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在知识产权立法就此规定以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无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这实际不可能作到),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犯知识产权侵权有什么罪名(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协议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第一条第三方介入的定义与范围1.1 第三方介入本合同所称第三方介入,是指在甲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除甲乙方外,涉及到的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方、鉴定机构、仲裁机构、法院等。
1.2 第三方范围(1)中介方:提供信息、协助甲乙方达成合同的主体;(2)鉴定机构:对侵权行为进行鉴定、评估的主体;(3)仲裁机构:解决合同争议的机构;(4)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司法机关。
第二条第三方介入后的责任分配2.1 第三方责任第三方介入后,应按照其职责范围履行相应义务,并对其行为负责。
如第三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造成甲乙方损失的,甲乙方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 甲乙方责任甲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配合第三方进行介入。
如甲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甲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第三方介入的程序与条件3.1 第三方介入程序(1)甲乙方协商一致,确定第三方介入的事项和范围;(2)甲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第三方按照约定事项进行介入;(4)介入完成后,甲乙方与第三方进行结算。
3.2 第三方介入条件(1)甲乙方同意第三方介入;(2)第三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3)第三方介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第三方责任限额4.1 第三方责任限额的确定(1)第三方介入事项的费用;(2)第三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3)第三方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
4.2 第三方责任限额的约定甲乙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第三方的责任限额,如无明确约定,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确定。
第五条第三方与甲乙方的关系5.1 第三方与甲乙方的关系界定第三方与甲乙方为合同关系,第三方并非甲乙方的代理人、合作伙伴或雇佣关系。
5.2 第三方与甲乙方的权利划分第三方介入事项的权利划分如下:(1)甲乙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2)第三方享有介入事项的权利;(3)第三方不享有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权利。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思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创新等方面创造出来的知识成果,其对社会和个人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受到损失的权利人,应当给予必要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均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人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侵犯知识产权导致权利人失去的直接经济利益,包括受侵权行为所失去的收益、经过投入的费用,并能够通过合法措施予以计算。
2.赔偿责任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利润侵权行为使得侵权人获得无法合法获得的利益,此部分利益可作为权利人的赔偿标准。
3.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调查费用、维护权利的成本、诉讼费用等。
其次是权利人易错失的劳务费用如专家知识课酬、成果授权费用等。
4.混淆商标赔偿标准混淆商标的被侵权者,实际上是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和使用者,被侵权产生的破坏、损失都应是罪犯完全承担,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赔偿。
这四个方面都是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的核心,可以综合进行权衡,以最公正、公平的方式给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相应的赔偿。
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行业的故意犯罪分子进行刑事惩罚,而对于恶意加重的情节,则会按照刑法第287 条规定的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一个国家、一个企业和一个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的具体标准需要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之后进行确定,以最公正、公平的方式给予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相应的赔偿。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法律监管的前提下,我们也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20.04.21生效日期: 202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1.6【赔偿数额的阐述】1.7【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1.9【合理的许可使用费】1.10【法定赔偿的适用】1.11【法定赔偿的说明】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1.1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1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1.15【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1.17【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认定】1.18【惩罚性赔偿的“基数”】1.19【惩罚性赔偿的“倍数”】1.20【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1.21【约定赔偿的适用】1.22【合理开支的确定原则】1.23【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确定】1.24【关联案件的合理开支】1.25【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26【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1.27【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1.28【举证妨碍的释明及后果】1.29【赔偿证据的保全】1.30【赔偿证据的保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1【一般考量因素】2.2【特别考量因素】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2.11【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2.16【酌减情形】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3.1【特别考量因素】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3.8【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3.11【酌减情形】第四章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4.1【特别考量因素】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4.10【酌减情形】第五章摄影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5.1【特别考量因素】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6【酌减情形】5.7【参照适用】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6.1【视频的范围】6.2【特别考量因素】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9【卡拉0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6.14【酌减情形】第七章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7.1【考量因素】7.2【考量证据】7.3【生产商的基本赔偿标准】7.4【线下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5【线上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标准】7.7【帮助侵权的赔偿标准】7.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7.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7.10【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7.11【其他酌减情形】第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8.1【适用范围】8.2【考量因素】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附则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发展和创新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的相关要点。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损失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利益减少和合理费用的支出等。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会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伴随着对原创作品的使用、传播等行为。
