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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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2014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一、国际收支业务项下1、关于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问题。

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除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外,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均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且由境内居民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办理的代发工资、代扣水电费煤气费、代缴学费等代扣代缴业务,由此所产生的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

因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需由境内居民机构进行申报,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关于“限额申报”的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因此,不能借鉴限额申报的规定免于报送申报信息,必须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基础信息和填报申报信息。

2、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能否给予各商业银行总行用户查询全辖数据的权限的问题。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主要用于数据的采集,在所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均有部署,因其覆盖面广、承载压力大,不宜开放银行总行对全辖数据的查询功能。

目前,大部分银行均采用接口程序“总对总”报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

因此,建议各银行可在接口程序中开发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便于数据报送前的自查和管理。

3、关于定期发布外汇管理非现场检查结果(如国际收支申报),避免发生类似错误的问题。

答: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一直是国际收支的一项重要工作。

长期以来,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十分重视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工作,定期将非现场核查出的错误与疑问数据通过外汇信息网或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各银行,要求银行及时核实修改后反馈。

今后,我分局将在此基础上,加大数据质量通报力度,定期在外汇信息网上通报各家银行数据质量情况。

4、关于适当调整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体制的问题。

答:目前的考核机制中已经考虑到业务量对差错影响的问题,并确定了调整系数,调节了业务量对考核的影响。

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释疑(完整版)

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释疑(完整版)

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释疑(完整版)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后,银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特整理系列问答并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刊登。

敬请关注。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Q:资本金结汇是否还需要审核验资报告?A:不需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Q: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是必须100%,还是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吗?选择意愿结汇后还可以选择支付结汇吗?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结汇。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支付结汇使用其外汇资本金,也就是说意愿结汇与支付结汇制是并行的,结汇企业既可以选择意愿结汇也可选择支付结汇。

Q: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应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相关规定,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自行确定审核材料,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

Q: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A:是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对单个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使用资金(含直接结汇使用和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支出)仅有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规定,无结汇次数及单笔额度限制。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一期,2014年6月4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金融机构的范围是哪些?答:对于金融机构的范围,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掌握,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附件-第七章代码表-7.5金融业代码表(见本次解答附件1)。

境内金融机构应直接选择该代码表最底层代码,如商业银行应选择“6620-货币银行服务”,而不是“1066-货币金融服务”。

应注意,“6631-金融租赁服务”、“6632-财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

问题2:如何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选择数据报送方式?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1.3数据采集和接入方式说明,一家申报主体在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各张报表数据时,只能在接口和界面中选择其一,具体分为以下3种报送方式,即(1)专线-接口;(2)专线-界面;(3)互联网-界面。

需要提醒的是,境内银行仅能选择(1)、(2);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专线接入(1或2)或互联网报送(3)中的任何一种。

无论是专线还是互联网报送,如果选择以界面方式报送,Z02(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表)中选择了有相关业务的报表均需一次性报送,否则将难以通过Z02表(控制表)的校验。

问题3:对于选择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机构,其对应数据规范是怎样的?答:汇发【2014】18号同时适用于按照接口方式和按照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情况。

界面和接口方式报送仅是数据报送方式有不同,但两种报送方式使用同样的数据解释和数据字典。

对于采用界面方式报数的,可以区分报表选择规范文件导入(在系统操作时将提供规范文件导入的模板,进一步答复见本次问题解答第三部分第3题回答)或手工录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
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11.06
•【文号】汇发〔2015〕44号
•【施行日期】2015.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
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5〕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金融机构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做好外汇业务数据的拫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汇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

