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5]20号电力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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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5]20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相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及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八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城市郊区按所在城市标准降低10元;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按上述标准的9 0%执行。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配套费后,电力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配套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如果要求降低容量配置的标准,,按。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
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对经济困难,房价偏低的郊县地区,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不包含高可靠性用电),具体办。法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省物价局核定。
对高可靠性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四、供电配套工程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的进户点(穿墙套管外1米)或公共建筑的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五、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管理。电力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
六、加强供电配套工程费资金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省电力公司应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配套工程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2
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向省物价局报告。
七、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技术标准和设备招标、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理招标管理。省电力公司应对电力安装公司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配套工程;电力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后报省物价局备案,与本《通知》同时执行。
八、电力部门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
九、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执行时间: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届时另行核定。
辽宁省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