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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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立法构想

目前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立法构想

定 的情 况 往往 力 不 从 心 .难 以达 到迫 使 相 对 』 履行 义 务 的 目 、
出现较为严重的混乱现 象 由于立法的原因,目前我 国行政机关 和法院在行政强制 执行权 限的划分上缺乏统一 的标准和界线。 其结果造成 : 一是
的= 二是不享有 自行 强制执行权 的机关 执行起来就更 为艰难一 由于没有法律授权 . 所有行政决定的执行 都须 申请法院 。 至 于一些数额较小 , 又无争议的罚款 、 没收 、 处罚 . 或责 争停止违 法行为的处罚在法院久拖不决 , 难 得 到及时执行 。 个别法院 也借机收取执行费 .或与行政机关联手执行 ,造 成很坏 的影 响。 另外 , 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也存在 执行难”, 难以达到迫
行政强制执行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 但从 立法 上看 . 国并 我 无这方面的规定 .所 实践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的现象十分
普遍 。 比如 。 未绎告诫强制拆除房屋, 不分时间强制执行 , 错误
执行拒不承担责任 超过执行范围采取 强制措施 . 习惯采用直 接强制措施 , 不善于采用间接强制措施 等 。 这些 问题均需要 通 过立法来加眦解决 = ( ) 四 强制执行手段不 完整, 缺乏 应有的力度和威慑力

院强制执行 . 法律特别授权 的则 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格局
二、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 的突 出问题
( 】 一 立法 的 不统 一 . 致适 用法 律 呈现 出很 大 的随 意性 导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 的行政制度 .必须建立 在 完善和统一的立法基础上 .但我 国目前有关强制执行的制度 却极为分散不统一 , 有些立法规定了这个问题 . 有些根本就没 有规定 . 即使规定了 , 也十分 不统一~《 行政诉讼法 》 第六十A 条表明了一个原则 . 即行政机关可 自行强制执行 的以外 . 其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在特定情况下对被行政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运用,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民权益的保障等重要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包括了确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相关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类型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根据实际需要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

各国各地区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行政警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向违法行为主体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果不改正将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罚款: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主体一定金额的罚款,以达到惩罚和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

3.行政拘留: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主体采取强行拘禁的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制其配合接受调查、采集证据等。

4.行政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财产、场所等进行查封、扣押,以确保其不再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5.行政强制撤销:行政机关撤销违法行为主体的某项权益,以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秩序。

6.行政强制清除: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建筑、设施等进行拆除、清除,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生态环境等。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特定情况和实际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限制、行政停产停业等。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条件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需要满足的一些法定条件。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保护被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条件包括:1.合法性依据: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合法性依据,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和权限进行行政强制。

2.事实依据: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行政行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

浅谈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浅谈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浅谈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前言行政强制在提高行政管理质量,维持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强制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同时它和人们的财产权、人身权有直接的关联,如果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理,就会造成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目前而言,各界对行政强制措施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对行政强制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会出现行政强制措施滥用的现象,从而造成了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分析行政强制措施的不足,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显得十分重要。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概述(一)行政强制制度的涵义对于“行政强制”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在该法律中,对“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和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相互分离,成为了一种独特的具体行政行为。

就目前而言,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部门中,虽然对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提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为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损毁证据、防止灾害发生,根据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的限制,或者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暂时性的控制。

对于《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是将其看做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将其当做一种手段、方法。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属性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具有以下几点属性:1、限权性,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不是最终的处罚结果,但是对当事人权利而言,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限制,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是不利的。

行政强制法2024

行政强制法2024

当事人法律责任
违反行政强制义务
当事人如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义务 ,如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等,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 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承担妨 害公务的法律责任,如被追究刑事责 任等。
追究机制及程序
1 2
行政复议或诉讼
实施程序和要求
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以最小损害当事人 权益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要求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实施过程,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记录
详细记录执行过程,包括 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执行措施等。
监督与救济途径
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强制 执行实施监督,确保执行合法、公正 。
当事人救济途径
社会监督
公众和媒体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 行实施监督,促进执行公正、公开。
当事人对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对象
行政强制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行政强制法规定了相应的强制 措施和制裁手段。
02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与特点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 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特点
具有强制性、临时性、预防性等 特点,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
请资格等。
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强 制执行的裁定。
裁定送达
裁定结果应依法送达当事人和行 政机关。

