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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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大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本通知所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含社区民政联络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在社区工作的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生活补贴的构成和标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本补贴指导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

(二)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1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

大连取暖费补贴标准

大连取暖费补贴标准

大连取暖费补贴标准气温已经降了,供暖的话题也热了。

而大连市采暖补贴标准也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单位有没有发放取暖费”也成了大家见面谈论的话题。

下面是XX整理的大连市采暖补贴标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化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通知》(大政发(2006)85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家庭冬季采暖,市政府对现行的《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文件印发)进行了适当调整。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一)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

包括: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下同)双失业家庭,大龄丧偶、未婚独身在企业就业后失业的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虽成年但仍在全日制学校(本科以下)读书的失业人员家庭。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具备上述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可申请采暖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以家庭为单位予以补贴。

(一)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60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600元采暖补贴。

(二)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42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42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三、认定程序(一)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补贴认定程序:1.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街道办事处低保科,申请并领取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章的《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居住地供热单位登记并签章,供热单位对已登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暂不收缴。

3.申请人将供热单位签章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送交街道办事处。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

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

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

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

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

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

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2.23
•【字号】大人社发〔2017〕62号
•【施行日期】2017.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
采暖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7〕6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社保中心、市退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发〔2016〕19号)文件,加强基金支付管理,现将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7年起,严格按照《转发〈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批复〉的通知》(大劳发〔2003〕19号)规定执行,即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制度的,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给离休(含事转企)人员采暖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离休人员遗属采暖费补贴不在企
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范围内),超出部分,由当地自行确定支付渠道解决;已建立采暖费补贴制度的,离休人员的全部采暖费补贴由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3日。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各市建委、房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委)、经委、财政局、人事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2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和原则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用热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责任,实行供需见面,提高采暖收费率和供热质量,保证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与个人享受的采暖补贴相适应;三是城市供热由单位全部负担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采暖费标准执行;五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对象)享受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大连市供暖收费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大连市供暖收费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大连市
供暖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价发[1999]11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1999.09.28
【实施日期】1999.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民政局
关于大连市供暖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价发[1999]115号)
各供热、用热单位:
为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强化供热收费,经研究决定,对大价发[1995]68号文件中有关《大连市供热收费结算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被民政局确定并持有“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且家中无职工的特困户,其供热费享受减免65%的优惠(其中极端困难户供热单位可酌情再予照顾),其余部分由用户自行负担。

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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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及其他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参与、制定供热政策、法规,编定供热规划,指导并监督各区、县(市)供热办日常管理工作。

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是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规划、城建、审计、工商、税务、环保、电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保证供热质量的原则;坚持节能减排,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供热商品化。

鼓励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水平。

第七条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大政發[2005]76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和《大連市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辦法》の通知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現將《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和《大連市困難居民采暖費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大連市職工采暖費補貼辦法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2號)の規定和《關於印發<遼寧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費隨職工工資發放方案>の通知》(遼建發〔2005〕42號)精神,我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職工)の住房采暖費將實行“暗補變明補”,單獨列項以補貼の形式隨職工工資按月發放給職工個人。

具體補貼辦法如下一、采暖費補貼の目の和原則補貼の目の:按市場經濟要求,實行誰用熱誰交費,單位將采暖費以補貼の形式隨職工工資發放給個人,由個人直接向供熱企業繳納采暖費,明確供用熱雙方權利與義務。

補貼の原則:一是供熱收費制度改革要充分考慮居民の經濟承受能力;二是按個人住房面積標准承擔の采暖費計發采暖補貼の標准;三是采暖費由單位全部承擔改為由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四是現住房面積超過補貼標准部分の采暖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二、采暖費補貼對象補貼對象包括:市內四區(含大連高新園區市內部分)機關、社會團體、事業、企業(含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等其他經濟形式の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の在職及離退休人員。

三、采暖費補貼標准按照《遼寧省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意見》(省房委字〔2000〕9號)文件規定の各職級、各類人員住房面積標准計發職工采暖費補貼。

補貼標准:根據職工の職務(職稱)確定采暖費補貼額。

計算公式:〔住房面積標准(平方米)×采暖費標准(元/平方米)×70%〕÷12=月補貼額(元)黨政機關公務人員、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人員住房面積標准:局級140平方米,處級105平方米,科級和科級以下85平方米。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63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63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63号)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的放开,我市城镇民用燃料价格也随之不断增长,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对居住房屋无暖气设施的职工(含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下同),1996年度冬季取暖补贴费按如下标准发给:
一、大连地区,每住房只有一名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由所在单位发给300元,每住户有两名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每位职工发给150元;每住户有三名及三名以上职工享受冬季取暖补贴费的,每位职工发给100元。

二、住单位独身宿舍,家住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地区,并无他人领取冬季取暖补贴的职工,发给职工照顾补贴150元。

三、其费用在原开支渠道列支。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结束——。

大连取暖费发放标准

大连取暖费发放标准

大连取暖费发放标准随着寒冷的冬季来临,取暖费的发放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大连市作为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取暖费的发放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取暖费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我们特地整理了大连取暖费发放标准,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大连市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主要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根据相关规定,大连市将取暖费标准分为居民取暖费和企业取暖费两部分,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标准。