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0113(1) -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0113(1) -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0113(1)-《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年1月13日版)目录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43号)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 ........................................................................... (3)问题1:外汇局反馈给申报主体的表格中,常见“居民机构类型”这一属性,但申报主体填报的项目中无此栏目,请问“居民机构类型”是怎么来的,及如何被赋值的? ............ 3 问题2:外汇局端的“对外资产和负债”完整性核查指什么? ............................................ 4 问题3:外汇局端的“对外资产和负债”完整性核查模块,会提示某申报主体Z02表有错误,是指什么? ......................................................................... .............................................. 4 问题4:哪些机构是国际组织?VISA、Mastercard和SWIFT为什么不是? .................. 4 问题5:请问A01-1和A02-1表中“本期利润总额”、“本期被投资机构全体股东应享净利润”、“本期宣告分配利润”、“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本机构在境内缴纳的税金总额”、“年末从业人数”的填报原则? ......................................................................... ............ 5 问题6:请问境外直接投资者减持境内申报主体A股股份如何申报? ........................... 5 问题7:B02表应如何认定境外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国家? ................................................ 5 问题8:C01表应如何填报?H01表和H02表的金融衍生产品如何报? ........................ 6 问题9:背对背业务,如背对背金融衍生品业务,即银行机构同时与境内客户和境外机构签约,使得境内境外两笔合约的风险相互抵消,银行机构不留头寸,因此不承担风险(表外业务),请问C01表还需要报送这些业务吗? ........................................................ 7 问题10:请问股权激励计划如何填报? ......................................................................... ..... 8 问题11:反馈给申报机构的“不含汇率因素的非交易变动”是指什么? ........................... 9 问题12:什么叫资产注销?客户销户是资产注销吗? .................................................... 10 问题13:债务减免的业务如何报送? ......................................................................... ....... 11 问题14:什么叫居民身份的改变?本机构的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居民身份是否会改变?.......................................................................... ............................................................... 11 问题15:D02表资产余额,是否应剔除减值准备? ........................................................ 12 问题16:外汇局反馈的D05-1和D06表中包含了存贷款负债本金余额,这些项目FAL系统未要求报送,请问外汇局是如何获取的? ................................................................. 12 问题17:D05-1和D06表没有币种、国别、双方关系等项目,请问在报送金额项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 ............................................ 12 问题18:除了D05-1和D06表有全零数值不需报送的要求外,其他各表是不是有类似要求?.......................................................................... ........................................................... 13 问题19:D05-2表中“本月末应付利息余额”和“上月末应付利息余额”的填报原则? .. 14 问题20:请问D表中“上月末余额”、“上月末应收利息余额”的填报原则? ................ 14 问题21:进口黄金的银行需要在E01中报送“非货币黄金”进口吗?E01表的“保险”数据与I系列报表保险数据有哪些区别? ......................................................................... ........ 14 问题22:RQDII业务需要在H02表中申报吗? ............................................................... 15 问题23: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外投资,如同时存在境内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1H02表中应由谁负责申报? ......................................................................... ........................ 15 问题24:H01、H02表中非交易因素变动包括哪些?各类投资工具的非交易因素填报数值多大算合理? ......................................................................... ............................................ 15 问题25:银行出口风险参与是否需在X01表中进行报送? ........................................... 16 问题26:大银行代理小银行(比如农信系统,无海外分支机构)的客户做贸易融资,如何报送X01表? ......................................................................... ....................................... 16 问题27:原始币种填报了“黄金”等贵金属的业务,外汇局反馈的折美元金额特别大,这是为什么? ......................................................................... ................................................ 17 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相关技术问题 .. (17)问题1:请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的国家新增“IOS国际组织”,何时执行? ....... 17 问题2:请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有哪些核查功能? ...................................... 17 附件 ........................................................................... (18)1:国际组织名录 ........................................................................... ........................................ 18 2:中央银行名录 ........................................................................... . (26)2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43号)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问题1:外汇局反馈给申报主体的表格中,常见“居民机构类型”这一属性,但申报主体填报的项目中无此栏目,请问“居民机构类型”是怎么来的,及如何被赋值的?答:综合申报主体的Z01表和Z03表信息,申报主体被分为五种“居民机构类型”:“本地机构”、“外国子机构”、“外国分支机构”、“联营(合营)机构”及“未分类机构”,是通过申报主体报送的Z01报表基本情况表和Z03表组织架构的股东情况计算而来。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一、国际收支与外汇市场问题1:企业没有及时在BOP系统中申报外汇收入,已经被外汇局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是否有补救措施?对企业日后收付汇有什么影响?答:如果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企业应立即到银行补申报并到外汇局领取《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

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收到的涉外收入,执行“不申报、不解付”措施。

如果企业第二次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延长执行期直至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的企业,在“不申报、不解付”措施执行期,企业日常收付汇不受影响。

问题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第二条规定,银行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具备一些条件,如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连续两年为B类(含)以上等,请问此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还是包括银行分支机构在内?答:该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期权业务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二、外汇账户管理问题3:境内机构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境内机构按银行要求凭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问题4:注册地在外地的企业,已在当地外汇局登记备案,并在当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果在上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哪些手续?答:企业凭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

问题5: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否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可凭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至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汇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以下简称《采集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增加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采集,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规范和接口文件格式等见《采集规范》相关章节。

