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优选.)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行政法是研究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平衡理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平衡理论旨在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行政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围绕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概述平衡理论是指在行政法的制定和实践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平衡政府与市民、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关系,以实现行政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既保护公共利益,又保护个人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平衡理论是中国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行政法治理的核心理念。
二、行政权力与市民权益的平衡行政权力与市民权益的平衡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行政法的制定和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尊重市民的尊严和权利,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市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行政法也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权力与权益的平衡中,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以依法行使为前提,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护市民的个人权益。
三、权力下放与监督机制的平衡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中,权力下放与监督机制的平衡是一个重要议题。
权力下放是指将权力下放到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以促进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而监督机制则是为了制约权力的滥用和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建立的。
在权力下放的背景下,如何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平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与社会的监督权是关键问题。
行政法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保证权力下放的合法性和可控性。
四、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平衡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平衡是中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行政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行政责任的制约和约束。
行政法学的平衡论与公安工作的依法行政
行政法学的平衡论与公安工作的依法行政摘要: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性质理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各方都起着重要的影响。
而作为强势主体的行政机关如何遵循平衡论来依法办事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以行政法平衡论为起点,阐述了平衡论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以及公安机关应该如何依法行政来遵循平衡论。
关键词:平衡论;依法行政一、平衡论的理论介绍关于行政法如何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现实矛盾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方面予以体现,学术界有著名的“三论”即“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所谓管理论,是“认为行政法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法,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主体,行政相对人是单纯的义务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单纯的权力与服从关系。
”[1](P5)很明显,这种观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基础是过于中央集权及私人生活被过于公共化和政治化的社会秩序。
这种观点完全排斥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缺陷十分明显。
所谓控权论,是“认为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行政法应当保证行政权的运行符合法律的设定的目的”,[2](P)该观点十分重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其保护,体现了法律的民主与自由。
但该观点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与中国的国情存在脱节。
所谓平衡论,是认为“行政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利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利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
具体而言,平衡是指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双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双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而且这种平衡是一种从各阶段的非平衡走向全过程的整体平衡。
”[3](P6)二、平衡论与公安行政平衡论强调行政权利义务的平衡,包括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和相对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这是基于两个观点:(一)行政权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公务员实施的,在此过程中行政权极有可能被滥用,所以行政权必须受到控制;(二)公民权的实现必须不得损害其他同等个体和社会的权利,但在当前的各种思潮的冲击下,这一原则屡屡被违反,所以公民权也必须受到控制。
简述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1)论文
简述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1)论文【论文关键词】行政法规范主义模式功能主义模式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论文论文摘要:平衡理论比较研究既涉及行政法应当何为的规范性问题,也涉及到行政法事实上如何存在以及该理论如何操作的实证性问题。
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只有将平衡理论置于整个行政法学术传统中以及仰仗于更为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分析工具,尤其是公共选择理论、博奕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才会得到确当的处理。
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检索,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阐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规范主义模式和功能主义模式的边缘化及平衡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国平衡理论发展的历史背景、学术历程、分析工具及其主要内涵;平衡理论作为一种规范性理论的学术地位和制度意义;构建平衡理论实证基础的可能性及其局限。