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法院会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赔偿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例如被侵权作品未经许可被传播、篡改等。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会判断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精神上的伤害程度,并做出相应的赔偿判决。
二、专利权侵权赔偿标准专利权的保护是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一种手段,而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则对创新和技术进步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侵权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合理许可费为基础的赔偿专利权是独占性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专利权的行为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通常会以合理许可费为基础,考虑专利权的价值、专利使用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侵权所得赔偿侵权行为往往会给侵权方带来经济利益,例如未经许可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等。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法院会要求侵权方将其侵权所得上交,并判处相应的赔偿责任。
3.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跟著作权侵权一样,专利权侵权行为也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商标权侵权赔偿标准商标权的保护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也是常见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给原权利人造成了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
一、损失赔偿的类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型:实际损失赔偿、侵权利益获取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权利人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
这包括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通常采用权利人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为基础,需通过充分、合理的证据予以支持。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是指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举个例子,当一家公司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某个产品,其销售额就是非法获取的利益。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需特别关注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指为了起到警示和震慑的目的,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的额外赔偿。
这种赔偿一般超过实际损失和侵权利益获取的金额,但具体数额的确定相对较为灵活,需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人的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
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在损失赔偿的计算中,权利人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权利人可以通过比较侵权前后的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数据等来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
同时,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对实际损失的影响,如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商品的替代品可行性等。
2.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权利人可以通过对侵权人的销售额、盈利情况等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确定侵权利益的数额。
3.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较为灵活,没有固定的计算方法。
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社会影响等。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行为依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机制。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追加到正常赔偿之上的赔偿方式,其目的是惩罚侵权者,同时向受害方提供更多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鼓励技术和文化创新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下面列举一些案例。
1. 小米侵犯专利被判赔偿360万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小米公司侵犯上海雷勃科技公司一项专利,判决小米公司赔偿3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这是中国首例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案例。
2. 中石油预付卡侵权赔偿22.5万元2017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石油公司侵犯深圳科发源公司的商标权,判决中石油公司赔偿22.5万元人民币惩罚性赔偿金。
3. 苹果公司侵犯高通专利,赔偿13亿美元2019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定苹果公司在其iPhone智能手机上的处理器芯片中侵犯了高通公司的三项专利,判决苹果公司赔偿13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技术和文化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
因此,相关机构和团体应该积极探索和研究相关制度,建立更加健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侵权行为者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即使被发现侵权也只需要支付普通的赔偿金。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有待提高。
除此之外,如何科学合理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一些专业机构和研究团体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
侵权赔偿计算公式与标准大全
侵权赔偿计算公式与标准大全一、引言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赔偿问题日益凸显。
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原创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创新动力和社会秩序。
为了规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与标准,保护知识产权,让侵权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本文将针对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与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探讨。