论我国行政强制程序谦抑

论我国行政强制程序谦抑
会 财 富 , 也 就 是 说 以 法 律 为 手 段 促 进 资 源 的优 化 配
行 政 强 制 权 是 服 务 于 行 政 目标 的 ,他 本 身 是 有
恣 意存 在 的。 而程 序 是 法 治 与 恣 意而 治 的分 水 岭 ,Ⅲ
程序强 调限制恣 意和防止权 力滥用 ,可 以防止立法 或者行政 机关觊 觎专擅 ,侵 害 民权 的坚实堡垒 ,现 代程序 与法 治、民主、人权 、 自由、正义等 价值 结 合在 一 起 ,在 一 定程 度 上 ,程序 成 为 实现 保 障 人权 、 节度 自由、组织 民主、制约权威 、进取保 守的社会
制 程 序 的 谦 抑 属 性 与 必 要 性 原 则 不 谋 而 合 ,与 必 要 性原 则中的 “ 最 小 侵 害 原 则 ” 有 异 曲 同 工 之 妙 。在
种 社 会 控 制 方 式 的运 行 都 需 要 成 本 支 出, 行 政 强
制 也 不 例 外 ,行 政 资 源 投入 过 多 会 引起 行 政 强 制 权 对 社 会 成 员 的 自由权 、 财 产 权 、 人 身 权 等 其 他 权 益
V o I J 7 N o . 4
Au g .2 01 3
论我 国行政强制程序谦抑
谢 芬
( 湖南警察学 院 法律系,湖南 长沙 4 1 0 1 3 8 )
[ 摘 要 ]在 国家行 政管理 中,行政 强制也是 一种有 限的社 会 资源。行 政强 制以及 实施程序 的谦抑性也 就成为 现代行 政强 制程 序所追 求的价值 目标 ,也是行 政强制 立法者所应 当具备 的理念 。程序 的存在 是对权 力的规 制 、抑制 、 平衡 、指 引 ,程序 强调 限制 恣意和 防止 权 力滥用 ,可以 防止 立法或者 行政机 关觊觎 专擅 ,侵 害 民权 的 坚实堡 垒 。我 国行 政 强制法 中所体现 的程序谦 抑 ,结合我 国社会 实践 中特 殊典型 的案例 ,对 我 国行 政强制程 序进行研 究思 考 ,提 出完善我 国行政 强制程序 的谦抑性 的构想 。 [ 关键 词 ]行政 强制程序 ;谦抑性 : 执 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 ] D9 2 2 . 1 [ 文献标志码 ] A [ 文章编号 ] 1 6 7 3 . 9 2 7 2 ( 2 0 1 3 ) 0 4 . 0 0 7 9 . 0 6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演变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建国初期的“ 以收代执”、改革开放后的“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 自力执行为辅”等阶段。
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行政强制法》为法律依据 ,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同时存在 多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02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 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更加多样化 行政强制执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
05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执行不力、执行过 度、执行错误等问题,导致公民权利受 损。
VS
原因
冻结、划拨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制止相对人 转移、隐匿、销毁违法所 得或证据,或防止其扩大 损失。
拍卖、变卖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将相对人的 财物变为货币或需要以其 他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滞纳金、加处 罚款适用条件
相对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行政机关需要督促其 尽快履行。
强制拆除、代 履行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拆除违反城 乡规划的建筑物等设施, 而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 。
04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 度,提高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行为,保障 公民权利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
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和措施导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保证行政命令得到有效执行的一种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并实现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原则和程序,并对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释。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施加合法权力的一种表现,旨在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

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依据,不能凭个人意志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来执行。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出执行任务的必要范围。

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并选择最合适的措施。

3. 适度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适度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或违法执行。

4. 程序性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违法程序或规定越权行使。

执行程序包括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出具执行文书等环节,必须依法进行并且书面记录。

