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5]20号电力建设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辽价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中标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和劳务信息;建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集中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
沈价发〔2005〕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入住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价发〔2005〕1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近一时期,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向业主收取商品房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可视对讲系统费、防盗门费、内部电话安装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以及装修拆改抵押金(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等费用。
业主对上述收费意见较大。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制止房地产业存在的各种乱收费行为,现就房屋入住收费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中规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变相收取任何住房建设费用。
据此,在办理商品房入住时(含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除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严禁向业主收取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可视对讲系统费、防盗门费、内部电话安装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等任何商品房价外的费用。
二、根据《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沈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试行办法》(沈价发[1999]202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向业主收取装修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未经审批的装修管理费、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出入门证(卡)等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应严格按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关于规范房屋入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发[2000]251号)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并按规定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向业主收费。
四、商品房销售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标价方式须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屋座落、楼层、朝向、附属设施、销售价格以及其他合理收费项目向购房者公示;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业主公示,同时,物业管理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津价房地[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6]187号)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市电力公司《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津电营销[2006]6号)收悉。
由于规范配电网建设,并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按原标准收费已难以为继。
经过成本调查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7月20日起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83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计算,收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92元,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
四、全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收费均执行上述收费标准。
五、其他各项仍按《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167号)规定执行。
六、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到市电力公司办理电力配套报件登记手续,并已按原规定标准交纳50%(含)以上工程建设费的,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进行结算;按原规定标准交纳工程建设费不足50%的,其差额部分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七、市电力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改善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新的技术标准组织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住宅小区办电流程及时间
建设工程临时电申办流程及时间根据辽电[2005]8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缴和使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辽价发[2005]20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缴标准的通知》.于洪新城配电线路上属于开发区供电局,办理手续上与农电局更规范、更复杂。
市电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向沈阳电业局客户工程部递交用电申请及相关资料。
2、沈阳电业局客户工程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方案员察
勘施工现场,对现场高压线路负荷进行调查,5个工作日内
做出初步供电方案。
3、初步供电方案出台后第一个星期二召开供电方案审批会。
方
案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工程核算,确定工程款额度,申
请单位交纳工程款。
4、设计方案提交设计院后5个工作日内设计员勘察施工现场,
通常情况下15个工作日(依据工程量大小及设计工作安排)
内做出施工图纸。
5、施工图纸设计完毕5个工作日转交客户工程部进行图纸审核。
6、图纸审核完毕5个工作日发包给施工单位(通常状况下各供
电分公司)
7、施工单位施工完毕报客户工程部,申请单位与客户工程部签
订供用电合同。
8、合同签订完毕5个工作日内交计量表费用,计量所派人验收
挂表,各供电分公司负责送电。
按照正常手续办理所需时间50天左右,按照非正常手续办理大约在30天左右。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 1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以下简称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套使用。
同时,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大建委发[2003]128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建价发[2004]133号)停止执行。
现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执行凡在大连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辽宁省实施细则》及《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1)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及规定执行。
(2)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
2、措施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其它的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3、规费(1)工程排污费:按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标准执行。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文件规定,按税费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辽宁省定价目录
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2003]137号《辽宁省定价目录》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序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 重要的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省级储备、救灾物资2 专营及特定商品烟叶收购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食盐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批发的食盐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省物价局省内食盐经营企业两碱外工业盐两碱外工业盐中准供应价格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3 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省物价局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氮肥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主要农作物种子收购、销售价格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种子公司定点生产收购的玉米、高粱杂交种子的收购价格及浮动幅度,销售价格按购进价格加综合差率制定4 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供水价格供水价格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省直属及跨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市及市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55 部分能源部分能源天然气出厂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陆上油气田天然气焦炉气出厂价、批发价省物价局辖区内生产使用的焦炉气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电力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
沈阳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03.02.20•【字号】辽价发[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26号)各市物价局、供电公司: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工作的具体体现。
各级物价、电力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同价方案顺利实施。
二、经国家计委批准,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5元。
这一价格为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再加收其它费用。
三、为避免同价使城市居民生活用电负担过重,适当解决农网改造还本付息资金和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国家计委对我省其它各类销售电价也做了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为: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厘钱,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非普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6厘钱。
调整后的城乡各类用电价格如附表。
四、关于从我省调整的销售电价中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范围及提取标准等事宜,将另文下达。
