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第一章)

合集下载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丁成耀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在国家与国家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产生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准则和制度的总体2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3 关于国际法的强制性(理论—实践)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1、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2、国家集体的强制: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 《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 ((后两个渊源也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和证据而不是直接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层次:国际条约居于首位,国际习惯次之,再次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往往是由国际习惯编纂而成的)。

1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按条约的实质内容划分:(1) 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

(2) 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注意:造法性条约 (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 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2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行为规则。

国际公法 ppt课件

国际公法  ppt课件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PPT课件
8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 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 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 中立国和附属国等。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PPT课件
9
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 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 行为。
2、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 (2)宣告说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获得承认的条件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 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需要同学们掌握的是传统国际法时期和现代国际法时期学术界所形 成的几个学派,要知道传统国际法时期有三个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 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现代国际法时期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 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里主要两个学说,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里包括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知识体系框架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第二章 国家要素之一——主权和领土一、国家的主权 (一)管辖权(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1、内容:不经过外国的同意(1)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其他国家为被告的案件;国际法导论(2)一国法院不能对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2、绝对主权豁免和相对主权豁免(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有豁免)3、管辖豁免的放弃 (1)明示(2)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3)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①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②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③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④一国代表没有出庭。

4、执行豁免: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包括 (1)国家明示同意;(2)国家默示同意:国家专门拨出或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

二、国家领土(二)领土主权的内容和限制 1、完全排他的主权 2、限制(1)一般性限制:不得损害他国合法权益(2)领海中的特殊限制:①外国商船的无害通过权②沿海国一般不进行刑事管辖。

(3)条约限制(三)领土的取得方式(四)河流制度1、内河和内海:需经同意;2、多国河流:沿岸主权,沿岸开放;3、国际河流:沿岸主权,对所有国开放;4、界河: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三、非领土部分国际空间 (一)海洋1、和平利用2、所有国家的科考自由3、冻结领土要求4、水域是公海(三)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1)通知(2)救援 (3)交还 (4)消除危险 3、责任制度 四、国际环境保护(一)大气环境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 1、三类国家,不同义务(1)工业化国家:承担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 (2)发达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但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有权接受发达国家的资助,但不能卖排放指标。

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

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

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contents •国际公法学概述•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目录01国际公法学概述国际公法学的定义与性质国际公法学的定义研究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科学,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

国际公法学的性质具有理论性、实践性和综合性,涉及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

国际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研究对象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律责任等。

研究范围包括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如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等。

国际公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01两者都是研究国际关系的法律科学,但研究对象和范围不同。

国际公法学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学则研究私人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

与国际经济法学的关系02两者都涉及国际经济关系,但研究角度和重点不同。

国际公法学主要从政治和外交角度研究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主要从经济和法律角度研究国际经济关系。

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03国际公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密切相关,这些学科为国际公法学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证材料。

同时,国际公法学也为这些学科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分析和思考。

02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各国主权独立,互不隶属,互不干涉。

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主权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平等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内政的范围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主权平等原则密切相关,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010302040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各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第一次课为什么要学习国际法1、开阔视野,从新的角度看待国际事件2、维护权益,理性的分析国家事件3、认真学习,为司法考试做好准备大纲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二、国际公法的特征三、国际公法的性质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六、国际公法的主体基本原则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历史和理论学说一、概述国际法,从广义上说,可以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从狭义上说,国际公法也通常被称为国际法。

二、国际公法的概念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就是主要规范主权国家之间的各种制度。

国际公法,是指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主要在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三、国际公法的特征1、国际公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个人2、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公法的创立方式——由各个国家之间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来实现4、国际公法的强制执行————弱主要靠的是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者是集体的行动,比如实行报复,进行自卫,要求违背国家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等等。

“空中楼阁”说如果国家不直觉去遵守,那么得到的国际社会的回应,也多数只是谴责。

所以也有人认为:“国际公法,实际上是空中楼阁”。

因为法律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强制力,国家能够强制你执行,如果只是靠个人的良心遵守,法律是不能长时间地存在的。

