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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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装运易燃液体罐体技术要求的主要依据是GB9419-1988,其他技术要求是通过调查研究,归纳、总结全国相关的企业标准和检测站的检测报告而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天津市莱亨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化工物品汽车运输公司、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天津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杭州市专用汽车修造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茂威、朱志良、赵鹤承、张希成、李立贤、陈钱、谭尚林、何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以下简称罐体)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为常压、设计温度为常温条件下,与所载液体理化特性相适应的不同材质的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体。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运输液体剧毒物品的罐体。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539-1995耐油石棉橡胶板GB/T3181-1995漆膜颜色标准GB/T3854-1983纤维增强塑料巴氏(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GB/T8237-1987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用液体不饱和聚酷树脂GB9419-1988轻质燃油油罐汽车通用技术条件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365-1992机动车排气火星熄灭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3392-19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HG/T2183-1991耐稀酸碱橡胶软管JB/T5943-1991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B/T4735-1997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T/T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QC/T484-1999汽车油漆涂层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抗 A血清试剂、 B血清试剂在 6 m n内均应大于或等于 18 抗 0 i 2 倍。 53 特异性 .
在 6 mn内, 0 i 特异性应符合表 1 要求。

GA 71 2 0 4 - 04
表 1 抗 A 抗 B血清抗体特异性凝集反应 、
抗血清 A 型红 细胞 B型 红 细胞 0 型 红 细胞
肉眼观察 。
9 检测规则
9 1 试剂以一次相同批号的出货量为一批, . 出厂时, 每批产品均应按 G / 22. 03 B T 81 0 中的检查水 8 -2 平( ) S2接收质量限( Q ) 15 ( 为 -, I L A L 为 . 的方案进行抽样检验。符合各项质量要求, 即为合格产品, 检 测项 目中有一项不合格, 判断单位产品不合格。 92 抽样检测时出现不合格产品, . 应通知生产厂家一起进行复查, 若仍不合格, 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4 试荆分类
4 1 按制荆类型分类 . 4 11 冻干试剂。 .. 4 12 液体试剂。 .. 42 按试剂来源分类 .
42 1 人源抗 A、 B血清试剂. .. 抗
422 免疫抗 A、 B血清试剂。 .. 抗
5 质 量要 求
5 1 外观特性 .
511 加人指示剂后, A血清试剂为蓝色透明液体, B血清试剂为黄色或红色透明液体。 .. 抗 抗 5 12 加人指示剂后, .. 冻干抗 A血清试剂为蓝色疏松体, B血清试剂为黄色或红色疏松体, 抗 加人标 量溶解液后应在 2 mn内完全溶解为蓝色和黄色或红色透明液体。 i 52 凝集效价 .
计划(S 2 5-:99I T IO 9119 , ) 8 D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 和定义 。
抗 A 抗 B血清试剂 s u pouto atA atB t oi 、 e m dc f i ,ni a i d s r r s n - - nb e 一种检测人血液( 、 斑)体液( 、 斑)毛发、 骨骼等生物样品 A O血型的试剂。两种试剂同时检测同 B 一检材, 可初步判定其 A O血型是 A型、 B B型, B型或 O型。 A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品和其他化学品。
3.2单元unit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成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
3.3临界量threshold quantity
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
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for hazardous

10
W1.31.4项爆炸物50
易燃气体W2类别1和类别210
气溶胶W3类别1和类别2150(净重)
氧化性气体W4类别150
-类别1
W5.1-类别2和3,工作温度高于10
沸点
-类别2和3,具有引发重大
易燃液体
W5.2
事故的特殊工艺条件
包括危险化工工艺、爆炸极
50
限范围或附近操作、操作压
力大于1.6Mpa等。
2二氟化氧一氧化二氟7783-41-71
3二氧化氮10102-44-01
4二氧化硫亚硫酸酐7446-09-520
5氟7782-41-41
6碳酰氯光气75-44-50.3
7环氧乙烷氧化乙烯75-21-810
8甲醛(含量>90%)蚁醛50-00-05
9磷化氢磷化三氢;膦7803-51-21
10硫化氢7783-06-45
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3.7混合物mixture
由两种或者多种物质组成的混合体或者溶液。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3.8 辨识依据
4.1.1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其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具体见表1和表2。
危险化学品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应按GB30000.2、GB30000.3、GB30000.4、GB30000.5、