五、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自2003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同价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辽价发[2005]74号和90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辽价发[2005]74号和90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10.13
•【字号】辽价发[2005]123号
•【施行日期】2005.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辽价发[2005]74号和90号文件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5]123号)
各市物价局:
近一时期,部分单位对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4号)和《关于公布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90号)文件提出疑问,为更好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辽价发[2005]74号和辽价发[2005]90号文件中明确的药品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对上述文件中降价品种未列的规格剂型,其价格未经省物价局批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辽价发[2005]74号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
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执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实际加价率不得超过15%。
三、国家此前已公布的涉及辽价发[2005]74号文件中的降价药品,包括专利、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应继续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2 0 0 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建设工程给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直接费由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㈠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技术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⑴ 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 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⑴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 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 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 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进行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2008 年各专业计价定额的材料费中未包含该费用)3.施工机构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要求,我局对1993年以来发布的价格政策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清理确认,我局保留的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399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辽宁省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辽宁省物价局2016年11月15日附件:辽宁省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编号文件名1辽价发[1993]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辽价发[1995]21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具体实施《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辽价发[1999]94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4辽价发[2000]64号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5辽价发[2000]12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辽价发[2001]31号转发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7辽价发[2001]72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8辽价发[2001]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辽价发[2001]126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10辽价发[2001]168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11辽价发[2002]53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12辽价发[2002]127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的通知13辽价函[2002]131号关于营口港至仁川港国际航线港站使用服务费标准的批复14辽价发[2003]6号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15辽价发[2003]15号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16辽价发[2003]45号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17辽价发[2003]47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18辽价发[2003]4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中税费核算口径的通知19辽价发[2003]124号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20辽价发[2003]16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1辽价函[2003]12号关于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运输部核收车辆停放费及货车使用费的批复22辽价函[2003]26号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住院部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23辽价函[2003]33号关于辽宁省金秋医院新建干部病房楼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24辽价函[2003]67号关于锦州高天铁路公司运价的批复25辽价函[2003]82号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慢性病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等级标准的批复26辽价函[2003]96号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告27辽价发[2004]61号转发关于实行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28辽价发[2004]91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29辽价发[2004]92号关于《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补充通知30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31辽价发[2004]106号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32辽价发[2004]107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3辽价发[2005]31号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4辽价发[2005]4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的通知35辽价发[2005]71号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36辽价发[2005]75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37辽价发[2005]76号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38辽价发[2005]122号关于下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二批补充文件的通知39辽价函[2005]19号关于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0辽价函[2005]20号关于对军区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1辽价函[2005]21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2辽价函[2005]22号关于对省中医研究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3辽价函[2005]23号关于对省妇幼保健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4辽价函[2005]24号关于对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5辽价函[2005]25号关于对辽宁中医附属医院部分三人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6辽价函[2005]28号关于对(大连)中国医大附属第四医院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7辽价函[2005]36号关于学生宿舍(公寓)住宿费有关问题的批复48辽价函[2005]81号关于调整张氏帅府博物馆门票价格的批复49辽价函[2005]105号关于对省医院外科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50辽价函[2005]109号关于对省肿瘤医院新建外科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51辽价函[2005]111号关于对省金秋医院干部病房费标准的批复52辽价函[2005]119号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次性卫生用品价格管理问题的批复53辽价函[2005]131号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房收费标准的通知54辽价函[2005]132号关于对辽阳市部分医院新建及改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55辽价发[2006]11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56辽价发[2006]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57辽价发[2006]46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宗教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的通知58辽价发[2006]4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59辽价发[2006]68号关于我省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60辽价发[2006]73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1辽价发[2006]78号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62辽价发[2006]130号关于我省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63辽价函[2006]64号对鞍山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请示》的批复64辽价函[2006]95号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部分离退休专家门诊诊查费进行调整的批复65辽价函[2006]151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VIP病室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6辽价函[2006]152号关于对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新建医疗综合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7辽价函[2006]153号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8辽价函[2006]154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盛京滑翔分院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9辽价函[2006]155号关于对锦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70辽价发[2007]1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