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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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就业服务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决策部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并对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就业创业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一)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大政方针。

各地要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宣传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决策部署,宣传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就业工作的新要求,把各级党委、政府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凝聚各方共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就业创业工作发展。

(二)宣传就业创业政策。

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14年国务院40号文件、2015年23号文件、省政府28、29号文件,以及各地出台的配套文件,特别是直接面向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主要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政策),着重介绍政策出台背景、具体内容、执行程序,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掌握政策,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用足用好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政策效应。

(三)宣传服务民生实事。

集中宣传城镇零就业家庭援助、促进大学生就业、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和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创建高质量就业示范行政村等各级政府确定的服务民生实事,使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就业工作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关精神深入人心,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精神,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制定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如有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清单为准。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四张清单”内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为不予处罚清单,不仅适用于首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一)社会保险类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规定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的。

4、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第十一批授权认定创业培训机构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第十一批授权认定创业培训机构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第十一批授权认定创业培训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吉人社办字[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第十一批授权认定创业培训机构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4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授权机构认定程序工作的通知》(吉劳社际字〔2007〕316号)和《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237号)的条件和工作程序,经所在地人社部门推荐和实地考查,现授权认定吉林省团校等 19 家单位作为全省第十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请各地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创业培训资金拨付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套取和挪用创业培训资金的行为。

创业培训讲师要严格按照国家最近颁发的《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技术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做好培训前、培训中和培训后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创业培训讲师在创业促就业中的引领和指导作用,提升创业培训的成功率和稳定率,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带就业”的倍增效应。

附件:全省第十一批授权认定创业培训机构名单2012年9月6日附件全省第十一批授权认定创业培训机构名单1、吉林省团校2、长春大学光华学院3、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4、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上马石学子创业中心5、吉林省达兴汽车工业技术学校6、吉林省金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7、长春市双阳区大学生创业就业培训中心8、吉林市职业技能开发中心9、吉林市北华万桥培训学校10、公主岭市鑫航职业培训学校11、四平红嘴技师学院12、四平市经济贸易学校13、四平年年国际动画学校14、吉林省四平卫生学校15、梨树县再就业培训基地16、梨树县就业培训中心17、通化市干部继续教育培训中心18、白山职业技术学校19、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吉人社函〔2020〕173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7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9月8日吉林省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提供常态化不间断就业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方案如下:一、平台名称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网址:)。

二、行动内容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大型公益网络招聘专项行动。

三、行动时间2020年9月8日。

四、服务对象高校毕业生和各类用人单位。

五、行动目的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搭建全国统一、多方联动的线上服务平台,统筹资源、创新方式,集中举办特色招聘活动,提供就业见习、职业指导、政策解读、创业展示等多元化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高效对接。

六、具体任务搭建全省统一的线上平台,在吉林人才网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专栏,并链接人社部在中国公共招聘网、中国国家人才网开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和各市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需要,设立服务专栏。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吉人社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2〕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吉林省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第三章示范基地管理第四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人社厅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各类创业载体。

本办法所称“各市”是指吉林省所辖9个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

第三条示范基地应当以持续滚动孵化或培育市场主体为主要业务,发挥资源集聚效应,对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提供政策法规、培训(实训)指导、场地设施、经营管理、融资引才、市场拓展等扶持和服务,降低创业人员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示范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统筹规划本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五条省人社厅负责示范基地认定、业务指导和评估工作;各市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信息审核、创业政策对接落实等工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吉人社联字[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4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现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切实简化工作程序,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013年8月12日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就有关政策操作办法明确如下:一、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通知》规定,对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一)代偿范围。

省属以下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到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就业3整年以后,可按规定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代偿标准及资金来源。

代偿标准为每年6000元,采取分年度代偿的方式,根据其在基层就业年限,最高代偿3年,所需资金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三)申请程序。

从2013年开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

“六举措”保八成毕业生就业

“六举措”保八成毕业生就业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机 构 优 先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六大措施确保 目标实现


