等。

中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文物保护:中国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包括大量的古建筑、遗址遗迹、艺术品等,文物保护是中国文化遗产管理的核心工作。

通过修复、保护和管理,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不被破坏和消失,并使其得到合理利用和传承。

2. 文物调查与保护规划:中国政府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 文物管理与利用:除了进行文物保护工作,中国还致力于推动文物的合理利用。

通过组织展览、举办文化活动等方式,使民众更好地了解和感受中国的历史文化。

4. 文物修复与科研:文物保护工作还包括文物修复和科研工作。

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对受损的文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貌。

同时,通过对文物的研究和理解,促进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认识和传承。

5. 项目资金保障: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中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资金的保障。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9•【文号】文物督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全国文物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协同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持续提升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文物安全形势整体趋稳。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文物执法巡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各类文物行政违法案件338起,其中按简易程序改正处理24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314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3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起,其他178起。

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144起,督促地方拆除违法建设39起,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3起,行政追责137人;重点督办河北邯郸文物违法建设、山西忻州明长城罗圈堡违法建设、贵州遵义回山乡革命委员会旧址遭擅自拆除、甘肃张掖文物建筑遭擅自拆除等文物违法案件。

(二)文物安全检查和案件事故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63万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7万余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72起,其中盗掘案件50起,盗窃案件8起,火灾事故5起,其他事故9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12.15•【文号】文物督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1月16日国家文物局第2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2020年12月15日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第四条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近年来,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指导民办博物馆规范设立,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特点,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应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二、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

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

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民办博物馆的注册地,应与其馆舍地址相一致,与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国家文物局关于修订《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文物局关于修订《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文物局关于修订《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修订《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解读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文物考发〔2022〕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文物部门和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掌握《办法》内容,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主要背景和过程?答: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创新,充分体现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中国国情民情相结合。

2009年,国家文物局在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概念,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国家文物局评定首批12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23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

截至目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已经增至36处,“十三五”期间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累计接待公众1.54亿人次,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生命力。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将大型古遗址保护利用融入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兼顾了文物安全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提供了中国案例和中国经验。

随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利用模式被广泛接受、日益成熟,有必要完善试行的《办法》,更好指导、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管理。

2021年,国家文物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充分征求有关文物部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考古机构和专家意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不同范围的研讨会、论证会,反复研究、不断修改完善,于2022年初形成修订稿。

经国家文物局党组研究决定正式公布,自2022年4月起施行。

问:本次《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本次《办法》修订,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别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相衔接,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宗教、法制、气象、文物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文物安全关系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全局,关系国家文化安全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全社会关心支持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长期共同努力,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一些地区盗窃、盗掘、盗捞、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突出,文物保护单位火灾事故多发,博物馆安全案件出现反弹,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总体处于案件、事故多发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夯实文物安全基础条件,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坚决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势头,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文物安全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初步构建,风险突出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基本达标,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与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安全防控 “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安全防控 “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文物督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物督发〔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文物安全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等,我局组织制定了《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

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22年4月11日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提升文物安全防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和“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等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三五”时期,全国文物系统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得到强化,安全意识显著增强,多数省份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作配合更加紧密,文物安全联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持续部署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9000余起,追缴文物10万余件,文物犯罪得到有力遏制;持续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强力督办整改安全隐患,出台一系列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文物安全防控和应急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不断加大文物安全投入,建设重点文物安全防护工程2500余项,安全防范和预警能力不断增强。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0.20•【文号】文物保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深化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文物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包括勘察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监理资质)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一)调整资质等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理资质由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一、二、三级调整为一、二两级。

(二)调整资质标准对现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中关于资质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

删除第十七条。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

第(五)款“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调整为“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

删除第十九条。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2.04.13•【文号】文物考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物考发〔20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的系列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明确新时代中国考古工作发展的目标任务,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我局组织编制了《“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国家文物局2022年04月13日附件“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的系列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新时代中国考古学和考古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根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考古工作是一项重要文化事业,也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政治意义的工作。