5. 公开性原则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信息,增加执行的透明度。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保证公平公正。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巡查、举报、监测等手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将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行政手段,用于迫使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或强制停止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监察和执法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实施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介绍该主题。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以一定的强制手段,通过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这一依据通常是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条件。

2. 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是针对违法行为的。

只有在对特定违法行为进行查明和认定后,行政机关才能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 相关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还必须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听证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权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并依法作出相应决策。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立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通常会立案进行调查。

立案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情况等。

2. 告知和听证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将相关事实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如果有必要,还可以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明。

3. 决定和通知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决定书应当明确强制措施的种类、执行期限和执行依据等。

4. 执行和监督行政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会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政强制执⾏的主要⽅式有哪些⾏政强制执⾏是⾏政强制的⽅式之⼀,⾏政强制执⾏有不同的执⾏⽅式。

⽽⾏政强制执⾏⽅式是由法律设定的,法律如果没有设定,由法院强制执⾏,那么⾏政强制执⾏的主要⽅式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强制执⾏的主要⽅式有哪些⾏政强制执⾏主要⽅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政强制执⾏的⽅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六)其他强制执⾏⽅式。

第⼗三条⾏政强制执⾏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政机关强制执⾏的,作出⾏政决定的⾏政机关应当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政强制执⾏的特征1、⾏政相对⽅不履⾏应履⾏的义务,是适⽤⾏政强制执⾏的前提。

2、⾏政强制执⾏的主体是⾏政机关或者⼈民法院。

⾏政强制执⾏的主体有两类:⼀种是由⾏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政相对⽅直接采取强制执⾏措施。

这类机关节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商⾏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政机关。

另⼀种由⾏政机关向⼈民法院提出强制执⾏申请,由⼈民法院执⾏。

3、⾏政强制执⾏的⽬的是实现义务的履⾏。

4、⾏政强制执⾏的对象具有⼴泛性和法定性。

⾏政强制执⾏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银⾏存款;也可以是⾏为,如专利强制许可;还可以是⼈,如⾏政拘留。

5、在⾏政强制执⾏中不得进⾏执⾏和解。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政强制法》的规定,⾏政强制执⾏的⽅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如果法律没有设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

2024/3/24
9
监督与救济途径
2024/3/24
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监 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也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情况进行监督。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因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
2024/3/24
1
contents
目录
2024/3/24
• 行政强制法概述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 • 总结与展望
2
2024/3/24
01
CATALOGUE
行政强制法概述
3
定义与作用
定义
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
济途径,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通过申诉机制维权,
最终获得公正处理。
18
2024/3/24
05
CATALOGUE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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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2024/3/24
监督检查机构的设置
01
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行政
强制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职责划分
26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3/24
27
2024/3/24
24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 建立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或者行政程序的形式,强制
要求行政机构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的过程,它的建立是以遵守法律、
维护正义为重点,有效保护政府合法权利,协助政府有效地行使其政
治责任,使社会遵守法律、自律、保护正义。

2 作用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强制执行规则,可以
有效阻止政府机构以及公民从事违法活动,从而支持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次,行政强制措施更多的是牵涉到经济方面的一些规则,可以
有效防止一些涉及金融经济的违法行为,具有政府权威性强的意义;
第三,政府也为民众提供一定的保护,以此来建立一个正规能安全运
行的社会环境。

3 措施内容
为了有效落实行政强制措施,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完善,主要包括:首先,制定完善各类行政强制措施法规,明确行政强制措
施的责任、权限、条件、手段和效果,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其次,建立良好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机制,完善流程,以促进行政强
制措施的实施,保障措施的顺利执行;最后,推进我国行政强制措施
的信息化建设,增强行政强制措施的效率以及公正性,加强行政机关
对立法的实践。

4 总结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很有必要的行政手段,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政府正当权利,政府作为用强制执行规章和标准负责的行政机关,责无旁贷,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完善,以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顺利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一、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制定一系列规则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

二、明确法定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必须能够找到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三、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符合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

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强制措施时,必须考虑到行政行为的目的、对象和方式,并合理地选择和确定措施的种类和程度。

必要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强制措施时,必须确保其他手段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或效果不明显,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四、适用范围和条件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

行政机关在设定强制措施时,应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确保只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强制措施。

