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被告
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
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总公司经营情况好的话可以向下开⽴分公司,那么分公司要是想要作为诉讼主体这可以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分公司的法律性质定性为⾮法⼈,但是可以从事民事活动。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对此有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8条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0条第(5)项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独⽴参加诉讼;另⼀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分公司不能参加诉讼,只能由公司参加诉讼,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在公司治理中,由于⼯作和业务的需要,经常会在注册地外设⽴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性质定性为⾮法⼈,但是可以从事民事活动。
《公司法》第1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48条、《最⾼⼈民法院》第40条第(5)项规定,法⼈依法设⽴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可以作为独⽴的民事诉讼主体。
《公司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盾,《公司法》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并领取营业执照,⼜有⾃⼰的财产,可以独⽴参加民事诉讼,以⽅便诉讼。
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是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另外,是否可以不起诉分公司⽽直接起诉总公司呢?关于该点存在争议。
⼀种意见认为,只能起诉分公司;另⼀种意见认为,可以起诉分公司也可以起诉总公司。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同时法律没有禁⽌总公司作为被告。
因此,我们认为可以直接起诉总公司。
分公司的合同签订权限有吗?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页眉可删)分公司的合同签订权限有吗?分公司的合同签订权限肯定是有的,但只要总公司所有的条款可以授权给分公司的话,那么一般就不会存在有权限的问题,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而对于诉讼的主体就应该是总公司。
一、分公司的合同签订权限有吗?这要看实际的情况,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而非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诉讼过程中,分公司还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没有总公司授权,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盖的是分公司的章,是没有效力的。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本文着重阐述经过合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
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
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分公司,即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其统一、系统的立法。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规定以及其司法解释对“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主体。
这就使得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出现了相分离的情形。
因此,当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时,总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这不仅关系着总公司的利益,也与债权人的利益紧密相连。
然而审判实践中存在往往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做法,这就使得本文的探讨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以案例入手对审判实务中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四种观点进行了理论分析,同时提出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应一概而论的建议,本文主张分类型处理的观点。
笔者认为可以划分为三大类进行:第一,在原告仅对分公司起诉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法院仅仅需要对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进行审查,当事人自己承担诉讼风险;第二,在原告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时,此时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第三,分支机构已经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形,这时应该以总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原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一、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诉讼地位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一般意义上,在公司的分类中,依管辖和被管辖的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具体说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设立了分公司,跨国设立分公司也很常见。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识别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识别分公司能独立作为被告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具有这种资格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者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是本诉讼的正当或合格当事人;反之则为不适格当事人,其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如何判断识别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对此也有着一些不同的认识,比较难以把握。
本文试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结合审判实践的体会,就此问题作如下粗浅探析:一、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均是适格的当事人,但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适格的当事人可分为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和形式的正当当事人两种。
(一)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就是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基础。
认为只有具有处分权或管理权,当事人才能够就诉讼标的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
这种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行使其处分权或管理权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一般而言,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无诉讼实施权的人则为不适格当事人。
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具有诉讼实施权,是适格的原被告;若与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因其无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所以也不具有诉讼的实施权,则是不适格的原告。
需要说明的是,实质的正当当事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并不要求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为限,若对他人的财产或权利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财产或权利争讼也具有诉讼实施权,仍是适格的当事人。
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
公司法对分公司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对分公司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关于分公司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的,但是必须要向有关的机关申请登记,还要领取营业的执照才可以,应当注意的是分公司是没办法独立承担责任的,所有的责任应当由母公司承担,关于公司法对分公司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清楚,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公司法对分公司是怎么规定的?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分公司的责任问题
