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60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以下部门规章: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综合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三)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核准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核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
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
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注
具的社保证明原件;
9、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10、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
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
65号要求)。
(二)延续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
浅析设计工程公司承接业务的范围
2020,30(6)唐媛媛等 浅析设计工程公司承接业务的范围 浅析设计工程公司承接业务的范围唐媛媛 程 果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 610041摘要 本文以拥有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公司为例,探索工程公司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的范围,以及在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工程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 采购-施工总承包 业务范围唐媛媛:教授级高工,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93年毕业于成都科技大学化工系化学工艺与工程专业,2011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曾从事化工管道设计、项目管理工作,目前从事企业管理、法律事务管理等工作。
联系电话:(028)65531677,E-mail:TangYuanYuan@chengda com。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的工业建设进入蓬勃发展期。
为了克服原有独立的设计(由设计院完成)、采购(由业主自行完成)、施工(由施工企业完成)各自管理而存在的界面较多、协调量较大、费用超概算、工期超计划等的局面,1982年,原化学工业部借鉴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在设计单位率先探索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
先后经历了试点阶段(1982年-1992年)、推广阶段(1992年-2003年)、规范阶段(2003年-2016年)、全面发展阶段(2016年至今)。
近年来,国家充分认识到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家大力推进下的蓬勃发展,在行业的实践中,随着市场的不断的分化,对工程总承包的形式创新要求越来越高;业主对项目建设的不同需求也使得各工程公司不断反思和探索,如:自己的资质是否与承接的业务相匹配、能否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市(2007)86号”《工程建设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允许承接业务范围确定,包括“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八条和“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规定的除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设计以外的所有内容。
1.03K用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用于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都是必不可少的。
彳后设计文件用于审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或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若无审批需求,初步设计文件也无出图的必要。
因此,对于无审批需求的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在此情况下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第2章的要求即可。
1.0.4-3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通常包括建筑主体由一个单位设计,而幕墙、室内装修、局部钢结构构件、某项设备系统等内容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成为另一方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且各方的设计文件可能存在相互关联之处。
作为设计依据,相关内容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有关承包方或分包方的需要。
1.0.8所谓“合理的取舍”,是指当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少于本规定对于设计深度要求的内容时,可不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例如,某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范围不包括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热能动力设计和预算编制时,该工程设计可不执行本规定第4.7节、4.8节和第4.9节的所有条款;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所涉及的本规定条款,只能取不能舍。
1.0.9对于某些设计内容,如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柴油发电机等,不同的设计单位可能由不同的专业承担设计。
对此本规定不作限制。
有的设计单位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各专业设计内容在一张图上表示,给行业管理、审图、造价、施工等造成不便,所以要求按国家有关专业分工的规定各专业分别出图。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
-
房地产估价机构
无
无
无
1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开发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住建局
房产市场监管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第七条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第四条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
-
注册二级建筑师
无
无
无
31
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住建局
人事教育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 第十四条
-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五条
-
注册二级结构工程师
无
无
无
32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条
-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规范性文件-2020-5号)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无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条
-
《建筑起垂机械安全监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一、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
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一)甲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审查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城建委拟于近期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资质的检查(一)检查相关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5.《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
(二)检查形式及内容1.检查形式采用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利用双随机系统在市属勘察设计企业中按10%比例随机抽取;在全市图审机构中按30%比例随机抽取。
2017年及2018年中期已受检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本次不检查,在承诺期限内未补齐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人员及受到投诉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2.检查内容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达标、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等。
(三)企业需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具体见附件1。
(四)检查安排12月20日-24日,受检企业将书面检查资料递交到武汉勘察设计大厦一楼(台北路106号)。
12月26日-27日,组织专家对书面材料进行评审。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细则(doc 15页)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细则(doc 15页)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初审,并将省级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年202号文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6月7日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为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结果的通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结果的通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18号)文件精神,我厅组织开展了2014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
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考核结果截止2013年12月底,全省共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731家,其中工程设计企业666家、工程勘察企业65家。
应参加本次考核的工程设计企业666家,经考核确认:合格企业586家、基本合格企业70家(含4家分项基本合格)、不合格企业6家、未参加动态考核4家、企业不愿再保留资质的3家、延期考核企业1家(考核结果见附件)。
二、对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企业、不合格企业、未参加动态考核企业及延期考核企业的处理意见(一)2014年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70家企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其于2015年4月底前进行限期整改,企业在整改期间资质不得升级、增项和进行变更。
(二)2014年动态考核结论不合格的焦作市维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于2014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
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到原资质标准的企业,将撤回其资质。
(三)对未参加动态考核的河南省豫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郑州明泽医药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弘文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新蔡县未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家企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二条第4款意见,限期于8月底前按重新核定资质准备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进行审核;逾期不改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资质证书,上交资质许可机关。
201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目录-(13