(二)取消银行代客业务中QFH/RQFH/QDII数据采集。

(三)根据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要求,调整组织机构代码(包含组织机构代码含义的数据项)和机构名称的定义,兼容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特殊机构代码等码值。

(四)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要求,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数据术语解释。

(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需要,如是对私业务,境内银行在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手方“付款人名称”字段以及《境外汇款申请书》对手方“收款人名称”字段时,应在名称后增加付/收款人账户信息,以名称后加“[acc:账号]”表示。

(六)增加账户数据报送主体,即增加代客开立外汇账户以及办理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账户数据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的要求。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doc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doc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编印二○一九年三月编印说明为更好地做好日常工作,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及提高业务素质,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管理科编写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下称《问题解答》),供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一、本《问题解答》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总局省局问题解答及中国外汇微信公众号问题解答等。

二、本《问题解答》与发布的新文件法规内容不一致的,应按新文件法规执行。

三、本《问题解答》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四、本《问题解答》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

五、各相关人员可登陆东莞外汇业务网页()“办事指南-资本项目”栏目下载本《问题解答》。

2019.3目录第1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概念 (6)1.1综合部分 (6)1.2信贷业务 (9)1.3直接投资 (13)1.4个人业务 (15)1.5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5)1.6证券投资 (16)第2章资本项目管理内容 (18)2.1资本项目管理的意义及其内容 (18)2.2外汇局及银行办理的资本项下业务 (19)2.3外汇局业务审批的工作时限 (24)第3章信贷业务 (25)3.1外债业务 (25)3.1.1外债业务基础部分 (25)3.1.1.1外债种类 (25)3.1.1.2额度 (26)3.1.1.3外债签约登记 (27)3.1.1.4外债变更登记 (27)3.1.1.5外债注销 (28)3.1.1.6外债账户开立 (28)3.1.1.7外债账户资金使用 (29)3.1.1.8外债账户关闭 (30)3.1.1.9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30)3.1.1.10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31)3.1.1.1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32)3.1.1.12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 (33)3.1.1.13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33)3.1.1.14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5)3.1.2外债业务其他部分 (36)3.1.2.1额度 (36)3.1.2.2外债变更登记 (37)3.1.2.3外债资金的使用 (38)3.1.2.4外债还本付息 (43)3.1.2.5外债转增资本 (45)3.1.2.6离岸贷款 (45)3.1.2.7房地产企业外债 (46)3.1.2.8其他 (47)3.2 跨境担保 (52)3.2.2外保内贷 (57)3.2.3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59)3.3 对外债权 (60)3.3.1境外放款 (60)3.3.1.1境外放款业务基础部分 (60)3.3.1.2境外放款业务其他部分 (62)3.3.2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 (64)3.3.3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 (66)3.4外债转贷款 (66)3.5国内外汇贷款及委托贷款 (68)3.5.1国内外汇贷款 (68)3.5.2委托贷款 (72)第4章外商直接投资业务 (74)4.1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74)4.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74)4.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4)4.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5)4.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75)4.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77)4.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77)4.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78)4.1.8境内直接投资(FDI)存量权益申报 (79)4.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0)4.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0)4.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2)4.1.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83)4.1.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5)4.1.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6)4.1.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87)4.1.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8)4.1.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9)4.1.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9)4.1.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0)4.1.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0)4.1.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91)4.1.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91)4.1.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92)4.1.24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92)4.2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93)4.2.1外汇登记 (93)4.2.2返程投资 (98)4.2.4资本金使用 (100)4.2.5保证金业务 (107)4.2.6利润汇出 (108)4.2.7入账登记 (111)4.2.8其他 (113)第5章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 (120)5.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120)5.1.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20)5.1.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21)5.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1)5.1.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22)5.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2)5.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22)5.1.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23)5.1.8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申报 (123)5.1.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23)5.1.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24)5.1.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24)5.1.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25)5.1.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26)5.1.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26)5.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126)5.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126)5.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7)5.2.3特殊目的公司 (128)5.2.4其他 (130)第6章个人业务 (133)6.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33)6.2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 (134)6.3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135)6.4其他项下个人业务 (136)6.4.1资金从境外汇入境内个人账户 (136)6.4.2境内个人资金汇出境外 (138)6.4.3其他 (141)6.5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142)第7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44)7.1业务备案及变更 (144)7.2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144)7.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45)7.4账户管理 (146)7.5 其他 (148)第8章证券投资业务管理 (151)8.1 证券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151)8.1.1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51)8.1.2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证券投资业务 (151)8.1.2.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151)8.1.2.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152)8.1.2.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52)8.1.2.4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152)8.1.2.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 (153)8.1.2.6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 (154)8.2证券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154)8.2.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 (154)8.2.2其他 (155)第9章其他 (160)9.1权益申报 (160)9.2业务管控 (160)9.3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161)9.4商品房买卖资金汇出汇入 (162)9.5账户管理其他相关部分 (167)9.5.1 NRA账户 (167)9.5.2其他相关部分 (169)9.6资本项下归属问题 (172)9.7国际收支申报 (174)9.8境内支付外币业务 (176)9.9其他 (177)第1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概念1.1综合部分外汇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及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等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修订单位基本情况表采集。

