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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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汇总

1、定义:

1.1人的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1.2物的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2、人的不安全行为

2.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1.1班前、班中饮酒,酒后上岗;工作期间私自串岗、离岗、睡觉、干私活的;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生产场所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等。

2.1.2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喷溅、煤气、放射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烫伤、吊物下方)等。跨越红坯辊道,跨越转盘、乘、坐、钻皮带,跨越运转设备、卷扬。卷扬三角区内站人。

2.1.3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2.1.4上下楼梯手未扶栏杆,高处作业不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

2.1.5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时不吊;非信号人员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钢(铁)水包装得太满时不吊;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6米以上长大件货物无牵引绳不吊;安全装置,机械设备有异常或有故障不吊;从人头上越过及垂臂下站人不吊;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爆器械无安全措施不吊;六级以上大风和雷暴雨时不吊;在斜坡上或坑沿不填实不吊;吊索夹角过大不吊(不宜超过90度)。

2.1.6机动车辆混装乙炔、氧气或使用翻斗车装运气瓶。

2.1.7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装置。

2.1.8在有粉尘场所作业未按规定戴防尘口罩。

2.1.9气瓶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源、坐在气瓶上吸烟。

2.1.10电焊机一、二次接线端无防护罩或电源线未包扎;焊接、切割作业未戴防护镜、焊工手套,电焊不穿绝缘鞋。

2.1.11移动车辆运行未了望或车停在坡上,不塞三角垫。

2.1.12乙炔瓶在使用储存时未保持直立位置等。

2.1.13作业现场不走安全通道;通过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未及时瞭望。

2.1.14在吊物下行走、作业、停留、站立,攀登运动中的物体(件)。

2.1.15坐在栏杆、轨道上休息。

2.1.16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检修报告书(包括:登高、动火、工作票等)

坐、乘吊物升降装置。

2.1.17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扫、清扫等工作;未停机戴手套处理旋转设备。

2.1.18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登高作业不使用梯子;作业现场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2.1.29检修作业挂单牌。处理故障、现场抢修不挂牌、不联系不确认。

2.1.20进入危险区域工作未做到二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2.1.21易燃易爆场合明火;在禁火区吸烟或向禁火区抛烟头。

2.1.22用手代替工具进行作业;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2.1.23戴手套指挥吊物或多人指挥、不用标准手势、哨音指挥。

2.1.24拆除作业无统一指挥。施工现场不在构筑物周围设安全警戒线,拆除护栏、楼板、楼梯等有用设施,在拆除前不进行安全交底。

2.1.25临时性作业不进行安全交底,不制定安全措施。

2.1.26使用吊(夹、索)具无最大起重量标牌。

2.1.27煤气警报器擅自关机,有问题不汇报,作业时不使用。不做CO 含量分析,不设监护人或无检测器进入煤气设备内作业。

2.1.28用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接触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或戴油脂手套从事切割作业。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时,气瓶安全附件没有或不齐或安全距离不符和要求。

2.1.29起重作业上升限位、抱闸、警铃失灵进行起吊作业。起重作业不按规定试验及调整抱闸就进行作业。

2.1.30起重作业时在吊臂或吊物下有人员就进行吊运起吊。吊物不打铃就开动吊车。起重作业吊物在人员或重要设备上方通过不打铃。把吊物悬在高空就离开现场。

2.1.31电气作业类低压电气作业工作票填写不规范。

2.1.32电线线路接头裸露、不包扎;使用一闸多机的设备;使用胶盖缺损的刀闸接线越闸不过保护。

2.1.33任意开动被查封或报废的设备,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和警示标志等。

2.1.34擅自乱动阀门开关。使用电源和动力介质不按规定的接点接取。

2.1.35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拆除了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2.1.36开动非本岗位设备;授意他人操作本岗位设备。

2.1.37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如密闭容器、管道内等);

2.1.38内部常规检修无检修作业标准,非常规检修无单项安全措施。

2.1.39用压缩空气吹铁屑。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行为。

2.1.40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41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42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3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44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45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协(委)及施工作业不安全行为

2.2.1外委检修的单位无安全资格证、无施工合同、无单项安全措施;施工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施工者不清楚作业内容和单项安全措施。交叉施工(作业)不与相关单位和人员联系。

2.2.2启动性能不明的设备,无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就开车作业.

2.2.3带负荷拉、合闸。启动关联性设备不联系、不警示、不确认。

2.2.4行车启动或吊物前未响铃。

2.2.5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各类设备和工具,如:未可靠接地(零)的电动工具、电焊机、破损的绝缘手套、雨鞋、工具等。

2.2.6施工现场坑、洞、沟无警示标志。

2.2.7机动车辆客货混载;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也不上报,冒险作业。

2.2.8劳保不全进现场;帽: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系好帽带;服:接触液态金属岗位穿化纤工作服;鞋、手套:进入现场不穿工作鞋,电工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绝缘手套;眼镜:打击硬质物品(淬火件、合金钢等)不戴防护眼镜;

2.2.9焊工作业、切割作业、操作砂轮机、磨样等不戴防护镜(看火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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