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合集下载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原被告同时举证 9
五、虚假民事诉讼
(一)虚假民事诉讼情形
LOGO
(一)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
2021/4/13
此处添加公司信息
28
谢 谢!
LOGO
PPT模板下载: 节日PPT模板: PPT背景图片: 优秀PPT下载: Word教程: 资料下载:
范文下载:
教案下载:
行业PPT模板: PPT素材下载:
PPT图表下载: PPT教程: Excel教程: PPT课件下载: 试卷下载:
PPT论坛:
2021/4/13
所谓“仅有”,是指既未在借款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中表明 保证人身份,也未在其中约定保证条款并指向签字或盖章
人,同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字或者盖章为保证人。
第二,只有在“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他人非为保证人 的判断。
第三,仅有第三人在其中签字或者盖章,但其中表明了签字或者盖章人是保证人,或者通 过其他条款或事实能够推定出其为保证人的,则应当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问:如果借款合同到期时,B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G公司该如何主张自 己的权利?法院如何认定《石材买卖合同》的效力?
2021/4/13
此处添加公司信息
19
七、法定代表人与法人责任的区分
LOGO
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公司经营 • 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以企业名义借贷用于个人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8-06 11:03:312015年8月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下面,由我公布《规定》的重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司法解释也较为复杂。

为了明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了25条释义。

下面将对这25条释义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地位的解释1.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属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借贷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对于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3.网络借贷的司法解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成为了大众借贷的重要形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对网络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合同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5.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自由约定的借贷利息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息过高,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6.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的约定对于抵押担保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依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并明确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完整版)2014-08-05国曜律师事务所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那些呢?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该司法解释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借贷合同成立、利率契约约定、利息的计算与支付、违约责任、民间借贷纠纷解决途径及其他规定。

本文将逐一对这七个部分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

该部分规定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适用范围。

其中包括个人对个人、个人对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借贷活动;集资借贷活动中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或在个人名下设立的非法人法人等非法组织的借贷行为等。

第二部分涉及借贷合同的成立。

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

在借贷合用于消费目的的场合,要求书面形式;而在其他场合,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借贷利率契约的设立和借款人的还款权。

第三部分是利率契约约定。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涉及利率约定的规则。

民间借贷利率原则上不受限制,但要求利率必须合法。

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下的利率契约无效:对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约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利率标准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结案款项的执行利率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认利息的约定;在消费信贷中,对利率上限、低于或等于法定标准的约定。

第四部分是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即按照约定利率、利息计算期限和资金利用天数计算。

对于利率未约定的情况,采用最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以及利息支付的方式等。

第五部分是违约责任。

该部分明确了违约责任的产生条件和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借贷利息及其他费用,其中违反了借贷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此外,该部分还明确了当事人未约定借贷利率的情况下,将维持一般扶贫与控制性小额贷款利率一致,并规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和法律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结合民间借贷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为自然人民间借贷,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为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第三条民间借贷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自由确定借贷利率。

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利率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五条民间借贷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借贷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未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可以视为民间借贷存在,但证据确凿且主张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可以举证。

第六条如果利息约定过高,超过了法定的利息上限,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减少借贷利息或者将超过法定的利息上限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拖欠还款的,借款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有权将借贷合同或借款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有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约定担保财产的免予主张权和先于担保人追偿权等权利。

第九条民间借贷中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关系的争议选择诉讼的,由借款人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和出借人就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争议选择诉讼的,由出借人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借款人请求自己的还款债权得到保护的,应当提出自己所欠债务的具体数额和履行清偿义务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领域内依法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并非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出借利率和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依据合法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利率。

第四条凡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认定为“超高利率”,不得超出“超高利率”的部分,视为无效;若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不属于“超高利率”范畴,但仍应遵循法定利率上限规定。

第五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出现的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该次债权转让是否为最终债权转让。

第六条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债权转让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同时,出借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互相尽善尽美地履行义务。

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应当在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范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借款服务。

第八条民间借贷行为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从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出发,同时注重保护民事行为的诚信、公允。

第十条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本司法解释未涉及任何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9年5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No matter how long the road is, it can be completed step by step, and no matter how short it is, it cannot be reached without taking both fee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于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借贷合同等能够证明此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该证据中没有注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如果被告对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质疑,并且证据充足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的借贷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它解决了许多单位或自然人的困扰,但也让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率大幅度的上升。

为了能很好的保护人们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将根据这部规定作出一些解释。

这部规定主要对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管辖地,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的利率等等作出了相关的解释:1、当事人对于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借贷合同等能够证明此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该证据中没有注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如果被告对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质疑,并且证据充足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2、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做出约定的,并且事后没有补充该项约定的。

则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借款人所在地。

3、如果借款人有保证人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则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作为被告人,但如果出借人也起诉保证人的,则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借款人都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人民法院对于该纠纷立案之后发现此借贷行为存在犯罪的,则应当驳回起诉,并且将该犯罪线索和资料送到相关的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经过判决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则法院应当受理。

5、如果该案件中,借款人被判定为有罪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颁布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一解释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借贷核心原则解释确立了民间借贷的核心原则,包括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等。

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平等自愿地达成借贷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诚实守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

此外,在借贷过程中应维护公平原则,不得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利率规定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中的利率问题。

根据《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为参考,不得高于4倍。

借贷双方协商的利率低于该标准的,以协商的利率为准。

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高利贷的出现,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借贷纠纷解决途径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借贷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解释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实现司法保障。

风险提示在解释中还强调了借贷行为中的风险提示。

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借款用途,合同条款等信息,谨慎考虑还款能力。

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该解释的意义和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这一解释的出台,有助于遏制高利贷乱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该解释也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借贷双方的协商,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是对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和保护,有利于借贷双方的权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珍惜信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条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条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62-80页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本条起草中的争议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属之间、同学之间、同乡之间和朋友之间,故其表现形式多呈现出简易性或随意性。