一是新增组织机构简称、组织机构英文名称、注册/开业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采集;ニ是调整常驻国家代码、投资国别代码的校验规则。

(二)修订涉外收支数据采集。

一是调整部分涉外收支数据报送时间要求;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的术语解释和数据格式,如扩展“交易附言”字符长度等;三是增加“涉外收支、境内划转”反馈数据的时间说明。

(三)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调整,修订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部分数据采集内容及校验规则。

一是新增或补充申报信息;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名称和报表名称;三是调整部分数据定义和校验关系;四是修改E01表表式;五是调整相关代码表等。

(四)根据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要求,修订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不包括外债)数据采集内容。

一是调整“对外担保”申报信息;二是将“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名称调整为“外保内贷”,并修订外保内贷相关数据定义、校验规则等;三是调整和新增相关代码表。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10)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10)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10)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9.02.25
•【分类】问答
正文
外汇管理业务与政策问答(10)
问:外商投资企业用资本金对外支付货款,应使用什么交易编码和附言?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的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支付款项,境内居民应按照资金的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问题中涉及的款项应根据实际货物贸易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如为一般贸易,申报在121010项下,交易附言为“进口××货款支出”;如为进料加工,申报在121020项下,交易附言为“进料加工××支出”。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1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汇交易业务成为金融机构重要的业务之一。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和管理,保证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必须对外汇业务数据进行准确采集和统计,为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提供完整、可信的数据支持。

本文将探讨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2 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流程外汇业务数据的采集流程包括数据准备、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报告生成四个阶段。

在数据准备阶段,金融机构需要明确采集的数据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头寸情况、风险实时监控、客户交易信息等等。

在确定数据类型后,需要设定相应的数据采集流程和数据存储格式。

在数据采集阶段,金融机构需要通过第三方数据提供商或者其自身的交易平台来获取外汇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实时的价格数据、开仓平仓数据、持仓数据、交易账户信息等等。

数据采集的方法包括API接口,FTP下载等。

在数据分析阶段,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存储格式和数据类型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抽取。

主要的处理方法包括数据清洗、去重、数据格式化和数据可视化等。

通过这些处理,金融机构可以获取更为准确和精细的数据指标。

在报告生成阶段,金融机构将经过处理和抽取的数据生成统计报告,并将其提交给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

报告内容需要包括外汇市场信息、外汇交易流水、外汇持仓情况、客户交易信息等,以确保监管机构获得完整且可信的数据。

3 数据采集的问题与解决方法为保证外汇业务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需要解决以下问题:3.1 数据质量问题数据质量是外汇业务数据采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由于数据源的差异和数据本身的质量问题,存在数据错误或者丢失的情况。

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针对数据采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比如设置数据校验规则等。

3.2 数据不一致性问题由于数据采集来源的多样性,不同数据来源的格式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数据的不一致性。

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最全面的外汇核销知识,流程,常见问题解答

最全面的外汇核销知识,流程,常见问题解答

最全面的外汇核销知识,流程,常见问题解答(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为出口单位。

(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原则①属地管理。

由出口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一般说来,在何地申领的核销单,就由何地办理核销。

②谁“单”谁用。

谁申领的核销单就由谁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销单的交回核销或作废遗失、注销手续也由原领用该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管部门办理。

③领用衔接。

多用多发、不用不发--- 续发核销单的份数与已用核销单及其已核销情况和预计出口用单的增减量相“呼应”。

④单单对应。

原则一份核销单对就一份报关单;报关单、核销单、发票、汇票副本上的有关栏目的内容应相一致,如有变动,应附有关更改单或凭证(三)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除经批准外,一切出口贸易项下的均应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它可分为收汇贸易、不收汇贸易和其他贸易三大类。

