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1、法律依据 2、组织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 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 取得资质认定: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对评审活动及结论负责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 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发现不符合——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水利部国科司1997年授权委托中国水 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水利评审组日 常管理工作。
内容提纲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修订的特点
主要内容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 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86号令)同时废止。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分 级 实 施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促进其规范、科学、公正的检验检测活动,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有关人员。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类型和范围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应当涵盖下列内容:(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二)人员素质和组织管理水平;(三)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质检领域内的专业应用能力和经验。
第三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授权或者依法设立,并依照一定的周期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资质认定过程的监管,确保更好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七条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八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配备在本领域具有一定资历的专家组成资质认定委员会,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专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程序和条件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依照像关法律和行业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的准入和退出规定。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质认定机构的现场审核和评估。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包括:(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有相应的机构;(二)拥有合用于进行检验检测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拥有技术与管理水平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四)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技术标准,能够保证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五)填报有关统计资料,参加有关统计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档模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和信誉度,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法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请求权、救济权。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公示认定结果,并建立查询机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具体内容及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对不同类型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功能和业务范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制定不同的资质认定标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技术文件和材料,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资质认定审核。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定期进行资质核查。
第二章 资质认定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以下材料:(详细申请材料)......【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标准附件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法律,用于规范和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管理办法,用于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规定。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申请人数量较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繁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资格认定的审查与评定第四章资格认定的结果及效力第五章资格认定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管理,保障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及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申请资质认定的相关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2. 资格认定审查与评定标准细则3. 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模板4. 资格认定监督检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检验检测机构:指依法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实验室、测试机构等。
2. 资质认定:指通过审查和评定,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和授权。
3. 审查与评定: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一定标准对其进行评定和判定。
4. 监督和管理:指对已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工作。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可能遇到的困难:资质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解决办法:在受理申请时,要向申请机构明确提出要求,并持续跟进,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和完整性。
2. 可能遇到的困难:资格认定审查与评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存在争议。
解决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制定的标准科学合理,并注重透明公正。
3. 可能遇到的困难: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模板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解决办法:制定标准化的通知书模板,确保结果通知书的内容准确、明确,并加强对模板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4. 可能遇到的困难:对已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不到位。
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检查和监督机制,加强与认定机构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部门等。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公正、合理、透明、科学、统一。
......第二章资质认定的程序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评估、决策、颁发证书、监督等阶段。
第五条申请阶段的程序为:(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转交评估专家组;(三)评估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号)同时废止。
[column_break]【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估报告模板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许可法:是指规范公共管理活动,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
2.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事项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
3. 评估专家组:是指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专家组成的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查。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
解决办法: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指导申请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材料。
2. 困难:对评估结果产生争议,申请人不满意评估结果。
解决办法:建立申诉机制,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相关部门进行重新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策。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49卷Vol.49第5期No.5铁道技术监督RAILWAY QUALITY CONTROL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符合公正、公开、公平、公认、公用的原则。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为初次认定和年度复评两个阶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条件;(二)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水平;(三)具有正式的法定资质;(四)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五)具备与认定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办公条件;(六)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合法设立的主体资格。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认定费用。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评审,并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章初次认定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初次认定的程序如下:(一)申请:申请机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二)评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评审;(三)结果: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认定决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第四章年度复评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年度复评的程序如下:(一)备案:被评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年度复评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二)评价: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备案材料进行评价,并进行现场评价;(三)结果: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作出复评决定,并将复评结果通知被评价机构。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年度复评备案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检验检测行业的质量水平,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实施依据法律法规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满足技术要求;2. 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室场所,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3. 拥有一支经过培训合格、经验丰富的检验检测人员队伍;4.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5. 具备良好的业务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资质分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1. 一级资质:具备完整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国家重点检验检测项目;2. 二级资质: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能够完成一般检验检测项目;3. 三级资质:具备较低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仅能完成一般的样品分析。
