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赶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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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赶工措施费
引言
当前,我国赶工措施补偿费用在施工合同中通常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当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赶工,其赶工措施费用均要求发包方支付。
一、依据的法规文件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二、计算赶工措施费的条件
赶工措施费,简称为赶工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工单位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如建设方要求工期比定额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
三、赶工措施费计算内容
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赶工措施的费用。赶工措施费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
赶工措施费主要包括::主要是为赶工所增加人力、物力;人力主要指多投入的人力,以及因人力过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单个工人劳动效率的降低(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夜间施工工效降低);物力主要为赶工所投入材料、设备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费用,以及材料投入太多而造成的材料损耗加大(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等等;所
有这些可以事先谈好包干费用,也可以及时征求甲方意见得到同意后付诸实施,及时办理相关签证,一般计取相应费用。
具体采取什么措施,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批,预算人员应该根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
四、赶工措施方案的编制
赶工工程立项以后,承包人应根据赶工前后的施工强度,编制赶工措施。赶工措施应包括3部分:
第一部分为赶工事实的确认,即上述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缩减的原因和依据,依据材料包括工期确认资料、业主要求完工时间提前的正式文件。
第二部分为各种资源对比分析,突出赶工前后各种资源数量和工作强度的变化,包括增加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劳动时间,周转性材料和工程量,施工器具和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临时生产设施内容和工程量等。
第三部分为赶工的制定的各种保障措施,如加强工序间衔接的措施、赶工材料供应保证措施、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等。
其中赶工措施方案的第二部分是计算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计算费用时应以实际签证数量或批准的计算方法为准),尤为关键。如何确定赶工前的资源量呢?由于赶工项目的特殊性,每道工序的衔接都十分的紧张,且工地24小时不间断连续作业,所投入的人员、机械设备是随进度而变化的,管理的机动性比较大,无法根据现场实际投入的人员及设备进行数量统计。因此,赶工费用是以赶工期间所完成的工程量所包含的人、机、材数量及额外增加的设备、材料与承包人投标时编制的资源投入进行比较,从而计算出赶工期间所增加的投入费用。
五、费用计算
赶工费用包括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费用,增加的设备进出场费,管理费用,周转材料、工器具的摊销费,以及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用等。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赶工时段(天数)从业主要求赶工之日(或明确完工时间承包人开始增加赶工投入)起至赶工结束日止,分为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2)延长工作时间增加费用
1)平均每天赶工增加班工日计算
赶工所增加的加班工日为赶工期间实际完成工程量所消耗的人工工日减去投标时赶工期间计划投入的工日数量。
赶工期间计划投入的工日数量以投标文件《劳动力进场计划表》进行统计。
赶工期间实际完成工程量所消耗的人工工日数量的计算,先将赶工期间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统计,然后以投标文件商务部份单价分析作为计算依据,将每个项目单位工程量使用工时(投
标文件无单价分析的单价套用投标时所使用定额的相应子目)计算出来,以8小时/工日计算从而得出赶工期间所消耗的人工总工日。
平均每天投入的工日:实际工程量总投入工日除以赶工施工工期。
2)加班工日单价
根据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以外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以合同人工单价为基数进行计算。
《劳动法》规定:①、安排劳动者延长正常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150%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200%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300%的报酬。
平均每天赶工所增加的加班工日乘以相应的加班人工单价乘以赶工天数(按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区分)即为延长工作时间增加的费用。
(3)增加设备的进出场费:按照监理签认设备等增加的数量和承包人企业所在地至施工现场的进出场费用计算。
(4)增加的管理费用:以增加的人员加班费用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取。该比例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间接费费率申报,最终由监理工程师、业主和承包人三方协商确定。
(5)增加的临时设施及其他费用:如临时住房、施工平台、增加砼早强剂等,这些为赶工而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费用,其工程量由监理人签认,项目单价按合同价或变更原则申报。
(6)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防护设施等,为赶工而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费用,其工程量或费用由监理人签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