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不再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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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产总局、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关于申请渔业许可证必须具有船舶检验等项证书的通知-

国家水产总局、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关于申请渔业许可证必须具有船舶检验等项证书的通知-

国家水产总局、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关于申请渔业许可证必须具有船舶检
验等项证书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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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产总局、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关于申请渔业许可证必须具有船舶检验等项证书的通知(1980年3月28日)
沿海各省、市、区水产局渔政处,黄海、东海区渔业指挥部渔政处(组),沿海各省、市、区渔船检验处(站)、渔港监督:
为了加强海洋机动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海洋渔业管理,促进渔民、渔船安全生产,切实做好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1.对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领取渔业许可证时,必须持有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主要船员证书及航行签证簿。

否则,不予办理渔业许可证。

2.凡新造改建渔船,必须向有关渔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凭批准书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办理检验手续。

否则,渔船检验部门将不予检验;渔港监督部门将不予办理出港签证。

3.农业社队从事渔业副业生产的渔船,也必须遵守以上两项规定。

——结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船舶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船舶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船舶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船舶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通告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市交通委行政审批工作部署,我委重新梳理了船舶检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定于9月2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现将有关工作调整内容通告如下:
一、政务服务事项调整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为:“船舶建造检验”“船舶营运检验”和“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3个办理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4个办理项。

上述事项申办材料、申请表格下载、办理流程可在首都之窗网站(/)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获取。

二、申办方式调整
(一)现场申办方式由申请人到所属区交通政务服务窗口申请调整为申请人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

(二)支持网上申办,具体申办网址:首都之窗网站
(/)或市交通委智能政务网上办事平台
(/)。

三、实施主体变更
按照市交通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部署,我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
发”“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实施主体已变更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船舶检验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二、船舶所有人应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的投入,加强对船舶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保证救生、消防、无线电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严禁失修失养,确保安全使用。

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以下简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

对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同时不得超过其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船龄)。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信息不一致渔船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信息不一致渔船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信息不一致渔船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闽海渔[2009]272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信息不一致渔船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海渔〔2009〕272号)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解决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中出现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持证人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问题,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加快我省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主机功率不一致的处理办法㈠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基本证),经渔船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正确,主机功率超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记载的,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按照更新改造的程序,申请增加主机功率的船网工具指标。

㈡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临时证),经渔船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正确,主机功率不超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记载的,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为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渔船信息表(见附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省厅汇总报农业部修改后,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者变更渔船登记证书,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二、关于渔船主尺度等信息不一致的处理办法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临时证),经渔船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正确,渔船主尺度(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净吨位和主机型号信息不一致的,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为准,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渔业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变更《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临时证),经渔船检验机构书面确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信息正确,建造完工日期信息不一致的,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为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渔船信息表,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省厅汇总报农业部修改后,由原发证机关变更捕捞许可证、重新换发或变更渔船登记证书,按照换证程序办理。

渔船检验通知书

渔船检验通知书

渔船检验通知书篇一:渔船年度检验规范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许可证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好20XX年度渔船证书证件及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特制定即墨市20XX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实施方案。

一、“三无”渔船的管理“三无”渔船无任何证书证件,逃避监管部门的管理,严重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对从事海上生产的“三无”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二、渔船检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参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登记证书已到期,今年渔民应重新申请登记。

参加检验的渔船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并配齐通讯、导航、救生、消防、号灯等安全设备(见附表2),按规范要求标刷船名号,40马力以上中型渔船经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照相存档。

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标刷船名号和船籍港工作,要求必须清晰、规范。

(二)、渔船必须配齐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无职务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配备不齐的,不予签证;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培训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培训考试制度,让渔民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验船人员必须登船检验,严格按照08年度检验项目检验,并根据渔船修造厂提供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中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检验,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四)、20XX年我市已为中型渔业船舶配备了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

验船人员在登船检验时,要检查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核对单边带电台的“电台编号”和“电台天调编号”与签定的《协议书》中的编号是否一致。

