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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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
低速
(低速货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000mm,宽小于等于2000mm,高小于等于2500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专项作业车
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参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
有轨电车的规格术语参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双层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卧铺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
铰接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由铰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轿 车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不超过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半挂牵引车
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半挂车的载货汽车。
全挂牵引车
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全挂车的载货汽车。
专项作业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汽车
载货汽车
b
普通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厢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
仓栅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
封闭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的载货汽车。

机动车产品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产品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产品术语和定义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2 汽车 motor vehic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2.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2.2 客车 bus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

2.2.1 卧铺客车 sleeper coach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

2.2.2 公共汽车 public city-bus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公众就坐或站立,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的城市客车。

2.3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2.4 货车 goods vehicle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

2.4.1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tri-wheel 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2.4.2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2.5 专用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2017年安检考试题库基础

2017年安检考试题库基础

2017年安检考试题库基础2017年安检机构考试复习题库(二)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GA的含义是(B )。

A)国家标准B)公安安全行业标准C)国家A级标准D)公安法规1.安检机构,根据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等要求,对( D )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

A)新购置B)营运C)非营运D)上道路行驶2.安检机构,根据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 C )。

A)有效数据B)合格数据C)公证数据D)公开数据3.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 B )负责。

A)被检车辆B)检验结果C)调修结果D)验车秩序4.申请从事机动车检验的安检机构应当具备( A )资格。

A)法人B)事业单位C)社会团体D)公安部门5.申请从事机动车检验的安检机构不可以是( D )。

A)私有企业B)事业法人C)社团法人D)公安部门6.安检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应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其中不包括( D )。

A)技术负责人 B)设备维护人员C)网络维护人员D)资料管理员7.安检机构的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 C ),并在有效期内。

A)检定B)检定合格C)检定合格或校准D)标定8.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安检机构申请人的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A )。

A)现场核查B)试验抽查C)人员考核D)资金审查9.安检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D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A)国家B)省级C)上一级D)所在地10.安检机构应当在每年(A )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A)1月底B)2月底C)春节前D)春节后1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开展机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及时移交( D )。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 A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GA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2条2.1:“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白德营律师团队,争创洛阳专业交通律师行业标杆!法条释义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但其中对于机动车的界定仍具有意义,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2、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具体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轮子的车辆)、人力车(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仅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3、关于特殊车辆的性质认定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归责原则和责任比例,因此,某些特殊情形下,会对某些特殊车辆性质的认定产生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⑴.电动三轮车。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入了‘非机动车’行列,人们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也产生了争议。

⑵.非机动车改装,增加了动力装置。

如自行车、手动轮椅车上加装小动力发动机。

⑶.外形尺寸大、质量重、最高时速快的电动二轮车。

对于电动三轮车,可以参考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电瓶车列入机动车的规定,认定其为机动车。

对于加装了发动机的自行车,如果最高时速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也可认定为机动车。

最新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最新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123前言45本标准的第 4、6、7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67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8本标准代替 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 GA802—2008 相比,除编辑性9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10——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 3.1)1112——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008 年版的2.1);13——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2008 年版的2.2);14——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1、153.3.2、3.3.3,200816年版的 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2);1718——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3,2008 年版的2.5.2);19——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5、3.5.1、3.5.2、3.5.2.1、20213.5.2.2、3.5.3);22——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6,2008 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8,2008 年版的2.3);2324——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9,2008 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12、3.13);2526——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 1,2008 年版的表271);28——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29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 1 的注 c)30——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3132术语的说明(见表 2);33——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3435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36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 2,2008 年版的表 2);37——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38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 2 39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 6.1,2008 年版的第 5 章);4041——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42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 3,2008 年版的43表3);44——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 3 的注 a)。

《GA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2条2.1:“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白德营律师团队,争创洛阳专业交通律师行业标杆!法条释义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但其中对于机动车的界定仍具有意义,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2、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具体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轮子的车辆)、人力车(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仅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3、关于特殊车辆的性质认定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归责原则和责任比例,因此,某些特殊情形下,会对某些特殊车辆性质的认定产生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⑴.电动三轮车。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入了‘非机动车’行列,人们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也产生了争议。

⑵.非机动车改装,增加了动力装置。

如自行车、手动轮椅车上加装小动力发动机。

⑶.外形尺寸大、质量重、最高时速快的电动二轮车。

对于电动三轮车,可以参考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电瓶车列入机动车的规定,认定其为机动车。

对于加装了发动机的自行车,如果最高时速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也可认定为机动车。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01-14 16:38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主任张平部长孟建柱部长周生贤2012年12月27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022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试真题模拟及答案(5)

2022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试真题模拟及答案(5)

2022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试真题模拟及答案(5)1、下列哪种软件能帮助我们处理PPT中所需要用到的音频素材()(单选题)A. ACDSEEB. 光影魔术手C. GOLDWAVD. 格式工厂试题答案:C2、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向社会公告。

(单选题)A. 3个月B. 半个月C. 1个月D. 2个月试题答案:C3、(GA3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将号牌定义为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

(单选题)A. 登记标志B. 法定标志C. 顺序编号D. 法定编号试题答案:B4、制动软管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干涉且不应有()等现象。

其它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允许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多选题)A. 老化B. 弯曲C. 开裂D. 直径不得大于5mmE. 被压扁试题答案:A,C,E5、侧滑量是由滑板左右滑动的()(单选题)A. 移动量来表示B. 滑动来表示C. 位置的大小来表示D. 滑动值来表示试题答案:A6、安检机构不按照()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单选题)A. 检验流程B. 岗位职责C. 验车手续D. 检验标准和规程试题答案:D7、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以上技术等级(含)。

(单选题)A. 高级工B. 高级技工C. 技师D. 高级技师试题答案:C8、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自()起施行。

(单选题)A. 2009年6月1日B. 2014年5月1日C. 2014年12月1日D. 2015年3月1日试题答案:D9、常用侧滑台为()型式。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主任张平部长孟建柱部长周生贤2012年12月27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GA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之欧阳道创编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之欧阳道创编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界说(GA802)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依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取代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界说》。

与GA8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更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路途车辆”的术语和界说(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2,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3,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3.1、3.3.2、3.3.3,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4.3,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6,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8,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9,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不法改装车”的术语和界说(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路途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合适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最新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

最新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 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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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机动车power-driven 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2.2
汽车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 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三轮车辆。

[ GB7258-2004的3.2]
2.2.1
载客汽车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2.1和3.2.2。

2.2.2
载货汽车goods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2.2.3
专项作业车special moto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2.5。

2.3
有轨电车tram
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4
摩托车motorcycle
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三轮车辆;
b)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c)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5和3.6。

2.5
挂车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3。

2.5.1
全挂车draw-bar-trailer
牵引杆挂车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3.2。

2.5.2
半挂车semi-trailer
除全挂车以外的其他挂车。

2.6
轮式专用机械车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
轮式自行机械车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GB7258-2004的3.8]
2.7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tractor running on the roads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2.8
特型机动车special size vehicle
轴荷及总质量超限的工程用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

2.9
车辆类型vehicle type
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3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1。

表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4 机动车结构术语
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
5 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

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已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3。

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
6 车辆类型
6.1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

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6.2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6.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

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6.4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参考文献
[1]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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