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汇总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岗位职责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服从单位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
五、考勤制度1. 考勤采用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3.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事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 病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个月。
- 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工资发放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七、培训与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方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具体规定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社区公益性岗管理制度
社区公益性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社区服务质量,促进居民和社区志愿者的互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志愿者、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组织管理由社区党委、居委会全面负责,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执行。
社区领导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布社区公益性岗位招募、选拔、考核机制,依法在社区公示厅或社区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具体组织管理分为招募、选拔和考核三个阶段。
第六条招募阶段:社区服务中心通过社区官方网站或社区报刊发布招募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报名。
第七条选拔阶段:社区服务中心对报名志愿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测试,通过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用名单。
第八条考核阶段:社区服务中心对公益性岗位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惩。
第九条为了提高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水平,社区服务中心要求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参加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及技能水平。
第十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招募、选拔和考核,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杜绝负面现象的发生,确保社区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享有参与社区服务、社会奖励及个人发展的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要履行社区要求,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社区公共秩序,遵守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和志愿者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要勇于承担责任,认真履行社区服务义务,尊重每一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
第十五条志愿者和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社区领导和社区服务中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保障其合法权益。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一、岗位选拔与配置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要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聘、能者上岗的原则。
2.人员配置要根据公益项目的需要,确定适合的岗位和职责,同时充分考虑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等因素。
3.岗位职责应明确,包括岗位的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绩效评估等。
二、培训与提升1.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2.岗位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掌握公益领域的最新动态和知识,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3.提供专业顾问或导师制度,帮助岗位人员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塑造其个人发展计划。
三、绩效考核与奖惩1.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果。
2.绩效考核应该公正、公平、透明,通过量化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进行绩效面谈和评价,以促进员工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3.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绩效优秀的人员进行嘉奖和奖励,对绩效差的人员进行警告和处罚,以激励和约束员工的工作表现。
四、工资与福利待遇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项目拨款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确定。
2.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与企事业单位相似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带薪休假、年终奖金等。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岗位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五、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1.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秉持公正、诚信、专业的原则,严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保持良好的工作风气。
2.不得利用公益岗位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公益事业相悖的行为,如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挪用公款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3.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守岗位工作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和传播。
综上所述,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涵盖了岗位选拔与配置、培训与提升、绩效考核与奖惩、工资与福利待遇,以及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等方面的内容。
依据这一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约束和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进一步提高公益事业的质量和效率。
XXX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XXX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
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结合XXX乡(镇、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XXX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资、政策扶助,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布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经过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种岗位;
二、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包含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督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司法协管员、社会治安联防员等岗位;
三、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以下管理办法:
1、遵纪守法,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2、听从统一指挥,服从工作安排,能够保质保量完成责任区内所有工作;
3、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对应工作岗位的良好身体素质,每年1月底前自行向单位提交体检报告;
4、个人形象良好,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或出现其他影响队伍形象的行为;
5、爱岗敬业,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6、爱护公共设施、财物,妥善保管工具,工作所配备的一切物资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私借他人或带回家中私用;
7、认真完成单位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单位两次书面提示仍未改正的,应视为公益
性岗位人员自愿放弃岗位,单位可另行聘请人员。
五、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行。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5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
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就业形势需要;(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 积极参与公益性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3. 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形象;4.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责:1. 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2. 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 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4. 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日志、同事评价、领导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年度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总结、业绩展示、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晋升、调整岗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全勤为22天。
第十条请假制度:1. 病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需休息3天以上(含3天)的,需提供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2. 事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私事需休息1天以上的,需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3. 旷工:公益性岗位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晋升机会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和单位形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集合5篇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集合5篇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结合本镇各村(居)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某某镇各村(居)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工作纪律: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区(村)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三、考勤制度:1、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2、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不得私自离岗。
若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适当调整。
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用人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保站)。
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3、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视为迟到。
凡迟到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4、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
早退、脱岗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5、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四、请假制度:1、病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方能休假;五天以上由镇社保站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联村班子成员同意后方可休假。
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上报县人社局后解除聘用协议。
