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合集下载

最高法院 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 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  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一、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判决结果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周跃与张雪兰,周西英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跃与张雪兰,周西英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跃与张雪兰,周西英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8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莉莉马延环秦燕燕【审理法官】马莉莉马延环秦燕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丙【当事人】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丙【当事人-个人】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8 04:27:1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某与丈夫周继海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女周某丙、次女周英(1993年去世)、长子周某甲、次子周某乙,周继海2018年11月9日去世。

张某某与丈夫周继海自1988年起在太白小区南区1号楼2单元2号居住,2017年5月1日开始在莲湖区XX巷XX小区租房居住,2019年4月份开始随次子周某乙居住生活。

庭后,原告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收条,证明2019年9月20日在次子周某乙小区租赁房屋,租期一年,每月租金2300元,保姆工资每月3400元。

张某某认可其每月退休金4000元。

另查,周继海去世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张某某诉至法院,现继承案件尚在审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已88岁高龄,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主张周某甲、周某丙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家庭生活中因财产及琐事发生的纠纷,不应成为对老人赡养的不利因素。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蔺某、刘某3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蔺某、刘某3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蔺某、刘某3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17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缪明毛国强富喜胜【审理法官】缪明毛国强富喜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蔺云英;刘炜;刘烽【当事人】蔺云英刘炜刘烽【当事人-个人】蔺云英刘炜刘烽【代理律师/律所】宁倩云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宁倩云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宁倩云【代理律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蔺云英【被告】刘炜;刘烽【本院观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因年老患病,其每月的养老金难以满足生活和治疗需要,二被上诉人作为其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助义务。

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二被上诉人的经济状况及还需赡养父亲的实际情况,判决二被上诉人每月给付上诉人赡养费各500元,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要求增加赡养费至每人每月给付3000元以及要求二被上诉人支付其2018年-2019年医疗费的上诉请求,现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有支付能力,且其在一审中自认尚有存款,亦未提供证据该笔存款已经花完,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蔺云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邹某1、邹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1、邹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1、邹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30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利强黄珊珊彭赵龙【审理法官】陈利强黄珊珊彭赵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某1;邹某2【当事人】邹某1邹某2【当事人-个人】邹某1邹某2【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中,邹某2年事已高,邹某1作为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邹某1按年度支付给邹某2的赡养费2000元虽不多,但考虑到邹某2生育九个子女及邹某1已六十多岁,没有稳定经济收入,且邹某1夫妇均有疾病在身,作为父母应体谅子女难处,作为兄弟姐妹应互助友爱。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邹某1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的“唯独长子邹某1对我不孝”有异议,认为邹某1有尽到赡养孝顺义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邹某2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邹某2年事已高,邹某1作为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邹某1按年度支付给邹某2的赡养费2000元虽不多,但考虑到邹某2生育九个子女及邹某1已六十多岁,没有稳定经济收入,且邹某1夫妇均有疾病在身,作为父母应体谅子女难处,作为兄弟姐妹应互助友爱。

鉴于邹某1家庭的具体情况,邹某1上诉请求按月支付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邹某1请求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偏低,本院参照一审判决确定的年度金额分摊酌定为每月160元。

综上所述,邹某1上诉请求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邹某1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每月15日前支付给邹某2赡养费160元;四、驳回邹某1的其他上诉请求。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设立老年节,旨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

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社会发展和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流动等,老年人赡养日益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

本期甄选的以下典型案件告诉广大职工:遵守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遵从约定俗成的良好生活习惯、履行法律义务和家庭道德义务,才能化解赡养纠纷,让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

【养女诉请降赡养费两审法院不予支持】基本案情小李自出生时即被老李收养为养女。

在小李一岁半时,老李和罗某结婚。

罗某系再婚,再婚前有两个已成年的婚生子。

2014年,老李、罗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小李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老李、罗某均已满60周岁,每人每月享受国家给予的60元养老金,每月共计120元。

罗某有高龄补贴每月160元。

老李、罗某共同享受社会低保,每月共计730元。

2014年9月12日,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养女小李每月给付老李赡养费771.75元、罗某赡养费385.88元;老李、罗某可凭正式票据,要求养女小李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正在执行当中。

