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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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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公消[2009]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配套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定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届时,部局2007年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将不再执行。

为贯彻执行好此《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标准》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要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部局。

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承办人:刘激扬校对:刘激扬ICS 13.220.20C 8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Criteria for acceptance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builiding fire protectioninstallation2009-06-25发布2009-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消防验收的内容 (2)6 消防验收的评定 (2)6.1 一般规定 (3)6.2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3)6.3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4)6.4 综合评定 (4)7 局部验收 (4)8 档案 (4)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5)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7)参考文献 (18)前言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 安 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53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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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6 l4 46 10 57 19 48 19 43 16 49
2 8 硝酸镍 . 29 硝酸 镁 . 2 1 硝 酸钙 .0
N C E IR T IK LNT A E M G E IM NT A E A N SU IR T C L IM NT A E A CU IR T

l4 42 l0 52
1 7 高氯 酸钠 . 2硝酸及 硝酸 盐类
2 1 .
S D U P R HL R T 0 I M E C 0 A E
氧化性 固体 ,类别 1 7 0 8 6 1— 9—0
硝 酸 ( 硝 酸 含 1 % >0 ) 7
NI RI I T C AC D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 告
根 据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国务 院令第 5 1 9 号)第 2 条规定 ,公安 3 部编制 了 制爆危 险化学 品名 录) ( 1 年版) ) 2 01 ,现予公布 。
公安部
二 l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名 录 (0 21 1年版 )
90 -0 - 04— . 7 0
04 31
硝 化 纤 维 素 NT O E L I EWIH A IR C L UDS T L 3 3 3 (含 乙 醇 ≥ C HO . . O L 2% ) 5

爆 炸物 ,1 3项 .
氧化性 固体 , 类别 3 7 5 7 7 7— 9—1 氧化性 固体 , 类别 2 0 2 3 l0 2— 1—8 氧化性 固体 , 类别 3 l0 2—7 9 04 6— 氧化性 固体 , 类别 3 7 3 9 6 1— 9—4 氧化性 固体 , 别 2 7 6 —8 8 类 7 1 8— 氧化性 固体 , 别 2 0 9 7 类 10 9— 4—8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

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

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执法程序(一)接受举报、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的时机、方式;(二)立案、取证等的规定,如何取证、记录、保存,以及取证时的权利、义务和执法用具等;(三)询问、讯问、突击检查等的规定,如何询问、讯问、调查、突击检查等程序,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四)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何确定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如何申请复议、诉讼等及其程序等;(五)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的规定。

三、执法责任和权利(一)规定了主管领导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责任,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禁止;(二)规定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权利,如查阅、复制、调查、讯问等;(三)明确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证人等的关系,以及执法人员对物证、文证、人证等的处理方式;(四)规定了执法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督查检查和奖惩制度(一)建立督查检查制度,保证执法人员的合法行为和职务履行;(二)针对不当行为及失职失责行为的奖惩制度。

注释:1. 接受举报、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的时机、方式: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并告知检举人、举报人、投诉人有关处理结果。

2. 立案、取证等的规定:立案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取证时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地记录和保存有关资料。

3. 询问、讯问、突击检查等的规定:询问、讯问须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文明性、公正性,尊重当事人人身权利,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合理、适度,确保惩治违法的同时保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

5. 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的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经依法审查后定罪量刑。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让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二节牌证补换领第三节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1998-11-16发布 1999-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梁兴华目次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计算方法5、统计程序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

设备和其它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1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2()3【摘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已经2021年4月9日第6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仪式第三章内部关系第四章警容风纪第五章警察礼节第六章日常制度第七章内务设置。

【总页数】21页(P25-4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4月26日)近年来,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有的黑恶势力采取暴力、恐怖手段,肆无忌惮地进行杀人、抢劫、绑架人质、敲诈勒索、强奸侮辱妇女、走私贩毒等各种犯罪活动;有的结伙滋事,聚众斗殴,搅得城乡不得安宁;有的耀武扬威,欺男霸女,强取豪夺,白吃白喝,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有的经营地下赌场、色情场所等非法行当,设赌抽头,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有的专门看护地下赌场、色情娱乐场所,充当打手、杀手;有的插手经济纠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有的干扰司法行政,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有的企图篡夺基层政权,对抗党政司法机关;有的拉拢、腐蚀党政司法干部,建立关系网,寻求“防护伞”,千方百计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

此外,一些地方爆炸、抢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猖獗,盗窃、抢夺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居高不下,社会治安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形势。