即:收汇贸易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有价样品;不收汇贸易包括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实物补偿)、实物投资、记账贸易;其他贸易包括寄售、出境展销(览)、承包工程等,收款和不收款或自用、损耗、赠送、出售、退还兼有的贸易。

已经批准,不凭核销单报关,无需办理核销手续的范围:援外项目物资、对外实物捐赠、暂时出口、无价样品、广告品及旅游者自携一万美元以下纪念品、工艺品出境的。

出口核销程序概而述之可分为四个阶段,即:①货物报关前的申领核销单;②货物报关时的使用核销单;③货物报关后的交回核销单存根及其附件,货款收妥或实物进口或明了“去向”后交回核销单正本及其附件;④审核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向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①出口单位凭核销单、报关单向海关报关。

②海关在核销单正本和报关单上盖“验讫”章,并退还出口单位。

③出口单位按规定时限向外管部门交回核销单存根及其附件。

④金融机构收妥货款后向出口单位出具注记核销号编号等信息供核销专用的结汇水单/收账通知。

2010浙江省银行业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问答题

2010浙江省银行业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问答题

1.简述外汇管理中的经常项目的内容及特征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及服务、收益、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市最主要的内容。

特征:1)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2)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如国际贸易3)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

经常项目交易一般伴随有形或无形商品的流动,交易中商品的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

而资本项目交易中资本的所有权不变,发生转移的往往是资本的使用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简述外汇管理中的资本项目的是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账户的总称。

资本账户:涉及资本转移的收取或支付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的所有交易金融账户:涉及一国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所有权变更的所有交易。

3.举例说明什么是直接标价法,什么是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币作为标准,折算成若干单位的本币来表示汇率。

如:在中国银行美元的标价是100美元折合826.46/828.94人民币。

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币为标准,折算成若干单位的外币来表示汇率。

如:纽约汇市1美元折合121.50/121.55日元4.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内容和特点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

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参考一篮子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个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5.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原则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原则:(1)主动性:根据我国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决定汇率改革的方式、内容和时机;(2)可控性:人民币汇率的变化要在宏观管理上能够控制得住,既要推进改革,又不能失去控制,避免出现金融市场动荡和经济大的波动;(3)渐进性:根据市场变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有步骤地推进改革。

银行行业常见的资料处理问题及解决方法

银行行业常见的资料处理问题及解决方法

银行行业常见的资料处理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银行行业在日常运营中处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银行行业常见的资料处理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法。

一、数据质量问题银行行业的数据处理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问题指的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等。

在银行行业中,数据质量问题可能导致错误的分析结果、客户投诉和违规行为等。

解决方法:1. 数据验证与清洗:银行应采用专门的数据验证与清洗工具,对数据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数据标准化:制定数据标准和规范,对数据进行统一的命名和格式,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3. 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机制:银行应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机制,监控和评估数据质量,并及时修正和改进数据处理流程。

二、数据安全问题银行行业处理的资料和数据涉及大量的敏感信息,如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余额等,因此数据安全问题是银行行业常见的难题之一。

数据安全问题可能导致信息泄露、黑客攻击和金融欺诈等严重后果。

解决方法:1. 强化安全意识:银行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对数据安全的认识和意识,防范内部人员的非法操作和信息泄露风险。

2. 加密技术:银行应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对传输和存储的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3. 安全审计与监控:建立安全审计和监控机制,对数据处理过程进行监测和审计,及时发现安全漏洞和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三、数据存储问题银行行业处理的数据量庞大,对数据存储提出了较高要求。

传统的硬盘存储方式往往存在容量有限、读写速度慢等问题,并且难以实现数据的备份和恢复。

解决方法:1. 云计算技术:银行可以采用云计算技术,将数据存储在云端,不仅能够提供更大的存储容量和更快的数据读写速度,还能够实现数据的备份和恢复。

2. 虚拟化技术:银行可以利用虚拟化技术,将多个服务器资源虚拟化成一个统一的存储资源,提高数据的存储效率。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三期,2014年10月15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非银行类债务人的哪些外债需要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报送?在外汇局登记的外债是否需要通过上述方式报送?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非银行类债务人需要到外汇局进行外债登记的,由外汇局负责进行外债登记,并通过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采集交易数据,不需要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报送数据。

例如,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境外借入的贷款、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等,按照外汇管理要求应在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债登记并采集数据,此类数据不需要由债务人再重复报送。

非银行类债务人不需要进行外债登记的,如各类应付款、存款等,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要求报送外债数据。