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正式版来了!(全文)

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正式版来了!(全文)

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正式版来了!(全文)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 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11567.2-2001(2001-08-22发布,2002-05-01实施)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仅对GB11567-1994《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中有关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参照采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1983年7月11日发布的ECE R58《关于1:批准后下部防护装置2:批准安装有已批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3:批准就具有后下部防护的车辆的统一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

本标准修订的内容与ECE R58的主要差异在于增加了具有吸能性能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和移动壁障追尾碰撞试验条件与程序。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与GB11567-1994的主要差异有:①分别对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了符合本标准第Ⅰ部分要求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N2、N3、O3和O4类车辆、具有后下部防护的车辆进行了规定。

②本标准仅仅保留了GB11567-1994中关于后下部防护装置外形的要求(GB11567-1994中的3.2.5),对GB11567-1994中其他关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全部进行了修改。

③本标准以附录的形式规定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静态加载试验条件与程序、移动壁障追尾碰撞试验条件与程序和测量仪器。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11567-1994中有关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内容。

关于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l)对于新定型的车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实施。

2)对于新生产的车辆:自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长春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朱西产、崔光滨。

本标准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199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Motor vehicles andtrailers-代替GB 11567-1994部分内容Rear underrun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的第1章d)];——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重大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仝、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8218—2000、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009-11-07 15:26:49)20090331发布2009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 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  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 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2009—06—29发布 2009—08—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李军刚、亓希国、张国亮、谭权、章文义。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基本要求,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设计、验收、评价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教学、科研、检测等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非军事目的工程爆破的爆炸物品储存库。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井下爆炸物品储存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民用爆炸物品civil explosives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目录前言1医院消毒卫生标准2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34 医院消毒卫生要求34.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44.2 医务人员手44.3 医疗器材44.4治疗用水44.5 防护用品44.6消毒剂44.7消毒器械54.8污水处理54.9疫点(区)消毒55 医院消毒管理要求55.1 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设施55.2消毒产品使用管理55.3 重复使用医疗器材的清洗65.4 消毒灭菌方法选择原则65.5环境、物体表面消毒65.6 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65.7 消毒供应中心(室)的管理65.8 污水污物处理65.9 疫点(区)消毒7附录A 7A.1采样和检查原则7A.2 空气微生物污染检查方法7A.3 物体表面微生物污染检查方法8A.4 医务人员手卫生检查方法8A.5 医疗器材检查方法9A.6 消毒剂检查方法9A.7治疗用水检查方法10A.8 紫外线灯检查方法10A.9 消毒器械检查方法10A.10 医院污水检查方法10A. 11 疫点(区)消毒效果检测方法11A.12 大肠菌群检查方法11A.13 沙门茵检查方法11A. 14 乙型溶血性链球菌检查方法11A.15 铜绿假单胞菌检查方法11A.16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查方法11A.17 其他目标微生物检查方法11附录B 1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15982-1995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1995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5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术语,增加了消毒产品,医疗器材和高度、中度、低度危险性器材,灭菌和高水平、中水平、低水平消毒,多重耐药菌的定义(见第3章,1995年版的第3章);——修改了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见4.1和4.2,1995年版的4.1);——修改了医疗用品卫生标准(见4.3,1995年版的4.2);——修改了使用中消毒液卫生标准(见4.6,1995年版的4.3);——删除了无菌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见1995年版的4.3.2);——增加了治疗用水、防护用品、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疫点(区)消毒的卫生要求(见4.4、4.5、4.6、4.7和4.9);——修改了污物处理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见4.8,1995年版的4.4和4.5);——增加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见第5章);——修改了原附录A“采样及检查方法”(见附录A,1995年版的附录A);——修改了空气采样及检查方法(见A.2,1995年版的A.1);——修改了医疗用品采样及检查方法(见A.5,1995年版的A.5);——增加了治疗用水、紫外线灯、消毒器械、医院污水检查方法、疫点(区)消毒效果检测方法和大肠菌群检查方法(见A.7、A.8、A.9、A. 1o、A.11、A.12);——删除了原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见1995年版的附录B);——增加了新附录B“试剂和培养基”(见附录B)。

