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二、什么是国际法渊源?
中国学者的理解:
王铁崖教
李浩培先生将国际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渊源”和“形 式渊源”。“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 这种规则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 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形式渊源” 指国际法规则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如条约、 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凯尔森将国际法渊源定义为创造国际法的方法。 “赫伯特·W·碧斯"指出“国际法渊源应当定义为国际 法产生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节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和渊源的发展
《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8条第1款规定 : “法院对于陈 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 认之规条者。
契约性条约
❖ 是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的具体的 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 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物 的协商,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 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 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产生一般的国际规 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渊源,只有在 经过发展,该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公认,及 至构成国际习惯后才成为间接地渊源。
两者之比较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订立的目的
是否能产生一般的国 际规范
制定共同遵守 的行为规则
能
处理具体问题、确定 特定事项
不能
是否能创造国际法规
能
则
不能
是否具有普遍性
具有
不具有
是否直接构成国际法 构成直接的国际法规 构成间接的国际法规
规则
则
则
二、 国际习惯
❖ 定义:王铁崖教授将国际习惯法定义为: “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默示的协议”。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习惯,一是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为习惯。
它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对它的不断重复,二是各国对它的法律确认。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对各国有约束力。
比如外交特权与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国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
我国古代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做法。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实践。
这些做法中的一部分后来逐步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转变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后者范围更为广泛。
除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通行做法。
国际法的另一种渊源是国际条约。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今天,国际条约已经成为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譬如,在联合国登记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边条约有300多个,其中我国参加的就有200多个。
此外,世界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更难计其数。
我国和其他国家缔结过的双边条约已经超过了一万个。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不同,国际条约一般只对其缔约国有约束力。
今天,许多原以国际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法规则,都已经条约化。
如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则,已经由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编纂。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第一节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外还包括国际法的辅助资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三、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使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因素:1.客观因素:一般实践或通例(usus, general practice)存在2.主观因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opinion juris)(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三)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一贯反对者原则:此原则再度重申了国际法的“自愿性”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除去合理性,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四)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虽然近几十年来其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有所减弱,但习惯国际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在条约未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3.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四、一般法律原则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例如,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各国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除来自各国国内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有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例如,国家主权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国际环境法中的预警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撰
conventions (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 (三)一般法律原则the general principles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various nations (五)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the decisions of international
三、国际法编纂的历史 (一) 民间编纂 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18世纪英国学者 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18世纪英国学者 边沁(Bentham),他主张把现行的国际习 边沁(Bentham),他主张把现行的国际习 惯规则制定成一部法典,并把争议之点制 成法律。随后,一些民间团体和学者开始 国际法编纂的尝试。
1、概念:国际习惯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 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2、国际习惯的形成要有两个要素:物质要素,即各 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 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 前后一致” 践。“心理要素” 践。“心理要素”,即对这一惯例确认为具有法 律约束力,或对该惯例具有“法律确信” 律约束力,或对该惯例具有“法律确信”。 为了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接受为法律,必须 寻找证据。
