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介绍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等。
因此,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出庭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以供法庭查明案件真相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真实、全面地陈述案件事实。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监督司法活动,防止司法腐败。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还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四、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证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效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五、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1. 完善证人保护机制。
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提高证人安全保障水平,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2. 建立健全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对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激励证人积极出庭作证。
3. 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和责任。
明确证人的作证义务和责任,加大对拒不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4. 提高法庭调查质量。
加强法庭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证人作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
六、结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完善该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及适用
信性 ’ 不 同. 外 在主 义规 范 地发 展 了一 种有 关 一 般 知 识性 质 的理论 。 而 不是 单纯 与非 推论性 知 识有 关 。” 阁 即事 实 的认 定是 靠外 在 的主客 观 因素 的 从 诉 讼本 质上 看 .狭 义 的刑 事诉 讼 中 .审判 是 诉讼 的典 型 阶 段. 起诉 与侦 查 只不 过 对刑 事 审判 活动 起 辅 助作 用 。 因此 , 具 有 终局 性 、 权威 性 的判 断 主体 就 是确 证 主 体 即法 官 。侦查人 员 、 司法 鉴定 人员 及 狭义证 人 都处 于 求证 地位 .应 为审判 活 动 的公 正进 行 提供 相 应 的证
位 的接 触 品格 ; 相 比而 言 , 外在主义者认为 , 对 事 物
院 认 为 证 人 有 必 要 出庭 作 证 的 .证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 毋 庸置 疑 , 在 法律 上 确立 我 国关键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规则 是 对我 国司法 实践 中证 人 “ 三难” 问题 的 回
. .
保 护—— 拒 绝 作 证 之 后 果 , 这是 对 《 刑事诉讼法 》 证
人 出庭作 证制 度 的高 度概 括 。证人 由幕 后走 到 台前 , 是对 对 抗式 诉讼 、实 现控 辩 双方 平 等 武装 的直 接 响 应。 但 不 容 忽视 的是 , 《 刑 事诉 讼法 》 对证 人 出庭 作证 的规 定 仍存 在 不尽 合理 之 处 .本 文 拟 就从 现 行法 关 于证 人 出庭 作证 的具 体规 定 人手 分 析 .就 其 存在 的 具体 问题作 一 探 究 。 尝试 以层 次 性 、 体 系性 为 视 角构 建、 完 善 我 国的证 人 出庭 作证 。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案件 中, 证人都不认为 自己出庭是法律赋予 自己的一项义务 , 应该履
行 。 是认 为 自 己是 在 帮 忙 , 此 , 于 出不 出庭 , 而 因 对 以及 出庭 的意 义 何
在 , 识不 够 。 认 二 、 决 证 人 不 出庭 的 建议 解
、
形 式 诉 讼 中 证 人 不 出 庭 的原 因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2 0 . 申) 0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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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刑事诉讼 中的证人 出庭作证
吕 杰
摘
陈 园 园
要 自 19 96年 的刑 事诉讼 法 实施 以 来 , 人 出庭 率低 一直是 司法 实践 中的难 题 , 文 以此 为剖析 点 , 证 本 分析 证人 不愿 意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出庭作证 ?