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2013)

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2013)

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2013)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0648-1999《饲料标签》。

本标准与GB10648-1999《饲料标准》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差异如下:——修订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见3.2-3.15);修改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定义(见3.18);删除了“保质期”的术语和定义,用“净含量”代替“净重”(见3.17),并规定了净含量的标示要求(见5.7)。

——增加了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见4.4);——增加了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的要求,并规定了各类饲料的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见5.2)。

——规定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见5.3.1)。

——将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分为“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两部分;将饲料添加剂产品分为“矿物质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酶制剂饲料添加剂、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其他饲料添加剂”;对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增加了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为《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项目的规定;增加了液态饲料添加剂、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需标示水分的规定;增加了执行企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应标明卫生指标的规定(见表1、表2);——修订、补充和完善了原料组成应标明的内容(见5.4)。

——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见5.6)。

——规定了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见5.8.2)。

——保质期增加了一种表示方法,并要求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见5.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_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_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018 年 11 月 19 日发布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18218 —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 GB 18218— 2009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 1 章 d,2009 年版本的第 1 章 d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 3.1 、3.4,2009 年版的 3.1、 3.4 );——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 3.7 );——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源(见 4.1.1 ,2009 年版的 4.1.1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 年版的表 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 4.1.2,2009 年版的 4.1.2 );——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 4.2.2 );——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 4.2.3 );——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 4.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18218-2000 、 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 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 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青岛市卫生防疫站、 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 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邵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 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 企业。 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 由建设 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 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按其生产规模、 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 效果,规定如表 1 所示。 表 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
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本标准由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北京机电研究所、 机械工业部北京机床研究所、
第一汽车制造厂、第二汽车制造厂、天津市热处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东黎、周景田、程宗祥、叶孝思、贾洪艳、李泰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生产和为热处理生产提供生产装置以及与热处理生产

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5742-2001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 28:1993《声响警告装置和装备声响信号的机动车辆批准认可的统一条件》02系列中有关技术内容编制而成,主要技术内容与其等效,仅气动和电-气动喇叭声压级最高值的规定略有不同。

本标准只规定了机动车辆上采用的各类喇叭的主要特性及试验方法,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其他要求按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与GB 15742-1995相比,差异如下:1.标准名称改为“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电喇叭、气喇叭和电-气动喇叭,适用车型增加了L3、L4、L5类摩托车。

2.试验环境中增加了“半消声室”。

3.功率大于7kw及不大于7kw摩托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区别开来。

功率大于7kw摩托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与汽车相同。

4.将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与装于机动车辆上时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分列为两大部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5742-1995。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飞奔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湖北汽车电器;瑞安日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广州汽车喇叭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洛如孝、缪幼熙、张庆学、陈是、黄自钦、张振泰。

本标准于1995年11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5742-2001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of 代替GB 15742-1995horn for motor vehicl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直流和压缩空气驱动的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装于机动车辆上的喇叭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N、L3、L4、L5类机动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2001

精心整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2001—08—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2001—12—01实施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1 范围2 GB/T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JGJ/T16-1992 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4验收条件4.14.24.2.14.2.2b)故障4.2.34.34.44.4.1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4.4.2系统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竣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质量自我评估,提出维修服务条款。

4.5初验合格4.5.1由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作并写出初验报告。

参加初验的人员应签名。

4.5.2 初验包括以下内容:a 系统试运行评述;b 对照设计任务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论;c 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d 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2)4.6系统检测4.6.1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最新版》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20141407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9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 T 20263-2006 简介.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 T 20263-2006 简介.