这样可以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五、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必须符合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要求。

行政机关在设定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履行程序规定,包括听证、公告、听取意见等程序,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设定标准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标准必须明确和可操作。

行政机关在设定强制措施时,应明确标准和量化指标,以便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和操作。

这样可以避免主观随意和不确定性,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可预期性。

七、权力的限制和监督机制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设立权力的限制和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在设定强制措施时,应设立相应的权力限制和监督机制,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这样可以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八、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和补偿机制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保障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和补偿机制。

如何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如何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操作时常出现偏差,一旦败诉还要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笔者结合执法经验,对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如何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做如下分析。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人行使某项权利或者迫使特定人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劳动教养、扣留等;二是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只能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只能对当事人的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件主体适格。

包括执法主体和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行政相对人)。

执法主体即有权对违法嫌疑人采取扣押、查封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则必须是物品的所有权人或保管人。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若所有权人拒绝到场,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如所有权人成年家属等。

事实确凿。

是指行政相对人是否构成违法嫌疑的事实要件。

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已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予以查封、扣押。

但该条中“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的规定比较笼统,又无相关的解释,实践中较难操作。

笔者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使用医疗器械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认为属于“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一是购进使用的医疗器械无相应的资质凭证,如无注册证、合格证等。

二是安装不符合规定。

三是包装不符合规定,如发现破损等。

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药品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都有明确规定。

程序合法。

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审批、出具清单、送达强制措施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复议权、诉讼权等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确立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权
拓宽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渠道
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效力
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确立行政强制措施听证制度
01
通过法律规定建立行政强制措施听证制度,明确听证的程序、权利义务分配等,为当事人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增强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023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CATALOGUE
目录
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概述检察监督制度概述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完善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的构想和建议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调查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04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
1
当前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2
3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范围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监督范围不明确
现有的监督方式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缺乏更有效的监督手段。
监督方式单一
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标。
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03
监督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和反馈机制。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01
法律规定的缺失
目前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02
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不畅
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信息不对称和协调不顺畅。
建立行政强制措施听证制度

浅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浅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浅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近年来,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程序进一步规范化,许多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为例,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可以实施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仅散见于部分法律法规中,且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许多监管执法人员难操作,易偏差。

下面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以后的执法工作有所裨益。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如前所说,目前行政强制措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因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但综合来说,所谓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保存证据或者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施行部门是公安机关;一是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施行机关则比较多,例如工商、文化、海关等。

依据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施行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比较常用的有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

通过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保存证据,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但不是任何案件都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所以,对执法办案而言,行政强制措施是充分而不必要条件。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的义务,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常常存在的问题(一)不按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存在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先采取强制措施,再立案。

一般来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即是说,往往在立案之后.但在事实上,往往有些基层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某些违法情况后先予以查封或扣押,然后再立案。

论行政强制措施

论行政强制措施

目录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论行政强制措施 (3)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征 (3)(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3)(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3)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 (4)(一)执行性强制措施 (4)(二)即时性强制措施 (4)(三)一般性强制措施 (4)三、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5)(一)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法——公安机关的专属 (5)(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法 (6)(三)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法 (7)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7)(一)从主体上看 (8)(二)从行为过程上看 (8)(三)从保障功能上看 (8)(四)从法律救济途径上看 (8)五、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 (8)参考文献 (10)内容摘要: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依其职权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制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容易引起行政争议,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如何通过立法对各种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规范,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行政强制执行论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征(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一般意义上,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出于特定目的(不限于查处违法行为),对特定管理对象采取的临时限制其某种权利行使的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查处违法行为,对特定违法嫌疑人的人身和财物依法强制采取的限制措施。

对违法嫌疑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专有职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强制措施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对违法嫌疑人的财物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以及责令暂停销售。

其实,先行登记保存也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

但由于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强制性集中在证据保全方面,而其他强制措施不限于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遂将先行登记保存与强制措施作了区别规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由法律、法规设定。