二、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的判例法来确定的。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害赔偿金;难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赔偿金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损害赔偿金。
根据该法规定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采用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侵权行为给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2. 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间接经济损失,可以采用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间接经济损失 = 直接损失 + 侵权行为给侵权人造成的罚款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损失。
3. 利润损失的计算公式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利润损失,可以采用利润损失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利润损失= 有效销售成本 + 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 侵权行为给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合理权利利息的计算公式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合理权利利息,可以采用合理权利利息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合理权利利息 = 公式参数A × 公式参数B / 公式参数C。
其中,公式参数A代表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式参数B代表侵权行为的时间长度,公式参数C代表国家规定的利息率。
5.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对于恶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行为受到的惩罚性赔偿金,可以采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惩罚性赔偿金 =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 惩罚倍数。
根据以上的计算公式,侵权赔偿的计算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有效保护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湖南工商大学 徐稳摘要: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和法定赔偿。
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100份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了解到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原告的诉求金额与法院的判决金额之间差距较大等现状,主要是和权利人举证困难、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不统一等原因有关。
本文提出运用证据妨碍规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明确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等建议来保护权利人权利,更好地实现赔偿救济。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2-0069-0001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现状分析(一)样本的选取为深入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本文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的来源法院,于“OpenLaw 裁判文书检索”网站上以“著作权损害赔偿”“商标损害赔偿”“专利损害赔偿”为检索关键词,选取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100份裁判文书作为实证研究的样本。
在这100份裁判文书中,侵犯著作权的裁判文书共计62份,侵犯商标权的裁判文书共计25份,侵犯专利权的案件共计13份。
(二)样本的分析情况从收集的数据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
在这100例案件中,适用实际损失的有1例,适用侵权获利的有2例,适用许可使用费倍数的案件为0例,其余的97例案件均是适用的法定赔偿。
我国对于这几种计算方式是有顺位规定的,只有当前三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都不能确定时,法定赔偿可作为替代进行补位,前三种应是最主要的赔偿方式,而不应是目前这种法定赔偿占据主要地位的情况,也不是立法者最初的设计初衷。
就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而言,仍然是依据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侵权发生时的具体情形,只是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的时候,不必进行严格的计算而已,贯穿于其中的仍然是填平原则的精神[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目录第一部分一般规定1.1【适用原则】1.2【请求适用】1.3【请求内容】1.4【赔偿仲裁后不宜再行请求】1.5【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第二部分法定要件2.1【法定适用要件】2.2【侵权故意的认定】2.3【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2.4【情节严重的认定】2.5【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认定】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3.1【赔偿总额】3.2【基数的确定方法】3.3【基数确定方法的适用顺序】3.4【基数确定方法的选择适用】3.5【实际损失的计算】3.6【侵权获利的计算】3.7【商品单位利润的计算】3.8【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3.9【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的考量因素】3.10【许可使用费倍数的考量因素】3.11【知识产权的贡献度】3.12【知识产权贡献度的考量因素】3.13【倍数的确定】3.14【倍数的考量因素】3.15【侵害专利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6【侵害商标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7【侵害著作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8【侵犯商业秘密倍数的考量因素】3.19【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20【约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3.21【惩罚性赔偿的约定内容】3.22【以许可使用费作为基数的约定】3.23【法定赔偿中的惩罚性考量因素】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4.1【一般规则】4.2【明知的认定】4.3【情节严重的认定】4.4【未履行转通知义务】4.5【未及时终止措施】4.6【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4.7【网络直播带货的侵权责任】4.8【代购的侵权责任】第五部分程序规定5.1【请求的提出或者变更】5.2【一审不提交计算证据的后果】5.3【部分权利人请求】5.4【对权利共有人的一致适用】5.5【针对同一侵权人的分别适用】5.6【对部分侵权人适用】5.7【针对不同侵权人的分别适用】5.8【部分适用】5.9【分阶段适用】第六部分适用范围6.1【适用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为有效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坚决遏制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严格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的获利存在着多种情形:1、获利与受害人的损失大体相等;2、获利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3、无获利,但已给受害人造成损失。
在后面两种情况下,若以侵权人所获利润作为赔偿标准,则将导致损害赔偿额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这也是产生现实中原告“赢了官司却输钱”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原因。
例如,在一起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以被告的获利为依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而原告提供的仅因诉讼所花的各种费用就达5万多元。
