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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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纠纷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

(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3)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

(4)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

在买卖合同中,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兆江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二庭

上诉人: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汕路华南植物园对面子光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姚冬梅

委托代理人:林仲,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冯兆江,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

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风华路锦经绣北3号。

委托代理人:刘贵庆,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子光公司、冯兆江有业务往来,子光公司向冯兆江供应轮胎。在XX年11月20日冯兆江签名并盖章确认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珠江轮胎店向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轮胎一批,其中未付货款为100000元。原“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个体

户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珠江轮胎店的经营者是冯兆江。子光公司遂于XX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兆江支付货款10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的纠纷是由于子光公司卖轮胎给冯兆江,而产生冯兆江应支付货款的义务,从而引本案拖欠货款纠纷。子光公司认为涉案标的应为欠款纠纷的观点不正确。结合本案分析,10万元是由于子光公司向冯兆江提供货物后,所产生冯兆江的付款义务,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在本案中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即冯兆江须在收

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XX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子光公司负担。

上诉人子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XX年11月20日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子光公司款项100000元,并明确每拖延一天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一审中冯兆江对该欠据真实性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子光公司的起诉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该认定完全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冯兆江出具欠据中并未明确清偿欠款的具体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子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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