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是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黑恶分子、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规定,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现予公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主要的燃爆危险性分类CAS号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1 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1.1高氯酸[含酸50%-72%]PERCHLORIC ACID氧化性液体,类别17601-90-318731.2氯酸钾POTASSIUM CHLORATE氧化性固体,类别1 3811-04-914851.3氯酸钠SODIUM CHLORATE氧化性固体,类别1 7775-09-914951.4高氯酸钾POTASSIUM PERCHLO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1 7778-74-714891.5高氯酸锂LITHIUM PERCHLO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1 7791-03-91.6高氯酸铵AMMONIUM PERCHLORATE 爆炸物,1.1项氧化性固体,类别17790-98-914421.7高氯酸钠SODIUM PERCHLO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1 7601-89-015022 硝酸及硝酸盐类2.1硝酸[含硝酸≥70%] NITRIC ACID金属腐蚀物,类别1 氧化性液体,类别1 7697-37-220312.2硝酸钾POTASS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7757-79-114862.3硝酸钡BARIUM NITRATE氧化性固体,类别2 10022-31-814462.4硝酸锶氧化性固体,类别3 10042-76-915072.5硝酸钠SODIUM NITRATE氧化性固体,类别3 7631-99-414982.6硝酸银SILVER NITRATE氧化性固体,类别2 7761-88-814932.7硝酸铅LEAD NITRATE氧化性固体,类别2 10099-74-814692.8硝酸镍NICKEL NITRATE氧化性固体,类别2 14216-75-227252.9硝酸镁氧化性固体,类别3 10377-60-314742.10硝酸钙CALCIUM NITRATE氧化性固体,类别3 10124-37-514542.11硝酸锌ZINC NITRATE氧化性固体,类别2 7779-88-615142.12硝酸铯CAESIUM NITRATE氧化性固体,类别3 7789-18-614513 硝基类化合物3.1硝基甲烷NITROMETHANE易燃液体,类别3 75-52-512613.2硝基乙烷NITROETHANE易燃液体,类别379-24-328423.3硝化纤维素3.3.1硝化纤维素[干的或含水(或乙醇)<25%] NITROCELLULOSE,DRY OR WETTED WITH WATER(OR ALCOHOL)爆炸物,1.1项9004-70-003403.3.2硝化纤维素[含增塑剂<18%]NITROCELLULOSE WITH PLASTICIZING SUBSTANCE爆炸物,1.1项9004-70-003413.3.3硝化纤维素[含乙醇≥25%]NITROCELLULOSE WITH ALCOHOL爆炸物,1.3项9004-70-003423.3.4硝化纤维素[含水≥25%]NITROCELLULOSE WITH WATER易燃固体,类别125553.3.5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乙醇≥25%]NITROCELLULOSE WITH ALCOHOL,NOT MORETHAN 12.6% NITROGEN易燃固体,类别125563.3.6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增塑剂≥18%]NITROCELLULOSE WITH PLASTICIZING SUBSTANCE, NOT MORETHAN 12.6% NITROGEN 易燃固体,类别125573.4硝基萘类化合物NITRONAPHTHALENES3.5硝基苯类化合物NITROBENZENES3.6硝基苯酚(邻、间、对)类化合物NITROPHENOLS(O-,M-,P-)3.7硝基苯胺类化合物NITROANILINES3.82,4-二硝基甲苯2,4-DINITROTOLUENE121-14-220382,6-二硝基甲苯2,6-DINITROTOLUENE606-20-216003.9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 DINITROPHENOL爆炸物,1.1项25550-58-700763.10二硝基(苯)酚碱金属盐[干的或含水<15%] DINITROPHENOLATES爆炸物,1.3项00773.11二硝基间苯二酚[干的或含水<15%] DINITRORESSORCINOL爆炸物 1.1项519-44-800784 过氧化物与超氧化物4.1过氧化氢溶液4.1.1过氧化氢溶液[含量≥70%]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氧化性液体,类别17722-84-120154.1.2过氧化氢溶液[70%﹥含量≥50%]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氧化性液体,类别27722-84-120144.1.3过氧化氢溶液[50%﹥含量≥27.5%]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氧化性液体,类别37722-84-120144.2过氧乙酸PEROXYACETIC ACID易燃液体,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D型79-21-04.3过氧化钾POTASSIUM PEROXIDE氧化性固体,类别117014-71-014914.4过氧化钠SODIUM PEROXIDE氧化性固体,类别11313-60-615044.5过氧化锂LITHIUM PEROXIDE氧化性固体,类别212031-80-014724.6过氧化钙CALCIUM PEROXIDE氧化性固体,类别21305-79-914574.7过氧化镁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35-26-814764.8过氧化锌ZINC PEROXIDE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14-22-315164.9过氧化钡BARIUM PEROXIDE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04-29-614494.10过氧化锶STRONTIUM PEROXIDE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14-18-715094.11过氧化氢尿素UREA HYDROGEN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3124-43-615114.12过氧化二异丙苯[工业纯]有机过氧化物F型80-43-33109液态3110固态4.13超氧化钾POTASSIUM SUPEROXIDE氧化性固体,类别112030-88-524664.14超氧化钠SODIUM SUPEROXIDE氧化性固体,类别112034-12-725475燃料还原剂类5.1环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 HEXAMETHYLENETETRAMINE 易燃固体,类别3100-97-013285.2甲胺[无水] METHYLAMINE易燃气体,类别110615.3乙二胺ETHYLENE DIAMINE易燃液体,类别3107-15-316045.4硫磺SULPHUR易燃固体,类别27704-34-913505.5铝粉[未涂层的]ALUMINIUM POWDER UNCOATED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3 7429-90-513965.6金属锂LITHIUM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39-93-214155.7金属钠SODIUM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14285.8金属钾POTASSIUM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7440-09-722575.9金属锆粉[干燥的]ZIRCONIUM POWDER,DRY1.发火的: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2.非发火的:自热物质,类别17440-67-720085.10锑粉ANTIMONY POWDER7440-36-028715.11镁粉(发火的)MAGNESIUM POWDER (PYROPHORIC)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7439-95-45.12镁合金粉MAGNESIUM ALLOYS POWDER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5.13锌粉或锌尘(发火的)ZINC POWDER or ZINC DUST (PYROPHORIC)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40-66-614365.14硅铝粉ALUMINIUM SILICON POWDER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313985.15硼氢化钠SODIUM BOROHYDRIDE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16940-66-214265.16硼氢化锂LITHIUM BOROHYDRIDE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16949-15-814135.17硼氢化钾POTASSIUM BOROHYDRIDE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13762-51-118706其他6.1苦氨酸钠[含水≥20%]SODIUM PICRAMATE易燃固体,类别1831-52-713496.2高锰酸钠SODIUM PERMANGANATE氧化性固体,类别210101-50-515036.3高锰酸钾POTASSIUM PERMANGANATE氧化性固体,类别27722-64-71490注:1.“主要的燃爆危险性分类”栏列出的化学品分类,是根据《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20576~20591)》等国家标准,对某种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性进行的分类,每一类由一个或多个类别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09.08•【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难制度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的条件目前已经具备。