2法 律对 证 人证 人 出庭 的经 济 补 偿 没 有 做规 定 。 人 出庭 , 然 . 证 必 会 牵 涉 到 一些 花 费 , 如 因为 作 证而 不 能 上班 所 带 来 的损 失 以及 作 证 诸 的交 通 费 , 饮 费和 住 宿 费 等 。 些 花 费 该 由谁 来 补 偿 以及 怎样 补 偿 餐 这 的 问题 , 国法 律 对 此 皆没 有 规 定 。 也 是证 人 不 愿 意 出 庭所 考 虑 的 我 这 因素 之 一 。而 在 西 方 很 多 国家 , 如 美 国 , 国都 对 这 一 问题 都有 着 例 德 详 细 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规 定仍然不完善, 正如有的人所
言 :得 罪 了人 不 说 , 得 由证 人 自 己掏 腰 包 , “ 还 真是 ’ 巴吃黄 连 —— 有 哑 苦 说不 出 ’” 。 最 重 要 的原 因 应 当是 我 们 国家 公 民 的法 治 观 念仍 不 到 位 , 很 多 在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则, 果证 人不 出庭 , 证言 即不 具有 可采性 , 如 其 法庭 不予 采纳 。 而 人 , 都有作 证 的义务 。 但 在现 实 的司法 实践 中 , ” 证人 拒绝 提供 证
在 大 陆法系 国家 , 直接 言辞 原则 的制约 , 受 证人 同样被 要求 出庭 言 、 绝 出庭 陈述 的现象 却十 分 的普遍 。 人 出庭率 低 的原 因可 拒 证
相 的人 , 其所 作 的证 言对 当事 人双 方都 具有十 分重 要的意 义 , 这 就要 求证 人 要最 大限 度 的保持 中立 。而 证 人证言 受人 的 主观意 识影 响较大 , 为证人在 感知 、 因 记忆 和陈述 案件经过 的过程 中 , 由 ( ) 关 法律 规 范的缺 陷 二 相
下 出庭 和接 受询 问” 可 见 , 则上 , 。 原 单独 的证 人证 言不 能作为 定
案 的证据 , 必须 在证人 出庭 作证 后经过 双方 当事人 的质 证才 能成 此 , 如果只 有证 人证 言就使 被追 诉方 处于被 动 的弱 势地 位 , 其质 为 定案 的证 据 。然而 , 在我 国司 法实 践 中, 事诉 讼证 人 出庭 作 证权 更 是无法 保证 。 了平衡 控辩 双方 实力 上 的悬殊 差距 。 刑 为 被追 这 证率 却 非常低 , 法庭 审理 中普遍 使用 的是书面 的证人证 言作 为定 诉 方的质 证权受到 越来越 多的关 注 , 项权利 已经被 规定 在联合 案 的依 据 。这 就使 得法 官无 法通 过 当庭 询 问了解 案件 的事实 情 国一系 列的文 件 中 。因此 , 作为 缔约 国之 一 , 国应 当坚 决保 障 中
就 是证人 出庭作证 , 这样 , 不仅有 利于质 证权 的充 分实行 , 而且有 利 于案件 事 实真相 的查 明 。 二、 刑事 诉讼 中证 人 出庭 率低 的原 因
浅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王
摘 要
楠
在 我 国的刑 事诉讼 中证 人 出庭 率极低 , 而证 人 不 出现在 庭 审现 场就 会使 得证 据调 查程序 被虚 置 , 控 辨 双方 的对抗
也就失去前提条件, 进而影响事实认定与程序公正。本文从两大法系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 . L -  ̄, 继 而通过对国内外证人 出庭 作证 制度 的 比较 分析 , 探讨 我 国证 人 出庭 率低 的原 因, 最后提 出了完 善该制度 的构 想。
如上 , 在 英美 法系 国家证 人 的范 围很 宽泛 , 而 且英 美法 系 国
作证 有利 于 查 明案件 真实情 况 、 保证案 件 公正审 理 ; 有利 于充 分
保证 被 告人 的诉 讼权利 ; 有利 于 实现程序 公 正 ; 有利 于提 高公 民
的法 律 意识 。
家规 定证人 负有 强制 出庭作 证的义 务 , 即证人只 要具 备作证 能 力
都 可 以作 为证人 , 关于 证人 的 资格 , 英美 法系 国 家都取 消 了严 格 明确 将证 人 出庭 作证作 为 强制性 的义务加 以规 定, 并规 定 了证 人
的限制 , 如: 美国《 联邦 证据 规则》 第6 0 1 条规 定 : “ 除本 证据 规 则 无 正 当理 由不 出庭作 证 的法律后 果 。 关 于证人 的宣 誓 、 证 人保 护
关键 词 证人 出庭作 证 直接 原 则 作 证特 免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6 3 . 0 2 ( 二) 大 陆法 系国 家证 人 出庭作 证 的规 定
作 者简 介 : 王楠, 河北 师范 大学 法政 学院 , 研 究 方 向: 刑 法学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证人 是刑 事诉讼 的重要 参与 人 , 证人 证言 也是法 定八种 证据 种类 之一 。 无论 在大 陆法 系 国家还 是英美 法 系 国家 , 证 人证 言都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2011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2次会上进行了初审,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予以了高度关注,许多条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议。
本文主要对修正案的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修正案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5-02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一)完善了证人保护措施1、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修正案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可见,修正案除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将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列。
2、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要寻求保护,主要的途径是依自己的申请,而修正案第62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也即对于这几类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明确了保护措施的种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应当对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但是如何保护,法律却未作规定,修正案第62条对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规定了证人、鉴定人的强制作证义务及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作证时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强制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定了 《 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以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 ,
收 稿 日期 :0 0 0 — 9 2 1— 3 2
主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被迫自 证其罪的 特权为 前提条件, 才能使得追诉方
作者简 介: 志鹏 , , 李 男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 吕红燕 , , 女 中南大学法学 院法律硕士。
法》 出台, 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同 证人安 年《 全改革法》 出台。 此外美国司 法部在 1 5 颁布《 9 年 9 被害人与 证人援助守则》美国 , 联邦调查局也颁布了 被害人、 《 证人援 助计划》以帮助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的身体伤害、 , 精
神伤害或金钱损失的个人或公共机构。 随后美国的各个州基 本上都有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法规,有 2 个州还在宪法中增 9 补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条款。 特别是美国的民间证人保护组织 相当活跃。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 , 现在美国已经建成世界上 投入最多、 运行最为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 3证人豁免制度和证人特权。 . 污点证人豁免是一项刑事 司法处置措施, 指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 因与已被 控诉的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 而与控方达成一项交 易, 达到回避控方对 自己刑事责任追诉和指证该犯罪嫌疑人 罪行的双重目的, 由有权的司法官员签发豁免令, 以控方免 予追诉该证人的刑事责任为条件, 强制该证人出庭作证。美 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对污点证人豁免做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以美国联邦立法规则最为完善。其特点主要有 : 污点证 人豁免之适用, 一般是在案件调查中的犯罪活动非常严重或 对社会治安、 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时, 方可允许污点证人 的使用; 对于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的豁免具有强制性, 污点 证人自己无主动选择权; 污点证人豁免之适用 , 必须以证人