2015年,小李以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诉至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每月降低赡养费900元,改为每月支付赡养费257.63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小李作为老李、罗某的养女,应尽赡养老李、罗某义务。

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6204元,月消费性支出为1350元。

胡某1与陆某、朱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1与陆某、朱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1与陆某、朱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7【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3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沙瑞新阮明王琳琳【审理法官】沙瑞新阮明王琳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蓉静;陆秀霞;朱全银;胡容苏;杨成【当事人】胡蓉静陆秀霞朱全银胡容苏杨成【当事人-个人】胡蓉静陆秀霞朱全银胡容苏杨成【代理律师/律所】谢晓斌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张洪霞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晓斌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张洪霞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晓斌张洪霞【代理律所】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蓉静;胡容苏;杨成【被告】陆秀霞;朱全银【本院观点】关于2017年10月21日协议效力问题。

被上诉人应付的医疗费不论已由谁支付,也不论其是否偿付,均与上诉人无关,只要该医疗费用实际发生,被上诉人均可以向上诉人主张。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情势变更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2017年10月21日协议效力问题。

协议明确约定医疗费由被上诉人的两女儿、女婿共同分摊,其含义就是平均负担,并非约定不明,且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涉案医疗费均发生在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朱全银离婚之前,故此时协议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才提出撤销该协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故上诉人否认协议效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上诉人自行购买部分药品及基因检测费用是否系合理支出的问题。

严某1等与高某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某1等与高某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某1等与高某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7【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74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印龙何灵灵周艳雯【审理法官】张印龙何灵灵周艳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严某1;严某2;高某;严某3【当事人】严某1严某2高某严某3【当事人-个人】严某1严某2高某严某3【代理律师/律所】李丽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何艳丽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胡尚举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丽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何艳丽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胡尚举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丽何艳丽胡尚举【代理律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为赡养纠纷,法院的审理范围应是当事人之间就赡养问题引发的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处分原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赡养纠纷,法院的审理范围应是当事人之间就赡养问题引发的争议。

严某2、高某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严某2、高某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院内北正房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其所有并单独居住”。

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中的居住问题,属于本案赡养纠纷的处理范围。

但对于上述两间房屋的所有权确认问题,不属于赡养纠纷的审理范围。

另外,一审审理过程中也并未就上述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明确要求对方发表答辩意见,也未就该问题组织双方展开举证质证,亦未就该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从二审来看,双方显然对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情况下,一审直接在本案赡养纠纷中判决上述两间房屋归严某2、高某所有,处理不当,应予改判。

如双方对上述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可另案解决。

综上,一审裁判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李某1与李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李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李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4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保河李珊屠育【审理法官】刘保河李珊屠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李某2【当事人】李某1李某2【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代理律师/律所】王亚琼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唐恭申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亚琼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唐恭申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亚琼唐恭申【代理律所】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1、李某2是否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以及李某1将房产过户至李某2名下是否以对其进行赡养为条件。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1、李某2是否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以及李某1将房产过户至李某2名下是否以对其进行赡养为条件。

关于李某1、李某2之间是否形成了收养关系一节,本案中,李某1、李某2为姑侄关系,双方对于是否形成收养关系各执一词。

李某1主张收养关系成立,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李某2亦坚持否认。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形成收养关系并无不当。

李某2认可李某1对其进行了抚养,但并非收养关系。

因此,李某1要求李某2对其进行赡养而要求增加赡养费4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李某1将房产过户至李某2名下系其对合法财产的处理行为,该行为未附加任何条件,故李某1仅以其无法定赡养义务人及李某2已接受赠与为由,要求李某2承担赡养义务,无法律依据。

本院审理中,李某1主张该过户房产的行为是事实订立了遗赠抚养协议,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李某1该上诉意见本院实难以采纳。

法律案例养老(3篇)

法律案例养老(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养老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张老先生,年逾七旬,因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居住在子女家中。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张老先生与子女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主要围绕赡养问题展开。