问题2:金融机构应如何报送“其他外债”(D08应付款)数据?答:境内金融机构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1.16其他外债”要求进行报送。

其中,银行类债务人的应付款实行逐日逐笔报送(即截至当日末有余额的应付款应逐笔报送),非银行类债务人的应付款可选择逐日逐笔,或每月月末逐笔(即报送截至月末有余额的应付款)。

具体报送流程为:第一步,必须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如果是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应保证签约信息的报送批次早于第一笔变动信息的报送批次,否则会由于系统中不存在签约信息而导致后续应付款变动数据报送不成功。

如果是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应先报送签约信息,再报送后续应付款变动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签约信息仅描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关于该笔债务的约定,并不会直接形成应付款余额,只有变动信息才最终形成或影响应付款余额。

根据汇发[2014]18号文第149页-152页内容,“其他外债”签约信息包括“外债编号”、“债务人代码”、“债务类型备注”、“起息日”、“签约币种”、“到期日”、“是否浮动利率”、“年化利率值”、“债权人代码”、“债权人中文名称”、“债权人英文名称”、“债权人总部所在国家(地区)代码”、“是否有利息本金化条款”、“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对方与本机构的关系”等。

常见外汇业务答疑手册

常见外汇业务答疑手册

常见外汇业务答疑手册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2019年1月目录一、国际收支业务 (1)(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二)结售汇与购付汇业务 (6)二、经常项目管理业务 (8)(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8)(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15)(三)个人外汇管理 (19)三、资本项目管理业务 (24)(一)外商直接投资 (24)(二)对外直接投资 (28)(三)外债及其他信贷管理业务 (31)(四)个人外汇业务 (37)四、外汇账户 (39)五、其他 (41)一、国际收支业务(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1.问:境内保税区内企业间买卖设备应该如何申报?答:境内保税区相当于“境内关外”,两企业间的交易相当于境内居民和境内居民之间的交易。

境内保税区企业之间买卖设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根据国际收支申报规则,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需办理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信息申报,交易编码为929000。

2.问:境内高校向本校留学生发放的生活费(人民币),应该如何申报?答:高校给留学生发放生活费,相当于留学生获得的二次收入,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项下。

3.问:当前境内涉外收付款是强制申报还是鼓励申报?具体出自哪份文件?答:根据规定必须申报。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第三章“境内收付款凭证管理”第九条的规定,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收付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收入申报单》。

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境内收付款申报要求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问:收款申报必须当天完成吗?答:不需要,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方式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流程为: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或结汇中转银行为其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银行。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答疑第二期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答疑第二期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二期,2014年8月28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汇发[2013]43号文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报送其涉外交易和对外债权债务数据。

由于涉及的机构众多,且部分有涉外业务,部分尚未发生涉外业务,请问是否应重点要求有涉外业务的机构参与?答:首先,有涉外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数据报送。

这类机构是汇发[2013]43号文优先和重点的数据采集对象。

所谓涉外业务是指申报机构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或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这其中包括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人民币形式的对外债权债务。

如,某境内金融机构虽未开展外汇业务,但吸收了非居民机构或个人的人民币存款,或向其发放人民币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或对其提供了金融服务等,那么这类机构已发生涉外业务,因此应及时参与汇发[2013]43号文数据报送。

其次,目前尚无涉外业务,也未形成对外债权债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根据其所属外汇局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2: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什么渠道报送资本项目“非居民机构存款”或“其他外债”数据,以实现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D05表(非居民存款)和D08表(应付款)的数据报送?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汇发[2014]18号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文)中的D05(非居民存款)、D06(非居民贷款)、D08表(应付款)和F02(远期信用证等)部分或全部通过银行自身外债系统采集,其数据采集方式为接口方式。

考虑到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不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但持有非居民缴纳的保证金或备付金,或产生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因此,这类机构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和“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要求报送数据。

最新基层央行对外统计数据采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最新基层央行对外统计数据采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最新基层央行对外统计数据采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基层央行对外统计数据采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金融统计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尤其对外统计数据的采集和运用工作能对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挥较大作用。

银监分离后,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对金融统计工作效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要求更高,统计数据的运用范围也更广,使对外统计数据的采集和运用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较好地发挥对外统计数据采集和运用功效,是我们亟待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金融经济;金融统计;数据采集;运用一、基层央行对外统计数据采集与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外采集统计数据困难,数据质量不高2.数据真实性、完整性难以保障。

国家统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被调查对象采取数据,并依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而央行对外采集统计数据属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被调查单位没有法定义务向基层央行提供经营数据,即使提供了数据,其真实性、完整性也难以保证。