无线电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现状及构想

无线电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现状及构想


i 法 行政 l A d m i a t i o n b y L a w
《 行政强制法 》 中规定的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中的一种 呢? 根据 《 行政 强制法 》中行政强 制措施 的概念 ,行政 强
制 措施的 对象包括 两类 :第 一类是 人 ,具体 指公 民的人身
法规无权设 定行政强制措施 。 ( 2 )《 条例 >中尚未设定技术阻断措施 技术 阻断措施 属于行政 强制措 施 ,且属 于 “ 其他行 政
度来看 ,现代物权 法上所 指的物不 仅包括 传统意 义上的 有
体物 ,也 包括 电磁波 、电力等 自然力 。基 于此 ,无 线电频 谱当然是物权法 中的物 , 使用的无线电频谱资源 , 即物权 。
理领域行政强制措 施在设定的合法性方面存 在以下问题 : 首先 ,无线 电管理地 方规章 无权设定 行政 强制措施 。 由于地方规章从法律级别上属于法律 、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
电管理机构在一般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中可 采用该项行政强
制措施 。
性文件 ,而根据 《行政 强制 法 》的规定 ,法律 、法规以外 的
认为技 术阻 断措施的 性质属 于行政 强制措施 ,属于 “ 其 他 行政强制措施 ”中的一 种 。

具有特殊性 ,这就使得无线电管理在管理手 段上除了依靠其
他行业传统的 、 常规的法律手段 、行政手段 、 经济手段之外 ,
还需要依靠技术手段 。技术手段在执法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就 是无线电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可 以采用 技术阻断措施达到暂时性控制 的效果 ,而且这种技术 阻断措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 ,在无线电管 理地方规章中设定行政强制 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 合法 『 生 原则 。 其 次 ,无线 电管理 地方法 规无权设 定行政 强制措 施 。

浅谈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浅谈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We cannot choose our origin, but our future is changed by ourselves.模板参考(页眉可删)浅谈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和模糊认识。

行政强制法也早在1999年前后纳入了立法计划,由于争议较大,至今未能公布施行。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些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个人观点,与同行商榷。

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来1989年以前,我国现行法上基本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概念,后来陆续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条文中才出现如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文字描述。

与此同时,行政强制措施也明确纳入可申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请求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之中。

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可参照《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描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关于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关于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关于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说明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政府部门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利。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具有强制性质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罚款、暂扣、查封扣押等形式,是政府治理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手段之一。

行政强制措施是政府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政府的法律权威。

二、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重要性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擅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就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失信,破坏社会公信力,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政府部门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依法操作,审慎处理。

1. 法定性原则。

政府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权,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凭主观意志任意行动。

2. 合法性原则。

政府部门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具备法定职权,并依法合法行使,不得越权行使行政强制权。

3. 适当性原则。

政府部门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考虑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保证措施的合适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法律规范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行政力量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增强全社会对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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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功能(一)概念行政强制措施,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依法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从广义上讲,拘留、罚款、吊销或扣缴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从狭义上讲,行政强制措施专指收容教养、强制检查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等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强制转让专利权、强制转让商标权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狭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功能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社会价值都是通过对其贯彻实施体现出来的,否则,将是一纸空文;为此,对于那些应当知道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履行义务,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法制的尊严。

2.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

行政机。

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赋课一定的义务,并使这种义务得以履行,是行政职权的完整行使。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相对人对行政义务不履行的情况发生,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有利于预防、制止或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和提高行政职权的尊严,确保其合法运行。

3.它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之一。

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制止、预防违法行为,敦促相对人履行义务过程中,只靠说服、劝导的手段是不够的,往往仍需通过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手段或者制裁手段,才能阻止其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继续下去,甚至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公正、公平、平等、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防止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继续下去,通过查封、扣押、强行收购商品,制止销售,停止作业,扣留证照等强制执行措施,遏止欺行霸市、投机倒把、制假贩假等违法经营活动,通过行政干预,排除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促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

4.它是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制观念,。

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效方法。

行政强制措施虽然通过实施一系列强制措施来维持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但其宣传法制以及教育、警戒作用也十分明显。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同时着眼于教育义务人,在触及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的同时,也冲击其淡薄的法制观念。

因而,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应成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注重追求执行一人一事,教育一群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统一立法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必须建立在统一的立法基础上。

