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配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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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范围

1.1.1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阀安装的一般要求,以及安全阀入口和出口管道的配管设计要求。

1.1.2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内设备和管道上安全阀的配管设计。

1.2 引用标准

使用本标准时,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SH 3012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

2 配管设计

2.1 一般要求

2.1.1 安全阀及其进出口管道的布置,应符合GB 50316、SH 3012中有关安全阀的布置要求。

2.1.2 设备和管道上的安全阀必须垂直向上安装,若以其它方式安装将会影响正常工作。

2.1.3 安全阀尽可能直接安装在被保护设备的管口上或靠近该设备出口的管道上,以便流动状态下介质易进入安全阀。

2.1.4 有些情况下被保护设备的压力源存在压力波动现象(如压缩机出口管上的阀门),其波峰值接近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值,安全阀必须安装在远离压力源且压力较平稳的地方。

2.1.5 安全阀应安装在减压阀、孔板与流量计喷嘴、弯头等产生涡流区元件的下游足够远的地方,以避免湍流影响。

2.1.6 安全阀应安装在易于调节、检查和维修的场所,阀门周围必须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能从操作平台进行检修。

2.1.7安全阀不应安装在长的水平管道的末端,以避免杂质的积累和液体堵塞影响安全阀的工作。

2.1.8 大直径安全阀布置时考虑拆开后吊装的可能,必要时要设吊柱或其他吊装设施。

2.1.9 排放至密闭系统的安全阀,其排放介质是液体或可凝气体时,安全阀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总管,否则应采取排液措施;当排放介质为干气并排至干气密闭系统时,安

上其他部件的安装和操作。

2.1.14 在往复式压缩机出口管道上设有脉动阻尼器或孔板并在其下游设置安全阀时,安全阀与脉动阻尼器或孔板之间,应有一段直管,其最小长度应为公称直径的10倍。

2.1.15 对有可能用蒸汽吹扫的泄压管道,应考虑由于蒸汽吹扫产生的热膨胀。

2.2 安全阀入口管道

2.2.1

2.2.2 被保护设备到安全阀进口法兰之间的入口管道,应使其总压降不超过该阀设定压力(表压)的3 %,为此在配管设计上应考虑以下几点:

a) 安全阀应靠近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

b) 当安全阀入口管道较长时应提交工艺专业核算,以便扩大入口管径减小压力降;

c) 安全阀入口管道的公称尺寸必须等于或大于安全阀进口法兰的公称尺寸,其连接大小头应尽量靠近安全阀入口处;

d) 安全阀入口管道上应采用长半径弯头(R≥1.5DN)。

2.2.3 安全阀入口管道的布置应坡向被保护系统,以避免凝液积聚。

2.2.4 采用先导式安全阀时,导阀控制的安全阀可以允许较高的入口管压降,压降增加导致主阀排放能力降低,但不能低于被保护设备或系统所需要的排放能力。由设备或管道直接取压时,需要有两个连接管分别接至主阀和导阀上,见图2.2.4。

图2.2.6 安全阀距波动源的最小距离

表2.2.6 安全阀距波动源的最小距离

2.2.7 安全阀入口管道设切断阀时,切断阀应处于全开状态,其全开通径的面积应不小于安全阀的入口面积,并加锁铅封开。

2.2.8 安全阀与爆破片联合安装使用时,即爆破片安装在安全阀与容器之间或安全阀与切断阀出口之间,在上夹持器上必须设置压力表、排放阀或报警等,以便检测爆破片的破裂和泄漏,见图2.2.8。此时通常安全阀排放能力会降低20 %。

图2.2.8 爆破片与安全阀组合体典型安装

2.2.9 一般不应在安全阀入口管道上连接工艺分支管道,见图 2.2.9。对于特殊情况当有额定排放流量通过安全阀,同时又有最大可能流量通过工艺分支管管道时,应确保安全阀入口压降不超过允许值。

图2.2.9 避免工艺分支管道连接到安全阀

入口管道上的典型安装

弹簧式安全阀其背压不超过安全阀设定压力的10 %,平衡型安全阀(包括波纹管型、活塞型或先导式)其背压不超过安全阀设定压力的30 %~50 %。具体数值查阅制造厂的背压影响曲线资料。配管后应进行阻力降核算,防止阻力降超过允许范围。

2.3.2 安全阀出口管道的公称尺寸应不小于安全阀的出口法兰的公称尺寸,对于较长的出口管道,应进行阻力降核算。

2.3.3 直接向大气排放介质的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考虑以下各点:

a) 安全阀出口管直接排入大气时,排出口应引至安全处,并避开设备、平台、

c) 安全阀排放管口上方可设管套筒,这样可减少排放管的反作用力,见图

2.3.4 安全阀排放管口高度要求

2.3.4.1 安全阀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a) 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b) 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阀为中心,半径为8 m的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 m。

2.3.4.2 可燃气体安全阀排放口与明火处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 m,且不应朝向明火处。

2.3.5 安全阀出口介质排入密闭系统的管道应考虑下面几个方面。

2.3.5.1 安全阀出口管道排至火炬总管,当安全阀出口管径不小于DN50时,应顺流向从火炬总管的上方45°斜接,见图2.3.5.1。当安全阀出口管径不大于DN40时,可从火炬总管的上方垂直接入。安全阀出口管道和火炬总管宜设0.2 %的坡度,但对干气系统可不设坡度。几个安全阀出口合并一根管道排入火炬放空总管时,合并管的截面积不应小于同时排放的安全阀出口管截面积之和。

2.3.5.2 安全阀出口管道应避免袋形,以使高速排放流体能顺畅排入总管。当安全阀出口管低于总管或需要抬高接入总管时,应在低处易于接近处设手动放液阀,并应将排液管引至安全地区或凝液收集罐,以免袋形管段内积液。见图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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