由此可以推断,国际公法是没有太多用处的。

“空中楼阁”说,实际上是把衡量国内法的标准移植到国际公法理论,是一种片面的,先入为主的看法。

由于我们生活在一定的国内法律秩序中,所以常常习惯于用国内法来说明国际法。

而虽然二者都是法,但是他们是不同的法。

国内法不能用国际法来说明,国际法也不能用国内法来说明。

国际公法第一至五章

国际公法第一至五章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保权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性管辖 4、普遍性管辖 5、国家主权豁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 的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 国管辖的特权。 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从绝对豁免向限 制豁免原则的演变) 三、国家豁免的主体 四、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 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且 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2、具有普遍拘束力 3、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了强行法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 53条规定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性 规范(强行法) 规范(强行法)指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作为整 体所接受并承认为不许减损且只能由嗣后具有同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Article 38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第一部分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一、绪论——国际法的概念、特点、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国际法的主要特征2.执行方式:无超国家强制机构,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条约国际条约独立的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惯行)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例题(2007年真题)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平行论)、纳入、转化及混合方式、关系。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2.民商事领域,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保留的条款除外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3.民商事以外的领域的条约如何适用,个案处理4.某些条约和国内法并行适用(如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5.WTO规则原则上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提示:一国制定的国内法与该国参加的条约冲突时是否当然无效?例题(2007年真题):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民商事才优先)(一)国际法的特点(1)强制力依据:国家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平等协议制定;(3)主体和调整对象: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政治实体;(4)强制方式: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5)发达程度不同:时间短,不如国内法发达。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的条约。
最后议定书: 制定国际公约而召开的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 用于记录由与会国
代表签署,但无须批准。
盟约、宪章、规约: 一般作为国际组织或者国际机构组织约章的名称。
换文: 当事国通过互换外交文书方式达成的某种协议的名称, 缔约形式
是 最常用的渐变
宣言、联合声明:不一定属于条约 ,看内容是否涉及权利义务 +主体是否是国
:是否具有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4、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书面形式是条约的必备条件,但口头协议并非无效, 可以由国际法规制。 (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
(二)条约法编纂:
现代条约规则的起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 年通过、 1980 年正式生效,被
称为“条约之条约”
(三)条约的名称:
一般指多边 只能拘
【国际法渊源】
一、定义: 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而司法判例、 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
(一) 定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
(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
3、制定方式不同: 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
(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4、效力依据不同: 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5、实施方式不同: 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3、受到重视的原因: a.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渊源,也是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载体。 b.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国际法及条约的遵守更依赖于各国的自觉遵守 4、突破:“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是绝对的:不平等条约和情势变更使履行条约显 失公平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课件

第六节 国际法的渊源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一、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 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 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国家的类型

复合国

联邦:本身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邦联:本身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指由两个 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 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 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如英联邦。
二、国家的类型


按照国际交往职能: 永久中立国

中立 中立的国家 试图中立而未成功的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二、国际法的理念 和平 人权 正义 国际法治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三、国际法的作用 (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二)促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合作 (三)保护人权,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六)国家的义务

对应于权利 主要表现为
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不得干涉别国内政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四、国家豁免权

(一)含义

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 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 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 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 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国际公法学(第一章)

国际公法学(第一章)