由此可见,以被告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达不到“补偿”受害人的目的,这有悖法律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制裁违法行为人的宗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最新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如何计算1、以知识产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二、最新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这即为对价),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
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
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尔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三、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范围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信誉,这些都是无形的,其本身也是无价的,因此,侵权行为对它不会造成直接的损害。
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
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权行为,为诉讼而调查取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
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是被侵权人被迫扩大的支出,应列入直接损失范围。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
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1、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 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它与一般赔偿相比,更注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和实施力度,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继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以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接受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规范,也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2019年5月,我国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保护外商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政府也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 正文2.1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情形,而惩罚性赔偿则可以在此基础上予以适用。
《知识产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侵权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惩罚性赔偿。
倍数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倍数赔偿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倍数赔偿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倍数赔偿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计算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倍数赔偿制度。
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也规定了倍数赔偿制度。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也规定了倍数赔偿制度。
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三、适用范围1.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倍数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如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3)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 侵权责任领域倍数赔偿制度也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2)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他人重大损失。
3. 劳动关系领域倍数赔偿制度在劳动关系领域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字体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字体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字体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字体,平时咱可能都没太在意,就觉着不就是个字嘛,能有啥大不了的。
可你想想啊,要是有人随随便便就拿了别人辛苦设计出来的字体去用,那设计师不得哭晕在厕所啊!这就好比你精心种的花儿,被人连盆端走了,你能不心疼?那要是真侵权了,这赔偿标准是咋定的呢?这可复杂了去了。
就跟咱去菜市场买菜一样,不同的菜有不同的价,这字体侵权赔偿也得看具体情况。
比如说,你用这字体是干啥用的呀,是印在小传单上,还是用在了大广告牌上,这影响可大了去了。
要是在那种人来人往的大街上,那么多人都能看到,那赔偿能少得了吗?再比如说,这字体的知名度也有关系啊。
要是个特别有名的字体,就跟大明星似的,那人家的价值肯定高啊,你侵权了,不得多赔点?要是个没啥名气的字体,可能赔偿就相对少点。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碰了一辆豪车,和碰了一辆普通车,赔偿能一样吗?还有啊,侵权的人的态度也很重要呢。
要是你知道错了,赶紧改正,积极配合处理,那可能赔偿也会轻点。
要是你还死不承认,那可别怪人家不客气了,到时候赔偿说不定就蹭蹭往上涨了。
这就跟犯了错的孩子似的,主动认错和被揪出来认错,那待遇能一样吗?咱可别小瞧了这字体知识产权,这可是人家设计师的心血啊。
你想想,人家得花多少时间和精力才能设计出一个好看的字体来。
咱不能就这么随随便便拿去用了,这多不地道啊!而且啊,现在大家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了,这是好事啊。
这说明咱社会在进步,大家都懂得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了。
要是都不重视,那谁还愿意去搞创作啊,咱以后还能看到那么多好看的字体吗?所以啊,咱平时可得多长个心眼,别稀里糊涂就侵权了。
要是真要用字体,咱就通过正规渠道去购买,花点钱买个安心,多好啊!不然到时候惹上麻烦,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总之,字体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这事儿,咱可得重视起来。
别等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
大家都好好遵守规则,让我们的创作环境更加健康、美好,不好吗?。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协议书
第四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4.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协议书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协议书
甲方(侵权方):__________
乙方(被侵权方):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某项知识产权的持有者或合法使用权人;
2.甲方发现乙方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甲方的知识产权,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认同甲方的指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条款
5.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侵权方):__________
乙方(被侵权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注:本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4.双方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侵权行为确认
1.1甲方确认其对知识产权享有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2乙方确认其行为构成了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侵权;
1.3乙方同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撤销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关宣传资料;
