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号文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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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4.21•【文号】水规计[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4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我部制定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7.05.21•【文号】水保[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2007年5月21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从严审查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管理及建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管理及建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管理及建议摘要:水土保持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调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方向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水土保持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之一,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开展水保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水保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

因此,技术评审是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提高效费比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管理水土保持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调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方向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在开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中,已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已成为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之一。

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管理工作的现状(一)工作重要性及特点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是水利行政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水利行政职能的延伸,技术评审意见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的重要技术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促进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的不断提高,增强了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建设后续设计、施工和监测的指导作用,为建设单位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制定了有效的技术方案,也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验收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依据。

(二)目前主要做法霍山县严格按照水利部〔2005〕121号文件规定评审办法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设单位方面:霍山为山区老县,一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自觉编报率还不够高,部分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淡薄,注重经济增长、轻视资源和环境保护,有些业主甚至认为水保方案评审能否通过是编制单位的事,跟他们有关的仅仅是审批文件,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敲门砖”,也就不开展相应的后续设计工作,甚至未经允许随意变更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施工监理管理不严格、不到位,水土保持监测不落实,有的工程甚至为了应付水土保持竣工验收补编监测和监理报告。

方案编制单位方面:由于专业方面原因不能吃透主体工程项目组成和施工工艺,导致防治分区划分不合理、防治措施没可操作性、投资不准确、独立费用明显不能满足开展工作等;也有些方案编制单位生搬硬套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技术规范条文,有的拿来已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克隆”,造成了方案报告设计内容与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给方案后期的水土保持设施实施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办水保〔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方案审查审批(一)突出审查审批重点。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部批项目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审查审批把关。

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内项目选线选址不可避让论证把关。

严格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青藏高原区等区域内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审查,从严控制扰动范围,强化表土、沙壳、结皮、地衣及高寒草甸、草原等保护措施落实。

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二)强化技术评审单位责任落实。

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跟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审查审批重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水利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水利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的变更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我部制定了《水利部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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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 一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变更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
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30% 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 以上的;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
保持方案批复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的要求 。
第七条
4 一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
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后续设计〉,加强水土保持组
织管理,严格控制重大变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 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初步设计落 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 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和技术评估的指导意见水保监[2005]9号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甲级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和技术评估程序,保证方案编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行政审批改革、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及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水土保持方案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编制和技术评估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大纲编制国家立项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方案编制单位均应编制大纲,大纲的主要内容可参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编制格式和内容》和《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技术审查要点》,用以指导下阶段方案报告书的编制。

二、大纲的技术评估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0hm2以上或土石方挖填总量在50万m3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大纲应先经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水利工程由水规总院)组织技术评估,提出技术评估意见,作为方案报告书编制的技术依据。

主要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电力(含水电站、抽水蓄能、火电、热电、风电、核电、电网等)、煤矿及煤炭液化、石油与天然气、铁道、公路、水运码头、民航机场、原材料(含钢铁、有色、稀土、黄金等开发)、城市建设、农林土地开发等。

不在上述范围以及在平原地区的改扩建火电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由方案编制单位自行审定,作为编制报告书的技术依据。

三、大纲编制和技术评估的主要任务1、确定方案编制深度、设计水平年和方案服务期。

2、确定本项目防治水土流失的等级标准,拟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3、确定水土流失预测方法、预测单元、预测时段、扰动前后的侵蚀模数值等预测参数。

4、确定防治水土流失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量化指标,明确重点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拟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5、确定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主要工程单价和有关费率标准。

6、明确下阶段的工作内容、技术路线,需重点调查、监测、勘测的项目与内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文件水保监[2008]8号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各位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水平,我中心根据新标准要求,结合近两年方案编制和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起草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并于2007年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高级研讨会.会议学习了新标准,对方案技术审查要点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讨.经部分编制单位试用后进一步讨论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主题词: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通知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各方案编制甲级证书持证单位。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咨询评估处2008年3月14日印发附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工作,统一技术审查尺度,促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的提高,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的要求,就方案审查中经常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如下审查要点,供方案审查时事考.一、技术审查的总体要求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水利都关于方案审查的有关要求.2、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相关行业国家现行技术标准.3、查阅工程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重视现场考察,核查方案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核查方案的设计深度.4、注重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评价,注重水土流失防洽措施布设和典型设计,注重防治措施的可实施性.5、贯彻国家新政策,鼓励方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后附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新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

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4)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59号);(5)水利部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2.2 编制依据2.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8)《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9)《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5-07-08【生效日期】2005-07-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保[2007]184号

水保[2007]184号

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从严审查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4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条文说明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条文说明此文档根据网络PDF版重新排版整理,内容难免有错误之处,仅供参考。

请以中国计划出版社正式出版内容为准目录目录 .............................................................................................................................................. a 1总则 .. (1)3基本规定 (2)3.1一般规定 (2)3.2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 (2)3.3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 (2)3.4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 (5)4各设计阶段的任务 (6)5水土保持方案 (7)5.1一般规定 (7)5.6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7)5.7水土流失预测的基本要求 (8)5.9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要求 (8)6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 (10)7拦渣工程 (11)7.3设计要求 (11)8斜坡防护工程 (19)8.1设计要求 (19)9土地整治工程 (24)9.3设计要求 (24)10防洪排导工程 (27)10.3设计要求 (27)11降水蓄渗工程 (40)11.3设计要求 (40)12临时防护工程 (42)12.3设计要求 (42)13植被建设工程 (43)13.1一般规定 (43)13.3设计要求 (44)14防风固沙工程 (49)14.3设计要求 (49)1总则1.0.2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指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管道工程、国防工程、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工厂建设、建材、城镇新区建设、地质勘探、考古、滩涂开发、生态移民、荒地开发、林木采伐等项目。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根据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二是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作出全面修订。

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新出台法律规定的需要。

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分别于2011年、2019年、2021年修订施行,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新调整。

因此,有必要依照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的新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系统集成现行有效管理措施的需要。

近年来,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根据管理需求,水利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是解决水土保持监管新问题的需要。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实施多年以来遇到了新问题,如项目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不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期规定等等,亟需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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