(二)国际法的官方编纂 19世纪以来,一些重要的外交会议开始了 19世纪以来,一些重要的外交会议开始了 官方的国际法编纂工作。 国际联盟成立后,进行过国际法编纂工作。 但总的来说,国联在国际法的编纂方面成 效并不显著。 二战结束后,国际法的编纂工作主要是在 联合国的主持下进行的。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一)国际条约
(1)“契约性条约”是指为缔约国之间规定 契约性条约” 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 互助合作条约等。 (2)“造法性条约”是指对国际法的原则、 造法性条约” 规则和规章制度起到创立、修订或补充作 用的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用的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国际法的渊源
论述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
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 国际法渊源(续)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实践或通例, 也就是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国 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早在条约以前就已经 存在。 国际习惯形成有两个要件:必须有国际的实践或通 例,即国家间长期的、反复的、广泛的、一致的作 为或不作为。这称为“物质因素”。另一个条件这 样的通例被国家接受为法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这称为心理因素。见案例:“庇护权案”。 这两方面的因素已经同时一致具备的情况下,某项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才被正式确立起来。
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及其编纂活动(续)
(二)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程序 委员会规约为“逐渐发展”和“编纂”分别规定了 两种不同的程序和工作方式。但都有一个共同点: 都要求把委员会草拟的条款草案直接提交各国政府 作出评论,同时,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委 员会)也要就草案和一些根本法律概念进行评论。 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年第一届会议上,曾通过一个 14个问题的编纂表。此表后来构成委员会长期工作 计划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共有49个议题列入国际 法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涉及国际法渊源、主体、国 家继承、国家管辖与豁免、国际组织法、个人在国 际法中的地位、国际刑法、海洋法与空间法、国际 关系法、争端的解决等领域。
前者主要是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从条约的内容看主要是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所谓造法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是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契约性条约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与国际法渊 源的类别性 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四、广泛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广大朋友们关于“简述国际法的渊源”是由范网论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朋友有一定的帮助!这里所指的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法律形式。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此外还有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内立法和国内法院判决各国政府所发表的关于国际事务的件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以及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一国际法的主要渊源通说的国际法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方式的两个渊源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国际社会内没有超国家的立法关。
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和认可而制定的凡以条约形式表现的国际法称为协定国际法而以惯例形式实现的则为习惯国际法。
对于国际法渊源如何理解西方和前苏联的法学家有着各种见解。
西方国际法学家斯塔克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可解释为国际法律学家所确立的规则并予以适的那些实际材料可分为五个主要类别或形式即惯例;条约;司法判决或仲裁法庭判决;法学著;国际构组织的决议或决定。
”前苏联学者伊格纳钦科认为:“所谓法律渊源是指那些表现固定法律规范的正式形式法律渊源是一个或几个法律规范存在的外表形式”认为国际法渊源有三个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政府间)组织的件。
此外还主张把司法判决学者的见解列为辅助渊源但仅有指导意义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上一切工的工具其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一般多边条约即有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宣告或修改国际法规范或创立某些新的国际制度为目的和内容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国际法上称之为“造发性条约”(Lw-k)即规定的内容是当事国为了达到共同目的而规定的一般行为规范。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多边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西方国际法学者布赖尔利(B)认为由于下列三种目的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国际条约可称为造发性条约“或宣布对某一特定题法律规定的理解或规定某项新的一般行为规则或确立某项国际制度”。
斯塔克将造发性条约分为两种:“提出普遍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如宪章)和提出一般或相当于一般规则的条约”。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定义:•“渊源”是指法律体系在技术层面运作的规定。
那种作为理性或道德的最终渊源不包括在内;那些更加功能性的渊源,例如图书和杂志,也不包括在内。
•渊源大致可以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或公法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三.习惯:1.习惯形成的两个条件:国家实践和主管确信2.两种倾向:一种是强调国家实践,另一种是强调主观确信3.习惯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中存在的意义:a)习惯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创造过程;b)习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c)“即时”习惯法的存在;d)习惯是“民主的”,反映了国际体系的特点;e)习惯的不精确性也意味着灵活和模糊;四.实质性事实:对国家特定实践的性质,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持续的时间、一致性、重复和一般性。
•案例一:国际法院1950年“庇护案”(the Asylum case):该案涉及的秘鲁人托雷发动政变失败,被秘鲁政府追捕。
哥伦比亚驻利马大使馆允许他进入使馆庇护,但秘鲁政府拒绝办法允许托雷离开该国的安全证件。
哥伦比亚将该问题提交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宣称,习惯规则必须“与经过相关国家一贯并一致实践通过的惯例相符”。
但该案中,国家实践太不确定,而且是相互矛盾的,不能构成有权单方面确定相关罪行的“一贯并一致的惯例”。
•案例二:“英挪渔业”案(the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中,针对挪威测算领海宽度的方法,英国声称的习惯规则是,直线基线只可以划在从湾口的一端到另一端距离不到10英里处,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国际法渊源指的是构成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的有效来源或根本来源。