对于居民取暖费,大连市根据居民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取暖需求,制定了相对合理的取暖费用标准。

一般来说,大连市的取暖费标准会根据居民家庭的人口数量、居住面积、取暖设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给予相应的补贴和补助。

市民只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便可享受到相应的取暖费用补贴。

对于企业取暖费,大连市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和标准。

一般来说,大连市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产能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取暖费用标准。

同时,市政府也会对企业的取暖设备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取暖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发放。

除了以上的取暖费发放标准外,大连市还对取暖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市政府会定期对居民家庭和企业的取暖设备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和浪费现象的,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总的来说,大连市的取暖费发放标准是合理、公正的。

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政策,确保广大市民和企业能够在寒冷的冬季得到适当的取暖补贴和支持。

同时,市政府也会对取暖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取暖费的合理使用和发放。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对于大连市的取暖费发放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希望大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合理使用取暖费,共同营造一个温暖和谐的生活环境。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第三章用热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热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化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6〕85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补贴目的和原则(一)补贴目的。

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二)补贴原则。

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补贴对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采暖费补贴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

三、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辽房委字〔2000〕9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大连市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适用对象是什么

大连市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适用对象是什么

⼤连市退休⼈员采暖费补贴适⽤对象是什么⼤连市退休⼈员采暖费补贴适⽤于地处中⼭区、西岗区、沙河⼝区、⽢井⼦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各类城镇企业、民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具有⼤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的在职职⼯和离退休⼈员。

其中:(⼀)地处中⼭区、西岗区、沙河⼝区、⽢井⼦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的企业,是指⽣产经营地位于市内四区⾏政区域内的企业。

(⼆)原地处市内四区且原在市级养⽼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保险费的企业,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的在职职⼯和离退休⼈员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统筹范围。

(三)地处我市、参加省级基本养⽼保险统筹的中省属企业(包括银⾏、保险、邮政、通讯、铁路、电⼒、航空、交通等⾏业企业)在职职⼯和离退休⼈员,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统筹范围。

(四)农转城⼈员中新增长劳动⼒在城镇企业就业的,按照城镇企业职⼯有关规定,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统筹范围。

(五)经省、市政府批准,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三年改⾰脱困期间(1998-2000年)下岗分流⼈员和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2001-2003年)下岗转失业并轨⼈员(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及并轨⼈员)、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的,失业期间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采暖费补贴条件的,纳⼊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

(六)⽤⼈单位招⽤的农民⼯和不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员、⼈才中⼼代理⼈员(含已退休⼈员),不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统筹范围。

(七)个体⼯商户、灵活就业⼈员,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

以个体⾝份退休的,不纳⼊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范围。

(⼋)地处市内四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市属企业,执⾏企业⽣产经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订的政策。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六年九月十五日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内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专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

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税前列支。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第三章用热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大政办发[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6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发放,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 [2010] 4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标准调整如下:一、企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采暖费专项资金标准,由每人2万元提高到2.8万元;事业单位撤销或转企前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由每人2.5万元提高到3万元。

二、企业为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补贴的配偶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标准,由每人1.5万元提高到2万元。

三、按照1.5万元资产预留安置费的市属改制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按每人1.2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四、离休人员由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10万元标准预留安置费的改制企业,按每人1万元标准缴纳;按照15万元标准预留安置费的改制企业,按每人2万元标准缴纳;其他企业按每人2万元标准缴纳。

五、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企业,不再抵扣企业已经发放的采暖费补贴。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政办发 [2006] 140号及大政办发 [2007] 12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标准不再执行。

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

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

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
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是指大连市针对企业职工提供的一项社
会保险制度,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冬季采暖费用的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进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

根据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企业在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时,将需
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职工的采暖费用。

具体比例和费用标准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调整。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企业职工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解决了冬季采暖费用的
问题,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由于采暖费用是由企业缴纳,职工可以在保证正常生活的同时,将更多的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提高生活品质。

其次,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也提高了企业的福利待遇。

良好的
员工福利是留住人才、提高员工忠诚度的关键因素之一。

企业通过为职工提供采暖费用,不仅增加了员工的工作满意度,还促进了企业内部的和谐氛围。

最后,这一政策对大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减少职工的
经济压力,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提高,进而推动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增长。

同时,这也有利于稳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总之,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采暖费政策的实施,为企业职工提供了温暖的
冬季采暖,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提升了职工福利待遇。

这一政策既符合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采暖费补贴办法

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连采暖相关问题一、.采暖问题:1.标准是大连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08年七月份开始的标准是2353*2%=47.06,按月缴费。

2.单位缴费,本人不缴费。

3.单位交的这部分费用是保障员工退休以后的采暖费补贴待遇的,现阶段取不出来。

单位缴费的话在社保有缴费记录,不存在个人帐户的问题。

4.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一项是大连独有的政策,由缴费范围内的企业为大连市内四区和旅顺金州城镇户口的员工缴费。

外地户口的人不在这个政策范围内,再说了,外地户口的将来在不在大连退休都不好说呢,不在大连退休的话根本就没有这块待遇,所以才会规定外地户口的不交采暖专项资金这项费用。

5.采暖费住宅23元/平米,商用25元/平米二、《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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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颁布时间:2005-9-30发文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

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

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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