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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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5年。
计算:从行为发生之日(违法行为结束日或停 止日)起计算。
连续与继续: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连续行为,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 施了同一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偷税)
继续行为,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以 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逃 避追缴欠税)
四 、税款的追征期限是如何规定 的?
知书的程序、告知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等 ) 法定程序必须要以书面形式予以反映,因而该义务要求必
须规范使用税务稽查文书。 2、回避义务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
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实施回 避制度: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3、保密义务 1)被检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经营情况:被检查人的银行储蓄存款、在生产、经 营中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和经营管理方式,如在生产 经营中的一些独到的资源配置方案和先进的成本核算方法 、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 2)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4、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的义务。纳税人在税收保全期限 内已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 施。
法的渊源,又称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 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 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 不同表现形式。
二、税务稽查法律的适用原则有 哪些?
1、法律优位原则(位阶高低)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与刑法的区别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生效实施)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税务机关的稽查职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履行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 处理。
一)权力:
1、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稽查人员的检查权,主 要包括账簿检查权、经营场所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 权、询问纳税情况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 业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等。
2、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稽 查案件时,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
《细则》第八十二条:பைடு நூலகம்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 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 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 以上的。
税务机关的责任: 1、使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 2、执法行为违法
执法程序 执法权限 执法主体
五、税务人员在稽查过程中有哪些 权力和义务?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 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 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 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 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003年4月税务机关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 现,A企业在1999年生产卷烟少计算消费税50 万元。在进行查补税款时适用2001年6月1日前 规定的从价征收的办法,还是2001年6月1日后 的复合计税办法?
法律优位原则(位阶高低)
《立法法》第八十六条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根据细则第八十六条,在税务机关认为必要时,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调回税务机 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 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 查。
二)义务: 1、履行法定程序的义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
实体法的基本要素: 1、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
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目的
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3、税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体
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有三种基本形式,即比例 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 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 款的具体时间,一般有按次征收,按期征收和按年计征 、分期预缴三种。 6、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 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 为发生地的。 7、税收优惠: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 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 形式。
相关法律及稽查取证
一、税务稽查法律规范按法 律渊源如何分类?效力等级 分别是怎么样的?
四种分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划分 税收法律:直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征管法) 其它相关法律;在主要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其
他法律关系的同时,也能调整税收法律关系(刑法、行政处罚 法) 2、根据法律内容的不同划分 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增值税暂行条 例、营业税暂行条例) 程序法:规定实现实体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需程序(税收行 政管法、行政诉讼法) 3、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 普通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一般人、一般事,在一般情况下普遍 有效(刑法) 特别法: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有效的 法律(个人所得税法) 4、根据法的效力来源和层次的不同划分 可分为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或“暂行条 例”的形式)、地方性税收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税收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 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是 如何规定的?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 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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