GB 20263―2006《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简介
GB 20263―2006《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导航电子地图的空间位置和内容的安全处理作了限制性规定,使其达到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要求,有利于保守国家秘密和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导航电子地图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本标准规定了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在数据采集、制作和表达过程中,空间位置技术处理的要求,以及不得采集和表达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

本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空间位置技术处理要求,不得采集的内容,以及不得表达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_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_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 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 军事设施;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20592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dangerous chemicals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
型 汽车集团 有限公 司、北汽福 田汽车 股份有 限公司 、安 徽 江 淮 汽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郑 州 宇 通 客 车 股 份 有 限 公司、中集车 辆(集团)有限 公司、天津 劳尔工 业有限 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89—1979、GB1589—1989、GB1589—2004。
油田专 用作业 车 oilfieldspecialvehicle 用于 油气田 勘探、开发 等工程 作业且总 质量为 整备质 量1.2倍以下 的专 用 作 业 汽 车,本 标 准 中 的 油 田 专用作业 车专指 修井机 、钻 机车、压裂 车、连续管 作 业 车 、连 续 抽 油 杆 作 业 车 、固 井 车、混 砂 车、压 裂 管 汇 车、测 井车、液氮 泵车等 。 3.20 半挂车 销轴距 semi-trailerwheelbase 半挂车牵引销中心轴线与非转向轴组水平几何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3.21 半挂车 前回转 半径 frontfittingradiusofsemi-trailer 半挂车牵引销轴线至半挂车前端距牵引销轴线最远点在水平面上的距离。 3.22 空气悬 架 airsuspension 由空气 弹簧提 供的减 振效果 占整体 减振效 果的75%或以上 的悬架 系统。
1
GB 1589—2016
3.6 仓栅式 货车/半挂 车 fencegoodsvehicle/trailer 载货部 位的结 构为仓 笼式或 栅栏式 且与驾 驶室各 自独立 的载货汽 车/半挂车 ;载 货部位 的顶部应安
装 有与侧面 栅栏固 定的、不能 拆卸和 调整的 顶棚杆 。 3.7
栏板式 货车/半挂 车 dropslidevehicle/trailer 载货部 位的结 构为栏 板的载 货汽车/挂 车,包括具 有随车 起重装置 的栏板 载货汽 车/半挂车 ,但不包 括 具有自动 倾卸装 置的载 货汽车/挂 车。 3.8 平板式 货车/半挂 车 platformgoodsvehicle/trailer 载货部 位的地 板为平 板结构 且无栏 板的载 货汽车/半 挂车。 3.9 自卸式 货车/半挂 车 dumpgoodsvehicle/trailer 载货部 位的结 构为栏 板且具 有自动 倾卸装 置的载 货汽车/半挂 车。 3.10 低平板 专用半 挂车 lowdecksemi-trailer 运输不 可拆解 大型物 体的半 挂车,主要 具有以 下结构 和技术特 性: ———轮 胎名义 断面宽 度不超 过8.25in或者不 超过245mm; ———与 牵引车 的连接 为鹅颈 式; ———采 用低货 台(货台承 载面离 地高度 不大于 1150mm)。 3.11 长头半 挂牵引 车 longnosetowingvehicle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半挂牵引车: ———发 动机本 体一半 以上位 于前风 窗玻璃 最前点 以前; ———转 向盘中 心位置 位于车 辆驾驶 室(整个车 头)总长的 前四分之 一部分 之后; ———前 轴中心 线位于 前风窗 玻璃最 前点之 前。 3.12 长头铰 接列车 longnosearticulatedvehicle 由长头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 3.13 中置轴 挂车 centreaxletrailer 牵引装 置不能 垂直移 动(相对于 挂车),车轴位 于紧靠 挂车的重 心(当均匀 载荷时)的 挂车,这种车辆 只有较小 的垂直 静载荷 作用于 牵引车 ,不超 过相当 于挂车 最大质 量 的 10%或 10000N 的 载 荷 (两 者 取 较 小者)。其中 一轴或 多轴可 由牵引 车来驱 动。 3.14 中置轴 车辆运 输挂 车 centreaxletrailerofcarcarrier 具有单 层或多 层货台 ,用 于装载 运输车 辆的中 置轴挂 车。 3.15 中置轴 车辆运 输列 车 centreaxletrailertrainofcarcarrier 由货车 和中置 轴挂车 组成,具有 单层或 多层货 台,用于装 载运输车 辆的汽 车列车 。 3.16 乘用车 列车 passenger/cartrailer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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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于 94年 1月首次发布 。 19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国 家标 准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通用质量标准