71辽价发[2007]17号转发国家发改革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72辽价发[2007]23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73辽价发[2007]84号关于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74辽价发[2007]100号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75辽价发[2007]1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76辽价函[2007]16号关于对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77辽价函[2007]30号关于试用轻型纸印刷的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的批复78辽价函[2007]50号关于辽宁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执行现行学费标准的复函79辽价函[2007]74号关于辽宁电力中心医院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80辽价函[2007]75号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81辽价发[2008]52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标准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82辽价发[2008]2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辽价发[2008]4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84辽价发[2008]6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85辽价发[2008]7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86辽价发[2008]97号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87辽价发[2008]119号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88辽价函[2008]37号关于对省精神卫生中心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89辽价函[2008]40号关于辽宁省人民医院急诊病房楼床位费有关问题的批复90辽价函[2008]42号关于沈阳军区总医院软伤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91辽价函[2008]88号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的批复92辽价函[2008]110号关于辽宁省金秋医院新建老干部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93辽价函[2008]111号关于中国医大一院新建门诊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94辽价函[2008]192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95辽价函[2008]196号关于调整阜矿集团运输部铁路货物运价标准的通知96辽价发[2009]43号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97辽价发[2009]4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98辽价发[2009]5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99辽价函[2009]15号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需门诊有关问题的批复100辽价函[2009]19号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101辽价函[2009]52号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病房楼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02辽价函[2009]113号关于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103辽价函[2009]149号关于继续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04辽价发[2010]3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成本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05辽价发[2010]4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五批补充文件的通知106辽价发[2010]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7辽价发[2010]106号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108辽价发[2010]118号关于下发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意见的通知109辽价发[2010]126号关于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鞍山市中心医院开展按病种定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辽价发[2010]127号关于公布辽宁省2009年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的通知111辽价函[2010]45号关于对辽阳石化总医院、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2辽价函[2010]46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5号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3辽价函[2010]47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4辽价函[2010]49号关于对辽宁省糖尿病治疗中心设立特需门诊有关问题的批复115辽价函[2010]66号关于调整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电铁货运价格的通知116辽价函[2010]87号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117辽价函[2010]131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8辽价函[2010]132号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营口港至仁川港国际航线港站使用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中税费核算口径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住院部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辽宁省金秋医院新建干部病房楼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关于锦州高天铁路公司运价的批复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慢性病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等级标准的批复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次性卫生用品价格管理问题的批复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省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关于我省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对鞍山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请示》的批复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部分离退休专家门诊诊查费进行调整的批复《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关于对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对省精神卫生中心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需门诊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辽价发[2012]102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辽价发[2012]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和《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编制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大部分国家和省批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对尚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将进一步清理、审核、分批公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力度,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目录》以外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及时上报,经省局审定后纳入《目录》。
附: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2012年12月13日
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辽宁省取费标准
关于编制2005年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城建发[2005]121号各市政、园林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2005年结算会议精神,对编制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工程(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1.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和管件(阀门、管件均为Dg100以下)及其三类物资;4.红砖价差调整按实找差;5.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粉煤灰制品、厂拌水泥稳定砂砾、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井座等)、玻璃、油毡纸、空心砖、灯杆、灯具、电缆、花岗岩边石、花岗岩面砖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6.劳务分包工程,单独的人工、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挖、装、卸、运输土石方)不得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材料按实调整;7.辽中县、新民市在镇内施工的工程不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地平材差按实调整。
(二)劳动保险费1.根据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工资增长情况,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劳动保险费计取系数仍执行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如下表:数增大10倍;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劳动保险费按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主、副食补贴1.根据沈城建发[2005]25号文件及沈阳市有关规定,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仍执行沈建委发[2003]194号规定,如下: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3.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四)施工干扰费施工干扰费计取标准执行辽建发[2002]76号文件有关规定。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2.15•【字号】辽价函[2006]8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工程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6]8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费用标准的请示》(辽建[2005]11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省政府《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178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5]183号)立项。
