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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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2017劳动法孕妇的权利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健康权,包括〔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

了具体的规定。〔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是指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性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1 ]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 ] 一般认为“劳动者”不包括国家公务员、军事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家庭保姆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繁衍后代的社会职责,我国《劳动法》及有关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

于“很重”强度劳动。[ 3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4 ] 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我国法律除了禁止单位安排其从事以上作业外,还进一步赋予其以下权利。

〔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

1.孕前保护

根据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孕期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1〕不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级体力劳动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的劳动,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5 ] 〔2〕不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6 ]

3.哺乳期保护

关于哺乳期,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即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

1.孕期休息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其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的解释是: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位阶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劳动法》禁止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任何单位不得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 7 ]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还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流产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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