G 1 94 B 2 4
20 01
u t t a o o e L b rtr a i l G n rl ai s n a d r r l fe s a o ao y mas e ea q l y d r f f mua d n
N / 1 -1 9 9 - 8 Y T 1 9 N / 1 - 18 2-99 Y T 2 N T - 18 0-99 Y/ 1 3 N / 1 -18 1-99 Y T 3 N / 1 -18 2-99 Y T - 3 N / 1 -18 3- 99 Y" 3 r N / 1 -18 4-99 Y T 3 N / 1 - 18 5-99 Y T 3
54 为了保证实验动物的正常生长, . 饲料原料不得使用菜籽饼粕、 棉籽饼粕、 亚麻仁饼粕等含有有害毒
素的饲料原料。 55 饲料原料应符合 G 108 . B 7 的规定。不得使用发霉、 3 变质或被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饲
料 原料 。
6 检测规则
61 配合饲料按G 1949 B 941 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检验。出厂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各 . B 2.-G 1 2.2 4 4
46 筒养成分指标 . 各种实验动物配合饲料营养成分指标应分别符合G 1943 42. 规定 需要消毒灭菌 B 2.-1948 4 中的 的配合饲料, 应根据不同消毒灭菌方法可能造成某些种营养成分的损失, 适当地提高相应营养成分的含 星, 保证配合饲料在消毒后和饲喂前符合G 1943 42. 营养成分含量的规定。 B 2.-1948 4 47 配合饲料卫生指标应符合G 1942 B 7 的规定。 . B 2. 及G 108 4 3 不得掺人抗生素、 驱虫剂、 防腐剂、 色
G 98-1 9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 B 9 8 6 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 /- 7 8 4 - 9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 - 16 - B10 1 ( 3T 4 一 99 68 19 饲料标签 1 1 / 0 G 108 20 - 1 饲料卫生标准 B 7 0 3 G / 1691 9 9. 93 饲料采样方法 BT 4 -1 〔3 2 2-01 . 20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卫生标准 11 4 - 4 9 G S 2 3 01 . 20 实验动物 小鼠、 I194 4 大鼠配合饲料 G 42 4- 0 . - 01 实验动物 兔配合饲料 B 94 2 1 G 1945 0 . 01 实验动物 豚鼠配合饲料 L 2 2 4 03 2 6 1 . 20 实验动物 地鼠配合饲料 1194 - 0 4 G 4 7 1 . 20 实验动物 犬配合饲料 l194 - 0 3 2 - G 1 2 8 01 . 20 实验动物 猴配合饲料 B 4 4 9 G盯丁1949 0 2. 0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常规营养成分的测定 工 4 -2 G3T 941-20 2. 0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氨基酸的测定 1 1 / 4 0 G3 1941 - 01 2.1 20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维生素的测定 1T / 4 T / 9 1 ( 1941-20 2. 0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测定 4 2 心I 丁1 9 19 80- 99 饲料用玉米 S 7 / N /' - 9, 5 18 饲料用高粱 Y 1 1 - 1 N /- 一18 6 99 饲料用稻谷 Y 11 1 ' !7 18 一 99 饲料用小麦 \ 门、 1 Y \ " 1 一18 8 99 饲料用皮大麦 Y T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最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 一 8 2 批准 01 0 -9
20 - 5 0 0 2 0 - 1实施
4 6 7
GB 941 01 1 2 一2 0 4
NY/ 1 9一1 8 T 1 99 NY/ 1 2 一1 8 T 2 99 NY/1 1 0一 1 8 、 3 99
饲料用小麦熬 饲料用米糠
代替 G 194 9 1 B 2 19 4
范围
本标准规定 实验动物配合饲料的质量要求总原则、 厂 饲料原料质量要求、 检验规则、 包装、 标签, 贮
存及运输等 。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动物小鼠、 大鼠、 豚鼠、 兔、 地鼠、 犬和猴的配合饲料 2 引用标准
卜 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到 51 -97 8 19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IT - 9 G 98 - 8 1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B 7 9 6 ( 98-18 9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B 8 6
适用于生长、 妊娠和哺乳期动物的饲料,
12 维持饲料 m i eac d t a t ne s nn i e 适用于生长、 繁殖阶段以外或成年动物的饲料 13 配合饲料 fr u f d om l e s a e 根据饲养动物的营养需要, 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化生产的均匀混合物。