另外 ,今明两年还将 实施 “ 大学生
充 实 社 区服 务 ” 目 , 个 社 区选 派 一 项 每
是 对 多次求 职失 利 的学 生给予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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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校 难 毕业生 的帮扶 。 与有 关部 门合作 ,对 确保 1 .万毕业生签约 I 1 彗 2 二 多次 求职失利的毕业 生进 行心理辅导 。 醣 牧 2 0 年 ,吉 林 省高 校 毕业 生 总量 0 9 救 二 是 全省 举 行 超 百场 招 聘 会。 8
六 是 经 济 困 难 的 毕 业 生 享 受 免 费
年底 前 ,每个 行 政 村都 有 一 名高 校 毕 业 生 协 助 村 委 会 工 作 。今 年 将 组 织 2 0 名 左右高校 毕业 生到农 村工作 。 00
求职 。强 化 对 家庭 经 济 困难 毕业 生的 就 业 援助 ,具 体措 施 包 括 :家庭 经 济 困难 高 校 毕 业生 享 受免 费 求职 政 策 ;
动 , 省 2 个 市 州 以 上 人 才 市 场 和 人 全 0 力 资 源 市 场 每 月 至 少 举 办 2次 大 学 生
从 吉 林 省 各 高 校 初 步 统 计 情 况 会 她 看 ,目前 应 届 毕业 生 实 际平 均 签 约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吉人社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1日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方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社会知晓度和政策落实效率,拟在全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宣传专项活动,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多渠道、全方位宣传高校毕业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扩大政策盖面、知晓度、落实率,有效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提升留吉就业率。

二、活动时间2022年6—7月集中开展,全年持续推进。

三、宣传重点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人社部,省委、省政府及各部门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活动、获取渠道,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注意事项、就业手续指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助力。

四、活动安排(一)梳理宣传内容全面梳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明确核心内容、享受对象、办理流程、办理地点、申请材料、政策依据等;梳理高校就业生创业服务清单,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机构、服务平台、联系单位、联系电话等。

挖掘培树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成功典型事例。

(二)编印宣传材料着眼高校毕业生需求,编印就业创业政策指南,重点突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知识,以问答形式,简明语言,宣传政策。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吉人社办字[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根据《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为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推进加快和谐吉林建设,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审核认定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失业状态、年龄因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五)大龄失业人员;(六)残疾失业人员;(七)零就业家庭成员;(八)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九)失地农民。

第二条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个人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公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前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近期两寸彩色照片3张等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1),不同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及规范培训补贴审核程序等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及规范培训补贴审核程序等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及规范培训补贴审核程序等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吉人社函字[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及规范培训补贴审核程序等工作的紧急通知(吉人社函字〔2012〕6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创业培训补贴审核程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地及各创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劳社合字〔2007〕4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237号)精神,切实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建设和培训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办班管理。

各机构应在开办创业培训班前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办班申请,并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和《创业培训办班申报表》报人社部门备案,经人社部门批复同意并委派创业培训讲师后,方可开班。

三、各创业培训机构在创业培训班结束后,要对学员档案进行归档,每班一本,由统一档案封皮装订,第1页为人社部门同意开班的批复,第2页为创业培训机构申请举办创业培训班的报告,第3页为《创业培训办班计划表》,第4页为《派遣讲师执行课程任务通知书》,第5页为创业培训学员名册(附学员联系电话),第6页开始为每名学员的个人存档材料,具体包括:《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培训班期末评估表》、《创业培训学员培训班评估评分表》、《创业计划书》、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员身份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生毕业证等)、《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带学员照片及自然情况页)、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吉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吉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吉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吉教高字[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吉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吉教高字〔2013〕44号)各相关本科院校:为认真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吉发【2013】10号),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增强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增补国家级“大创计划”参与院校为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有机会参与国家级“大创计划”,决定在现有7所参与院校的基础上,增补若干所院校参与国家级“大创计划”。

国家级项目建设由省财政予以资助。

申请参与国家级“大创计划”的院校需提交如下材料:学校公文、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学校自查总结报告(见附件)各一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二、省级“大创计划”项目分配数额参与省级“大创计划”的院校定为三个组别:A组(60项),B组(40项),C组(20项)。

省级项目建设由学校自筹经费,按照平均每项0.5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申请院校根据支持经费的可能和工作基础,提出申请参加组别。