2019 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所使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一、标准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 (2009 年版)2.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2012 )3.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 50218-2014 )4.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2013 )5.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6.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 50269-2015)7.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2008)8. 《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 133-2013 )9.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10.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 10012-2007 J124-2007 )11.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2012)12.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1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1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15. 《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JTS 147- 2017)16.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17.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 10093-2017 J464-2017 )1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1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20.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DL/T 5395-2007 )21.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22.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2016 J447-2016 )23.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2014 )2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25. 《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 10025-2006 )26.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27.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28.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 J449-2016 )29.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30.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31.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32. 《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T 50942-2014 )33.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TB 10027-2012 J1407-2012 )34. 《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TB 10038-2012 J1408-2012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 )3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3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2016 年版)38. 《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NB 35047-2015)39.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2013)40. 《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2015 )41.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42.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43.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J719-2016 )4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4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 年版)46.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 50585-2010)47.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 J366-2017 )48.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12 J1447-2012)49.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50. 《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843-2013)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 号)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1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 号)11.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 号)12.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 号)1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 号)14.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 号)15.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市[2009]105 号)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 号)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 第13 号)1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 号令)19.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 [2016]9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筑法 》 《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条 例》 建 设工 程勘 和《
察设计管 理条例 》 等法律 、 行政法 规 , 定本规 定 。 制 第 二 条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申请 建 设 工 程勘 察 、 程 设 计 资质 , 施 对建 设 工 程勘 察 、 工 实 工 程 设计 资质 的监督 管理 , 适用 本规 定 。 第 三条 从 事建 设工 程 勘察 、 程设 计 活动 的 工 第 五 条 工 程 勘 察 资质 分 为工 程 勘 察 综 合 资 质、 工程 勘察 专业 资质 、 工程勘 察 劳务资 质 。 工 程勘察 综 合 资质 只设 甲级 ;工程 勘察 专 业 资 质设 甲级 、 乙级 , 据 工程 性 质 和 技术 特 点 , 根 部
根 据 工 程性 质 和 技术 特点 , 别 行 业 、 业 、 个 专 专项 资质 可 以设 丙 级 ,建 筑工 程专 业 资质 可 以设
丁级 。
省、 自治 区 、 辖 市人 民政 府 建设 主管 部 门应 直
当 自作 出决定 之 日起 3 日内 , 准予 资质 许 可 的 0 将 决 定报 国务 院建设 主 管部 门备案 。 第 十条 工 程勘 察 、 程设 计 资质 证 书分 为正 工 本 和副 本 , 本 一 份 , 本 六 份 , 国务 院 建设 主 正 副 由 管 部 门统一 印制 , 、 正 副本具 备 同等法 律效 力 。资 质 证书 有效期 为 5年 。 第 十一 条 企业 首 次 申请 工 程 勘察 、 程设 计 工 资 质 , 当提 供 以下 材料 : 应 ( 工 程勘察 、 程设 计资质 申请 表 ; 一) 工 ( ) 业法人 、 -企 合伙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
维普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国家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佚名
【期刊名称】《电力标准化与技术经济》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10-14,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相关文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J], ;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J],
3.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J], 无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J],
5.建设部:出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认定、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具体的管理规定内容:
1.资质等级划分:根据企业人员规模、资金实力、工程项目经验等方面进行等级划分,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等不同等级。
2.资质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一定数量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等人员,并满足勘察设计项目经验和业绩要求。
3.资质认定程序:企业申请资质认定,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资格审查、技术评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多个环节的审核。
4.资质管理机构:建设部门或者特定的行业管理机构承担资质管理职责,负责资质认定、资质变更和资质注销等工作。
5.资质监督检查:资质管理机构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资质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质标准是否仍然符合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等。
6.违规处理和惩罚措施:对于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违规行为,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理和惩罚措施,如降低资质等级、暂停资质使用权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建
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勘察设计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回并注销河北明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回并注销河北明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2.05
•【字号】2020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20.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回并注销河北明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公告河北明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23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不符合资质管理有关规定,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决定撤回并注销河北明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第2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注销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5日附件
2020年第2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注销名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延续)
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还需提供任职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七)企什昔'『执昭•
(八)固定办公场赢勺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申请人、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社保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提供承诺书,注明验证方式。后期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严格依法处罚。
3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日期】2007-06-26【生效日期】2007-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七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
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