第七条资质认定程序1. 资质认定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 资质审核:主管部门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3. 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批准或不予批准资质认定;4. 资质发布:主管部门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八条资质认定周期资质认定周期为不超过6个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等形式。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模板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检验检测机构:指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实验室、检测中心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质量监督检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身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泛指从事检测、分析、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查机构,指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从事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监督及设备检验,安全评价等职能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合用于全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质认定机构和认定专家第五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依法开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资质认定的严格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资质认定机构是指由国家权威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组织。
第七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配置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水平,具有相关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第八条职业资格认定专家是指经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认定并具有资质认定权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行业技术专家是指在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或者检测等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技术专家。
第三章资质认定的依据和程序第十条资质认定的依据是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准备申请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资质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评审、监督和整改等。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应当保障申请机构的知情权、申辩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机构对已认定机构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质认定标准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具体行业的技术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综合考虑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水平、人员素质、检测设备、检测技术、环境与条件、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认定基本要求第一节资质认定申请第二节资质认定审查第三节资质认定结果第三章资质认定管理第一节资质证书发放第二节资质认定监督检查第三节资质认定信息公示第四章资质认定评定第一节资质认定评定标准第二节资质认定评定程序第三节资质认定评定结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检查第二节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第三节考核评估第四节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和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质认定基本要求】第一节资质认定申请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表;2)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深分正明;4)相关资质证书等。
第二节资质认定审查1.资质认定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审查申请机构的实际能力和资质要求; 3)审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
第三节资质认定结果1.资质认定结果应包括但不限于:1)核发资质证书;2)认定等级及有效期限;3)认定项目范围。
【第三章资质认定管理】第一节资质证书发放1.资质证书发放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1)核实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2)打印资质证书;3)盖章并签发。
第二节资质认定监督检查1.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技术能力的监督检查;3)认定范围内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资质认定信息公示1.资质认定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2)资质认定等级;3)认定项目范围;4)认定有效期限。
【第四章资质认定评定】第一节资质认定评定标准1.资质认定评定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能力;2)人员配备;3)设施条件;4)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节资质认定评定程序1.资质认定评定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 1)收集资质认定申请材料;2)组织评定会议;3)出具评定意见;4)评定结果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机构定义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对特定对象或产品进行检测、检验、校准、测试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检测活动的必要条件和能力,给予的正式确认和授权。
第四章境内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管理职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章事项清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明确资质认定的项目、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基本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其检测活动遵循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八章评审准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准则应包括技术能力、人员资质、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章证书标志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获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并可在其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应的资质认定标志。
第十章工作原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有序进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资质监督与管理第四章资质评估与认定第五章日常监督与抽查第六章违规处理与处罚附件:相关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信誉度,保障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环境监测、食品安全检测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程序的公正性和审批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表格;2. 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经营许可证明;3. 实验室设备清单及使用说明;4. 人员资质证明及培训记录;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主管部门接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结果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机构的资质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审批结果应当在申请提交后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和相关方可提出异议。
第七条异议处理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
主管部门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正处理。
第三章资质监督与管理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通过后,应当按要求进行资质年度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实验室设备检查;2. 技术能力评估;3. 人员培训与资质证明核查;4. 质量管理体系评估;5. 业务范围评估。
第九条资质年度审核结果应当在审核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反馈。
如发现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复查。
第四章资质评估与认定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评估应当由专家组成员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实验室设备及设施;2. 人员技术能力;3. 质量管理体系;4. 仪器校准与方法验证;5. 报告编制与审核能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1.检验检测机构:指依法从事产品、设备、物质等的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
2.资质认定:指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和认定,确认其具备一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过程。
3.资质认定机构:指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机构。
4.技术能力:指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的人员、设备、仪器、方法、工艺等方面的能力。
5.管理水平:指检验检测机构在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6.认可:指资质认定机构依据一定标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章资质认定程序第四条资质认定申请1.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机构的要求,填写资质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查的制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五条资质认定评估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2.评估可以包括现场检查、文件审查、实验验证等方式,以确保申请机构的能力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资质认定审核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质认定审核。
2.审核应当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对申请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沟通,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结果。
第七条资质认定决定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2.资质认定决定应当明确认定范围、有效期限和认定等级等内容,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资质认定结果公告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将资质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2.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资质认定等级、有效期限等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颁布时间】 -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须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