关于平衡理论的争鸣由来已久了,但本文提出的若干问题学界仍殊少涉及,作者认为,要使这种争鸣持续下去并更具建设意义,学者就不能不回到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中去寻求一种最低限度的共识,由此,本文揭示了理解下列背景知识的重要意义: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全球化时代的共同课题;中西学者在对各自行政法学术传统的回顾和探索中均建立了“理想类型”的分析工具并得出了许多近似的结论;中国的平衡理论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的平衡思想具有内在的传承关系;规范性平衡理论和实证性平衡理论的界分及其学术意义。
比较研究根植于对一些共同历史背景与学术传统的理解。
作者认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是由两股相互作用的力量促成的:一是变革传统社会的压力,二是学术批判和创新的力量。
就前者而论,根据学界的一般理解,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特殊情境:从80年代中期开始,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如何超越自由市场和中央计划经济模式这两种长期对峙的现代化路径并实现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成为全世界重新关注的焦点。
新保守主义和后现代思潮盛行西方世界,自由主义传统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得以保留,但政府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能力和绩效再次受到了重视;前苏联和中国等传统计划经济国家在反思现代化教训的伤痛中重新选择了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
行政法平衡思想与控权理念
行政法平衡思想与控权理念三稿行政法理论基础初探—平衡思想与控权理念【内容摘要】在我国,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等。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本文主要就平衡论及其发展的控权—平衡论进行探讨分析。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关键字】行政法理论基础平衡论控权论一、平衡论理论基础平衡论是由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有关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观点。
该论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
在不同领域,“平衡”有不同的涵义。
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双方在力量上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
矛盾双方的力量是此消彼长的,绝对静止的状态是不可能存在的。
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平衡的事物,平衡总是相对的。
但是,不存在绝对平衡并不等于人们追求平衡并努力保持相对平衡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在一定意义上讲,平衡和平等、和谐、统一相一致,而后者正是人类所追求的一般的价值目标。
就平衡论而言,具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和观点。
如“在行政机关与权利一方义务和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该是平衡的。
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有人认为“行政法中的平衡,实质上是一种使各种对峙或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可以分解为以下要求,即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总体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效益与公正的平衡等。
”有人认为“平衡是指:当行政法中行政权利和个人权利两个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不能偏废,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理性的要求,对两者进行权衡选择,使行政权利和个人权利达到适度恰当的状态。
浅析行政法平衡论
浅析行政法平衡论浅析行政法平衡论《汉书·河间献王传》献王刘德云:“修学好古,实事求是。
”从古代开始,故人们就注重实事求是的行事方法,近代马克思哲学更是将这一点发挥至极致。
实事求是思想主张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以客观的、变化的、全面的实际出发。
在制度、法律设计和建设上也是同样的道理。
一部好的法律也必须要符合一个地方的自然、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因素。
对于行政法平衡论,我们也应该以这样的思想去思考,法能正确对待和应用。
在行政法发展历史上,主要有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三种思想。
先阐述一下各种思想吧。
1)管理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控权论: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3)平衡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是一种平衡状态,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从上面的三种理论来看,平衡论似乎是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平衡,在目前很受学术界的推崇。
但我认为,没有任何一种理论或思想能够适用一切,同一个地区在不同时期或者同一个时期在不同一种地点可能适用不同的制度。
因而,平衡论对于中国怎么样,要看其到底是否适用中国的现实国情和中国的社会结构、文化特征等等。
经过思考,对于上述三种理论我是这样界定的:1)管理论,强调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适用于社会政治经济不稳定、动荡,时期。
政治经济不稳定时期,为维护社会整体稳定,需要一个行政效率高、态度较强硬的政府,打击各种威胁社会稳定行为,促进社会稳定。
当然这也有很大得威胁,就是政府权凌驾于公民权力之上,使得公民正当权利又使得不到保障。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一、引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指导、协调和资源配置等重要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二、平衡理论的概念和重要性平衡理论是指通过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双重目标。
具体来说,平衡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权力应当相互制约和平衡。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民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2.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应当相互兼顾。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考虑公民的利益和需求,同时公民也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指导。
3.程序保障:程序保障是指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同时公民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程序。
平衡理论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三、我国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在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这一原则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2.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基本权利。
这一原则有效地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了行政效率。
3.监督与救济制度:监督与救济制度是指通过监督和救济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一)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一)内容提要]不同领域的“平衡”范畴有不同的涵义,行政法的“平衡”范畴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状态和方法。
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的兼容非对等性的权利抗衡状态,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