未按规定要求正确安装的,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编号: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
我处下列署名验船师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公司所属的渔业船舶进行了检验,发现存在以下不合格项目。

请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须再次申报检验。

上述问题请予尽快解决,并及时申报检验。

如果上述问题中有同一检验项目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或者该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我处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及《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受理该船的检验。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签字验船师
检验机构业务章
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所发单位及船东各持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海危防〔2016〕729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729号沿海各直属海事局:在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部署下,近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取消了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事项。

为做好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停止受理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第(二)项“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第(三)项“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第(四)项“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以及第(六)项“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事项的申请,不再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批。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上述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

对于发现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存在污染风险或者造成污染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继续做好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审批工作。

根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3号令)的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对以过驳方式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项目进行审批。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最新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最新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最新(2021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平安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平安,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

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帮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帮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平安第一、保证质量和便利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初次检验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全部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打算,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章。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平安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颁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渔检[产][2006]72号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颁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渔检[产][2006]72号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颁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颁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渔检(产)〔200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有关柴油机制造企业:为了加强渔船用柴油机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的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结合渔船柴油机使用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明确了渔船用柴油机型谱申报的要求,确立了对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审核的原则,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渔船用柴油机功率的检验管理,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柴油机制造企业要充分认识《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入宣传、严格执行《管理规定》。

附件: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局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为加强渔船用柴油机检验的监督管理,做好渔船用柴油机产品的认可和检验工作,规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核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结合渔船柴油机使用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渔船用柴油机的检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政策的规定,并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2、渔船用柴油机认可和日常检验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渔船用柴油机符合渔船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的技术条件,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1

3
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审批文件
原件


1

4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原件


1

5
船舶修造合同
原件/复印件


1

6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洋项目批文
原件/复印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请期限限制。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到砚山县渔政管理站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件有效期5年,实行年审制,到期复查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船舶或船舶所有人发生改变的,应该写书面申请,且重新考核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30日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申请和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1)渔业船名核定;
(2)渔船检验;
(3)渔船登记;
(4)证书发放。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调整下放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鲁海渔函〔2018〕382号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调整下放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鲁海渔函〔2018〕382号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调整下放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调整下放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沿海各市及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省总队及各支队: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海洋强省建设,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现将下放海洋机动渔船捕捞许可审批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渔船审批权限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将不足441千瓦(600马力)海洋机动渔船捕捞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其他渔船捕捞许可证审批权限不变。

渔船网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市、县(市、区)报送捕捞许可审批材料除书面材料外,还应当附电子材料。

二、渔船检验的管理权限不变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形势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渔船管理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渔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水平。

海洋机动渔船捕捞许可权限的下放,是落实中央和省委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海洋强省建设的重要步骤。

各级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取得实效。

省厅将积极向部局汇报,争取支持,修改渔政指挥系统。

省厅近期将组织有关人员培训,使各地相关工作能够接得住。

对于下放审批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8年10月9日——结束——。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服务,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国际航行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的管理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授权或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渔业船舶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的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中国船级社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地方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省级以下的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其业务范围不得超越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组织提供审图技术服务。

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审图技术服务的,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相应能力和条件。

第七条中国船级社和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注册验船师或适任管理的要求,并按照确定的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45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3.31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2245号
•【施行日期】2015.03.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45号
为规范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推进全国统一的渔业船舶管理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及渔业船舶管理需要,农业部修订了国内海洋和远洋渔业船舶检验有关证书及其检验记录样式,现予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新办理或换发国内海洋和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其检验记录,应使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按新样式打印。

2010年农业部第1497号公告发布的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其检验记录,以及2000年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发布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其检验记录样式同时废止。

附件:国内海洋和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其检验记录样式修订说明
农业部
2015年3月31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拆解和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检验证书有效性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拆解和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检验证书有效性的通知

