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标准化验收办法(修改稿)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材料验收进场的建筑工程所需材料,由资源供应部物资 ,质检员负责对其外观质量进行目测验收合格并由供货方提供该材料的合格证,检验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方可下货。
由项目部书面通知,组织监理对材料进行现场取样验收。
进场的建筑工程所需材料在取样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应立即复检确认,如复检不合格,项目部、资源供应部应立即对该材料进行退场处理,不得用于建筑工程中。
该取样送检后没有得到试验合格证明文件的工程急需使用的材料,必须报请监理同意后才能使用,但项目部、资源供应部确保该材料的可追溯性。
取样送检合格后的材料才能进入下道工序的使用。
2.检验批验收检验批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即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的定性项目必须达到要求,未按规定要求检查验收的项目,不算完工,不得转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对各级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有关班组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重大问题应做好记录留存。
3.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分部工程检查与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一般是对工程部位的质量的综合检查,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检查与验收单位工程质量检验是对设计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工程的质量进行综合的检查。
单位工程完成后,项目部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轨道交通验收指南
轨道交通验收指南
1. 概述
轨道交通是现代化城市重要的交通运输系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等。
本指南旨在为轨道交通工程的验收提供基本要求和规范性指导,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保障运营安全。
2. 验收流程
2.1 准备阶段
成立验收委员会,制定验收方案,检查审核设计、施工及监理等相关文件资料。
2.2 初步验收
对轨道交通工程的线路、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关键系统进行初步验收。
2.3 系统联调
对各系统进行整体联调,确保系统功能协调一致。
2.4 试运营
开展为期3-6个月的试运营,检查系统在实际运营状态下的运行情况。
2.5 终审验收
综合评审轨道交通工程各方面情况,确认验收合格后,正式移交业主使用。
3. 验收内容
3.1 线路工程
检查路基、路面、箱涵、隧道、桥梁等线路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确保线路平整、顺畅。
3.2 车辆
检查车辆的制动、供电、门系统、空调等主要系统性能,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3.3 供电系统
检查牵引供电、照明供电等系统的供电能力及可靠性。
3.4 通信信号系统
检查列车运行控制、passengers信息、无线通信等系统的功能性和可靠性。
4. 验收标准
各系统需按照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确保轨道交通各方面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营要求。
该指南旨在指导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为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改zhong)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第六条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按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是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时可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四)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划分为基地综合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单位工程。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申报验收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申报验收管理办法1.1 基本要求1、轨道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照TB10413-2003《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划分。
2、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项目部按行业的质量标准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因质量验收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要追究质检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关键工序的验收由设计院、某市质检站、监理单位、业主参加,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某市质检站参加验收。
4、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格必须由有资质的专职质量检验工程师签认。
5、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必须在相关工程或工序完工后及时进行,并遵循“上道工序不检验,下道工序不施工”的原则。
6、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须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不允许弄虚作假,对故意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质量负责人员的责任。
1.2 检验批的质量检查、申报及签认一、检查对检验批的检查分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两个方面。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按进场的批次和验收规范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4、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等。
5、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样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八、质量验收条件概述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国家相关的施工及 验收规范进行。
九、样板验收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主要工序需进行样板工序验收后才可全面 展开,样板验收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完整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抽检记录。
建设管理单位 验交工作组
构、建设单位验交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单 位、运营管理单位、竣工档案验收专业组、施 工、监理、设计、设计总体、设计咨询、勘察
单位、设备供货商等
验交委员会办 公室
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
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介绍完毕,谢谢大家!