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法,在行政法的立法,解释及适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平衡论是有关行政法本质的理想体系,由最基本的理论主张和一系列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观点组成。
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一种理论主张提出后,1]一些学者一直在作完善这种理论的努力,力图使之有助于行政法理论的科学化并推动中国行政法制的进步。
平衡论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不少学者就平衡论作了一定的评价。
这些理论上的探讨,有利于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进一步深化。
由于平衡论尚不成熟,有些学者对这种理论,特别是对“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不太了解,甚至有所误解。
2]故而,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核心范畴作进一步的界定、解释和补充。
一、关于法学领域的“平衡”范畴在不同领域,“平衡”有不同的涵义。
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双方在力量上相抵而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
矛盾双方的力量是此消彼长的,绝对静止的状态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平衡的事物,平衡总是相对的。
但是,不存在绝对平衡并不等于人们追求平衡并努力保持相对平衡是错误的。
在一定意义上讲,平衡和平等、和谐、统一相一致,而后者正是人类追求的一般的价值目标。
平衡作为一个法学范畴,3]较多地见于法理学和民商法学的论着。
人们在阐述与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有关的问题时,常常使用这个范畴。
在美国学者赫克(PhilippHeck)的利益法学理论中,利益平衡便是他的学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4]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论--利益衡量(平衡)论。
5]在较少涉及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私法领域,使用“平衡”范畴比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为私法所调整的是一种既平等又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较之“正义”、“公平”等范畴更为具体和形象。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法的执行常常出现失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公正和稳定。
因此,如何实现行政法的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法失衡的现象表现为诸多方面。
首先,行政机关往往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次,由于行政程序法不完善,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
此外,行政法中权利救济机制的不足也为失衡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要解决行政法的失衡问题,实现平衡是关键。
首先,立法机关应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
其次,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完善行政法中的权利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为了证明上述论点的可行性,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阐述。
首先,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可以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遵循法律和合法程序。
例如,在英国,司法审查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被认为违法或不当,法院可以予以纠正并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
最后,完善行政法中的权利救济机制可以为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例如,在德国,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实现行政法的平衡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加强司法审查力度以及完善行政法中的权利救济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行政法失衡的问题,确保社会公正和稳定。
在未来的法律体系中,我们应该继续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以确保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新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解读
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解读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作为现今行政法学当中的一个基础研究理论,平衡理论已经逐渐发展成一种行政法学界的显学,不管是保持着怀疑态度、中立态度的学者,亦或者是保持着认同态度的学者,都无法绕开平衡理论。
行政法平衡论者通过不断的分析与研究,对行政法平衡理论体系进行有效的构建,在这一过程中,平衡理论经过不断的修正、补充,且面对来自各方的质疑和挑战之后,正开始逐渐地完善与健全。
行政法平衡理论体系的发展,对促进中国行政法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平衡理论概述在1993年,罗豪才发表了一篇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该论文一经发表,在我国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尤其引起了社会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而在讨论中,提出了“服务论”、“管理论”、“平衡论”、“控权论”以及“政府法制论”等十多种行政法理论学说。
在这场讨论中,“平衡论”所获得的支持相对较多,该理论的基本主张为:在设计行政法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公民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平衡性,且经由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来最终实现社会多元利益(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之间的平衡。
在这一理论中,主要包含两个涵义,即其一,在进行立法时,应当注意权力与义务的公平配置;其二,将利益博弈论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全面贯彻于整个行政法的解释和使用过程当中。
(一)“平衡论”的涵义在价值导向的着重点上,行政法中的“控权论”与“管理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其中“控权论”着重于公民权,而“管理论”着重于行政权,所以,在一些价值要素的安排方面,两者的侧重不同。
然而,在“平衡论”中,更为注重行政法领域当中的多元社会价值与利益,更为倡导采取较为平和与中庸的方式,对社会中所存在的价值矛盾与冲突进行处理,以便寻求行政法中不同关系之间的平衡。
依据现今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言,当前的“平衡论”更加注重保护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其作用在于与行政权的滥用与扩张相抗衡。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2)行政法论文(1)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2)行政法论文(1)2.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是相对于平衡状态而言的,指的是行政机关或相对方无法以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与对方抗衡的状态。
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设想行政法的平衡状态的存在,但由于受一国宪法制度、法制状况、历史、哲学、文化背景的影响,更多的时候,行政法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运作的。