为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

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司外出活动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备使用或者接受查验。

二、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公民办理下列需要证明身份的权益事项:(一)选民登记;(二)户口登记;(三)民役登记;(四)婚姻登记;(五)入学、就业;(六)办理公证事务;(七)前往边境管理区;(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九)参与诉讼活动;(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十四)办理搭乘民航机手续;(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十六)提取汇款、邮件;(十七)寄卖物品;(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三、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公司权益事务需要证明居民身份时,应当核查居民身份证的持证人的相处和登记内容,并登记证件的编号。

任何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抵押公司的居民身份证。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支持与保障...................................... - 4 - 第三章网络的安全保护.................................. - 5 - 第四章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 - 13 - 第五章密码管理....................................... - 15 - 第六章监督管理....................................... - 17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21 - 第八章附则......................................... - 2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高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个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网络除外。

第三条【确立制度】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网络实施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

前款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第四条【工作原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按照突出重点、主动防御、综合防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1—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2—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公安部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8-6-12 10:55:43 作者: 柳州市文化局来源:柳州市文化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施行)第一条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先锋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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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600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6月
实施日期:2017年6月
发布机构:公安部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子项:民用枪支(弹药)制造审批和民用枪支(弹药)的研制、定型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03。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公安部。

七、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依照枪支管理规定的特别许可制度,限定在40家以内)。

八、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民用枪支(弹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拥有产权的制造、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设备和场所;
2、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通过部级以上技术鉴定;
3、具有专职的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以及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4、枪支与弹药的制造分别独立设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对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5、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6、无违法制造、销售民用枪支记录;
7、制造的民用枪支的枪号及销售流向已纳入计算机管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申请;
2、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资料;
3、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仓库位置平面图;
4、防火、防盗报警监控设备设置情况;
5、固定资产证明材料,所制造产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文件。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2.信函接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三、办理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作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

在行政主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时,有权作出陈述并提供补充材料,行政主体应当予以重新审查。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提出批评、控告、举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获证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一)咨询部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二)电话咨询:(010)66263350。

(三)信函咨询: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741。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监督电话:12389。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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