(三)中国“国际法”名称
历史上第一位被介绍到中国的西方法学家是瑞士的著名国
际法学家瓦泰尔(Emerich de Vattel),1839年林则徐主持 翻译了《国际法:适用于各国和各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
法原则》中的几段,内容涉及战争、敌对措施,如封锁、禁运
等。 1864年(同治三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认为瓦特尔一书
(二)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从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来划分,国际法是由普遍国际法(或一
般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构成的规范体系。 1.普遍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 所谓普遍国际法就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国际 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1970年《国际法原
则宣言》指出,每一国家均有责任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
论》中最早提出“国际法”这一名称。由于这个名称中包含 “inter”(之间)的意思,恰切地体现了国际法的特征,因此
,“international law”作为国际法的名称被国际社会广泛地
采用。
【习题】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正式使用国际法名称的学者是 ( B )。 A.沃尔夫 B.边沁 C.奥本海 D.宾刻舒克
案例:国际法有用吗?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 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 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 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 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 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 ,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 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 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 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详解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详解

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五、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历史 • (一)古代中国国际法的萌芽: • 春秋战国时代,诸侯国以“礼、信、敬、 义”进行交往。
• 使节制度、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 际会议、斡旋、调停、仲裁等制度;战争 方面有谴责非正义战争(强调师出有名)、 优待俘虏等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一节
• 一、古代国际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古埃及: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与赫梯国王同盟条 约;
• 古印度:《摩奴法典》外交使节、条约和原始的战 争法规则;
• 古希腊城邦间: 互派使节、订立条约;
本上发展成熟。此后,条约所涉及的范围进一步 扩大条约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条约开始成为国
际法的重要渊源。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 1899年 • 1907年 26国参加 47国参加 限制军备、保障和平 13个公约、8个宣言
• 《海牙诸公约》依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 •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 • (2)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 • (3)战争法规类。 • 第三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它从陆战、海 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
卖黑奴、外交使节等级制度、国际河流制度。 此 前,少有多边条约,条约以双边条约为主,内容 多为政治性的。1815年维也纳公会《最后文件》 的签订,表明多边条约制度已具雏形。
• 1856年《巴黎和约》宣布多瑙河为国际河流,宣
布黑海中立化,宣布保护战时中立国海上贸易权,
宣布废除“私掠船制”。这时,多边条约制度基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1、 国际法在一国之内并不当然有效力,其效 力原则上由国家自行决定。国家可以规定,当 国际法与国内法抵触时国内法为优先,也可以 规定国际法为优先。规定国内法优先并不必然 意味着该国不履行国际义务。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类别
协定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 传统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
四、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 制性 (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 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
(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 (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 (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 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 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转化方式则使国家(政府)更便于采取违法措 施,能够增强国家对外政策的灵活性。
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 *哪些条约需要引入国内法? 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不需要引 入;“最终”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条约和“最终”调整私人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需要引入国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 转化; 并入(直接适用)
*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国家的所有对外活 动都必须以国内法为依据。 (2)国际法优先说:每种法律规范的效 力都取决于更高一个层次的规范;国际 法在国内法之上;国际法之上是“约定 必须遵守”或者“法律良知”。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

THANK YOU!
高等教育出版社
Higher Education Press
样化 • 4.明确禁止奴隶买卖,为后来反对种族歧视和
人权法的发展发挥了先导作用 •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 6.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
纂有了新的突破
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主体的数量急剧增加,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由单一趋 向多元 国际法客体和领域不断扩展,纯属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相 对缩小 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促使国际法的制定从分散的状态朝 着更加集中的方向发展 国际法更具有时代的进步性,更符合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和需要 国际法的强制力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的遵守机制更趋完善
一般认为国际法正式引入到中国始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整个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极其有限而且大都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予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彻底瓦解20一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正义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二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三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当代国际法体系变革与完善五全面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决策六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七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地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梁西著
不平等的条件下予以适用
三、中国与20世纪上半叶的国际法
中国于1920年参加国际联盟,从形式上进入了国际社会 中国为废除不平等条约作出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彻底瓦解
四、新中国对现在国际法的贡献
(一)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正义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二)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三)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 治事业 (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当代国际法体系变革与完善 (五)全面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决策 (六)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七)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地解决香港、 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国际公法第一章 导论