及微量兀素的含量。 7233 标签 L ... 应按 G 1942 B 2. 的规定, 4 标明产品的卫生质量, 如农药等化学污染物, 黄曲霉毒素 1 3 , 及微’物指标。 上 了24 原料组成 .. 标明用来加工配合饲料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 725 标签上 .. 应标有“ 本产品符合G 108 B 7 和G 1942字样, 3 B 2.” 4 以明示产品符合饲料及配合饲料卫 生标准的规定
引起误解的语言、 更不得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 了2 标签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 721 配合饲料名称 ..
7211 配合饲料产品应按G / 167 .-. BT 4 中的有关定义, 0 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
72 12 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饲料, ... 必须在名称中予以表明。 72 13 使用商标名称、 .. . 牌号名称、 性状名称时, 必须同时使用本标准 7211 ... 规定的名称。
饲料用大豆饼 NY/ 1 1一 1 8 T 3 9 9 饲料用大豆粕 NY 1 2 1 8 词料用花生饼 / 3 - 9 9 T NY 1 3 1 8 饲料用花生粕 / T 3 - 9 9 饲料用黑大豆 NY/ 1 5 - 9 9 饲料用大豆 i - 1 8 3 NY 1 6一 9 9 饲料用豌豆 / 3 18 T
本标准及其配套标准自 实施之日 代替G 194 94 起, B 2-19 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刘源、 刘秀梅、 张瑜、 周瑞华、 苏卫、 刘素梅、 郑陶。 本标准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委托中国实验动物学会负责解释。
NY/ 1 4一 1 8 T 3 99
NY/ 1 ( 1 8 T 4「 9 9 一
5 T 5 一 1 9 (/ 3 0] 9 6Leabharlann 饲料用首蓓草粉鱼粉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生长、 门 繁殖饲料 g wh r r u i d t r t ad o co is o n e d tn p e
4 41 42 43 4
质1 9要求总原则
在配制实验动物配合饲料时, 各种原料和添加剂的各项营养指标应采用实测值数据 营养指标均以 9 环干物质为基础 , 0 卫生指标以 8 %干物质为基础。 8 各项氨摧酸、 维生素、 矿物质及微量元素的指标均为配合饲料中的总含量。
感官指标
配合饲料应棍合均匀, 新鲜、 无杂质、 无异味、 无霉变、 无发酵、 无虫蛀及鼠咬。 45 配合饲料产品的混合均匀度应不大于 1y. . 0o
项规定, 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62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62 门 出厂检验
62 . 门门 出厂产品的检验以同批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 2 出厂检验的项 目为感官指标和常规营养指标 .门. 622 型式检验 ,. 62 2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一 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 -.
。 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 正式生产后, : ) 如配方、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 ) 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幻 型式检验的项 目为感官指标、 常规营养成分、 氨基酸以及卫生指标。 6222 申请新产品时, ... 还应增检的项 目为维生素、 矿物质及微量元素指标。
素、 促生长剂以及激素等药物及添加剂。
5 饲料原料质t要求 5飞 本标准所指的饲料原料是指为提供动物生 长所需的蛋白质和能量的单一饲料原料 不包括饲料添
加齐 。 i ]
52 饲料原料均应符合下列相关饲料原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质量指标。 .
G 11 9 19 8 0 9 9 饲料用玉米 B 、7 /
6 3 采样方法 .
按G / 691 49. 的规定执行。 B r 1
64 判定规则 . 64 .门 质量检验中如单项营养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可取同批样品复验 复检不合格, 则该批产品
为不 合格 。
642 判定值范围以检测方法误差的 2 . , 倍计。 64 3 微生物检验中的不合格指标不得复检。 ..
了22 产品标准编号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执行的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了2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和卫生指标 ..
7231 标签上标明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和卫生指标必须与该产品所依据标准的指标一致。 . . , 7232 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项日规定: ... 应标明常规营养成份‘ 水分、 粗蛋白质、 粗脂肪、 粗纤维、 粗灰分、 总磷)维生素、 钙、 、 氨基酸、 矿物质
G 1 94 1 0 1 B 4 2 .一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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