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中
西
法
律
文
பைடு நூலகம்
化
(一)法的本位不同
的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差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刘继龙10010314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古代,法、刑、律不分。
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
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
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中国法的这种公法性质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1.多元化主义文化的存在。
多元化主义包括两个理念,一是制衡理念,二是契约理念。
一个自由发展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
因为存在足够可以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力量,才可以互相制衡,而不能够由某一个社会主体单方面决定社会发展的政策,独占支配整个社会发展的资源。
多元化主体的存在可以产生有效的制衡。
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集大成者。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从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特征出发,探讨了国家权力分立的必要性,认为权力行使的特点是一直遇到界限为止,为此,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会和国家就不需要法律,而从实证和人类生活的经验看,社会和国家必须要有法律,为此只能假定人性是恶。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三部份人分别掌握,而不能只由一个人或一个利益集团掌握这三种权力。
在分权的基础上,三种权力还必须互相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权力的摩擦,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
美国的制度就受其影响。
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有契约理念,整本著作所要论述的是以下两点:(1)、自然权利论。
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生而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
(2)、人民主权论。
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在自然法的指导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中美国宪法受其影响较深。
2.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
理性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中寻找得到。
从西方发展历程来看,他们的哲学思想与自然法主义影响着西方社会的人们意识,生活方式,文化理念,特别是西方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提出一种“反对神权,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权威性和尊重程度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被普遍看作是权威和普遍适用的,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广泛的尊重和遵守。
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个人关系和权威比法律更被重视,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
二、法律适用的方式和目的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通常被用来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权利,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更多地被用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和效果。
三、对法律解释权的分配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通常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而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被认为是政府权力的一部分,由政府机构行使。
四、法律执行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通常依赖于独立的执法机构,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手段和社会监督,强调法律的教育和约束功能。
虽然中西法治观念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双方之间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接近和融合。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法律是一种文化表现形式,不同的地理因素决定了其不同的产生方式,同样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有其固有的思维方式与表达习惯及价值判断。
但作为思想意识的一种他们之间有许多的共同之处。
本文注重从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比较,来获得一些值得借鉴的意义。
论文关键字:法律文化中西方异同“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
”这句话用在法律文化上意味着,只有研究中外法律制度的异同,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
而在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的比较中探寻二者之间在产生,价值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更好地促进21纪的法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一、地理因素决定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中国与西方地理环境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法律比较封闭,西方法律比较开放。
西方法律的源头无疑是希腊,希腊处于半岛之上,古希腊位于欧亚非三洲交通的要冲,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有利于工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
工商业的发展使这里相对从事农业的人更容易摆脱对土地和人身的依附关系。
而海上贸易又促进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在希波战争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冲淡了人们的血缘观念,推动了城邦政治的发展,促进了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然理性思想的形成。
在各种观念激烈碰撞的过程中,先进的观念被继承下来,落后的观念被扬弃,法律一直处于一种比较开放的状态,比较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
与西方不同,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从地理环境上讲,北边是戈壁与草原,东边是大海,西边是高山,使中国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
虽然也经历了朝代更替、战乱中兴,但从秦朝开始,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就没有改变过。
这种与外界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就造成了与海洋民族不同的、特有的心理与观念,我们的法律文化有很强的稳定性与历史延续性,很不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不像西方社会有较大的开放性。
同时农耕生活促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形成,农耕文明具有一种稳定性,人们世代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
离开土地便无法生存,这种自然经济的自足性,也抑制了人们的流动欲望。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美国 ‚钉 子户‛ 梅斯 菲尔 德的 小屋
(三 )中西方法精神的差异
1、 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是 人治。 2、 西方传统的法律精神是 法治。
1、 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 是人治。
人治体现着统治者的意志, 法自君出,权大于法。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
记》) ‚八议‛:八种人犯罪依法减轻处 罚的特权制度。这八种人是:议 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
德国‚民告国王‛的起诉书 原告人:磨坊主某某; 被告人:国王威廉一世; 事由:被告人利用职权擅拆民房 ; 要求:赔偿原告人一切损失,保 障国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财产权利!