申请参与省级“大创计划”的院校需提交如下材料:学校公文(写明申请组别和经费支持情况)、学校自查总结报告(见附件)各一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新申请参与省级计划的院校还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管理办法。

三、相关要求申请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大创计划”的高校,要将“大创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加强对项目申请、项目实施、项目变更、项目结题等事项的规范管理,重视“大创计划”导师队伍建设和实施条件建设,搭建多种形式的学生及师生交流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健全培训制度,提升培训质量,现将《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09月15日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全省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创业培训。

是指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教学辅助平台或互联网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从而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创业思维,了解网络创业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提高网络创业能力。

第三条参加网络创业培训人员范围:培训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参加培训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限制,根据培训需求到省内各地参加创业培训。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人社部门)是本地区创业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吉财社〔2017〕456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 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33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21日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二)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组织创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人社厅建议,审核确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批复下达创业专项资金预算;(四)会同省人社厅发布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会同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五)会同省人社厅向省政府上报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六)组织开展创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注重对专项资金执行效率实施的监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吉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原省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 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 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 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吉人社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地确定1名就业服务局副局长为此项工作联络员,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联络员表”(见附件),市(州)汇总后,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厅。

联系人:臧翠旭(省就业服务局)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11日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抓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的意见》(吉人社发〔2021〕9号)组织实施,现就做好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主题暖心助航吉聚筑梦二、行动对象省内在校大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三、行动目标以推动高校毕业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紧紧围绕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想就业找人社、缺人才找人社”服务创新提升工程,多措并举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留省就业率“双提升”,为吉林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力量。

四、行动内容(一)就业服务进校园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高校,做到“一建三送”。

吉林省拟建设50个大学生创业园区覆盖全省

吉林省拟建设50个大学生创业园区覆盖全省
吉省建 5个 学创 园覆全 赫拟 设口大生 业 区盖 省
■文 / 晓 姚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 园区 , 加快形成政 据吉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 关负责人介绍 , 今年吉林 项 目和创业专 家服务 , 省计 划在原有 1 大学 生创业园 区的基础 上再建设 3 个 , 9个 1 形成 策扶持 、 创业培训 、 创业服务三 位一体的工作机 制 , 切实提 高大学 骆德春说 。 覆盖全省的大学生创业 园集群 ,满足有创业能力高校毕业生 的创 生的创业成功率。 ” 同时, 吉林 省还计划广泛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 , 通过各级 业需 求 。 教育部 门和高校 密切合作 , 鼓励毕业生 自主创业和有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骆德春 日前介绍说 ,按照 人社部 门、 举办创业教育 大讲 堂 、 业培训进校 园、 创 创业项 目大赛 国家有关部委要求 。 今年吉林省将全 面实施 “ 创业引领计划” 大力 织地 创业 ; , 推进高校 毕业 生自主创业 ;吉林省各地 区将结合本地产业优势和 等活动 , 弘扬创业文化 , 提升大学 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 据 了解 , 目前 吉 林 省 已经 建 成 了 1 大 学 生创 业 园 区 。 其 中 9个 布局 , 依托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 企业集 团、 各类开发区和产业 园区
样。 暑 的物 品 ,I l 茶 、 豆 水 、 l  ̄凉 : : rl , 绿 白糖等 。 随后 , 者 从 西 昌 公 交 公 司 记 记 者 对 此 采 访 了吉 林 省 人 力 资源 和 社 会 保 障厅 劳动 关 系处 负 了解 到 , 随着 气 温 的 陡 升 , 司 已 经 连 续 多 日为 一 线 的 公 交 司 机 送 责人 卢殿 伟处长 , 告诉记者 , 0 公 他 2 7年 6月 8日, 0 卫生部 、 原劳动 水、 送茶 降暑 , 是 对 于 “ 温补 贴 ”工 作 人 员 表 示 没 有 发放 过 。 但 高 , 和社会保障部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总工会等 四部 门联合下发 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吉人社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就组〔202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一)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下岗失业人员。

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下同)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6.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创业圆梦正当时——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情况侧记