从历史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包括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等。
从理论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协议、协定和谅解,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惯例等。
从实践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则包括国际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裁决、学者著作以及相关的国际法资料等。
在国际法的演变过程中,国际法渊源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演变。
早期国际法主要依赖于习惯和惯例,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条约和国际组织决议逐渐成为了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等也成为了补充和解释国际法规则的重要来源。
总之,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学界和实践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深入研究和理解国际法渊源的定义、演变及实践应用,对于掌握国际法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三个方面: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它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它反映了许多国家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重要判例包括朗宁案和贝乌鸦案等。
朗宁案是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的经典案例,它确立了解决领土争端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贝乌鸦案则涉及到了国际河流航行权的问题,它明确了在国际河流上行驶的船舶必须遵守的规则。
这些判例不仅解决了具体的法律问题,而且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国际法和区域法之间的关系因区域而异。
以欧盟法和非洲法为例,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和贡献不可忽视。
欧盟法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对非成员国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非洲法则是非洲统一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它规定了非洲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些区域法在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解决区域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际法渊源定义
国际法渊源定义
国际法渊源指的是国际法的发展和形成的根源和历史背景。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自然法、正义观念和实践经验。
自然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发展与自然法观念的关系。
自然法观念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由国家主权创造的,而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普遍原则。
例如,人权、正义、契约等原则都被认为是自然法的基础,并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
正义观念渊源是指国际法发展与正义观念的关系。
正义观念认为,国际法应该追求公正、平等、合理和人道的原则。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为了保护各国平等和互惠的权益,以及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实践经验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发展与各国之间的实践经验的关系。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通过各国之间的互动和实践经验逐步形成的。
国际条约、国际法庭裁决、国际公约等都是国际法发展的实践经验的体现。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渊源定义可以从自然法渊源、正义观念渊源和实践经验渊源三个方面来看,通过这些渊源国际法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三章 国际法渊源
(2)普遍性(university)——数量要件 1)国际习惯形成的实际参与方范围? 2)沉默对国际习惯形成的意义? • A、沉默在国内法上的意义 (A)私法领域 ——沉默视为同意以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为前提 •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 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公法领域 • ——沉默权的设定
B 、沉默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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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肯定说 王铁崖:“惯例需要国家参加或为国家所接受。参加或接受有直 接的和间接的……间接的参加或接受则意味着国家的不行为,从不行 为中间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行为和不行为都是默认的内容,前 者是积极的默认,而后者则是消极的默认。” 理由: A) 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也应符合“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state)) 的条件,国家有义务知晓法律的形成,受到不利影响的国家,有提出 异议的义务 B)国际社会的需要-----为了国际社会的存在,有必要促进习惯 国际法的诞生 (B)否定说 童金(Tonkin): 一般习惯法规则只能拘束表示了明确同意的国家, 而不能拘束未表示这种意思的国家,沉默不能被推定为同意的意思。 理由: A)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并不透明,对国家做“理性人”假设并 不符合国际社会实际。 B)沉默既可以暗示默示同意,也可以只是表示对有关问题缺乏 兴趣或缺乏了解。 C)国际社会的需要只是一种功利主义考虑,并无充分理论基础。
• (二)国际习惯 • 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 两个要件: • 1.通例之存在。通例(usage),又称常例或惯例, 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这 种行为,由于为国际社会的许多国家长期和反复地 采取,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 • ——“物质因素”;客观因素。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1、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2、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1。
第4章:国际法的渊源讲解
非
未
列
穷
举
尽
限 于 国 家 行 为
无 位 级 顺 序
5
二.国际条约
A.概述
国际条约是国家可以有意识造法的唯一方式。条约可能具备双边形 式或多边形式,通常都是长期且困难的谈判之后的成果。本质上讲,
条约是法律上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调整其相关关系的交易。条约涵
盖的内容多样,包括领土、个人权利、外交与领事关系以及极地法 律制度(Antarctic Treaty )。当前,国际条约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且可能在未来仍然是国际法的最重要渊源(ILC)。
C.实质渊源和证据渊源( Material and evidentiary sources )
证据渊源能够明确约束国家之法律义务的准确内容,如国家在国际 组织中的实践、相关声明等。理论上讲,上述三种渊源形式之间存 在着一定的区别;但实践中,上述三种渊源的区分可能非常困难, 且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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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渊源概述