国际公法第一章 导论

The law dealing “with the conduct of states and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with their relations, with some of their relations with persons, whethernatural or juridical.” defined as the rules which determine the conduct of the general body of civilized states in their dealings. (T.J. Lawrence,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6th ed.), Bosten: D.C.Heath & Co., 1915, p.1)
英国奥汀斯(John Austin)则以他提出 的‚三位一体‛的法律说来论证国际法 并非法律。奥氏认为,法律是‚主权者‛ 所颁布的‚命令‛,如果受到违反, ‚主权者‛便会以‚制裁‛相威胁,他 认为,国际法不具备上述法律的三要素, 因此,它不是法律。
2、肯定论 英国布赖尔利(J. L. Brierly):‚法律只 能存在于社会之中,而没有任何社会没 有法律体系来调整其成员彼此间的关系。 那么,如果我们说到‘国际法’,我们 是假定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 出版社,2000年版。 周忠海:《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7年版。 外文翻译资料: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 际法》第9版,第一卷(一、二分册), 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年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中国“国际法”名称
历史上第一位被介绍到中国的西方法学家是瑞士的著名国
际法学家瓦泰尔(Emerich de Vattel),1839年林则徐主持 翻译了《国际法:适用于各国和各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
法原则》中的几段,内容涉及战争、敌对措施,如封锁、禁运
等。 1864年(同治三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认为瓦特尔一书
3.国际法体现为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加以维护并 保证其实施;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 行动。 【举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
核谈判漫画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所谓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 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 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所谓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 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 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同意或默示同意才能生效。虽设有国际法院,但它对当事国并没有
象国内法院对当事人那样的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常常被认为 是一种较弱的法。
国际法的强制性有多重要?强制性体现在 什么地方?是国际司法的裁判,还是裁判后的 执行?从这个角度看,国际法应该如何完善?
国家如何有效发挥作用?国际组织将在此发挥
什么作用?根据现状你得出什么结论。 【参考答案】 在内国法的秩序中,法庭解决争端的本质是禁止 使用暴力和拒绝提倡强制措施,劳特派特劳氏将这一基本观点 用于国际法的共同体中,他认为,国际法需成为名符其实的法 律,就不容许有先天不能裁判争端的观念存在。而这种缺陷事 实上又的确存在。然而,将这一缺陷认作是国际法的特征所在 ,则大错特错。国际法是一种开放的系统,自身缺陷的克服, 有待于自身的发展。 国际法尚是一种不完善并有待于逐步完善的体系的。
国际法是法律(肯定论)
(1)国际法通过各主权国家郑重签订或默认;它规定 了一整套处理国家对外关系的行为准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 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尽管与国内法的强制
方式不同,但仍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例 如《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均有这类条款。 (4)国际法作为国家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 认,而且为各国所遵守。
但是,“万民法”这一名称不能准确地表达“国际法” 这个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特殊法律体系的含义,而且,这个 名称容易被误认为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法律,因此,这一名 称也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正式采用。
【习题】近代国际法产生于
B 世纪。
C.18 D.19
A.16
B.17
(二)边沁的“国际法”名称
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在1789年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绪
第一章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
熟练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渊源、编纂、基本原则及国际
法的效力根据,可以准确区分国际法与国内法,了解国际法 的发展。 本章是其他各章的理论基础。目的是掌握国际法的基本 理论知识,为各章的学习做好准备。要了解国际法的定义, 重点掌握国际法性质与效力依据,了解国际法的渊源、理解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公法学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公用邮箱:juseducation@
以国际法的视角审视世界情势
国 际 法 案 例 新 闻 串 烧
用国际法的武器维护中国法益
国际公法学的学科体系
序号
1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章节名称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 第八章 空间法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章 国际条约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二章 战争法
体。”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比,其特征主要有: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或通过国际习惯形成
的。
(1)国际法是在国家与国家的相互交往过程中,通过国家之 间签订协议的方式制定的,通常这是指国际条约; (2)国际法是在国家与国家的相互交往过程中,经过多次反 复的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通常这是指国 际习惯。