美国西雅图的‚钉子户‛梅斯菲 尔德的小屋 2006年,房屋开发商要修 建五层的购物中心。按时价是12 万8千美元。最后出到100万美元 ,但老太还是不搬。最后,只好 修改设计,保留梅斯菲尔德的小 屋,建成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样 子。
地理环境的影响
梁启超曾说:‚海也者,能发人进取之 雄心;陆居者以怀士之故,而种种主系 累生焉。试一观海,忽觉趋然万累之表, 而行思想,皆得无限之自由。‛ 黑格尔:‚大海给了我们茫茫无定、浩 浩无际和渺渺无限的观念;人类在大海 的无限里感到他自己的无限的时候,他 们就被激起了勇气,要去超越那有限的 一切。大海邀请人类从事征服,从事掠 夺,但是同时也鼓励人类追求利润,从 事商业。平凡的土地、平凡的平原流域 把人类束缚在土地上,把他卷入无穷的 依赖性里边,但是大海却挟着人类超越 了那些思想和行动的有限的圈子。 ‛
(3)贯穿古代法制的核心是伦理
古代法律体制包括国家法—‚刑‛ ‚法‛ ‚律‛或‚刑法‛; 还包括民间法---‚礼法‛或‚德 法‛。 法律以维护封建伦理秩序为目的。 ‚德主刑辅‛是汉代以后的法律指导 思想。
中西方法院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院文化比较研究背景介绍法院文化是法院内部员工以及法官公共的价值观、观念体系及日常交往行为的家族。
法院文化具有维持法院秩序和效率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跨越不同国家或者文化区域的法院之间,文化差异不容忽视,这不仅可能导致员工之间的交流不畅,也会影响到法院内部的工作效率。
因此,比较研究中西方法院的文化差异,对于不同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西方法院的文化差异在文化差异中最明显、基于国别际的差异是西方强调个人的价值观和独立思考的文化,而中国在文化上更重视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感。
因此,在法院文化方面也有着这样的差异。
具体如下:法律体系不同目前中西方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中西方法律体系的不同,造成了国家法律文化的不同,制定法律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过程,甚至对审判程序有着重大不同的影响。
中西方法院在审判流程、诉讼程序和审判文书本身上的差异很大,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更无法借鉴对方的模式。
法官权力差异西方的法官拥有更多的自主判断权,而中国法官有更多的指导和对照,西方法官可以主导整个判决流程,在很多司法程序中,法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西法院在审判权利的分配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影响了法官对待申请人及诉讼事项的态度,本质上也因本质上不同的审判工作机制和审判文化而存在着差异。
价值观念法官和员工的普遍态度,社会形成的不同反思、责任和价值观等等因素,都是法院文化差异的重要诱因。
在对待纠纷事件上,西方法院更侧重于维护个人的绝对自由,个人的自由权、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重于促进社会平等和公正。
而中国法院更多偏向于依靠制度机制的保护个人,更重视协调和谐的社会关系。
在法院内部的办公文化也会因此造成巨大的差异。
如何解决中西方法院的文化差异?在两个法院之间建立人员交流机制、宣传项目、互相借鉴甚至粘用是否将形成相互适应?如何获取双方的认同、展示双方的利益和策略,是日益关注的问题。
互相了解对方文化中西方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思维模式,有利于互相了解和适应对方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其次,中西方的法治理念存在一定差异。
西方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律
至上和权力受限,强调人人平等、公正与法律保护。
而中华法系则注重以
德治国,依法治国与德治相结合,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华法系对法
律的含义和法律规范的边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西方法治强调个人权利和自
由的保护,重视公平正义;中华法系则强调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注重
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再次,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的特点。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权力均衡、司法独立、公正和效率等方面存在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以法律为基础
的社会秩序,强调权力制约和法律的公正性。
中华法系则注重道德和社会
关系的影响,法律和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此外,中西方在对待合同的态度、知识产权保护、家庭关系和婚姻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中西方
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对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和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通过分析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和相互借鉴的可能性,可以为中
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同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也
有助于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深相互了解和互相学习,推动
法律国际化进程。
总之,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一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的跨文化研究领域。
通过比较中西方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等方
面的差异与共通之处,可以丰富法学理论,促进法律体制和发展,推动不
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pdf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圣经》中原罪是由于亚当夏娃基于强烈的好奇心,偷吃“禁果”,上帝把他们放逐到了现实的世界。
在亚当夏娃被“终审判决”前,整个宇宙是一个混沌的整体,自“原罪”判决后,世界一分为二,混沌一体的世界分裂了,即分为“天国世界”和“人间世界”,这时候人类从上帝那取得了智慧,掌握了“人间世界”的治理权,部分脱离上帝的秩序。
当然自然与人类的分裂,是祸是福、是喜是忧,未可预卜。
就打乱了原有状态和秩序而言,这就是“恶”,但上帝先下了一个“有罪判决”,即使错了,日后平反还来得及——“末日审判”。
因此在这种信仰基础上,西方哲学和宗教号召人们进取、奋斗、建功立业,以向上帝赎罪或在“末日审判”中能够升入天堂。
从法学的角度看,原罪说是对人类终极犯罪原因的最初探讨,它解说了犯罪的最初诱因,解说了最早权威的来源,解说了法律制度产生的必要性。
如果世界没有分裂,就根本没必要也不可能有犯罪,但上帝将人类放逐到这个是非善恶、真美假丑无所不有的世界,并且将这个世界的治理权交给了人类,这就需要有单独的法条进行管理,而“从前”在伊甸园中只需要接受上帝的秩序。