张老先生的子女认为,作为父母,他们已经尽了赡养义务,而张老先生却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张老先生则认为,子女们对其照顾不周,且在经济上并未给予足够的支持。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老先生将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子女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

二、案件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养老赡养问题日益突出。

许多老年人面临着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等问题,而子女们的赡养责任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正是反映了这一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子女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2. 子女是否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3. 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

四、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张老先生的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对张老先生的照顾情况;2. 张老先生子女的经济能力;3. 张老先生的生活需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张老先生的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对张老先生的照顾基本到位,但仍有不足之处;2. 考虑到张老先生子女的经济能力,法院认为子女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3. 关于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张老先生的生活需求以及子女的经济能力,判决子女每月支付张老先生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1. 赡养原则: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相对应的。

2. 公平原则:法院在判决赡养费用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经济能力,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3. 实际原则:法院在判决赡养责任时,充分考虑了张老先生的生活需求,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本案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以下启示:1. 子女在赡养父母时,应尽到自己的责任,关心父母的日常生活,给予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老年人法律案例分析(3篇)

老年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赡养纠纷作为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愈发引起社会关注。

本案涉及一起赡养纠纷,通过分析该案例,旨在揭示老年人赡养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80岁,退休教师;被告乙,女,55岁,甲的女儿。

甲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妻子早年去世。

甲退休后,一直与女儿乙同住,生活起居由乙照顾。

近年来,甲因年事已高,身体多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

乙因工作繁忙,照顾甲的时间和精力有限。

甲认为乙未尽到赡养义务,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赡养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作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赡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乙作为甲的女儿,有义务在生活上照顾甲,承担赡养责任。

法院判决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甲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甲的医疗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承担赡养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获得子女赡养的权利。

2. 赡养纠纷的成因本案中,赡养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家庭关系紧张:甲与乙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导致赡养问题难以协商解决。

(2)经济条件限制:乙工作繁忙,经济条件有限,难以承担全部赡养费用。

(3)老年人自身原因:甲年事已高,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对赡养的需求增加。

3. 赡养纠纷的解决途径本案中,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赡养纠纷。

除了诉讼途径,以下途径也可以解决赡养纠纷:(1)调解:通过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化解矛盾。

(2)仲裁: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赡养纠纷。

(3)协商:甲与乙双方协商解决赡养问题。

五、启示1.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本案提醒我们,应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特别是赡养权益。

刘某、王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王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王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2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亮张振显叶伶俐【审理法官】韩亮张振显叶伶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萌萌;王建忠;王建伟;王建梅【当事人】刘萌萌王建忠王建伟王建梅【当事人-个人】刘萌萌王建忠王建伟王建梅【代理律师/律所】孙延辉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王得颖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延辉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王得颖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延辉王得颖【代理律所】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萌萌【被告】王建忠;王建伟;王建梅【本院观点】关于刘萌萌上诉称其在邢守英生前为赡养邢守英而租住房屋产生的费用应由王建忠、王建伟、王建梅负担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中刘萌萌虽提供相应的租房合同,但由于未提供证据证明租住房屋的目的系赡养邢守英,且未能提供刘萌萌向房东实际支付房租的银行流水等实际支付房租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刘萌萌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刘萌萌上诉称其在邢守英生前为赡养邢守英而租住房屋产生的费用应由王建忠、王建伟、王建梅负担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中刘萌萌虽提供相应的租房合同,但由于未提供证据证明租住房屋的目的系赡养邢守英,且未能提供刘萌萌向房东实际支付房租的银行流水等实际支付房租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刘萌萌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邢守英花费的日常医药费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日常实际情况,结合刘萌萌提供的单据酌定为3000元,亦并无不当。

天津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1•【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服务和保障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在全社会树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天津高院于近日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1毛某与王某甲等继承纠纷案2肖某一、刘某诉肖某二等抚养费纠纷案3刘某诉刘小某、杜小某赡养费纠纷案4杨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5韩小某诉韩某返还原物纠纷案6王某诉某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案7王某莉申请认定王某军无民事行为能力案8王某诉李某赡养费纠纷案9吴某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10吴某等191人诉李某、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件11侯某诉夏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案例一毛某与王某甲等继承纠纷案【基本案情】毛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再婚时王某的三个儿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已成年,毛某与三位继子均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王某去世后,作为其遗产的案涉房屋被登记在毛某名下。

