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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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众所周知,孙志刚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讨论,多名学者也曾上书人大常委会,但是人大常委会并没有给予任何形式的违宪审查或者调查程序甚至回应,而是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也废止了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从孙志刚案件折射出来的宪法学视角,映射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无助,在法律实践中的苍白。尽管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由此可见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真正”的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是真正享有宪法解释权的主体。但是在法律生活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如立法权的多层次性)导致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的缺失。

我们再看多名学者的上书,学者用自己的行动阐述了两个目标:一是要求重新审议并及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二是建立起一个可以操作的具体的违宪审查机制。《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建议权, 但是,哪个部门来接受公民的建议? 哪个部门做具体的答复? 在什么期限内答复? 如何保证裁定的公开进行? 这些具体问题缺乏具体操做步骤,导致实际上流于形式。

虽然国务院已废止了《遣送办法》,但这种以行政的名义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仍然存在,如果不是媒体的介入和中央高层的批示,可能还会有更多的孙志刚悲剧发生,可能会有更多的以行政管理为合法外衣而实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发生,因此,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有必要在《立法法》颁布生效后,对原来的行政法规及规章等进行梳理和改造,以防止其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冲突。

我个人觉得在中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已是迫在眉睫。虽然我国要建立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但是在21世纪的所谓法制的社会里,以“公共利益”、“大局”“行政规章”等名义侵犯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民主权利,个人财产的现象大有存在。中国这种多层次的立法体系,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必然会导致我国法律的冲突,从而给我国的司法活动带来困难,也不利于保护我国的公民的个人利益。只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才能更好的体现我国宪法的精神,更好的规范我国的立法活动,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推进我国法制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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