作者:依律行天下回复日期:2007-6-8 16:42:27楼主:请教你一个问题,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后,在履行的过程中分公司违约,那么起诉的话可以把分公司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吗?我现在对这个问题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有这样的规定:78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根据此条规定,前述分公司签订合同后违约的话是否只能起诉分公司,然后执行时申请执行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那么,在诉讼中如果要申请财产保全的话,能保全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吗?手头上正在处理的一个案子,还望楼主和各位法律达人不吝赐教,小弟先谢谢大家了!------------------------------------------------------首先要明确分公司的概念,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它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
这里,我要说到一个实践中与理论上的相矛盾的地方,其实在我以后的案例中也会谈到这一点。
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都是:把分公司和它的上面的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判决他们共同来承担责任。
作者:帅帅的流氓兔回复日期:2007-6-8 17:45:09当然,我所说的这种分公司指的是你所说的那种分公司,在工商机关有登记,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章,有一定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及一定的资产……如果只是公司内部自己做了管理所划分的所谓的分公司,那只是个名称而已,是不需要单独列为被告的,而直接以公司为被告。
把前面所说的那种分公司列为被告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这种分公司它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可以单独的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责任的情况下作为被告。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很明显,分公司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分公司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分公司对外订⽴合同违约被起诉后,作为原告,往往将其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1.分公司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分公司对外订⽴合同违约被起诉后,作为原告,往往将其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分公司承担的责任有限,总公司要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
当然,原告也可以只起诉总公司,只要分公司是其依法设⽴的分⽀机构,总公司可以被列为民事诉讼当事⼈。
3.分公司可由其负责⼈代表公司进⾏诉讼,如果分公司的财产⾜够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可以先以分公司的财产担责,不⾜的部分,再由法⼈公司为其承担。
⼆、分公司和⼦公司的区别1.设⽴⽅式不同⼦公司⼀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条件及投资⽅式的规定,并到⼯商部门领取《企业法⼈营业执照》,⼦公司的名称最后⼀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分⽀机构,⼀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商机关提出设⽴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具有法⼈资格,拥有独⽴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独⽴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承担公司⾏为所带来的⼀切后果和责任。
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决策或重⼤⼈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商部门提请设⽴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机构,不具有法⼈资格,⽆独⽴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
3.受控制⽅式不同母公司对⼦公司⼀般不直接控制,多采⽤间接控制⽅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公司的⽣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1、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撤回起诉和按撤诉处理四种处理属于没有对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可以再次起诉。
2、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分公司可以作当事人,可以独立的作原告或被告。
也可以由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作为原告或被告。
3、以物权或者继承权为基础,一般是有独三,以债权为基础的,一般都是无独三。
有独三只能起诉参加诉讼。
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三只能在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时候才有上诉权。
4、第三人撤销之诉,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作出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且不能必然中止原裁判执行。
在执行之后还可以申请异议,再申请再审。
5、只有当事人出现死亡、终止、分立、合并,当事人必须更换。
当事人确定错误时,任意更换,即可更换可不更换,法院可以根据是否更换作出相应的裁定或判决。
除上述情况,当事人恒定,不可更换。
、6、原告错,不更换,驳回起诉(没有诉讼资格,未经诉讼审理,程序处理)。
被告错,不更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败诉,经过了审理,实体处理)。
7、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包括:不动产确权、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被告异地抚扶擅,离家一年离婚案,强监黑户找不到)专属管辖,被告应诉,法院也不能因此取得管辖权,但是可以以违反专属管辖为由上诉,但是不可以申请再审。
8、管辖权恒定,不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丧失管辖权,除非原告恶意规避级别管辖权。
主观上变更标的额,原法院即丧失管辖权。
9、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就自认,承认请求叫认诺。
自认只要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官作出即可,不要求一定要在庭审中,代理人也可以构成自认。
部分人自认,要么全自认,要么全部自认。
10、证据保全:诉中保全,向提起诉讼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向证据所在地和被申请人住所地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能否独⽴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在公司下开设的公司。
在法律规定中,分公司能否独⽴承担法律责任?还是应该总公司来承担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分公司能否独⽴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分公司能否独⽴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可以独⽴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四⼗九条当事⼈有权委托代理⼈,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
当事⼈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
当事⼈必须依法⾏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案例分析:2004年5⽉21⽇,某⼤酒店与某城建公司马鞍⼭分公司签订了⼀份《住宿就餐协议书》,由某⼤酒店为该分公司提供住宿就餐服务。
2004年⾄2005年期间,该分公司多次在豪兴酒店处消费,期间⽀付了部分费⽤,尚⽋住宿餐饮费⽤25567元未付。
后双⽅就餐宿费⽤的⽀付发⽣争议诉⾄法院。
分歧:在本案的处理中,当事⼈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的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认为:该公司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也有⾃⼰经营和管理的财产。