中国考古学历经百年发展,取得一系列重大考古发现,展现了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灿烂成就和对世界文明的重大贡献,为更好认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三五”时期,考古工作成果显著。

中华文明起源与早期发展综合研究、“考古中国”等重大项目不断取得新发现,更加清晰的勾勒出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

新技术新装备广泛应用,多学科合作研究日益常态化,课题意识和科研能力显著提高。

基本建设考古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雄安新区、北京冬奥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等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有序实施。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4.05•【文号】文物保函〔2016〕343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6〕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6年3月17日第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16年4月5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文物部门基础知识

文物部门基础知识

文物部门基础知识一、文物部门的概述文物部门是指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的机构,包括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局、市级文物局等。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文物保护政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对重要的历史遗迹和珍贵的艺术品进行保护和修复,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等。

二、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是中国政府主管全国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文物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国性的文物普查和调查;组织开展重点遗址、重点博物馆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各地区加强对非法出境出售中国文化遗产品的打击力度等。

三、省级以上地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省级以上地方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本地区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业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重点历史遗迹、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范围内的文物普查和调查;推动各级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加强对非法出境出售中国文化遗产品的打击力度等。

四、博物馆博物馆是一种专门收藏、研究和展示人类历史、文化、艺术及自然科学等领域中的珍贵文物和资源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收藏、研究和展示各种类型的文物;组织开展相关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推动各地区加强对非法出境出售中国文化遗产品的打击力度等。

五、重点遗址保护单位重点遗址保护单位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其重要性确定并实施保护措施的历史遗址。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保护计划,确保历史遗址得到有效保护;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推动历史遗址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等。

六、重点博物馆重点博物馆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其重要性确定并实施保护措施的博物馆。

其主要职责包括:收藏、研究和展示珍贵的文物和资源;组织开展相关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推动各地区加强对非法出境出售中国文化遗产品的打击力度等。

七、文物保护技术文物保护技术是指用于文物保护、修复和研究的各种技术手段,包括:材料科学、化学分析、微型电子技术、光学成像技术等。

文物局简介介绍

文物局简介介绍
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文物局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投入和管理力 度不断加强。近年来,文物局积极推动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等新技术的应用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物局的组织架构
机构设置
文物局一般设有办公室、政策法 规处、计划财务处、文物保护处 、博物馆处、科技教育处、国际
职责
文物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文物保护计划,组织开展文物调查、 登记、鉴定、登录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护、修缮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打击文物犯 罪活动等。
文物局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我国最早的文物行政机构可以追溯到北宋时期的“监修”,而近代意义上的文物 局则起源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化部文物局。1980年,国家文物 事业管理局正式成立,成为独立的管理机构。
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加强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盗窃、盗掘等 犯罪行为,维护文物安全和尊严。
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安全的认识和意 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
发展文物旅游和文化产业
推动文物旅游发展
充分利用文物资源,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吸引更多游客参观文物 古迹和博物馆等场所。
文物局简介介绍
汇报人: 2023-12-11
目录
• 文物局概述 • 文物局的主要工作 • 文物局的贡献 • 文物局的挑战和机遇 • 文物局的未来展望
01
文物局概述
文物局的定义和职责
定义
文物局是指国家设立的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机构,主要 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开展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展示和宣传等工作。
合作交流处等部门。

国家文物局调研情况汇报

国家文物局调研情况汇报

国家文物局调研情况汇报近期,国家文物局组织了一次重要的调研活动,旨在全面了解我国各地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掌握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今后的文物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意见。

本次调研活动共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文物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以下是我对此次调研情况的汇报:首先,针对文物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调研组深入各地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

通过实地走访和座谈交流,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在文物保护政策的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偏差,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资源分配不均衡、管理不规范等。

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在文物保护政策的执行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各项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其次,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调研组对各地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查。