证人出庭作证的三个条件
证人出庭作证的三个条件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可以为案件提供证据和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然而,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这三个条件包括:一、证人必须有法律地位。
证人的法律地位是指,证人必须具备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合法身份。
这个要求通常是通过证人年龄或者证人的社会地位来确定的。
年龄方面,一般认为必须至少年满18周岁,即年龄达到法定成年的人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社会地位方面,证人必须属于法律所认可的身份,例如律师、医生、教师等。
二、证人必须有知情权。
证人的知情权是指,证人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内容,并且能够提供有用的证据。
如果证人没有与案件有关系,或者对案件的真相所知甚少,那么他就不具备出庭作证的条件。
三、证人必须有证言能力。
证人的证言能力是指,证人必须具备足够的心理和生理条件,使其可以清楚地回忆起案件的事实内容,并能够表达出来。
证言能力是由证人的智力、记忆力、语言表达等方面来衡量的。
如果证人有精神障碍、自闭症等疾病,或者年老体弱无法清晰表达,那么就不具备出庭作证的条件。
除了以上三个条件,证人还需要遵守出庭作证的规定。
例如,证人必须遵守法庭的秩序,不能随意打断法庭的审判程序;证人必须诚实回答问题,不得随意捏造或者隐瞒事实。
如果证人违反了出庭作证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定为虚假证言或者妨碍司法公正,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的三个条件包括证人必须有法律地位、有知情权和有证言能力。
如果证人能够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并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他的证言就会被法庭认可,并成为证据之一,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及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证⼈出庭作证的程序及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证⼈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庭审中要需要如实陈述事实,如果作伪证的,可能构成伪证罪,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法律是怎样规定证⼈出庭作证的程序及出庭作证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证⼈出庭作证的程序1、当事⼈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前提出,并经⼈民法院许可;2、⼈民法院对当事⼈的申请进⾏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证⼈出庭后、作证前,审判⼈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4、审判⼈员和当事⼈可以对证⼈进⾏询问。
证⼈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时,其他证⼈不得在场。
⼈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进⾏对质。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三条规定,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证⾔、使⽤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式作证。
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年迈体弱或者⾏动不便⽆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然灾害等不可抗⼒的原因⽆法出庭的;(五)其他⽆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民诉法解释》第⼀百⼀⼗七条规定,“当事⼈申请证⼈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六条第⼀款规定情形的,⼈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出庭作证。
未经⼈民法院通知,证⼈不得出庭作证,但双⽅当事⼈同意并经⼈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证⼈需要要作证的,由于民事伪证⾏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之⼀是很多证⼈作证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因此有必要要求证⼈签署保证书,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浅谈刑诉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丁 其 存 在 的必要 性 。 案 什 ,二 案 件证 人 l I I 庭 作 证 比例 更低 。北 京I I 一 巾 院统 计 , 普 适性 的制度 背 后 定 彳 ( 一 ) 证人 出庭作证有利于审查证人证言的真 实性。 该 院辖 区 2 0 0 5年度 结 的 刑事 案 5 5 0 0 什, 证人J l } 庭案t ' 1 : 只 证 人 ¨ { 庭 作证 土要 是接 受 辩护 人 的质 证 , 对 其 捉 … 的异 议 彳 丁2 9什 , 所 占t : L  ̄ J 不到 l % 。作 为个 经 济程 度 较 高 , 司 法条 1 : 合 理解 释 , 应 质疑 证 言 的 实性 利 可 件 较好 的发 达 城 市 , 证 人 小庭 作证 率 尚 I I . 如 此低 , 更不 用 皖那 给 以解 释 。若其 不 能做 1 靠 性 , 排除 其在 定罪 量 刑 中的证 明作用 。法 官 也不 可 能仪 仪 依 些 司 法 落 后 的边 缘 小县 城 了 。针 对 司法 实践 巾如 此 惨 烈 的证 靠 案卷 I 面 证 ^ , 获 证 人作 证 的贞 灾动 机 与作 证 内容 的 人 …庭 率 , 刑诉 修 案应 时制 地 作 …修 改和 补 充 。 { l J 使 证人 无作 伪证 的 故意 ,但 证人 证 言 矗词 证 2 0 l 2年 第一 一届人 人 』 工 次会 议通 过 了新刑 事 诉 讼法 , 2 0 1 3 伪 。此 外 ,【 据 , 词证 据容 易受 剑 各利- 土 客观 素 的影 响而 …现 失实 的情 印 1 月 l同¨ | 式生效, 新 刑事 诉 讼法 对 证 人 I I } 庭 作 证制 度 作 了 况 , 侦 查机 灭 收集证 人证 i ’ 往 往是 在迷 法犯 罪发 生后 不久 , 此 时 十 ¨ 哭修 改 l 补充 。将原 刑 诉 第 叫 卜匕 条 改 为第 血 L 条, 修改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思考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无利害关系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陈述所感知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证人是独立的、中立的诉讼主体。
证人证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人;作证制度1.证人出庭作证对司法的意义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及在查清案件事实方面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被告人来说,将证人证言至于控辩双方可以质询的庭审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陈述证言对审判造成的干扰和侵害;对于审判人员来说,证人出庭作证,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审判人员对其欲证明内容得意准确的理解。