作为合同的⼀⽅,违反合同约定,拒绝⽀付就餐住宿款,理应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辩称:该分公司只是安阳城建公司的⼀个分⽀机构,并不具有法⼈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更不能独⽴的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种意见,即该分公司可以独⽴成为被告并被判承担民事责任。
理由如下:⼀、在程序法上,分公司直接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依法设⽴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
⽽分公司作为企业法⼈的分⽀机构,虽不具有法⼈资格,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1、依法设⽴;2、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规定是什么?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现阶段经济不断发展,国家鼓励创业,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不断壮大,延伸到很多分公司的产生。
很多相关人不了解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规定,导致在遇到责任承担时不能明确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由此耽误解决问题的进程,而损失利益。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解决相关问题。
▲一、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二、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三、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分公司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能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能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呢,具体的法律知识有哪些,通过下⾯的案例来给你讲解其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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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店铺⼩编的朋友和深圳市某公司**分公司发⽣合同纠纷,在郑州某法院以深圳市某公司**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案庭顺利⽴案,但在开庭时被告知诉讼主体错误并被要求撤回起诉,笔者的朋友害怕驳回起诉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给我的朋友造成较⼤的损失。
后朋友求助于笔者,笔者审查后认为,分公司独⽴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并⽆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法律问题,对当事⼈实体权利也⽆影响。
经了解,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误区法院还不是⼀家两家,他们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不能独⽴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对分公司作为原告独⽴参加诉讼则⽆此限制。
下⾯笔者从程序上、实体上对分公司不但能⽽且应当独⽴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如下:⼀、在程序法上,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
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依法设⽴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依法设⽴的分⽀机构,或者虽依法设⽴,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以设⽴该分⽀机构的法⼈为当事⼈”。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有⽆领取营业执照是法⼈设⽴的分⽀机构能否以⾃⼰的名义参加诉讼的基础。
许多⼤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的财产权,公司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是公司法⼈资产的⼀部分。
分公司有否诉讼主体资格可否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
分公司有否诉讼主体资格可否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分公司有否诉讼主体资格?可否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耿先生总公司在上海,在北京分公司上班,期间发生劳动争议,耿先生可否以北京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劳动仲载委员会申请仲裁?近日,耿先生正面临这样的问题,在向我咨询之前,耿先生说北京某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告诉他说分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沈律师认为,这个回答过于绝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39条和第41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则规定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具体参见: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民诉意见》40条,其它组织是指: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因此只要是北京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当事人。
在本案例中,耿先生已经有证据证明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耿先生可以以北京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分公司可否独立作为被告
分公司可否独立作为被告很多公司都有在各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成立可以更好的帮助总公司开展业务,对于分公司可能很多人不是很了解,如果想要成立分公司还是需要进行注册登记的,那么,分公司可否独立作为被告?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分公司可否独立作为被告分公司是可以单独作为被告的,这是由明确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二、设立分公司的好处有哪些1、经营设立方面。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的设立相对简单,费用较少;(4)因为总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对分公司的资本的注入,所以经营风险相对比较小;(5)在投资限额上,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2、税务方面。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因其与总公司“合并报表”正好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速少应税所得,减轻税收负担;(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三、分公司能否签合同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
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分公司作为原告单独起诉案例
分公司作为原告单独起诉案例原告:湖南省A公司麻阳分公司。
负责人:彭某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婷(特别授权),系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林,系被告何某平丈夫。
第三人:湖南省A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省A公司麻阳分公司与被告何某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被告何某平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追加湖南省A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原告不需按麻阳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麻劳人仲案字[2021]第17-2号裁决书向被告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日,被告与湖南省A公司麻阳工业集中区长寿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三期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入职该项目部从事木工工作。
2020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在工地3#楼4层搭支模架时,因钢管顶意外脱落,砸伤右脚脚背受伤。
湖南省A公司(麻阳工业集中区长寿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三期项目部)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麻阳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0年12月30日麻阳人社局作出麻人社工认字[2020]131号《工伤认定书》,确定被告作为湖南省A公司(麻阳工业集中区长寿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三期项目部)工人,其受伤部位予以认定工伤。