创业圆梦正当时——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情况侧记
做 了 详 尽 的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自主 创 业
吉林省人社厅开展 了省级大学 生创 业园评审工作 ,成立 了省级大学生创业
治局常委 ,全 国政协 主席贾庆林专 门视 察 了东北袜业大学生创 业园 ,对采取 的
的政策 支持架构基本形成 。 通过 大量的考察 、 调研 、 走访 、 座谈 , 吉林省人社部 门的工作人员感觉到 制约 大学生创业 的瓶颈 是缺少一个大 学生, i f 0 业的孵化平 台。为此, 吉林省各级人社部

是注重典型引路作用。 辽源东北袜
业纺织 工业 园从 2 0 0 9年 开 始 创 建 大 学 生创 业 园, 成 功创造 了创业培 训 、 实训、 企 业 孵 化 、成 长 服 务 和 大 学 生 入 园 创 业
“ 货币出资零缴付” 、 “ 经营场地零成本 ” 、
“ 自主 创 业 零 收 费 ” 的 创 业 成 功 模 式 , 成 为吉 林 省 大 学 生 创 业 园 的 一 面 旗 帜 。 目
业 园建设 ,满足各类大学 生就 近就地创
内 8所 高校 创 造 的 “ 圈地 养花 一养 花 引
创建 和培育大学生创 业园区 ,不仅 业 , 建立全省省 、 市、 县三级不同规模 、 多 蜂 一引蜂 筑 巢 一筑 巢 酿 蜜 一酿 蜜 加 工 一 的大 学 生创 业 园 运 转 模 式 , 以 可 以 减轻 大 学 生 就 业 压 力 ,还 能 创 造 和 种 形式 、 不 同层 次的大学生创业 园集群 。 加工出让”
创 业 圆梦 正 当时
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情况侧记
本 刊记 者 门 磊
目前 , 全省市 、 县两级大学 生创业园 已经
发展 到 3 4家 。 为 了扎实做 好大 学生创 业 园建设 , 吉林省 人社部 门紧 紧围绕全 省 实际 , 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度创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度创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度创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吉人社联〔2021〕127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度创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2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现将《吉林省2021年度创业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2021年度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申报材料2.2021年度省级创业活动项目申报材料3.2021年度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材料4.2021年度省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申报材料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9月15日吉林省2021年度创业项目申报指南为做好吉林省2021年度创业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申报指南如下:一、创业项目内容(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项目1.支持重点支持省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创建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对示范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予以支持。

重点支持新兴业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申报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且运行满3年,有明确的创业企业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流动孵化功能;(2)为创业者提供免租或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场所,具备形成企业创业、成长、出园、流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实体;(3)有固定的创业培训、实训和设施设备,实训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并与劳动者签订正规用工手续;(4)上年度成功孵化3家(含)以上企业,并能带动10人(含10人,但不含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本人)以上就业;(5)经人社部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及免复核或复核通过的2018年及以前年度经省人社厅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吉人社字[2009]25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9.07
【实施日期】2009.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吉人社字[2009]25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现将《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等规定,为做好全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更好地开展促进就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登记的对象包括:吉林省籍生源,户籍和档案已在吉林省的外省生源,毕业时未签订就业协议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当主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未就业登记。

第四条属于登记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在毕业离校后三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或档案存放地进行未就业登记,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城镇失业就业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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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大学生创业
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吉人社办字[2013]2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4.10
【实施日期】201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

(吉人社办字〔2013〕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0日
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发挥大学生创业园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以创业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开展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帮扶、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实体。

第四条创业园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创办创业园。

第二章创业园认定
第五条创业园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园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运营的企业、事业或其他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固定的创业培训、实训场所和相应的专业培训、实训队伍。

(三)依据不同层次创业园要求,符合场地面积、入驻企业、创业大学生、带动就业人员的标准。

省级大学生创业园标准条件为:园区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企业20户以上,每户企业有3-5名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标准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通风、网络通讯、运输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五)能够为创业园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指导、风险评估、企业创办及注册指导,能够提供市场、融资、管理、技术、人才、法律、财务等服务。

(六)有明确的创业企业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建立相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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