1.4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侵权赔偿金,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条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2.1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2.2赔偿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申请书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系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申请。
现将有关事实和理由详细陈述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我是一名中国国籍公民,独立创作了一部名为《XXXX》的作品,该作品既具有独创性,又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
我于20XX年XX月XX日将该作品正式申请登记并获得了版权证书(登记号:XXXX)。
二、侵权行为事实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被告以及其工作人员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我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进行了公开传播,从而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损害赔偿请求1. 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下架所有未经授权的侵权作品,恢复我享有的权益。
2. 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盗版数字书籍销售收入:根据对被告平台上标明售价的数字书籍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计算被告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销售收入,共计XXXX元。
+ 盗版纸质书籍销售收入:根据对被告平台上标明售价的纸质书籍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计算被告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销售收入,共计XXXX元。
+ 证据保全费用:为了保护本人权益,在此次诉讼前,我不得不进行证据保全工作,共计花费XXXX元。
+ 维权合理开支: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支付了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XXXX元。
3. 索赔总金额:依据上述各项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结果,我共计向被告索赔XXXX元。
四、证据清单1. 《XXXX》作品版权证书(登记号:XXXX)2. 被告平台上未经授权销售的盗版数字书籍截图及销售数据3. 被告平台上未经授权销售的盗版纸质书籍截图及销售数据4. 证据保全费用支付凭证及相关费用清单5. 维权合理开支支付凭证及相关费用清单五、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下架所有未经授权的侵权作品,恢复我享有的权益。
2. 判决被告支付我合理索赔总金额XXXX元。
3. 其他应由被告承担的索赔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属实,希望法院能依法判决,维护我合法权益。
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知识产权是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对创新者的尊重,也是对整个创新环境的维护。
然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对侵权行为适用的惩罚性赔偿。
本文将介绍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首先,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制裁,目的在于通过加大赔偿力度来有效遏制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侵权行为达到一定情况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
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侵权行为应当是故意的或者有重大过失。
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仍然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重大过失是指侵权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可能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侵权行为。
只有在侵权人的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侵权行为应当是恶性的。
恶性侵权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恶意目的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恶性侵权通常表现为重复侵权、假冒伪劣、商业诋毁等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只有在侵权行为具备恶性特征时,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三,侵权行为应当是造成了重大损失的。
重大损失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较大,且对受害人的正常经营和创新活动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在判决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之前,法院通常会对依法计算的实际损失进行衡量,以确定是否达到惩罚性赔偿的要求。
只有在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被视为重大时,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包括: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有重大过失;侵权行为具备恶性特征;侵权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些条件的确立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形成法律威慑力,遏制和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促进知识创新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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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有不同的顺位。
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的,其中《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以上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法定赔偿额以内作出裁判。
下面介绍司法实践计算方法:1、权利人损失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原则”为准,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以填补权利人的损失为限。
故无论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赔偿第一顺位都是权利人损失。
因为知识产权本身仍然是财产性权利,其侵权理论主要源于传统民法的侵权法原理。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其一旦遭受侵权,权利人在诉讼活动中很难对其实际损失加以证明。
我们不妨先以商标侵权为视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给出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即公式一:权利人的损失=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量(或: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权利人产品的单位利润按公式一计算权利人损失有两种选择:一是选取“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量”,二是选取“侵权产品的销售量”。
就前者,《商标案件解释》并未将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量的计算进行细化,司法实践中多以权利人上一年度产品的销售量与本年度对比。
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其成立的前提是:权利人产品年销售量恒定不变,影响其销售量减少的唯一因素是侵权行为。
事实上,产品的销量受市场环境、营销策略、内部管理、产品周期等多种因素制约,要做到每年销量整齐划一几乎不可能。
倘若市场环境好、营销策略得当、产品正处于上升期,那即使存在大量侵权产品,权利人产品销量也可能不降反升;反之,即便没有侵权产品冲击市场,销量也可能大幅下降。
还有更好的办法计算“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量”?法官不是市场营销专家,这样对比已经很不错了,即便算出的数字远远背离现实,怪得了谁?谁让你侵权?对于后者,立论的基础是一件侵权产品导致权利人少销售一件正品。
道理好像没错,但侵权产品与正品的单位利润不可能一样,何况个别消费者也会知假买假,在侵权产品与正品价格悬殊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尤为明显,侵权产品未必能“一比一”冲击正品的市场。
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侵权人很难取证,个别法院的创新思维却可圈可点。