被告的用工主体是第三人,被告与第三人形成劳动关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7月27日被告却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麻阳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麻阳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79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946元、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5991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合计人民币60110元;协助被告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工伤待遇申报手续,结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补助金。
起诉分公司与总公司起诉书
起诉分公司与总公司起诉书
摘要:
1.起诉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2.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
3.诉讼过程中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
4.诉讼策略:同时起诉分公司和总公司
正文:
在法律诉讼中,同一公司的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否可以相互起诉,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同一公司的分公司之间也可以相互起诉。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两家分公司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依法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和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因此,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存在连带责任的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分公司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
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分公司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可以追加法人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因此,在起诉分公司时,为了保障后期的执行和更好地维护权益,建议同时起诉总公司。
这样,在诉讼过程中,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更加明确,有利于法院审理和判决。
总之,同一公司的分公司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相互起诉,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存在连带责任的关系。
2011630起诉分公司时可否同时列总公司为被告
起诉分公司时有无必要同时列总公司为被告(宜昌律师寇志中)律师在办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案件时常常被下列问题所困扰:1.依据诉讼法的规定,毫无疑问,分公司可以单独为诉讼主体,仅以分公司为被告。
2.但心里悬着的是,如果仅起诉分公司,在实体法上,如果分公司没有能力怎么办?法院能否依据对分公司的判决直接去执行总公司的财产?3.如果不能执行总公司的财产,是不是要另案起诉总公司,会不会因重复起诉而不受理或驳回起诉。
为了解决上述疑惑,特作如下探讨。
一、从程序法上讲,起诉分公司时无需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只要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也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做了登记的,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那么,单独列分公司为被告应该在法律上应该没有障碍。
二、从实体法上讲,除银行、保险等法律特别规定的分公司外,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法院直接判令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怎么执行呢?在实务中,律师起诉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掉一个,反正追究代理人乱用诉权的责任的情况目前还未曾发生过。
于是,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其实,没有必要。
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能否独⽴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机构,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怎样划定的呢?换句话说,分公司能否独⽴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或许还有很多⼈并不是很了解吧,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就为您收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您的问题有帮助。
分公司对外能否独⽴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种民事救济⼿段,旨在使受害⼈,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对分公司在作为被告情况下的程序处理,两条规定看似冲突,其实质具有内在统⼀性。
⾸先,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者从不同的⾓度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法是建⽴在尊重客观现实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法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最后,在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部分负有清偿义务。
在当事⼈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在当事⼈选择总公司,⽽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应当告知当事⼈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如以保险公司、银⾏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付能⼒,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分公司对外是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的。
法院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部分负有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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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被告
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被告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而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如果分支机构由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而如果分支机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话,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所以说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依法设立,也
就是设立必须合法;2 、领取营业执照,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不具备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等资格,具体以上两条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出现。
三、同时,杜凯律师认为,也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起作为被告,因为《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公司并不是对分公司的补充责任,而是一种连带责任。
而且从法院执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对分公司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之间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所以说可以把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总之,可以将分公司作为单独被告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