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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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导读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本篇整理了其中关于赡养纠纷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并附上相关权威案例和立法观点,以飨读者。

1.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

——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2. 赡养人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提供医疗费用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3.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应按照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支付赡养费。

4.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

——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还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

5.与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应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长期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接受抚养教育,已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一致,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起赡养义务。

6.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费用应与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7.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且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郭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达成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8.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丁某与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作为子女负有最基本的赡养义务,按时支付赡养费,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

相关案例

1.子女签订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无效

——姜往三等与陈某某等赡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在重新确定子女赡养义务的份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以经济为内容的赡养义务上,酌情减轻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份额。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2期

案号:(2013)扬江宜民初字第0377号;(2013)扬民终字第1090号

2.赡养费的给付应优先于刑事财产刑的承担

——春好诉黄海涛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赡养义务人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不能免除其应负的赡养义务,赡养费的给付应优先于刑事财产刑的承担。同时,赡养义务人客观上不具备定期给付赡养费条件的,可采用一次性给付方式。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案号:(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09号

相关观点

1.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一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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