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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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
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标委综合[2017]22号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7
【实施日期】2017.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标准委
2017年2月27日
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为贯彻《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2017年标准化工作要点》,做好2017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从源头上保障国家标准的质量、协调性和公益性,推动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原则
(一)落实改革,优化体系。围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持续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
(二)准确定位,明确范围。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环保的范围内。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的标准,确保新立项标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突出公益属性,减少一般性产品标准。
(三)突出重点,服务需求。紧密围绕国家产业转型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积极响应社会关切。
二、立项范围
(一)深化标准化改革任务相关项目
基于2016年形成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2017年应持续推进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 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尽快提出相关项目的立项申请。除此之外的其他急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符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充分论证后提出。
2.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集中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归口单位应
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支撑国家重大规划及其它重要项目
具体包括:
1.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涉及的项目。
2. 《装备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