2、事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事需请假,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方能休假;三天以上,需由镇社保站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联村班子成员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连续事假一个月或全年累计事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并停拨其岗位补贴。
公益岗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公益岗位的社会效能,保障公益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益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街道、乡镇等基层公共服务单位聘请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三条公益岗位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3.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4. 维护单位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公益岗位人员的权利:1. 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2. 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 接受单位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4.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五条公益岗位人员的招聘:1. 公益岗位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招聘程序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招聘过程的透明度;3. 招聘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道德品质,能够胜任公益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岗位人员的培训: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2. 单位应组织公益岗位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3. 单位应鼓励公益岗位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竞争力。
第七条公益岗位人员的考勤:1. 公益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2. 单位应建立考勤记录,对公益岗位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考核;3. 公益岗位人员请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公益岗位人员的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2. 考核结果作为公益岗位人员晋升、调岗、辞退的依据。
第四章奖惩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公益岗位人员,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的公益岗位人员,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志愿者、义工、社工等人员。
他们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教育扶贫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规范他们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与培训:1.选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聘、个人申请等形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进行选拔。
选拔程序公开透明,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培训: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入岗前应接受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益性工作知识、职业礼仪、沟通技巧等。
培训的目的是提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使其更好地担负起岗位职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保障:1.薪资福利: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合理的薪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
同时,应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
2.法律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保护。
雇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职责:1.遵守岗位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公益性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工作规章制度。
2.保护机构利益:公益性岗位人员作为公益机构的一份子,应为机构的利益着想,不得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保护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与激励:1.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公益性岗位人员绩效的依据。
2.激励:对于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给予适当的激励和奖励,如表彰、晋升等,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机制:1.合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退出公益岗位,双方要遵循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定期限。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5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执行范围:滨海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为____天):(一)病假制度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____天以上(含____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请病假一年内请假时间不超过____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用工单位可根据规定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2、病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病假____天(含____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随考勤劳动就业局。
休病假____天(含____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报就业局审批备案。
3、病假工资待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的,每休息一天扣____%的工资,依此类推。
(二)事假制度1、事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社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就业局。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
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____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一)社区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社区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____日或年累计____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我们社区可以突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区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就业岗位。
包括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事就业援助的劳动者。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补贴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要求等内容。
招聘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等。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示等环节。
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应聘者的综合表现,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安全知识等。
第三章考核与补贴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按时领取补贴,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四章退出与补充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岗位:(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四)其他应当退出岗位的情形。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使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置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保洁、公共设施维护、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等。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设置与使用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区、农村等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2. 优先性: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 合理性:岗位设置应结合实际需求,避免资源浪费。
4. 持续性:公益性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审批程序:1. 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
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到岗工作。
2. 培训管理: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3. 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4. 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应按程序退出。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1.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按规定发放工资和福利。
3. 根据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考勤管理细则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第十一条病假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定义2.1 公益性岗位人员:指在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包括志愿者、服务孵化员等。
2.2 公益性项目: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项目,旨在推动社会发展、公益事业等。
3.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与选拔3.1 招募渠道3.1.1 国家公益性项目通过国家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2 社会组织通过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3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内部招募渠道或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2 选拔程序3.2.1 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资料,经过初步审核后进入面试环节。
3.2.2 面试环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个人素质、适应能力和志愿服务意愿等。
3.2.3 根据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4.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与义务4.1 权益4.1.1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公益岗位补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2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1.3 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与的项目应确保其人身安全,若因公益活动造成受伤,应有相应的保险和医疗保障。
4.1.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得到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2 义务4.2.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项目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服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4.2.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益性项目的组织方和相关人员。
4.2.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护项目涉及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2.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服务报告,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评价5.1 管理措施5.1.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确保公益项目的有效实施。