在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博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博斯达克公司)等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一案(下称: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根据被告新平衡公司官网中“目前年生产规模超过200万件”的宣传,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在2015年、2016年两年销售量至少有100万双。
权利人损失计算公式还有一个重要参数,即“权利人产品的单位利润”。
实践中,可以通过权利人的财务报表或是行业利润来反映。
在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中,新百伦公司提供同行业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下称:同行业三家公司)的2015年、2016年的财务报告,“三家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20.27%,平均净利润率为14.26%,平均毛利率为42.74%”,用以证明其产品的利润率。
然而,对于到底以哪种利润率作为“权利人产品的单位利润”的计算基础,苏州中院并未给出明确的结论,只是在判决书中表明“无论是乘以其净利润率还是营业利润率,计算结果均超过1000万元”,并全额支持新百伦公司的诉请。
2、侵权人获益在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时,第二顺位的“侵权人获益”开始登场。
当“填平原则”中“待填的坑”的容积无法计算时,计算“挖出来的土”也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案。
《商标案件解释》关于侵权获益的计算方式如公式二:侵权人获益=侵权产品销售量×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或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公式二似曾相识,它将公式一中的第二种情形的“权利人产品的单位利润”换成了以“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为首选、已“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为备选。
就商标侵权而言,此处的“注册商标商品”与“权利人产品”应无实质性区别。
与“权利人产品的单位利润”相比,“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更难确定,因为侵权产品的相关数据都掌握在侵权人的手中。
在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中,新百伦公司最初也是尝试按公式二计算损失数额:先是假借加盟者的身份与新平衡公司商洽加盟新平衡公司连锁店,以此种方式获取新平衡公司负责人关于其产品利润的陈述,然后再以上述陈述作为初步证据要求新平衡公司提供具体的账簿、资料;若新平衡公司拒绝提供的相关账簿、资料,则要求其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苏州中院最终并未按公式二计算损失,因为侵权人对“加盟者”的利润陈述(若属实)带有“吹嘘”成分。
这丝毫不影响对新百伦公司创新思路的点赞!3、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专利法》和《商标法》在赔偿方式中还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一种。
当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难以确定时,可以参照该专利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合理许可费的性质并非是完全补偿专利权人的损失,而是在专利权人无法举证所失利益时,为确保专利权人取得损害赔偿而设立的一个底线。
对于“倍数”的确定,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在西电捷通-索尼专利案中,原告西电捷通公司的损失或者被告索尼公司获得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西电捷通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1元/件)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并向法院提交四份与案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中约定专利提成费为1元/件。
此外,根据工信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出具的材料显示,索尼公司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产品的数量为2876391件。
西电捷通公司基于上述材料主张被告侵权产品的数量为2876391件。
最终,北京高院基于2876391件侵权产品,每件1元的专利许可费乘以3倍的赔偿数额,确定西电捷通公司经济损失为2876391件×1元/件×3=8629173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中的许可类型并未加以明确。
一般来说,由于侵权产品并不会阻却权利人向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或者专利,所以笔者认为基于普通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更为合理。
4、法定赔偿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定赔偿就成为维护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关于不同法律的法定赔偿数额,由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不同,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当然也不尽相同,以及上述法律颁布、修订的时间也不一样,故几部法律在法定赔偿额度的规定上有不小的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法定赔偿额都在300万元以下,《著作权法》为50万元以下,《专利法》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总的来说,上述各部法律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并不低。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的法定赔偿额大多在几万元,绝大多数未达到法定赔偿额上限的10%,究其原因还是上文分析的权利人举证不充分。
5、酌情赔偿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千奇百怪,法律规定的赔偿方式总是难以包罗万象。
当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皆无法确定,而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的损失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数额。
一些法院会在“法定赔偿”的基础上,延伸出一种超出法定赔偿额度的“酌定赔偿”。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蓝野公司)诉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华公司)、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百事可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下称:“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即是根据《最高法院在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司法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判决百事可乐公司赔偿300万元。
在达索公司软件案中,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某电动车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而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达索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
最终上海知产法院结合被告主观恶意、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侵权期间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900万元。
这也是参照《指导意见》的一种“创新”。
除了以上法律均明确规定的顺位赔偿方案之外,《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超出实际损失数额,除了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还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
对此学术界和司法界都尚有争论,有学者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恢复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使其利益恢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态,而惩罚性赔偿使受害人因侵权损害赔偿而获利,违背了民事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
目前,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并不多。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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