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一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

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上述证据,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第1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应认定不具备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案件已经受理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虽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即便没有这些债权凭证,当事人也可基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证据,提起诉讼。

例如,原告起诉时的陈述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既然当事人提交了"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则未经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对该证据的质证,不能排除"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能性,故从保护当事人诉权出发,也应先受理案件。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协商借贷的行为。

借款双方应当自行确定借贷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

借款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民间借贷的效力第五条民间借贷协议应当符合法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民间借贷协议经履行,双方指定的贷款对象取得了贷款的使用权,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七条民间借贷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违反公序良俗;(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民间借贷利息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第九条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要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要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约定仲裁人进行仲裁。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争议焦点明确、事实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合法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但是不得超过逾期利率的一倍。

如未明确约定,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利率加收。

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众媒体均用“重磅”来形容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

《规定》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关系、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民刑交叉的处理规则、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分担、虚假诉讼的司法判断标准、利息的保护范围等一系列与民间借贷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规则和裁判依据,但其最为重磅的部分在于,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对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给予了肯定。

相信随着《规定》的实施,企业之间拆借行为在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乱象格局将得以规制,其对社会经济稳定、司法统一将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规定》实施之前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认定在很长一段时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的行为均给予全盘否定。

这些明确对企业间借贷予以否定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变相借贷融资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等直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奚晓明在《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下称“《讲话》”中首次对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给予肯定,认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这一讲话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法律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后的判决中,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间借贷均认定有效。

当然,这种认定并非毫无底线地对所有企业间借贷行为一概予以认可,《讲话》对“有效”的判断标准包括:为生产经营所需出借方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规定》出台之前的司法乱象在《讲话》出台之前,虽然企业间借贷被一律认定无效,但缺乏高位阶的法律依据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在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最高人民法
院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落实“四必”即:必
须有书面合同,必须合法合规,必须有具体的偿还时间和方式,必须有合
理的利息等。

此外,解释还明确,被追索债务人在逾期后,需要支付利息,利率不能超过合同约定,也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借款利率的三倍,以及可以
适用违约金等措施。

业务实践中有提供担保的,应当以担保物和担保人的
担保权利优先清偿债务,并以追索债务人的财产为最后手段。

因此,借贷双方在借贷之前,应当根据本解释的要求认真研究,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并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借贷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
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也应当引导借贷双方遵守事先缔结的借贷合同,如发生纠纷,可以根据解释中规定的方式,通过和解、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 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 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关于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关的合同协议:合同主体:1、出借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明确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借贷活动符合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权利义务:1、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11 权利1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112 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

12 义务121 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122 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保密。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权利2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12 有权要求出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借款。

22 义务221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22 如实向出借人告知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223 接受出借人的监督,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信息。

违约责任:1、若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应按照未提供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21 按照逾期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利息。

22 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若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完整版」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完整版」

最⾼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完整版」最⾼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完整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全⽂是怎样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现已经过两次修正,看看最新全⽂是怎样的。

下⾯店铺⼩编就把具体内容分享给⼤家,⼀起看看吧。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全⽂是怎样的(第⼆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 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 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024年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析

2024年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适用范围1.1 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1.2 适用主体1.3 适用法律2. 合同订立2.1 订立条件2.2 订立程序2.3 合同内容3. 合同效力3.1 合同生效要件3.2 合同无效情形3.3 合同可撤销情形4. 借款金额与期限4.1 借款金额4.2 借款期限4.3 利息计算5. 借款用途5.1 借款用途的限制5.2 借款用途的变更5.3 借款用途的监督6. 借款的偿还6.1 偿还方式6.2 偿还期限6.3 偿还金额7. 担保条款7.1 担保方式7.2 担保范围7.3 担保的实现8. 违约责任8.1 借款人违约情形8.2 出借人违约情形8.3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10.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11. 合同的终止11.1 合同终止的情形11.2 合同终止的后果12. 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2.1 合同继承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条件12.3 合同继承和转让的程序13. 合同的附录13.1 附件列表13.2 附件的效力14. 其他条款14.1 保密条款14.2 法律适用条款14.3 合同的解释和修订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1.1 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的货币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的法律行为。

1.2 适用主体本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1.3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订立条件本合同的订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

法徒完整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与批判

法徒完整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与批判

法徒完整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与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8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徒细解:解读一个法律文件,我的习惯是首先看一看他的渊源,不仅因为从渊源中可以大致了解这个文件可能涉及到哪些问题,而且文件中如果仍然出现的争议可以运用哪些准据法来帮助寻求答案。

因此,不要放过,可以一读。

根据本解释的“准据法”可知:1、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体现了民事到商事理念的传承与转变;2、从物权法到担保法,体现了本件对民间借贷中出现的担保与担保物权会有具体规定;3、从民诉法到刑诉法,必然是对刑民交叉的问题有所涉及。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法徒细解:本解释不适用金融借贷领域。

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但不准从事贷款业务或从事超批准限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证券、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等),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规定呢?个人认为,严格根据该条解释的字面意思,应当为:除合法从事金融放贷业务的机构因放贷引发纠纷外,其他均为民间借贷,受本解释调整。

2、为何要将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发生类别一一列明呢?个人认为,之后解释中会根据借贷主体进行几个分类,在适用相应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效力审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利息推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罚息推定等一系列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十分重要(在我看来也十分荒谬,理由之后会具体细说):一是以借贷双方是否均为自然人来区分,分为自然人之间与除自然人之间;二是以借贷双方有一方为自然人来区分,分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它们相互之间与自然人与法人直接、其他组织之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最高法院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