国际条约本身仍然收到多种原则的约束。第一,条约具有自愿性, 条约对非成员国无拘束力( signature, ratifi cation, accession ),但这 个规则具有例外,如关于领土边界的条约必然会拘束所有国家,这 种条约又被称为对世条约( ergo omnes )。第二,当国家加入条约 时,其对整个条约的其他方承担条约义务(保留例外),即条约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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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渊源概述
这些国际法渊源之间是否具有hierarchy关系,故,我们无法知悉这 些渊源的适用顺序。
总之,该条并未提供一个清楚无异议的国际法渊源的阐述,且留下 了诸多未决的难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明确了国际法院可资适 用的法律渊源,并具有权威性;同时,该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国 家不能要求法院依据该声明以外的规则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为证明某项规则已确立为国际习惯,必须查找充分证据。
下列关于国际习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国际习惯是某一个国家长期形成的做法的总称 B.国际习惯曾经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但在现代国际法中它已被国际条约所取代 C.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可见之于国家的对外文件、 国内外司法判决、国际组织的决议等 D.国际习惯、国际惯例与通例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 编纂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渊源(sources)-表现形式 国际法渊源两种解释:
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严格意义) 国际法规范首次出现的地方(广义)
二、国际法的渊源 1.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一般国际条约:普遍性、造法条约 特别国际条约:少数国家缔结、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 物质因素:通例的存在 (P33) 心理因素: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战斗员与平 民是一项已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 《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 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根 据国际法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 的?(2007)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 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 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 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AC
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一项已经 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具备成为国际法 渊源的心理要素,因此其对各国均有法律 拘束力。
6、国际法的渊源
接受为法律(accepted as law),
– 仅有通例而无法律确念,则为国际道德和礼 让
如何确定通例之存在
• 时间上要求有长期的连续性,空间上有 较广泛的地域性,数量上有较多的重复 性,方式上必须具有一致性
– 契约性条约可能会转化为造法性条约
条约与国际习惯法的关系
• 某些条约的内容可能成为国际习惯法
– 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或遵守
• 很多习惯法被纳入国际条约中
一般法律原则
• 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是指适用于国际关系 的各国法律体系当中的某些共同的原则
• 当国际法院缺乏任何国际条约或国际习 惯规则可资利用时,就可以利用一般法 律原则作为一个弥补国际法空白的有效 办法
• 通例存在的时间期限,取决于国际关系 频繁和密集的程度 (传统国际法中一般 为30-100年)
如何确定“法律确念”
• 不一定要被所有国家普遍接受; • 必须为世界上主要大国和利害关系国接
受; • 不能被大多数国家反对 • 在某些领域存在争议 • 个别国家因持续反对某一惯例成为习惯
国际法,不影响该习惯法的成立,但该 国可以不受其约束
第六讲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 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 • 国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
–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 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 特别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 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 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 国家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第4章:国际法的渊源
国家实践
狭义
广义
实声立国 践明法组
实践
作为
不作 为
权重
做
说
12
三.国际习惯
2.实践的一致性
简言之,习惯国际法的根本性越强,则对该习惯国际法进行改变的 国家实践就更需要一致性。否则,应被视为违反现存习惯国际法规 则,或者说这种相反的国家实践不过是可能的新习惯国际法形成过 程中的因素而已。
一
程度
主题
强行法
致
性
形式
程度
作为
不作 为
正比
后果
13
三.国际习惯
3.实践的普遍性 普遍习惯国际法(相对于区域习惯公法)要求这种实践具有普遍性,
而这些条件又被表述为习惯国际法的要素,这种表述主要源自PCIJ和 ICJ的系列决议,其中典型者则是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1969), the Lotus Case (1927),the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 1951 ,Nicaragua v USA 1986。具体而言,这种要素可以分为三种不 同的表述方式,第一种方式认为习惯国际法包括国家实践和法律确 信;第二种方式认为,在第一种的表述上应该加上背景;第三种方 式认为包括六个方面:该实践、实践的一致性、实践的普遍性、实 践的持续时间、法律确信以及习惯法是如何变化的。
ICJ第38条1款
非
未
列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国际法是一个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系统,它包括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领域。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能够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可追溯至公元前4000年古代苏美尔文明中神庙的规定, 在此期间,人们已经形成了域外领土的概念,功能分工、贸易与同盟等复杂的国际交往也随之产生。
在公元前7至6世纪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倡导对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而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出版的《政治学》将规范各国行为的思想和方法运用到了国际事务的研究中。
到了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经历了许多阶段的发展:自1648年《韦斯特伐利条约》(Westphalia Treaty)诞生以来,国际法开始从国内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并成为独立的学科;在国际贸易、人权、环境等领域的快速发展中,国际法逐渐发展成为行之有效的规范国际行为的工具;随着联合国的诞生和国际法院的设立,国际法也进一步加强了对世界各国的约束力。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的政治权力,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利和能力。
主权是一个国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在国际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国际合法性:根据国际法体系,行为是否合法是受到国际法准则的制约。
国际合法性是指国际行为是否合乎法律准则,符合国际法体系,是否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承认。
3.国际法律人:按照国际法,国家是唯一的、具有国际法律主体资格的主体,被称为国际法律人。
然而,自二战后,国际法律主体资格的重要性已不断上升,包括了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等。