3.调查样本数量较少,代表性不强,增扩或调整调查样本困难。

企业景气调查24个样本单位、物价调查13个样本单位、汇率波动承受力监测4个样本单位与某市约4.9个工商企业相比,样本比例偏低,代表性不强。

为提高样本代表性,就必须增加或调整样本。

但增加或调整样本的工作难度大,主要原因是基层央行与企业没有任何行政或经济的约束力,人行调查部门只有依靠企业的开户银行,通过开户银行出面协调,企业才会勉强答应成为调查对象。

4.各类调查样本重复现象较普遍。

5个由基层央行业务部门直接实施的统计项目涉及44个样本,其中有8个样本重复。

有2个企业需要向基层央行3个部门提供4个项目数据,有2个企业需要向基层央行2个部门提供2个项目数据。

由于不同时间、不同部门、不同调查员向企业采集相同或不同的数据,重复的调查,使监测企业调查员意见较大,直接影响其配合采集数据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拒绝配合采集数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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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二期,2014年8月28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汇发[2013]43号文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报送其涉外交易和对外债权债务数据。

由于涉及的机构众多,且部分有涉外业务,部分尚未发生涉外业务,请问是否应重点要求有涉外业务的机构参与?答:首先,有涉外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数据报送。

这类机构是汇发[2013]43号文优先和重点的数据采集对象。

所谓涉外业务是指申报机构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或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这其中包括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人民币形式的对外债权债务。

如,某境内金融机构虽未开展外汇业务,但吸收了非居民机构或个人的人民币存款,或向其发放人民币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或对其提供了金融服务等,那么这类机构已发生涉外业务,因此应及时参与汇发[2013]43号文数据报送。

其次,目前尚无涉外业务,也未形成对外债权债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根据其所属外汇局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2: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什么渠道报送资本项目“非居民机构存款”或“其他外债”数据,以实现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D05表(非居民存款)和D08表(应付款)的数据报送?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汇发[2014]18号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文)中的D05(非居民存款)、D06(非居民贷款)、D08表(应付款)和F02(远期信用证等)部分或全部通过银行自身外债系统采集,其数据采集方式为接口方式。

考虑到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不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但持有非居民缴纳的保证金或备付金,或产生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因此,这类机构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和“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要求报送数据。

相关报送要求详见本部分问题3和问题4的解答。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报送“非居民机构存款”(D05-1)和“其他外债”(D08)数据的界面功能,该功能将于9月底前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数据采集功能同步就位。

问题3: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否为银行的非居民存款?答: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上的保证金分别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对非居民的负债,即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的存款资产,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对非居民投资者的存款负债。

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用于接受保证金或备付金的账户均为其自身存款账户,对于银行而言不是非居民存款,而是居民存款,无需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申报。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应将非居民投资者的保证金负债视为吸收的非居民存款,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其具体报送流程为:一是对于非居民机构存款(如非居民机构的准备金或备付金,目前主要是QFII和RQFII机构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的存款),应按照汇发[2014]18号6.6.1.14“非居民机构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非居民机构存款签约登记可按照逐个债权人汇总,即每个存款人填报一笔签约信息。

在建立外债签约信息后,应在每月末在“6.6.3外债余额信息”报送该笔外债对应的余额信息,同时,根据汇发[2014]18号6.9.20“D05-1表: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境外机构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二是对于非居民个人存款(如非居民个人的准备金或备付金),应根据汇发[2014]18号文第6.6.6.15“非居民个人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并于每月末在“6.6.3外债余额信息”中报送每笔外债对应的余额信息。

非居民个人存款签约登记实行分币种、分国别汇总报送。

同时,根据汇发[2014]18号6.9.21“D05-2表: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非居民个人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问题4: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如何报送“其他外债”(应付款)数据?答: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1.16其他外债”要求首先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在建立外债签约信息后,可按照以下规则(二选一)报送“6.6.2外债变动信息”:一是根据该笔应付款变动情况报送逐笔变动信息。

即在相关应付款增加时做“提款”报送,在减少时做“还本”报送。

二是月末时一次性报送应付款变动信息。

即与上月末相关应付款余额比较,该应付款余额增加的做“提款”报送,余额减少的做“还本”报送。

如,上月末某笔对外应付款余额为100美元,本月末该余额为120美元,则报送为本月提款20美元。

如果本月末该应付款余额为70美元,则报送为本月还本30美元。

问题5:申报主体报送数据时应使用什么折算率?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中,除E01(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和X01(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金额)外的报表均为原始币种报送,不需要进行货币折算。