在西方哲学的表述里可以看出,人是“理性人”,在脱离天国世界后,能够独立建立一套制度,保证人间世界的运行。
当然天国世界与人间世界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中世纪及之前,思想家、神学家大多认为——人的理性仅限于理解上帝,这份工作又往往被教士阶层把持,“世俗权力”在这一阶段是低迷的。
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后,在人文主义、理性主义的影响下,个体从教士那“夺回”理性,个体或者说世俗权力真正掌握了“人间世界”的治理权,“天国世界”退回成为一种“死后的向往”,不再干涉人间。
印度哲学特别是宗教(印度教、佛教)哲学中,也包含着特有的原罪说——记载世界分裂与法律制度产生的过程。
“吠檀多派”认为世界是一个整体,它叫“梵”。
“梵”是绝对的、真实的、至美至善的存在,可以幻化成万物。
由于人的“无知”,把“梵”世界分裂成两个世界——一个仍是至美至善,另一个充满着贪嗔痴、争斗、物欲横流。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孔子名言
•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 道不同,不相为谋。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 朝闻道,夕死可矣。 • 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 • 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 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2>、热衷于伦理政治
3>、有强烈的使命感
4&g、从政治教育观方面
2>、教学内容方面
3>、法律思想方面 苏格拉底----民主政治 孔子----君子专制
03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表现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经辉煌灿 烂的精神成就
•1>、礼制是中国传统法律形态 •2>、德治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主旨 •3>、以刑治主义为功能取向
4、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
• 第一、经济基础不同 •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人 们的活动主要囿于家族、地域、亲缘的有限空间内,
血缘伦理关系成为人们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 。
• 西方有悠久的商品经济历史,为了使交换顺利进行
必须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来强制进行利益的
再分配,以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在法律人伦道德观上的差异
——法律电影《刮痧》 目录 二、中西方两名古圣贤的比较 ——孔子、苏格拉底 三、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表现
CONCENT
01
在法律人伦道德观上的差异
——法律电影《刮痧》
影片《刮痧》以情感 、文化为切入点,在 讲述情感共性的同时 ,阐释了中西文化上 的隔阂,最后以各种 矛盾的化解来表达了 对于文化沟通和理解 的美好愿望。 对待刮痧的不同看法成 为整个中西文化冲突的 一个具象:刮痧是一种 传统的中医疗法,还是 对孩子的一种“虐待和 忽视”?其背后隐藏的 是中西文化的冲突,整 个影片也是围绕这种冲 突进行的。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以及相互影响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体系、法律思维等方面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并分析这些差异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的差异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与各自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
中西方社会的发展进程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形成和演变。
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注重理法合一、亲情等价、顾全大局等价值观。
而西方法律文化则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以个人自由、权利平等、社会契约等为核心价值。
这种历史背景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取向和特点。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中西方的法律体系也有较大的差异。
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法律为核心,强调立法和行政的统一性,法律适用的重点在于公共秩序的维持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而西方国家多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或普通法体系。
民法体系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和确定性,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契约自由;普通法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更加注重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效力。
三、法律思维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体现在法律思维方式上。
中国的法律思维以整体观念为主,强调法治的稳定和秩序,结合中国特色的社会和历史背景进行法律解释。
而西方法律思维更加注重个案分析和逻辑推理,强调法律的公正和规则的适用性。
这种差异在法律实践中也会导致中西方在问题处理和解决方法上的分歧。
四、中西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尽管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但它们并不是封闭的系统,而是相互影响、互相借鉴的关系。
随着中西国家交流的不断深入,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
中国引入了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方式,推动了法律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也在借鉴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经验,以更好地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
总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既是历史、文化的结果,也与法律体系、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密切相关。