4.国际民间社会:国际民间社会是指那些在国际事务中代表民间利益,对国家政策和国际法的完善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并与政府或国际组织等进行合作的一群人。
5.国际司法:国际司法是指创立并维护国际司法体系,包括建立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等各种机构,以及通过国际公约和特别协议,使国际司法机制得以顺利开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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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0126
法学071 方鹏程
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摘要
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都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只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才有此可能;而且只能是这些文件中一部分形成国际法的渊源。
它们或者反映着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体现着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且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着一定的作用。
这样,这一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才形成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关键词
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传统的国际法渊源联合国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
正文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此外,还有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内立法和国内法院判决、各国政府所发表的关于国际事务的文件、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以及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等是否能成为渊源还存在一定争议。
这里我主要是对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发表我自己的看法。
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都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只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才有此可能;而且只能是这些文件中一部分形成国际法的渊源。
它们或者反映着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体现着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且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着一定的作用。
这样,这一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才形成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在审理裁判案件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虽然这条规定没有提及国际法的“渊源”,但许多国际法学者认为,这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其中条约和习惯被称为直接渊源或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和“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与公法学家学说被称为辅助渊源或次要渊源。
规约第38条没有列入国际组织的决议,这成为许多人否认国际组织决议法律效力的根据之一。
其实,国际组织的决议与传统的国际法渊源之间存在许多联系。
首先,国际组织的决议既可构成各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有权解释,也可以奠定条约的原则基础。
以联合国为例,《联合国宪章》作为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具有纲领性强,原则性规定较多,一些条文措辞笼统概括等特点。
因此,联合国大会在实践中通过决议对宪章进行解释的情况的确是不可避免的。
关键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否对宪章的规定作出解释,从而从宪章的规定中取得约束的效力?一般说来,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宪章没有关于解释权的规定,而联合国大会不是有权解释的机构。
但这并不排斥联大就宪章规定的职权在日常活动中所作的决议,如能获得普遍接受,就可构成对宪章有关条款的有约束力的解释。
比如,联大如果需要决定某个问题是否属于“国内管辖事项”,以确定联合国职权范围的限度,就对宪章第2条第7项进行了解释。
再如,宪章第17条规定了会员国有负担组织经费的任务,联大有批准预算的权力,但组织经费包括哪些具体项目,还需联大作出解释予以决定。
实际上,联大在内部事务方面行使的职权比宪章规定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例如:关于批准联合国与美国、瑞士政府订立会址协定的决议,关于国联财产转移的决议等,都属于宪章没有具体授权的行为。
但可以认为,这些行为是根据宪章宗旨目的对联大职权范围进行解释的结果
其次,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够影响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形成,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产生起证明作用。
在现代的条件下,国际交往频繁,信息传递迅速,特别是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像联合国这样的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以及各种专门性国际组织成立的结果,“会议外交”的方法常常取代了传统上个体主义的国际谈判制度。
这必然影响习惯国际法产生的方式,因为从此以后,任何国家都不必事事均需将其意见向少数直接有关的
国家作出表示,而是有可能通过这类国际组织向其全体成员国表达其立场,并立即知悉它们的反应。
这样,过去有时需要上百年才能产生的习惯国际法,现在则可能只需要一代或者甚至更少得多的时间来实现这一点。
近年来已有不少作者在他们的著作中把国际组织的决议列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之一。
例如,欧美学者斯塔克的《国际法导论》、布朗利的《国际公法原理》、阿库斯特的《现代国际法概论》和伊格纳钦科主编的《国际法》等,我国学者王铁崖主编的《国际法》和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等,都肯定了一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以作为国际法辅助性渊源的地位。
总的说来,像联合国这样重要的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它的主要机关的决议,例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仅在国际政治上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在国际法上也有重要的意义。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反映了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
特别是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那些决议,必然影响产生国际习惯的传统方式,它们代表一种普遍的信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有力证据。
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种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的作用。
而且事实上,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有些已为各国进一步缔结为国际公约(如外层空间条约等)。
从这个角度来看,国际组织的决议起了促进公约签订的作用,国际公约是国际组织决议的一种发展。
”所以它可以成为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并能进一步完善国际法的内容,从而使国际法更好的实施。
参考书目
1.《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9页
2.《中国国际法年刊》(1986),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6年版
3. 《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