我们发现,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在基本设施和人员配备上存在不足,部分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建设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同时,也有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在基本建设和管理水平上取得了较大进步,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最后,针对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研组对各地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

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如文物保护意识不强、管理不规范、资金不足等。

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综上所述,通过此次调研活动,我们对我国各地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对今后的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不断加强调研和监督,为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各地文物保护单位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我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水平,为我国丰富的文物资源保护和传承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文物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有关要求,现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如下。

一、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第二项“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修改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二、对《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三、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第一项“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修改为:“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

本决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文物局2020年4月30日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提高可移动文物修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的修复。

第三条修复可移动文物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与价值,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应认真执行文物修复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确保修复质量。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2.03.15•【文号】文物考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考发〔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升考古遗址保护管理水平,推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2022年3月15日附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考古遗址的研究阐释和保护利用,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研究阐释、保护利用和文化传承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文化空间。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和运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支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

对于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开展可行性论证,评估考古遗址条件、地方经济社会条件及管理条件等,科学、审慎创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给予政策、经费和用地保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古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一)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二)文物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三)具备考古和研究工作计划;(四)具备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考古遗址公园规划;(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1981年5月23日)为了有利于国内研究出版工作和对外宣传,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发展旅游事业,保护文物安全和我国出版权益,特对拍摄文物提出几项暂行规定如下:一、国内宣传、出版、研究或教学单位因工作需要,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陈列品,应予协助、支持,不收费。

但从陈列室或库房提出文物拍摄,应从严掌握。

对盈利单位可酌情收取劳务费。

易损的珍贵文物,尽可能由文物部门提供照片,收取成本费。

拍摄未公开发表的一级品应经省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国内宣传、出版、研究、教学单位在文物主管部门拍摄的文物照片或由文物部门提供的文物照片,一般不得转交国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转交国外使用时,应事先征得原文物单位的同意。

二、公开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陈列品,原则上允许国内外观众拍摄,不收费。

但不准全面系统的拍摄,也不准将文物从陈列柜中提出拍摄。

少数不宜拍摄的珍贵文物,应树立“请勿照相”的标志。

经有关单位批准去非开放地区和考古发掘现场参观的外宾,如需拍摄文物,应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三、拍摄易损的文物(如:壁画、彩塑、书画、纺织品、漆器等),一律禁止使用强光灯,并应切实遵守保护文物的有关规定。

四、凡国外出版机构或我与国外合作出版的单位,如需拍摄文物,应事先将拍摄文物计划(包括拍摄文物范围、项目、数量)以及权益分配办法送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才可拍摄。

国外要求拍摄文物专题电影或电视,应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或中央电视台提出拍摄计划(包括拍摄文物的范围、项目、数量)以及权益分配办法,经国家文物局会签,报国务院批准后才可拍摄。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及立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及立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及立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10.10•【文号】文物考函〔2024〕1488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及立项工作的通知文物考函〔2024〕1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和旅游局:为完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体系结构,持续推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高质量建设,我局决定开展新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及立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所列标准,文物本体及其环境保护状况良好,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纠正,并满足以下要求:(一)申报评定的单位,应向公众实行常态化开放1年及以上,建成开放遗址博物馆等展示中心,持续开展考古研究、运营监测、社教活动,具备政府资金投入、土地保障等机制以及自身造血能力,满足可持续发展需求,文化和经济社会综合效益明显,原则上从已经公布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中产生。

(二)申报立项的单位,应已通过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行性评估,文物保护、考古研究、展示阐释、开放服务、管理运营工作持续推进,法规制度、建设资金、用地需求等要素有充分保障。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及运行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制作申报材料。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文本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我局。

超过申报时限,或申报文本及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我局不予受理。

申报受理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砖角楼南里甲21号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李政(收);邮编:100013电子材料发送邮箱:*******************联系人及电话:田依平************李政************专此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文物博函〔2012〕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

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

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

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

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

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

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

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国家文物局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文物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