证人证言作为言辞证据,它是由人们通过自已的感觉器官对客观事物进行感觉后再通过语言所作出的还原和描述。
因此,证人证言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并非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地反映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信从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证人的素质。
正因如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不冤枉无辜,首先就要对证人证言的真、伪、虚、实进行审查。
而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的最佳方法就是让证人出庭作证时接受各方诉讼主体的质证,以查明其真伪虚实。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证人在公安、检察机关的证词并不能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应该是极高的,而在公安、检察机关取得的证词,一方面无法完全排除其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没有经过被告的质证,如果就此证据进行认证,则剥夺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证人出庭接受双方询问,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起到更加明晰的证明作用,这样的得到的证言,更加能使人信服,能够争取的认识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新刑事诉讼法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解析
新刑事诉讼法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解析作者:严奴国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1期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大幅修改,强化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对于促进证人、鉴定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落实证据裁判和直接言词原则,进而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证据基本制度面的重大改革,必将影响司法实务界的连锁反应,并直接作用于司法实务中的个案处理。
本文尝试对上述修正内容进行精细化解读,详细阐明此次修正所要解决的问题,既包括理论界长期以来争论的焦点话题,也包括困扰实务工作者的疑惑和难题,目的是不仅要厘清学术争论更期望能为司法实务提供可能性的指导。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
但长期以来,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一直是困扰刑事审判的一个突出问题。
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大幅修改,强化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对于促进证人、鉴定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落实证据裁判和直接言词原则,进而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案件范围的确立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价值是实现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同时发现虚假证言,发现案件真实。
如果控辩双方对证言内容并不存在异议,那么证人出庭作证也就不必要了。
另外,证言如果对案件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也就是说它并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很大作用,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要求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体现在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
然而,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保护不足、作证意愿低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仍有待完善。
一方面,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庭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证人保护不足目前,我国在保护证人方面的措施相对不足。
首先,对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不够严密,容易导致证人受到报复和威胁。
其次,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和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使得证人缺乏作证的积极性。
最后,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导致证人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二)庭审程序不规范庭审程序的不规范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部分法官对证人的权利保障不够重视,未能有效组织质证环节,导致庭审质量不高。
此外,对证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如未给予证人充分的陈述时间、未保障证人的隐私权等。
(三)作证意愿低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部分证人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害怕遭受报复或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等因素,也会影响其作证的积极性。
此外,对虚假作证和作伪证的惩罚措施不够严厉也是导致证人作证意愿低的原因之一。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加强证人保护首先,应完善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保护措施和程序。
其次,加强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和安全保障机制建设。
同时,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证人出庭率低一直为我国司法界的不足。
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证人思想保守、证人人身保护和经济保障不到位、强制措施不健全等。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修改,主要涉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证人保护和经济保障、强制措施、不出庭后果等,这将对改善我国出庭率低的现状发挥极大的作用。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保护措施;强制措施2010年,在备受关注的李庄案中,存在许多颇具争议的话题。
其中,最受质疑的是案件的证人出庭率,八名证人无一例外拒绝出庭。
类似的例子不在少数,在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以书面证言代替出庭的状况充斥着我国司法界。
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有利于法官更好地了解案情。
证人不出庭往往会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人的证言无法展开质证,质证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证人不出庭严重影响甚至剥夺了被告人的权利。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证人和立法这两方面的原因。