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十五、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概述 具备规定资格的质量验收人员,按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合 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
十六、工程项目有分包单位
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十七、样板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 由监理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 单位、驻地监理及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进行。
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二十三、单位工程移交
(一)建筑结构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工程实体由施 工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向下道工序 施工单位(车站机电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交接。
(二)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轨道工程、系统安装工程单位工程 质量验收通过后,工程实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验 交委员会委托运营管理单位提前进入管理,熟悉设备运营环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发展和交通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更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指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检测、检验和认可的程序和要求。
它不仅关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还关乎城市居民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科学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至关重要。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制定原则1. 安全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以保障乘客和工程人员安全为首要目标,质量验收标准应着力于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规范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公正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应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确保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平等对待。
4. 实用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应具有实用性,能够有效指导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
1. 工程设计验收。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文件、设计方案、设计参数等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合理、科学。
2. 材料验收。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进行检验与测试,确保质量符合标准。
3. 施工验收。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范。
6. 环境验收。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确保环保标准得到遵守。
7. 运行验收。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运营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确保运营系统完善。
1. 制定验收计划。
在工程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计划,明确质量验收的内容和方法。
2. 设立验收机构。
需要设立专门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机构,负责实施工程的验收工作。
4. 发布验收报告。
经过验收检查后,应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和认可。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南宁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提高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确其操作程序及内容,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建设部78号令,2009年住建部2号修改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CJJ/T180-20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等规范及《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建质安〔2014〕5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将《南宁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013]85号文)细化修订为《南宁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活动。
包括:轨道交通建筑工程、轨道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工程等。
并作为轨道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有关的检验规定、说明及验收记录的统一准则。
参与验收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测量、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实施监督管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
第四条参与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重新组织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施工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及验收标准,以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出行安全。
一、工程前期准备城市轨道交通的施工前,首先需要进行详细的工程勘察和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建筑物造成影响。
在进行地质勘察时,需要充分了解地下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
同时,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
二、施工过程管理在城市轨道交通的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施工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保证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
同时,施工现场需要进行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施工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降到最低。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工人和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施工质量验收施工完成后,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验收范围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量、施工进度等多个方面。
针对轨道、车站、设备等不同部位,有不同的验收标准。
验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对工程质量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需要立即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四、实行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在投入使用之前,需要进行试运营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同时,需要进行相关部门的验收,确保车站、车辆等各方面都符合相关标准。
只有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城市轨道交通才能正式投入运营,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出行服务。
综上所述,城市轨道交通的施工及验收标准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才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出行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标准,共同努力,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 引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在城市内建设的供轨道交通运营的基础设施,包括轨道线路、车站、信号系统等。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对其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档旨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和符合技术规范。
2. 质量验收的目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是评估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与可持续发展。
通过验收,可以识别并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的运营和维护提供基础和保障。
3. 质量验收的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设计文件审核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以验证其与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符合程度。
审核的重点包括线路布置、车站设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等方面的设计。