而这些差异又会对法律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西法治传统的差异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中西法治传统的差异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1)两种法制传统的结构不同在中国法制传统中,“君权”一直是法的核心,对“法”的强调总是与加强君权联系在一起,“法”被视为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
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能够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
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制的形成,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结果,平民在司法上取得了和贵族平等的地位,古希腊和古罗马国家与法始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培养了平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就造成西方私发发达,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的制定、修改都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法由手段上升为目的,法律制定的最终目的是用来限制君权。
(2)两种法律传统的本位不同中国法制传统是集体本位、家族本位,中国古代法在形成的时候,是利用家族、宗族组织以及其血缘亲属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的等级秩序。
西方法制传统则是个人本位,小国寡民的社会现实,使发的制定能够兼顾到个人。
中国法制传统的重要特点是强调宗族伦理,强调家族本位,西方法律则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
(3)两种法律传统中民众对于诉讼的态度不同中国古代的民众一般是谈“法”色变,对于诉讼都有一些畏惧心理,耻讼、厌讼情绪严重,将诉讼看作不光彩的事情,遇到纠纷,尽可能在乡邻父老的调和之下私了,而不愿对簿公堂。
而在西方,法常常被看成权力的保障,人们习惯和倾向于通过法院来解决诉讼,追求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4)两种法律传统中法的属性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是公法属性,西方传统法律是私法属性,中国传统法律是形式性的法律体系,虽然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刑事法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组成,但公法体系依旧发达,私法并不发达。
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这是建立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上面的。
以上的四种不同是比较常见的不同,中西方由于地域文化的不同,造成双方的法制发展的差异。
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需要中央集权来协调民力,统一调动资源来抵御天灾人祸,给予百姓安全保障。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2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商务外语系 2013级英语本科A班李长伟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国家的起源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诸多差异。
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法律文化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
狭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人们对观念法律现象的看法等。
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的精神形态和法律的物质形态总称,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结构、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技术水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等。
综合来看,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在法律内在精神上,中国传统法文化把法仅看成是禁止性规范,是惩恶的工具,与西方法文化把法看成是目的、是权利、是管理存在冲突;2、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与和谐的取向与西方法文化憧憬自由和正义的取向相冲突;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人治主义,权大于法的格局与西方法文化中的法治主义,以法治权存在冲突;4、在法律的原则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义务本位, 重群体与西方法文化中的权利本位,重个人相冲突;5、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礼法结合”,法与道德、法与政治不分与西方法律的相对分化、自治和独立性相冲突;6、在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与西方法律注重形式合理性,注重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立的冲突;7、在法律实施的运作机制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司法与行政不分”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司法独立,法律职业化、司法程序化的对立。
中西法律文化之所以产生这众多差异,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有几点是主要原因,如国家形成方式、地理环境、社会结构、经济条件等。
首先,中西国家在形成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例子:
1. 法律系统:中西法律系统有很大的区别。
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以罗马法和普通法为基础,法官和陪审团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大陆法和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法院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此外,西方法律体系强调判决的公正和客观性,而中国法律体系则强调对社会保障和稳定的考虑。
2. 个人自由:在西方国家,个人自由和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自由权利被视为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相比之下,在中国,政府保证的社会和经济权利被视为优先考虑的事项。
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许多社会和经济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医疗保障的权利和就业权利等。