过时,重新选用并翻译了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亨利·惠顿(
Henry Wheaton)于1836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丁韪良将此译著取名为《万国
公法》,它将西方国际法全面移植到了中国。
二、国际法的概念
传统的理论
国家是唯一主体,国际法只是调整国家在其相互关系 上的行为规则: Lassa Oppenheim(1858—1919):“指各国认为在它 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Th wrence:“决定全体文明国家相互关系之行为
所谓区域国际法,是指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它们
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总体。区域国际法不同于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 它只能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之间适用,不能拘束区域外的 国家关系。 如,美洲和拉丁美洲地区区域国际法比较发达。
在现代国际法上,欧洲地区的区域性国际法最为发达。最
则与规则所负的义务。所谓“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即指普 遍国际法。
所谓一般国际法,是指世界上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
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其中,所谓“国际法的一般规则”,
就是指一般国际法。从理论上讲,这类国际法规则可能因少数 国家没有参加条约而不受其约束,所以,它们不具有普遍适用
的效力。
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的理论,普遍国际法因为包括了很 大部分的国际习惯法,所以对于一切国家具有拘束力;而一般 国际法因主要是国际条约,所以,其效力可能会排除少数没有 参加条约的国家。
四、国际法的性质和规范体系
(一)国际法的性质 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J.Austin,1790—1859)的国 际法是“实在的国际道德”论,他认为国际法只是一种道德体 系,因为法律只能是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并加以强制执行的
规则。平等国家间协调产生的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1)Βιβλιοθήκη 最高立法机构; (2)无强制制裁机构。
为典型的就是欧洲联盟,其前身叫“欧洲共同体”。1951年4 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在 巴黎签署欧洲煤钢联营条约(1953年7月生效),这是欧洲统 一化的最初形式。1957年3月,西欧6国进一步签订了《罗马条 约》(1958年1月1日生效),决定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 原子能共同体。1967年7月,依据6国1965年布鲁塞尔签订的《 布鲁塞尔条约》,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 洲经济共同体三个机构合并,称为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 EC)。
学时分配
3学时
2
3 4 5 6 7 8 9 10 12 13
2学时
3学时 3学时 4学时 6学时 8学时 5学时 5学时 3学时 3学时 3学时
学习与考试要求
国际公法学是一门专业基础课,期末采取闭卷考试
的方式。要求每人准备笔记本一本,这学期国际公法作 业分若干次,每次请大家认真做好笔记。 该学科不仅安排别出新意的实践课程,同时将为大 家举办国际法庭系列大赛。
论》中最早提出“国际法”这一名称。由于这个名称中包含 “inter”(之间)的意思,恰切地体现了国际法的特征,因此
,“international law”作为国际法的名称被国际社会广泛地
采用。
【习题】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正式使用国际法名称的学者是 ( B )。 A.沃尔夫 B.边沁 C.奥本海 D.宾刻舒克
(二)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从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来划分,国际法是由普遍国际法(或一
般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构成的规范体系。 1.普遍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 所谓普遍国际法就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国际 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1970年《国际法原
则宣言》指出,每一国家均有责任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
案例:国际法有用吗?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 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 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 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 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 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 ,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 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 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 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思考:为什么需要国际法?
国际法的作用的表现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其作用在于:
1.是国际上区分合法和非法的标准;
2.是国际上的行为规则,是国家进行自我约束和相互 约束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确立某种权
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
3.是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 国际法名称、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国际法的名称
(一)从“万民法”到“外国法” 古罗马时代有“市民法”(jus civile)和“万民法”(jus gentium)之分。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则 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表现形式:大法官告示)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格劳秀斯于 1625年出版了其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书中采用了“万民 法”的名称,他认为,万民法的范围比国内法广泛,万民法是从 所有民族或许多民族的意志中获得法律义务感的法律。
【问题】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