3.2 设备检查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各类设备进行检查,验证其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设备检查的范围包括车辆、信号系统设备、供电设备等。
3.3 轨道线路检查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轨道线路进行检查,验证其铺设质量、几何尺寸、线路弯曲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同时还需检查轨道线路的接触网、绝缘节、轨道固定件等设施的安装质量。
3.4 车站检查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车站进行检查,验证其结构安全性、通行能力、设备安装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车站检查的重点包括站台、候车室、出入口、自动闸机等。
3.5 信号系统检查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信号系统进行检查,验证其运行可靠性、安全性、联锁逻辑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信号系统检查的范围包括信号设备、道岔控制、闭塞系统等。
3.6 供电系统检查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供电系统进行检查,验证其供电可靠性、电气安全性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供电系统检查的范围包括接触网、变电所、牵引系统等。
3.7 安全设施检查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证其布置合理性、标识清晰性、工作正常性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地铁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地铁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地铁工程是城市建设中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交通运行的安全和顺畅。
因此,地铁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地铁工程的质量达标,我们制定了以下地铁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供相关人员参考和执行。
首先,地铁工程的轨道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轨道应平整、无明显的凹凸不平和变形,轨道连接处应牢固,确保列车行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轨道系统的弯道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列车在弯道行驶时的稳定性和乘坐舒适度。
其次,地铁工程的车站和站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站台长度和宽度应满足客流量需求,站台地面应平整,无裂缝和积水现象。
车站出入口设置应合理,便于乘客出入,同时应考虑应急疏散通道的设置,确保乘客安全。
另外,地铁工程的通风系统和排水系统也是质量验收的重点。
通风系统应能够保证车站和车厢内空气的流通,排除尾气和异味,确保乘客乘坐的舒适度。
排水系统应能够有效排除雨水和地下水,防止地铁隧道积水,保证地铁运行的安全和畅通。
此外,地铁工程的供电系统、信号系统和通信系统也需要符合相应的验收标准。
供电系统应稳定可靠,确保列车正常运行和乘客安全;信号系统应准确灵敏,确保列车行驶的安全和顺畅;通信系统应畅通无阻,确保乘客紧急求助和信息传递的顺畅。
最后,地铁工程的装饰和环境卫生也是质量验收的重点之一。
车站装饰应美观大方,符合城市形象和文化特色,同时车站和车厢的环境卫生应保持干净整洁,给乘客良好的出行体验。
综上所述,地铁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涉及到轨道系统、车站站台、通风排水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系统以及装饰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每个方面都直接关系到地铁工程的安全和乘客的出行体验。
因此,地铁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应严格执行,确保地铁工程的质量达标,为城市交通运行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保障。
轨道交通标准化验收办法(修改稿)
表1标准化工地达标复核验收申报表
表2 标准化工地达标复核验收记录表
表3 标准化工地达标临建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条件70%以上才能通过。
表4 标准化工地达标绿色施工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才能通过。
表5 标准化工地达标暗挖全封闭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才能通过。
表6 标准化工地达标临电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方能通过。
表7 标准化工地达标机械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才能通过。
表8 标准化工地达标消防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才能通过。
表9 标准化工地达标安全防护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才能通过。
表10 标准化工地达标视频、门禁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才能通过。
轨道交通标准化验收办法 讨论稿
轨道交通标准化验收办法讨论稿轨道交通标准化验收办法讨论稿轨道交通标准化验收办法(讨论稿)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合格环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住建委【2021】443号文《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及《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手册》的相关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避免或减少一般性安全事故,落实相关参建单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环评就是所指各标段在动工前和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付临建、临电、绿色施工、安全防水等设施有关条件与否满足用户标准化建议展开自控送检,监理单位展开核查环评顺利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会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称市监督总站)共同积极开展对有关设施标准化合格工作展开核查环评。
第三条快轨公司安监室负责标准化验收达标活动中核查验收,并将标准化验收达标活项目作为开工条件验收必需条件,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评价第四条标准化合格环评分成动工环评和过程中TGP50,动工前环评主要就是针对崭新招标段各项设施健全性检查。
过程中TGP50主要针对在施工过程中对标准化各项措施维持情况展开核查,原则上每年积极开展一次,并将TGP50结果列入年度按期考核。
第五条对开工验收标准化达标的相应标段,北京快轨公司与市监督总站联合颁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工验收标准化达标工地”称号。
对施工过程中年度复验相应标段,北京快轨公司与市监督总站联合颁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xx年度标准化达标工地”称号。
第六条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标准化合格动工环评提出申请后,负责管理对标准化环评项目展开预审,预审符合要求的,报建设单位展开复查环评,负责管理PORPOISES标准化环评的预审关和自查复查第一关。
对标准化合格未环评或环评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动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印发停建而令,建议施工单位停建;施工单位欲不停建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郑州市建委《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以及各相关专业国家验收规范、行业其它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负责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四条工程划分(一)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以及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各专业的国家验收规范和《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工程单元划分见附件1。
(三)工程单元划分附件1中,单位工程涉及到节能分部的专业,参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予以增加节能分部。
第二章重大风险节点开工条件验收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大风险节点开工条件验收,是指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第三方服务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大风险节点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稿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暂行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2014040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表1标准化工地达标复核验收申报表
表2 标准化工地达标复核验收记录表
表3 标准化工地达标临建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条件70%以上才能通过。
表4 标准化工地达标绿色施工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才能通过。
表5 标准化工地达标暗挖全封闭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才能通过。
表6 标准化工地达标临电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方能通过。
表7 标准化工地达标机械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才能通过。
表8 标准化工地达标消防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才能通过。
表9 标准化工地达标安全防护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才能通过。
表10 标准化工地达标视频、门禁验收检查表
需达到一般项目70%以上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