毛某现生活无法自理,于养老院居住,但其养老金已无法支付养老院花费。

为了解决养老费用,毛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为尽快解决老人养老花费无着问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案涉房屋无人居住,双方均同意出售并分割售房款,但因双方互不信任,对于分割钱款、配合过户问题心存芥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考虑到老人的养老问题迫在眉睫,法官主持调解并确定了由毛某亲属为其先行垫付须给其他继承人的房款,再由毛某出售房屋后向亲属偿还垫付费用的方案,最终各方就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维护丧偶老人继承权的典型案件。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老龄妇女予以特别关注,新增条款要求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老人由丧偶儿媳赡养后向其他子女主张赡养费的,应予支持

老人由丧偶儿媳赡养后向其他子女主张赡养费的,应予支持

老人由丧偶儿媳赡养后向其他子女主张赡养费的,应予支持——张桂某诉周丙、周乙赡养费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9274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赡养费纠纷3.当事人原告(上诉人):张桂某被告(被上诉人):周丙、周乙【基本案情】张桂某、周某某夫妇育有四子一女,即周兰某(已故)、周甲(已故)、周乙、周丙、周丁(已故)。

周某某已于2008年11月30日去世,张桂某年迈,生活需要他人照料,每月领取国家养老补贴,无其他收入。

现张桂某与周甲之妻张世某共同生活。

周乙、周丙均系某村农民,周丙为低保户,每月领取低保金。

现张桂某因赡养事宜诉至法院,要求周乙、周丙支付2008年12月至2020年2月赡养费202400元。

【案件焦点】老人由丧偶儿媳赡养后能否向其他子女主张赡养费。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费系基于血缘或抚养关系产生的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子女数和收入水平、父母的经济来源以及父母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实际开销等情况综合确定,而非单纯考虑子女的收入水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某个子女在自愿的情况下支付比其他子女更多的医疗费用或者给予更多的生活照顾等是其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并不存在履行义务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问题。

依据本案事实,张桂某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鉴于其现居住在张世某家,由张世某照顾其生活起居,其要求周乙、周丙支付赡养费用并无不当,周乙、周丙应向张桂某履行赡养义务。

但张桂某现起诉要求周乙、周丙支付其2008年12月至2020年2月的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桂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桂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老年人受赡养的权利纠纷案例

老年人受赡养的权利纠纷案例

老年人受赡养的权利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老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和关爱。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利往往受到侵害,引发了不少纠纷案件。

以下是一起老年人受赡养权利纠纷案例。

二、案例描述老张今年已经80岁了,他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儿女都在外地工作生活。

由于身体状况较差,老张无法独立生活,需要儿女们提供生活和护理上的帮助。

然而,老张的大儿子小张却经常忽略父亲的需求,甚至有时候还会对父亲进行暴力行为。

三、案件起因有一天,老张在家里摔倒了,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小张得知后并没有前来探望父亲或者提供任何帮助。

当医院询问老张是否有子女陪伴时,他只好告诉医生自己一个人住。

四、案件处理过程1.报警由于小张对父亲进行暴力行为,并且没有提供必要的护理,老张的邻居报警,要求警方介入处理。

2.调解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老张家中了解情况。

经过调查,发现小张确实对父亲进行了暴力行为,并且没有提供必要的护理。

警方随即介入调解,并将小张带到派出所进行训诫。

3.法律诉讼尽管警方进行了调解,但是小张并没有改变对父亲的态度,还是经常忽略他的需求。

因此,老张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提供必要的赡养和护理。

4.判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小张确实存在对父亲的虐待行为,并且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小张需要支付给老张一定数量的赡养费,并且每月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父亲。

五、案件影响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全社会掀起了关注老年人权益保护和赡养义务履行问题的热潮。

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了人们,对待老年人应该尊重他们的权益和需求,给予他们必要的关爱和支持。