证人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以及害怕报复的心理都对出庭率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另外,立法的自身缺陷也从侧面阻碍了证人出庭的发展。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出庭证人范围合理化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该条文规定扩大了出庭作证证人的范围。
这类证人对案件有重要作用,他们的证言证词对定罪量刑或许起着决定性影响。
此类证人应该出庭作证。
除此之外,第187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还规定了人民警察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人民警察出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目击者的身份出庭作证,包括执行职务时看到的;第二种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出庭作说明。
刑事案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什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向法院提出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需要出庭作证的,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关于刑事案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什么的其他相关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什么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2、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需要出庭作证的,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对证人证言如何认证1、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证人证言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
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
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的刑诉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关程序还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刑事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进而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本论文笔者首先,从证人、证人的适格性及证人作证的相关概述入手;然后,深入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的探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以期实现进一步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关键字: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完善引言目前,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庭审功能,而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事实的辩论和对证据的质证是其重要环节。
其中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证人出庭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和法官的审查,也成为能否实现实体与程序公平公正的关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不够健全以及其他司法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作证、作伪证等现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作证这一重要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证人的范围、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规定还十分粗糙,这将直接影响到证人证言重要性的发挥,特别是让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展的一大难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加以完善,从而建立与现代审判方式相适应的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促进刑事案件审判达到高效、公正、公平,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一、证人作证的概述(一)证人证人最早出现在诉讼中,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奴隶社会。
当时在罗马法中,证人是指促使审判官确信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为真实之一证据方法。
在现代社会中,证人已经逐渐成为独立人格的诉讼参与人,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享受更多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权利保护,这是证据制度科学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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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介绍
在刑事诉讼法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出庭作证则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人的出庭作证制度。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规定
1.证人出庭的条件
我国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其二,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其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
2.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法律不外乎情理,一旦证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形,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其一,在庭审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其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其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这些情形下,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3.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理
一般来讲,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证人的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制度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同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其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其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其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其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费用的承担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即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将作为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同时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