务 总局 水 利部 关于 印 发 〈 扩 大 水 资 源 税改革试点 实施办 法 〉 的 通 知 》 ( 财税 〔2 0 1 7〕 8 0
号 ) 和 《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关于 印 发山 东省 水 资 源 税 改 革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 鲁 政 发
〔 2 0 1 7〕
已 经按 照减船转 产 申 报程 序 申 报并按
规定 程 序 拆解 的 渔 船 , 在 申 请 补 助 资 金
时 , 对 于 渔船检验证 书 有 效期 的 审 核 , 以
竹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渔船拆解 日 期为 准 。
本通 知 年 起 施 行 自 2 0 1 8
1月 1 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山 东省 质量技 术监 督 局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非 农 业 取 用
水量核定工作办法
试 行 (
)》
的 通 知
鲁 水 规 字 〔 2 0 1 7 〕 5 号
各市、 、
拟停 航待报 废 拆解或 更新改 造的
渔 船
船东 拟拆解报废或更新改 造渔船 , 但
因 受 拆 解 指 标 限 制 , 暂 时 不 能 安 排 拆 解
的 ,
渔业 船舶 所 有 人 可 以 申 请检 验 报停 。
检 验 报停 期 间 , 船东 需将 船舶 检验证 书 上
荇 政 府 郃 门 文 件 一
SDPR -
20
7-

0 20 0 00 8
山 东 省 海洋与 渔 业 厅 关 于 明 确 拆解和 更 新改 造 海洋捕 捞渔 船 检验证书 有效性

取消船舶检验申请书范本

取消船舶检验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船舶检验机构:您好!我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____年__月__日向贵机构提交了船舶检验申请,申请检验船舶编号为____,船名为____,检验项目为____。

在此,我们感谢贵机构在船舶检验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

然而,由于我司经营战略调整,现决定取消该船舶的检验申请。

特此申请,望贵机构予以批准。

一、申请取消船舶检验的理由如下:1. 申请人经营战略调整:鉴于市场环境及业务需求的变化,我司决定对原有船舶检验计划进行调整。

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我们认为现阶段取消船舶检验符合我司的长远发展利益。

2. 成本考虑:船舶检验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继续进行船舶检验将导致我司承担不必要的成本压力。

为了避免资源浪费,我司决定取消船舶检验。

3. 船舶使用情况:由于船舶使用频率较低,且短期内无重大活动安排,我司认为取消船舶检验对船舶的正常使用并无影响。

同时,我司将加强船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二、申请取消船舶检验的相关事宜:1. 申请人承诺:取消船舶检验后,我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同时,我司将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 申请人承诺:在船舶检验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船舶检验,我司将积极配合贵机构开展工作,确保船舶检验顺利进行。

3. 申请人要求:请贵机构在接到本申请后,尽快办理取消船舶检验手续,为我司减轻负担。

同时,我司将按照贵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取消检验费用。

三、申请人与贵机构之间的合作:1. 申请人感谢贵机构在船舶检验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希望未来在相关业务领域继续与贵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 申请人承诺,在今后的业务合作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船舶检验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再次感谢贵机构在船舶检验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

希望贵机构批准我们的申请,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公布日期】2002.09.17•【字号】深农[2002]62号•【施行日期】199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17日深农[2002]6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农业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深圳市农业局更名为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农业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1992年4月2日深渔监字[1992]2号)各镇(村)有船单位:根据省水产局《关于在我省正式开展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粤水产字[1992]第036号)精神,为了确保渔业船舶具备必要的技术状况,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市渔政渔监处决定今年起正式在我市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由市渔政渔监处统一部署,具体检验任务由各检验站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下发的“验船专用章”开展检验业务。

验船的机构是: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宝安检验站、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山检验站、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蛇口检验站、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盐田检验站、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龙岗检验站。

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由我处辖下的深圳渔港监督统一布署,具体检验任务由县(区)渔港监督机构启用省水产局下发的“验船专用章”开展检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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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不再受理通知书

你公司所属渔船为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因该船存在下列行为。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及《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不予(再)受理该船舶的检验申报。

□已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但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

□对同一检验项目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或该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

□《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进行修理活动的。

□未在定点船舶修造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修理的。

□其它原因:
检验机构业务章
年月日
注:在相应的□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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