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在很多国家都存在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不平衡状态是相对方拥有较少的权利而承担较多的义务,无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
造成这种不平衡状态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通常,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或虽已建立一定的制度但运作不佳。
制定的欠缺,如没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实施行政程序法等等,往往使相对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使行政法的权利义务状态出现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状态,在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初期表现得比较突出。
如果既有的法律制度运作不佳,未能对应当控制的行政权力加以控制,也会使得相对方应受保护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导致不平衡状况。
如我国尽管已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并逐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但这项制度还存在“原告诉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行政审判难以完全独立”[14]等等问题,平衡的行政法状态对我们国家来说还是一个尚需努力的目标。
另一种不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拥有较少的权利而承担较多的义务,无法和相对方相抗衡。
这种状态在世界行政法史上较少出现。
美国建国初期,由于宪法、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的范围和强度有很大的限制,中央政府的行政效率十分低下,对国家和社会来说,行政权的作用极其微弱。
还有前南斯拉夫,过份强调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和公民的自主权,中央政府处于软弱无力状态,在内外压力下,政权瓦解了。
这种不平衡状态在其他国家不是很多见,但其历史教训是宝贵的,很值得后人吸取。
从世界范围看,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大量表现为相对方的权利过少或缺乏真实性,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而无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积极性不同或出现社会不稳定,就不足为怪了。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3)行政法论文(1)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3)行政法论文(1)4.关于现代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
依法行政原则对这两类行政的要求是不同的。
前一类行政应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我们称之为消极行政。
而对后一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积极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进一步拓展积极行政的范围、提高积极行政的质量,增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
当然,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5.关于行政指导的性质和作用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需要进一步发挥行政权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要采用更多更具强制性的手段进行管理。
恰恰相反,在一些行政领域应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持两者的平衡。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根据法律或法律原则作出的非强制性措施。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现代行政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行政指导不但可以有效地为行政相对方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引导行政相对方作出正确选择,而且可以减少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与冲突,激励行政相对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进公共利益。
因此,如何正确界定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性质,具体分析行政指导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推动行政指导的健康发展等,是行政法学的一项新课题。
行政指导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行政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必将促进国家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依法治国方针在行政领域的贯彻与执行。
行政法论文-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平衡论
现代行政过程中的平衡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一个过程。
现在的行政理论上越来越强调老百姓的选择,因此,现代行的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那么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则应当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应当平衡。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我平衡,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
更是职权与职责配置的平衡。
平衡论是通过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与监督,从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在立法过程中的公平分配到行政权的依法运作、实施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影响,再到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等,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确保充分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追求一种“相对平衡”的价值目标。
要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就要保护公民权利。
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公民尤其是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律制度。
但是传统红灯理论太过放任,认为司法控制可以很好的实现行政法的目的,将个人自由看在公共行政之上,突显个人意志,自由放任,是经典的人权理论,体现有限定政府理念,是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文化传统,是对政府权力的深度怀疑和把国家介入公民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降到最低的欲求,这种理论认为通过独立公正的法院可以完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忽略现在社会发展需要。
而绿灯理论是行政扩张,行政国家的出现需要支撑其存在的理论。
绿灯理论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行政法应该以行政权为中心。
是确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的规则,是政府有效推行社会政策,实现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工具,强调法律对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公共利益而具有的管理与便捷功能。
其基本内容是鼓励发挥国家作用;民主的和政治性控制;议会对行政的问题能更好的适用;时代发展的需要。