3. 司法独立: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和法官必须独立于政治和其他利益团体,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相比之下,在中国,司法独立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法院和法官受政治和行政权力的影响很大。
4. 法律文化: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和独立思考的重要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文化强调以权威和传统为导向。
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很少有人会质疑权威和传统,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鼓励人们自主地思考和质疑。
总的来说,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是很明显的。
这些差异源于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景。
西方国家强调的个人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由西方民主政治思想和人权理念所影响的,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则反映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和文化传统。
文化与中西方法律差异
中美文化及其导致的法律差异《论语》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作,读《论语》即使是读儒家,因为它完整体现了儒家的核心精神——“仁”,“礼”,可以说论语是中国文化的浓缩。
经过了这一个学期的学习,我想以论语为出发点,探讨中美文化之间的文化差异,以及它所导致的文化差异。
一,中国的传统文化与法律我认为中国的古代法律可以分为三种:礼制,德制,法制。
前两种都是儒家的代表思想,而后一种是法家的理论。
中国法律文化可以说就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的,上述的礼制就十分为孔子所推崇,在《论语》中多处体现,如“能以礼让为国乎?”。
孔子的礼制思想可以说是将道德规范作为法律的一种方法,而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但是这种“礼”在儒者心目中的地位高于一切,就好像神对于教会法一般,从这一点来看已经有了法律的雏形。
其次是德治,德制在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德治”同样在孔子的《论语》中完善的体现了出来。
它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重德轻刑,并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论语中特别强调道德的作用,主张二者结合为一体,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以刑治主义为功能取向,即使倡言“德治”的儒家,也不反对刑罚,有时,还持颇为赞许的态度,认为“宽猛相济”乃是治国的基本道理和手段。
在唐代更是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指导思想。
二,美国的传统文化与法律相对于中国幅员辽阔的地理环境,可以达到自给自足的水平,美国各国就没有这么幸运。
以希腊罗马,美洲为首,地理环境恶劣不适宜农作物生长。
因此美国的法律更多的是从商品经济中发展出来的,这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美国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古希腊哲学基础上的,是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由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组成了法律思想,和中国的礼制德制很很大不同。
其次,因为必须依靠出海经商才可以维持生存,所以商品交易所必须的平等原则成为了早期商人的共识,继而推广到到整个欧、美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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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
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
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
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一般地,我们习惯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至违约行为)
概以刑罚处罚之,可以说,民事法律已经刑事化了。
反观西方,“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法与国家起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力的结果。
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第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不同,亦即法以什么为本位的问题。
众所周知,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方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中国传统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文化,从性质上讲也是有区别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如,罗马法就是西方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之评价为:“该法典几乎完全是司法内容,且完全是世俗的。
虽然一小部分观点吸收了希腊法,但是主要是基于罗马习惯法”。
第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表现在: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而西方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宗教性特征。
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
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
西方法律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受宗教的影响,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古希腊法哲学时就说过:“当时的法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
古罗马时期,基督教由于是生活的源泉,因而它必然影响到人们的观念和法的规则。
正如格罗索所说的:“基督教信仰是贯穿于当时立法新精神的基本要素”。
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
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总结这一点的时候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