六、案例启示1.尊重老年人权益老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我们的关注和尊重。

在与老年人相处时,我们需要注意他们的需求和权益。

2.履行赡养义务作为子女,我们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我们都应该尽力去履行这个义务。

最高法院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  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一、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 年 4 月 25 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 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 60 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 5 元,60 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 元。

”郭某于 2010 年 8 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 年 10 月 14 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 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 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 )判决结果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 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 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 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高某与果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与果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与果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75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光【审理法官】宋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某;果某【当事人】高某果某【当事人-个人】高某果某【代理律师/律所】李诗茵北京梓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诗茵北京梓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诗茵【代理律所】北京梓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令高某给付果某赡养费数额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令高某给付果某赡养费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赡养费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赡养人果某的年龄、身体状况、收入情况、基本生活和医疗护理需要,并结合高某的自身收入情况等相关因素,酌定高某每月给付果某赡养费1500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高某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高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8:51:5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果某与高琪水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高一龚、一女高某,高琪水现已去世。

果某提交的2018年7月16日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记载,果某头晕伴左侧肢体麻木、活动不利、脑出血急性期、右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等,建议调饮食,畅情志,适起居,定期更换胃管、尿管,加强口腔及会阴护理等。

常某1、常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某1、常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某1、常某2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19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文琦付平平李亚【审理法官】吴文琦付平平李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常某1;常某2;常某3【当事人】常某1常某2常某3【当事人-个人】常某1常某2常某3【代理律师/律所】韩月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郑丽华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月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郑丽华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月郑丽华【代理律所】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常某2、常某3每人每月给付常某1赡养费数额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常某2、常某3每人每月给付常某1赡养费数额是否正确。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力。

赡养费的给付,应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但仍需综合考量被赡养人实际需要、收支情况、身体状况、赡养人的收入情况、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常某1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子女应妥善照顾其生活,给付赡养费,充分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常某1每月退休收入、子女共计四人以及常某1日常支出等诸多因素,酌情认定常某2、常某3每人每月各给付上诉人赡养费3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常某1主张赡养费过低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常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导读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本篇整理了其中关于赡养纠纷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并附上相关权威案例和立法观点,以飨读者。

1.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
——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2. 赡养人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提供医疗费用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3.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应按照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支付赡养费。

4.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
——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赡养人还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

5.与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应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长期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接受抚养教育,已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一致,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起赡养义务。

6.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费用应与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7.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且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郭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达成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8.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丁某与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作为子女负有最基本的赡养义务,按时支付赡养费,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

相关案例
1.子女签订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无效
——姜往三等与陈某某等赡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在重新确定子女赡养义务的份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以经济为内容的赡养义务上,酌情减轻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份额。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2期
案号:(2013)扬江宜民初字第0377号;(2013)扬民终字第1090号
2.赡养费的给付应优先于刑事财产刑的承担
——春好诉黄海涛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赡养义务人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不能免除其应负的赡养义务,赡养费的给付应优先于刑事财产刑的承担。

同时,赡养义务人客观上不具备定期给付赡养费条件的,可采用一次性给付方式。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案号:(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09号
相关观点
1.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一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

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2.抚养或赡养的方式
关于抚养或赡养的方式,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只规定对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权利人有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实践中抚养或赡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一是共同生活抚养或赡养,即被抚养或赡养人与抚养或赡养义务人共同居住在一起,进行直接的抚养或赡养;二是通过给付抚养或赡养费、探视、扶助等方式完成扶养义务。

抚养或赡养义务人在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时,往往需要和被抚养或赡养人就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程序、抚养或赡养的具体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抚养或赡养协议。

如果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那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来确定权利和义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3.变更抚养或赡养权的内容和方式
抚养或赡养协议达成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的经济和生活状况往往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如果仍然要求当事人按照原有的抚养或赡养协议或者判决来执行,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当事人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变更抚养或赡养权。

所谓变更抚养或赡养权是指抚养或赡养义务人、抚养或赡养权利人以及抚养或赡养程序和方法的变更。

在抚养或赡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时,抚养或赡养权利人和抚养或赡养义务人都有权要求变更原抚养或赡养协议或者有关抚养或赡养的判决。

当事人首先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重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