仅E01和X01需要折算为美元,折算率的使用原则为:当期流量数据首选交易发生时的货币折算率,次选月均折算率;月末余额数据使用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货币折算。

申报主体可使用自身账务处理采用的折算率,也可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折算率。

问题6:如何判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国家/地区和部门划分?答:为了便于托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报送QFII/RQFII境内投资数据,及确保QFII/RQFII在国家/地区和部门归属上的一致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正式实施后,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按月度发布和更新《QFII/RQFII机构名录》(截至6月末,见附件1)和《上交所和深交所金融业上市公司名录》(见附件3,其他境内上市公司部门分类为“其他企业和个人”),供H01(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FII、RQFII相关)、B06(非居民投资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的申报主体使用。

问题7:银行卡业务、应付利息等可能因冲账形成负数,如何处理?答:根据申报主体的反馈意见,银行卡交易金额、应付利息等可能出现因冲账而形成的负数,而目前《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规定的校验规则是必须大于等于零。

考虑到冲账业务的合理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数据采集规范的部分校验进行调整。

同时,补充部分校验关系,以便申报主体控制其报送数据质量。

其中,对于因冲账等因素造成相关数据为负值的,应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有关调整具体见本次答疑最后一题解答。

问题8:对于外汇局国别和币种代码表中没有,而申报主体自身有的国别和币种,在填报时如何处理?答:对于外汇局国别和币种代码表中没有,而申报主体发生了相关业务,或短期内无法准确分类的,在填报国别时可填写为ZZZ,币种可填写为XXX,以代表无法适当归类。

同时,申报主体应将缺失的国别和币种代码及时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便于外汇局更新国别和币种代码表。

对于因短期内无法准确分类而填写的,申报主体应改进其数据报送工作,避免长期、持续填报这类信息。

另需说明的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中所有可以填写为ZZZ、XXX的项目,应按照大写字母半角字符的规则填写。

问题9:非QFII(含RQFII)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数据报送主体是谁?答:首先应判定该基金份额/单位是境内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还是非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

对于在境内证券市场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负责报送,具体填报在B06表中;对于非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由境内募集该基金的基金公司负责报送,具体填报在B04表中。

问题10: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为月后十个自然日内报送,部分银行反映,由于十一长假的因素,10月报送数据时间较紧,能否报送截至28日或29日末数据?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应为截至月末的数据。

考虑到首次报送正值十一长假,2014年9月数据可宽限至2014年10月15日前报送。

问题11:在近期发布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界面导入模板中在B06表中增加一项,即“非居民投资者属性”,请问应如何填报?答:近期发布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界面导入模板中,B06表中新增了“境外投资者属性”一栏,主要用以反映非居民通过各渠道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情况。

该项目的选项分别对应:1.QFII;2.RQFII;3.沪股通;4.其他。

B06表填报主体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不受该调整的影响。

问题12:采用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对于Z02表应该如何填报?答:与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一致,采用界面方式报送Z02表(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应完整填写全套36张表表号、表名和业务信息。

问题13:对于D系列报表,如果申报主体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存贷款资产(或负债)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应如何填报“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等项目?对于不收取(或支付)利息的境外同业或联行款项,应如何填报?答:首先,对于申报主体(或申报主体作为代理人)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的对非居民利息收支,应在收到或支付利息的当月记录为“本月利息收入(或支出)”。

对于这类对外存贷款业务,原则上“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项目为0。

其次,对于双方约定不收取利息的存贷款项目,原则上其“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和“本月利息收入(支出)”均为0。

问题14:对于E01报表,为了便于采数,是否可以在实际收到或付出资金的月份才申报相关交易?答:原则上,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报表统计基本原则。

如果申报主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录其业务,但却按照实收实付原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E01表或其他报表的话,将破坏整套报表内部隐含的“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勾稽关系,造成整体数据的不平衡。

举个例子,某申报机构每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对美国金融服务收入100美元,每年12月从美国客户那里一次性收到1200美元。

如果该机构仅有这一项涉外业务,当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时,其E01表和D04表数据隐含了以下勾稽关系:借:100美元(D04表“D0410本月净发生额”及其他各项,对美国)贷:100美元(E01表的1207“金融服务收入”,对美国)同时,每年1至11月,该机构D04表“应收款(不含应收利息)(资产)”中的资产余额也会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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