现将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1、省建设厅对师资人员的培训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负责人、监理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各为48学时(含统一组织考试时间),每人收费标准为360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培训、考试及培训合格证书费。
每年再培训时间为16学时,每人收费标准为56元。
各有关培训机构应保证培训学时,每减少1个学时,每人减收7元(再培训每人减收3.5元)。
2、各市建设部门收取的培训费,应向省建设厅上缴40元/人(不含再培训),用于支付省统一组织考试及发证等费用支出。
3、教材费按标定价格或实际工本费收取。
二、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即从2005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信息入网咨询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2000]20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信息入网咨询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信息入网咨询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费字[2000]20号2000年3月31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省建设信息入网咨询服务收费的函》(辽建[2000]40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你厅信息中心建立的全省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为网员单位提供市场经营、生产管理信息要按自愿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80元。
二、面向社会提供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每次40元执行。
上述批复标准试行一年。
有效期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
特此批复。
——结束——。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42号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42号)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新投产非竞价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
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非竞价燃煤机组(含地方小火电)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0.332元(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二、提高超发电价标准。
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非竞价火电、水电机组(含地方小火电、小水电)超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5元和0.23元。
三、重新核定厂网分离电厂上网电价。
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将我省厂网分离电厂上网电价做如下调整:大连发电总厂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1元、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79元,抚顺发电厂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56元、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725元,北票发电厂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73元、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349元;沈阳热电厂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机组为每千瓦时0.521元、安装脱硫设备机组为每千瓦时0.536元。
大连第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612元。
四、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沈阳化工股份公司、锦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抚顺铝厂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基本电价不做调整。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0]48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0]48号2000年6月6日)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辽政发[2000]20号《通知》,进一步清理规范建设项目收费,降低商品房价格水平,推动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要求,省将再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一批过高的收费标准,并公布《辽宁省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是在我省近几年多次开展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制定收费目录,巩固清费成果。
各地应认真总结近几年清理建设项目收费的经验,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务必确保这次清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收费(包括各类性质的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审批。
为了便于各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省汇总了《辽宁省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请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有关收费单位衔接,认真研究目录,补充遗漏项目,更改不规范之处,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一是对现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建设项目收费中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过高的收费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并说明理由;二是对各市制定的未经中央和省批准的建设项目收费,确需保留的,要提出充分的立项依据,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列入目录;三是将拟取消的收费项目同时报省。
各市要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收费审核意见表》(附后)。
三、要坚持边整边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价发2005[44]号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2004]1687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规定执行(附件1)。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计量检定收费递减的原则,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辽宁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2)规定的标准,分级分步实施(标注“∥’的计量器具检定项目除外)。
具体为: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不超过附件2规定的标准执行;市级检定机构及省技术监督局授权的专业计量器具检定站2005年按不超过附件2规定标准的80%执行、2006年按不超过附件2规定标准的90%执行、2007年按不超过附件2规定标准执行;县(区)级检定机构2005年按不超过附件2规定标准的70%执行、2006年按不超过附件2规定标准的80%执行、2007年按不超过附件2规定标准的90%执行。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自行制定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和管理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2.14•【字号】辽价函[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八年二月十四日辽价函[2008]15号)沈阳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取采购文件编印工本费及采购代理服务费的请示》(辽价发〔2007〕70号)收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507号),经研究,现就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招标采购文件编印工本费及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标采购文件(政府招标采购中的招标标书)编印工本费,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规定,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三、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通知发布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期限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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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5]20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相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及公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八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三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县城(含县级市)及城市郊区按所在城市标准降低10元;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按上述标准的9 0%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配套费后,电力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配套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如果要求降低容量配置的标准,,按。
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
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经济困难,房价偏低的郊县地区,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不包含高可靠性用电),具体办。
法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省物价局核定。
对高可靠性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四、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的进户点(穿墙套管外1米)或公共建筑的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五、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管理。
电力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
六、加强供电配套工程费资金管理。
供电配套工程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省电力公司应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配套工程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2
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向省物价局报告。
七、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技术标准和设备招标、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理招标管理。
省电力公司应对电力安装公司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配套工程;电力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后报省物价局备案,与本《通知》同时执行。
八、电力部门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
九、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执行时间: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届时另行核定。
辽宁省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