是建立在政府不规模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结果,注重政府权利的扩张和对社会的干预。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一种理论主张提出后,一些学者一直在作完善这种理论的努力,力图使之有助于行政法理论的科学化并推动中国行政法制的进步。
平衡论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不少学者就平衡论作了一定的评价。
这些理论上的探讨,有利于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进一步深化。
由于平衡论尚不成熟,有些学者对这种理论,特别是对“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不太了解,甚至有所误解。
故而,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核心范畴作进一步的界定、解释和补充。
一、关于法学领域的“平衡”范畴在不同领域,“平衡”有不同的涵义。
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双方在力量上相抵而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
矛盾双方的力量是此消彼长的,绝对静止的状态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平衡的事物,平衡总是相对的。
但是,不存在绝对平衡并不等于人们追求平衡并努力保持相对平衡是错误的。
在一定意义上讲,平衡和平等、和谐、统一相一致,而后者正是人类追求的一般的价值目标。
平衡作为一个法学范畴,较多地见于法理学和民商法学的论著。
人们在阐述与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有关的问题时,常常使用这个范畴。
在美国学者赫克(Philipp Heck)的利益法学理论中,利益平衡便是他的学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论——利益衡量(平衡)论。
在较少涉及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私法领域,使用“平衡”范畴比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为私法所调整的是一种既平等又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较之“正义”、“公平”等范畴更为具体和形象。
相比之下,在行政法领域“平衡”范畴的使用者要少一些。
按照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来看,在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寻找某种平衡是难以想象的。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学者在他们的论著中涉及这个范畴。
英国学者韦德()在分析英国行政和宪法的关系时指出:“全部行政法可以被认为是宪法的一个部门,它直接发源于法治和议会主权的宪法原则。
行政法对于决定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的平衡作出很多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我们之所以要研究平衡论,主要针对的是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旨在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目叫做“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包含的内容也比较丰富。
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
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
平衡论提出的背景
社会背景: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
□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
在“文革”之后,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
由于建国之初30年的经验与教训,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模式。
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援引苏联的学说,将行政法与行政管理、政府管制相提并论。
至今我们有些学者还坚持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控制和支配,应该说与这一传统不无关系。
□国家管理的衰落与公共治理的兴起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是家长式的管理者,是惟一合法的管理主体,以秩序为导向,采取封闭式、单向度的管理方式。
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能力不足、效果不佳,正当性也存在疑问。
在新的形势下,国家的任务还包括诸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角色既有可能是管理者,也可能是服务者、监督者、辅助者。
与政府角色变迁相关的是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共治理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式治理,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是多元的,治理是既有输入也有输出的双向过程,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具有广泛公众参与的特点。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争议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不过,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界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过一场争论,即行政法是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
当时,我担任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亲历了起草过程和其中的争论。
最终,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可以说是吸收了“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兼顾论。
学术背景:平衡论另一重要背景是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模式存在重大缺陷。
80年代中后期,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开始就行政法学理论基础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先后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等观点。
这些理论具有开拓性的价值,只是还没有完全摆脱当时法学界法律的阶级性和其他政治理论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以理想类型的方式,梳理和归纳了管理论和控权论两种传统的行政法模式。
在管理论的模式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而在控权论的模式下,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我们认为这两种传统行政法的理论模式都存在重大缺陷,都是以“权力”为视角,即以行政权为核心,或者强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控制,或者强调对行政权的维护和保障;二者都不重视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反思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吸收了
两者的合理成分,根据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提出了行政法的平衡论。
平衡论的基本主张
平衡论是主张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当保持平衡状态的一种行政法理论,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就其基本内容来说,平衡论具有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不同阶段的研究重点也有所不同。
平衡论主张引入相关的机制实现协调发展,这些机制主要包括制约机制、激励机制和协商机制。
平衡论主张,行政法应当通过协商机制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平衡和稳定。
协商机制关注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平等的对话、商讨乃至辩论的过程。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方便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