目前我国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不一。

有些立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有些却没有规定,即使规定了的,也十分不统一。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表明了一个原则,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均需申请法院。

很显然,这一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法律以什么标准确定行政自行强制执行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哪些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又如何实现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如何执行?责任由谁承担?是否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等问题,不一而足,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必须进行统一立法。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缺少指导原则像其他行政行为一样,行政强制执行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

但由于我国立法并无太多类似的规定,所以实践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十分普遍。

如未经预先告诫强制拆除房屋、超过执行范围采取强制措施、习惯使用直接强制措施,不善于使用间接强制措施、不分时间强制执行、错误执行拒不承担赔偿段的规定也不统一有些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些相反,,只有直接责任等,这些问题均需通过统一立法规定行政强制执强制手段,而无间接强制手段,只有间接行原则加以解决。

(三)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划分不清由于立法的原因,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划分问题上缺乏统一标准和界限。

一方面, 很多行政机关因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而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大量的申请执行案件不仅影响了行政效率而且也增加了法院负担; 另一方面, 由于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采用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使得很多申请执行案的审查流于形式, 法院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

更有甚者,行政机关与法院“联手”设立派出法庭、巡回法庭等机构, 法院出名义, 行政机关出钱出办公设施, 共同强制执行, 以至于分不清哪些是行政职能, 哪些是司法职能。

这些现象说明, 把所有行政行为的执行权归诸法院显然是一种简单化的处理办法, 不仅难以保障行政行为执行的公正与效率, 而且也与法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符。

同样,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所有决定的设想有违行政权与执行权相分离, 强制执行须取得法律特别授权的大趋势, 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林立, 自行执行力量极不均衡的条件下, 这种做法也不足取。

(四)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 程序不健全现行体制下,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手段并不完整,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威慑力。

表现在, 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往往力不从心, 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

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措施相辅助,仅凭此种执行罚是无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此外,诸如没收违法得所, 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如何执行, 则找不到相应措施。

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执行起来就更为艰难, 由于没有法律授权, 所有行政决定的执行都须申请法院, 以至于一些数额较小, 又无争议的罚款没收处罚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法院久拖不决, 难以得到及时执行,个别法院也借机收取执行费, 或与行政机关“联手”执行, 造成很坏影响。

目前, 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规定也不统一, 有些行政行为的执行, 只有直接强制手段, 而无间接强制手段, 有些相反, 只有间接强制手段, 却无直接强制手段。

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对行政决定的执行也存在诸多难题,与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难”一样, 同样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及时全面履行义务的目的。

由于目前几乎没有任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立法, 所以现实生活中因行政机关滥施强制措施引发的争议迅速增多, 法院也难以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合法性。

特别是对于法院依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程序, 实践中的做法非常混乱。

不仅发挥不了法院监督行政决定合法性的作用, 而且很容易形成“扯皮”现象, 降低行政管理效率。

由此可见,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缺乏与力度不够、程序欠缺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大问题, 有必要通过统一立法加以解决。

三、解决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措施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只能通过立法解决。

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措施法。

制定该法的指导思想可以是多项,其中不可或缺的是,既要赋予行政机关足够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保障其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同时,又要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义务,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以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强制措施,保证行政强制措施不被滥用。

行政强制措施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

应当考虑赋予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以搜查建议权,明确规定对搜查建议,公安机关不得无故拒绝,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和客体。

应仅限于违法嫌疑人及其违法嫌疑物品。

而且,对不宜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人或某些物品,也应加以规定。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条件。

应当规定,凡违法嫌疑一经查实,可以给予没收非法财物或需要对非法财物做一定处理的,在调查阶段都可以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根据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应当包括实施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间等四个方面。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这里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总的期限。

具体规定时,应当规定中止事由。

(7)行政机关的义务和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机关的义务主要是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必须通过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发生通知,告诉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的具体措施,并告知其不自觉接受将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是被告知的权利以及申辩和申请救济、获得赔偿的权利。

(8)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不应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针对的违法嫌疑是否成立为要件。

只要相对人有违反本法法定义务的行为,尤其是无正当理由非经正当程序不接受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比如,关于审查和判定的标准,应重点强调程序方面合法,而不应过于要求事实清楚或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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