5.1.2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等。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运行,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托社会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由志愿者或接受教育培训后的人员免费担任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开、透明、高效。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公益性需求和志愿者的利益需求,应经组织或单位的批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并应根据岗位具体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要求。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旨在方便志愿者的参与和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和评价应公平公正,注重志愿者的参与感和满意度,鼓励志愿者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志愿者在担任公益性岗位期间,有权获得相应的培训、学习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志愿者有权享受公益性岗位带来的社会认同、精神满足和自我实现。
第十条志愿者有义务按照组织或单位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岗位秘密,维护组织或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十二条志愿者有权参与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决策,享受与其参与程度相匹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在公益性岗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意外伤害,由组织或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公益性岗位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组织和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支持,提高志愿者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组织和单位应及时给予志愿者工作成果的肯定和表彰,举办志愿者交流和互动活动,增强志愿者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第十七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公益性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公共服务领域等。
三、岗位职责(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与各项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用人单位和社会作出贡献。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招聘与录用(一)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拔。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录用应经过面试、体检等程序,合格者予以录用。
五、考勤与待遇(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等。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六、培训与发展(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用人单位应关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职业发展,为其提供晋升机会和条件。
七、考核与奖惩(一)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应实行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
(二)对考核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八、管理与监督(一)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九、附则(一)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十、其他(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公益性岗位,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1. 岗位设立和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具体需求,确定岗位的名称、职责和要求。
同时,建立专门的岗位管理机构,负责岗位的招募、选拔、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2. 招募和选拔:根据岗位的要求,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募和选拔。
招募时要注重招募对象的志愿精神和责任意识,选拔时要注重选拔对象的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3. 岗位培训和考核: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借助考核结果对其进行评价、奖惩和激励。
4. 服务效果评估: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岗位的工作情况和服务效果。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岗位的设置和管理,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5. 福利待遇保障:对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
6.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岗位的招募、安排和服务情况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
以上是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还可能因地区和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二)第一条管理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而设立的工作岗位,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1.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社会公益组织、政府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汇总3篇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汇总3篇设立公益岗位是扶持特殊群体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岗位的管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岗位的界定公益岗位就是所指由政府资金投入资金、政府或由政府委托中介机构管理、专门从事公益性活动、辅助社会管理和提供更多社会服务的一种临时性工作岗位。
二、公益岗位的设置公益岗位的设置与中止由区政府同意。
区政府各共同组成部门根据每年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上级政府部门对有关工作的建议尽早预设和中止。
通常情况下,每年1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提出次年的岗位成立计划,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递交政府常务可以研究同意,以适度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公益岗位的管理1、公益岗位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对全区的公益岗位统筹规划,对公益岗位资金投入资金明确提出意见,定期对各单位公益岗位的用人情况和资金采用情况展开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公益岗位管理中的不能规范犯罪行为。
2、凡是在各街道设置的公益岗位统一由各街道管理,其设立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辅助街道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所设岗位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约束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行为。
街道管理的岗位由街道负责按月发放岗位补贴。
成立在街道以外的公益岗位由成立部门轻易管理。
3、各街道或主管部门对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有招用、考核、考勤、辞退的权利。
4、公益岗位的工作人员存有自愿选择退出岗位的权利,但必须提早一周提出申请。
5、各街道或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上岗人员学习,加强对上岗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按照各岗位管理办法对上岗人员进行考核。
6、公益岗位上岗人员必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所在岗位的规章制度,凡是因整体表现不好被解雇的今后不再精心安排至其它公益岗位工作。
7、公益岗位上岗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街道收缴后送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上岗期间不再享受其他的优惠待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3篇)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篇1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x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x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
公益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岗位管理,提高公益服务效率,保障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设立的公益岗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益岗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岗位明确、职责分明、管理规范的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公益岗位的设置应根据社会公益需求和组织职能,合理规划,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岗位设置应公开透明,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岗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公益岗位的招聘应坚持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招聘过程的公正性。
第七条应聘者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组织的考核评估。
第八条录用决策应基于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岗位适应性,确保人岗相适。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九条组织应为公益岗位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鼓励公益岗位工作人员参与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活动,提高个人职业素养。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应作为工作人员晋升、培训、奖励或处罚的依据。
第六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应与其工作职责、工作绩效和贡献相匹配。
第十四条组织应为公益岗位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五条公益岗位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管理,维护公益形象。
第十六条组织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组织领导批准后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冲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1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冲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全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
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实施具体管理,镇人民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每季度对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用人位负责人要认真配合检查,据实提供有关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情况。
对镇人民政府的检查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若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一经发现,镇人民政府将取消其一切待遇。
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的,一律解除合同,并由所在单位返还不在岗期间工资。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
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
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
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
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
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十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
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
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
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